居間合同委託人

居間合同委託人是指委託居間人進行定約中介活動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 居間合同委託人文章,歡迎參考閲讀。

居間合同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居間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另一方當事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居間合同的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居間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居間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合同訂立後,委託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將自己所知的有關訂立合同的信息報告給委託人,不得隱瞞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欺詐當事人。(2)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間報酬,還有權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委託人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第一,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佣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第二,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併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額的佣金。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託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儘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間委託人的權利

(1)要求居間人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合同訂立後,委託人有權要求居間人將自己所知的有關訂立合同的信息報告給委託人,不得隱瞞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欺詐當事人。[1] (2)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委託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間報酬,還有權要求居間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委託人的義務

(1)報酬支付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l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問人的報酬。[1] (2)費用負擔義務。居間人未促僱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