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材料委託訂購協議(通用3篇)

評審材料委託訂購協議 篇1

甲方(委託方):法定代表人:

評審材料委託訂購協議(通用3篇)

乙方(受託方):法定代表人:

就上述項目的訂購,甲方委託乙方訂取____方式進行訂購,乙方同意接受委託,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組織訂購,為甲方做好服務工作

二、本協議簽訂後,即開始進行本項目的訂購工作,甲方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協助乙方作好訂購(招標)工作,提供項目相關資料,提出訂購(招標)文件中供貨範圍、技術規格和特別商務要求;

(二)參加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工作,與其他評委一起共同完成評、定(標)工作;

(三)按成交(中標)通知規定的時間和地點,與成交(中標)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

(四)驗收合格後,訂購人按合同約定和政府訂購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應當支付給供應商的價款或報酬。

三、乙方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組成專項工作小組,指定一位項目負責人,代表乙方聯繫和處理訂購(招標)過程中的有關事項,接受和簽收甲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商務等材料和要求。

編制訂購文件,請專家審查、訂購人確認,並報送臨沂市財政局政府訂購辦公室(以下簡稱訂購辦)備案;

(二)訂購文件報送訂購辦項目負責人備案後,按照規定程序,在政府訂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和網站(《_______》、《______》、中國政府訂購網站、______省政府訂購網站、_____政府訂購網站)上發佈政府訂購公告併發售訂購文件;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組成項目專家評審(評標)委員會;

(四)組織訂購項目的評審(評標)和記錄工作;

(五)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編制評審(評標)報告、彙集訂購和報價(招標)文件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訂購辦;(六)發出成交(中標)通知,組織甲方與成交(中標)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或協議,並在合同(協議)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訂購辦備案。

(七)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有關規定,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採購項目驗收,並填制《______政府訂購項目驗收報告單》(一式四聯)。

(八)接受_______政府訂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四、甲乙雙方均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等原則,對訂購(開標)前供應商情況、評審(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評審(評標)情況均應作好保密工作。

五、甲方______(同意/不同意)委託乙方按《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隨機抽取專家。

六、乙方承擔訂購(招標)所需的全部費用。

並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向成交(中標)供應商收取貨物、服務、工程______%;中標服務費,公務用車按定額每輛______元收取服務費。

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七、本項目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完成。

八、本協議經臨_____-財政局政府訂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確認並備案,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除不可抗力或因實施協議可能危害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以外,乙方保證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成交(招標)失敗,甲方保證不撤消委託並保證與成交(中標)方簽訂合同;否則,責任方向對方做出相應賠償。

九、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評審材料委託訂購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表現,推薦乙方參加_________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經甲乙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後,甲方在乙方履行相應職責的前提下予以聘任。

2.保證乙方在聘任後享受甲方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有關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正高或副高專業技術職務後,必須在甲方工作5年以上,須與甲方簽訂聘用合同書。

2.被聘用後,享受甲方規定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有關待遇。

三、違約責任:

乙方在服務期內不得提出調離甲方,甲方有權不予批准。若乙方強行調離甲方,乙方需按所欠服務年限賠償違約金,正高每年承擔_________元違約金,並收回新評教授慰問金_________元,副高每年承擔_________元違約金。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評審材料委託訂購協議 篇3

時效性】 有效

【頒佈單位】 國家工商局

【頒佈日期】 19951102

【實施日期】 19951102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號

【名稱】 商標評審規則

【題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正確、及時地處理商標評審事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定的負責商標確權評審的行政機構,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行使終局裁決權。

第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

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商標評審事宜。

第五條 當事人在商標評審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約款除外。

第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採取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實行書面審理。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第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評審申請:

(一)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

(二)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

(三)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

(四)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

(五)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

(六)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的;

(七)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商標確權評審事宜。

第十一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其中委員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商標法律;

(二)從事商標審查工作滿三年或者從事其他法律事務工作滿五年的;

(三)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務員

第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鋁兄叭ǎ BR>(一)主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迴避;

(三)審核簽發商標評審裁決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代行職權。

第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立專家諮詢小組,就商標評審事宜中的有關問題徵求意見。

專家諮詢小組由知識產權界法律專家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聘任。

第十六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書件;

(四)有具體的評審請求和事實根據;

(五)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七條 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事宜的,應當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代理人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商標評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註冊核准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就本規則第十條第(六)、(七)項所規定的事宜,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

第二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商標評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當事人的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第二十一條 對本規則第十條第(二)、(五)、(六)、(七)項所規定的事宜提出評審申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對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書,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答辯書副本寄送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提交或者超過期限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裁決。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申請人、被申請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閲本案材料,但涉及對方商業祕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未做出裁決前,當事人可以撤回評審申請。

第二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並根據投票表決結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的,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在評審裁決作出前,有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迴避。

第二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二十六條 商標評審事宜案情複雜、事實不清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調查會。

第二十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舉行聽證調查會,應當至少於會前一個月將開會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會十日前請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會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會的,視為放棄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舉行聽證調查會,應當製作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評審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到會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評審請求、評審事實、評審理由、評審結果和裁決日期,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內容,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補正;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申請補正。

第三十一條 裁決書自簽發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終局裁決,需要由商標局辦理的,應當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裁決對於已經執行或者處理的涉及商標財產權益的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提出申請,但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的;

(二)評審程序違反《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

(三)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當事人偽造的;

(四)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當事人重新提出評審申請,應當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年內提出。

第三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重新提出的評審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就是否受理作出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事由經審核不成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事由經審核成立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撤銷已經作出的裁決,並重新裁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商標評審文書的內容和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並公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商標評審費用。具體標準和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