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通用23篇)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通用23篇)

委託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_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2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w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3

本合同書委託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

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 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 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於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十五天內沒有答覆,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繫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

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合同附錄

附錄A 所需監理的工程簡述(略)

附錄B 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1.監理服務範圍:

2.監理服務內容。

受甲方委託按合同進行施工實施階段的全面監理。即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督;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業主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爭端和索賠;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測,按時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獨立、公正、有效地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面監理。

3.實施階段的監理主要內容如下:

實施時的設計方面

--協助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學實驗合同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管理委託方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熟悉設計內容,檢查設計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計任務書和初設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等。被委託確認這些設計文件、圖紙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優化設計等)。

--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文件、技術規程、施工圖紙和通知等,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繫,重要問題報告委託方。

--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協助委託方(或被委託組織)會同設計院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和對優化設計進行討論。 --審核承包單位對設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儘快給予答覆,必要時可審核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如施工詳圖等)。

--保管所有設計正規資料,並能在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閲。

--協助委託方進行採購招標,編制採購合同等。

--採購合同的管理,進行採購計劃進度的控制。催交、駐廠監造主要構件、設備等。

--驗收(協助或被委託)。

實施時的施工方面:

--協助委託方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標工作、進行編制或審查合同文件、進行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 --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確定合同外散工項目並進行監理。

--發佈開工令。

--審批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臨建工程設計、施工詳圖、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成果等。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進度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整個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准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採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對施工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佈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錶,審核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託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乙方: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4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和監理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項目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一條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四條本合同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七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項目組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3、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集成商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信息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項目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集成商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託人報告,經徵得委託人同意後,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設備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

集成商得到監理項目組或委託人的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籤認權。

第十二條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3、接受委託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項目組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和設計人、集成商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十三條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十四條監理人在合同約定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監理人對集成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委託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由於委託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

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八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後應適當增加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九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集成商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第二十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答覆,否則委託人有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權利,並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本合同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委託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在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其費用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駐地監理項目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着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______方式處理(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5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6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賬號: 賬號:郵編: 郵編:電話: 電話: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7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8

甲方(委託方)

乙方(監理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室內裝飾工程委託監理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監理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

工程地址:                   。

工程規模:                   。

工程結構:                   。

工程投資:                   。

第二條 監理範圍與內容

(一)監理範圍

(二)監理內容

對室內裝飾工程進行質量、投資、進度、組織協調、合同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施工現場的監理。

其他:

第三條 監理方式

雙方同意執行下列第  項監理方式。

1.全託式監理服務。

2.全過程監理服務。

3.全套節點監理服務:              。

4.單項監理服務:                。

5.其他監理服務:                。

第四條 監理服務質量標準

第五條 合同期限

本工程監理服務,甲乙雙方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監理報酬與支付方式

(一)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核算監理報酬。

1.按工程總造價或工期   萬元的  %收取本工程監理報酬總費用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2.按□户型或□平方米   元核算。本工程收取本監理報酬總費用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二)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的  %作為首付款,計人民幣為    元。工程工期過半   工作日之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作為中期款,計人民幣為   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計人民幣為    元。在工程竣工移交時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作為尾款,計人民幣為     元。

(三)其他:                 。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為乙方開展監理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2.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供監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資料及相關設施。

3.甲方應當將監理內容及乙方監理人員責任分工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方,並需在第三方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4.乙方變更監理工程師須先徵得甲方同意。

5.監理人員未按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按工程規模配備相應監理人員,並將監理人員資料及配備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2.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相關的保密資料。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標準開展監理服務,並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序的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4.甲方和施工方發生爭議時,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處理,並提供監理相關材料。

5.公共室內裝飾工程類的監理項目,乙方應在進入施工現場的  天內向甲方遞交適用該工程的監理規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監理報酬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未支付部分監理報酬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因監理人員過失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三)甲方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期的,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雙方約定監理服務報酬按以下方式調整:                。

(五)其他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雙方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方法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室內裝飾工程分項驗收記錄表

2.室內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單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單位電話:         單位電話:

傳  真:         傳  真: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繫人手機:        聯繫人手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9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於: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

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X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X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

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215;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

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

第三十一條及

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

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____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X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X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提供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215;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215;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215;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0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1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5)完工時間:[ ]年[ ]月[ ]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 ]元,大寫人民幣: [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户名稱:

乙方開户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 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 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 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與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託人:(簽單)_

_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單)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單)_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單)_

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部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程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利。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備和剩餘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部門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作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部門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引起的監理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種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應當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放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_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節省額_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有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3

委託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註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元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4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5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委託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_________________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6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__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委託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日開始實施, 至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本合同簽訂於: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 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⑾“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 ,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 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 ,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 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 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 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 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 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⑴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⑵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 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 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 享有以下權利:

⑴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⑵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⑶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7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8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19

協議書由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

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_________________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

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

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20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賬號: 賬號:郵編: 郵編:電話: 電話: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訂立合同雙方:建設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   勘察單位:____勘察院,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建設單位與勘察單位的經濟責任,分工協作,相互促進,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勘察任務,根據已被正式批准的建設項目計劃,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勘察的範圍、進度和質量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1.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准的計劃任務書複印件,提交進行工程地質勘察的用地批准文件和紅線圖複印件。   2.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交由設計單位提出、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勘測範圍之地形圖和建築平面佈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填寫的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並對提交的時間、進度、質量負責。   3.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做好現場勘察工作的水、電供應、平整道路、清理現場、準備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後提出明細表)。   4.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乙方進入現場前,辦好徵地、拆遷、砍樹、採青苗等項目的賠償手續。

5.甲方必須負責解決乙方勘察人員的現場吃住、辦公等條件。乙方現場勘察人員的吃住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飯店,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人員的集體福利設施(如浴室、理髮、醫療等)應為乙方人員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須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設置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給(費用由乙方負擔);生產現場取暖和機具的看守由甲方負責解決並負擔費用。   6.乙方勘察人員、勘察機具進入工程地點的交通運輸和勞務費均由甲方負擔。   7.甲方對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者重複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1.乙方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模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後果。   2.乙方應於__年__月__日進入現場勘察,__年__月__日提交全部勘察資料,提交測量透明圖__份,提交工程地質報告書一式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曬圖紙資料,另外收費)。乙方如因氣候或甲方原因影響現場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順延。   第五條 定金及勘察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1.本工程按國家建委頒發的《工程勘察收費辦法》收取勘察費,總價預計為____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後____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勘察費的30%的定金;勘察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費。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償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勘察工作開工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勘察經費的30%;全部勘察工程結束後,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提交勘察報告書和圖紙,並進行工程結算,甲方提取資料後____日內,應按實際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費。勘察費用的支付均由建設銀行辦理託收承付。

2.屬於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質條件複雜,技術要求高,勘察手段超過現行規範,特別重大、緊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別小的工程等)的收費辦法,原則上按勘測工程總價加收20~40%的勘察費。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如果由於甲方變更計劃,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勘察工期順延,因甲方責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勘察工期順延。

2.甲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勘察費或定金,應按銀行拖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元。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因勘察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應繼續完善勘察,並根據造成的損失情況承擔經濟和技術責任,甲方可視造成的損失大小,減少或不付勘察設計費。    2.乙方如勘察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3.由於乙方的責任延遲提供勘察文件,時間達__天以上的,每延遲一天,應向甲方償付相當於工程勘察費總價__‰的違約金。   第八條 糾紛的處理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後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驗收後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聯繫人:____通訊處:____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户銀行:____帳號:____勘察單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聯繫人:____通訊處:____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户銀行:____帳號:______年__月__日訂立附:1.測量任務和質量要求表:     2.工程地質任務及質量要求表。              測量任務和質量要求表         附表1 ┌────────┬────────┬────────┬───────┐ │  工程名稱  │        │  工程地點  │       │ ├────────┼────────┼────────┼───────┤ │        │        │  設計單位  │       │ ├────────┼────────┴────────┼───────┤ │  工作內容  │     工作量和技術要求     │  備 注  │ ├────────┼─────────────────┼───────┤ │        │                 │       │ ├────────┼─────────────────┼───────┤ │        │                 │       │ └────────┴─────────────────┴───────┘             工程地質任務及質量要求表        附表2 ┌──────────────────────────────────┐ │工程地點:                             │ ├──────────────────────────────────┤ │設計單位:         設計負責人:              │ ├──────────────────────────────────┤ │勘察階段:                             │ ├─────┬──┬───┬─────┬──┬───┬───┬────┤ │建築物名稱│結構│層數及│基礎砌置深│基礎│總荷重│單位面│    │ │(或代號) │類型│總高度│度及標高 │類型│   │積荷重│    │ ├─────┼──┼───┼─────┼──┼───┼───┼────┤ │     │  │   │     │  │   │   │另提交:│ ├─────┼──┼───┼─────┼──┼───┼───┤ 一、場│ │     │  │   │     │  │   │   │地的地形│ ├─────┼──┼───┼─────┼──┼───┼───┤圖(附有│ │     │  │   │     │  │   │   │舊址座標│ ├─────┼──┼───┼─────┼──┼───┼───┤)。  │ │     │  │   │     │  │   │   │ 二、總│ ├─────┼──┼───┼─────┼──┼───┼───┤平面佈置│ │     │  │   │     │  │   │   │圖。  │ ├─────┼──┼───┼─────┼──┼───┼───┤ 三、詳│ │     │  │   │     │  │   │   │細的勘察│ ├─────┼──┼───┼─────┼──┼───┼───┤技術要求│ │     │  │   │     │  │   │   │(另附)│ ├─────┼──┼───┼─────┼──┼───┼───┤。   │ │     │  │   │     │  │   │   │ 四、場│ ├─────┼──┼───┼─────┼──┼───┼───┤地附近已│ │     │  │   │     │  │   │   │有勘察資│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示範文本)  gf-20xx-0203 [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測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勘察人編填)            勘察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發包人委託勘察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規模、特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文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預計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複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範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複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平面佈置圖。

2.3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2.4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佈圖。   2.5發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由勘察人收集的,發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三條: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質量負責。

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四份,發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數另行收費。

第四條: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和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由於發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或提交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計取費用;或以"預算包乾"、"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勘察人另行議定。

4.2.2本工程勘察費預算為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後3天內,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為定金、計________元(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費);勘察規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勘察工程,發包人還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進度________%時,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_________%的工程進度款,計___________元;勘察工作外業結束後________天內,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________%,計_____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後10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第五條: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5.1發包人責任5.1.1發包人委託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並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5.1.2在勘察工作範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5.1.3發包人應及時為勘察人提供並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並承擔其費用。

5.1.4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衞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並承擔費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的,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並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5.1.6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後,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7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並承擔費用;如不能提供時,應一次性付給勘察人臨時設施費_____________元。

5.1.8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窩工,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支付停、窩工費(計算方法見6.1);發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元計算加班費。

5.1.9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複製、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索賠。

5.1.10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5.2勘察人責任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託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並對其負責。

5.2.2由於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託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派人與發包人的人員一起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範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並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在現場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安全保衞及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6.1由於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包人除應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工期按實際工日順延外,還應付給勘察人來回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6.2由於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運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6.3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計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6.4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6.5由於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簽訂後,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勘察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發包人、勘察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發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條:本合同自發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包人、勘察人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

發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_____份。

發包人名稱:(蓋章)     勘察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蓋章)    鑑證意見:(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2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註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無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無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無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無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無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委託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核、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並報委託人。

2.1.3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在附錄A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文件;

(4)本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雙方根據工程的行業和地域特點,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3 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項目監理機構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嚴重過失行為的;

(2)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可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本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協助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調換。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按專用條件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6 文件資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文件。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文件歸檔。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無償使用附錄B中由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設備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這些房屋、設備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無償向監理人提供工程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供最新的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按照附錄B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設備,供監理人無償使用。

3.3.2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為監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繫。委託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後7天內,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1.1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1.2 監理人向委託人的索賠不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託人由此發生的費用。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2.1 委託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監理人損失的,委託人應予以賠償。

4.2.2 委託人向監理人的索賠不成立時,應賠償監理人由此引起的費用。

4.2.3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採用的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説明當期應付款總額,並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本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監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增加的監理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3合同生效後,如果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應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準備時間不應超過28天。

6.2.4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5 因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6.3 暫停與解除

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當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約定暫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解除本合同的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應承擔第4.2款約定的責任。

6.3.3 當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委託人應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監理人接到通知後的7天內未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達監理人之日,但監理人應承擔第4.1款約定的責任。

6.3.4 監理人在專用條件5.3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本合同約定應付的款項,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本合同解除。委託人應承擔第4.2.3款約定的責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時,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暫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後,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件仍然有效。

6.4 終止

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即告終止:

(1)監理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2)委託人與監理人結清並支付全部酬金。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員外出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審核後支付。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設備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3 諮詢費用

經委託人同意,根據工程需要由監理人組織的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等發生的費用由委託人支付,支付時間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4 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與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8.6 保密

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書面簽收。

8.8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文件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無 。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 按通用條件 。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 按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按通用條件 。

2.2.2 相關服務依據包括: 無 。

2.3項目監理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件 。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 按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內和(或)金額 / 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發佈變更通知。

2.4.4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其人員的限制條件:按通用條件 。

2.5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 按委託人要求提供 。

2.7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附錄B中由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 。

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後 7 天內移交委託人無償提供的房屋、設備,移交的時間和方式為: 按委託人要求 。

3. 委託人義務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為: 。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 3 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4.1.1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4.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4.2.3 委託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幣種為: 人民幣 ,比例為: 100% ,匯率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數支付時間支付比例支付金額(萬元)

首付款本合同簽訂後7天內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後付款監理與相關服務期屆滿14天內

6. 合同生效、變更、暫停、解除與終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條件: 按通用條件 。

6.2 變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工作及恢復服務的準備工作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6.2.6 因工程規模、監理範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本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 / 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 ⑵ 種方式:

(1)提請 /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 *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其他

8.2 檢測費用

委託人應在檢測工作完成後 / 天內支付檢測費用。

8.3 諮詢費用

委託人應在諮詢工作完成後 / 天內支付諮詢費用。

8.4 獎勵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為: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 / %。

8.6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 / 。

8.8著作權

監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的限制條件:按通用條件 。

9. 補充條款: 無 。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A-1 勘察階段: / 。

A-2 設計階段: / 。

A-3 保修階段: / 。

A-4 其他(專業技術諮詢、外部協調工作等): / 。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B-1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

名稱數量工作要求提供時間

1. 工程技術人員

2. 輔助工作人員

3. 其他人員

B-2 委託人提供的房屋

名稱數量面積提供時間

1. 辦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試驗用房無

4. 樣品用房無

用餐及其他生活條件

B-3 委託人提供的資料

名稱份數提供時間備註

1. 工程立項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2. 工程勘察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3. 工程設計及施工圖紙1開工前28天內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1開工前28天內

5. 施工許可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6. 其他文件1開工前28天內

B-4 委託人提供的設備

名稱數量型號與規格提供時間

1. 通訊設備無

2. 辦公設備無

3. 交通工具無

4. 檢測和試驗設備無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2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説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甲方:乙方:日期:

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篇23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__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__日內要出終止委託監理委託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税)];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