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合同(精選6篇)

財務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財務諮詢有限公司

財務合同(精選6篇)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就企業管理諮詢事宜達成一致,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訂立本合同。

一、服務範圍

甲方聘請乙方在下列第______項為甲方提供管理諮詢服務:

1.日常會計帳務處理諮詢及税法諮詢。

2.制訂財務核算制度。

3.制訂財務管理制度。

4.制訂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5.受託財務分析,出具財務分析報告。

6.投資融資諮詢。

7.制訂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手冊。

8.制訂企業總務管理工作手冊。

9.代辦一般納税人臨時認定手續。

二、服務期間(項目完成期限)及收費

1.委託服務期間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止。

2.本項服務的收費標準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於簽約後一次性支付。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義務

(一)甲方的基本義務

1.與乙方誠信合作,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與服務事項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2.如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

3.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應與法律及會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

(二)乙方的基本義務

1.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應當勤勉盡職,依法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應當及時向甲方發表顧問意見;按時完成提交項目報告。

4.對甲方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祕密。

四、生效、違約處理及其他約定事項

1.本在簽約並付費後生效。

2.雙方之間發生爭議的,應當進行協商或由第三方調解,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財務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關閉、轉產,聘用合同自行終止。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財務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在雙方共同遵守《會計法》,《税法》及各項經濟法規的前提下,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財務工作,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以滋共同遵守:

一,雙方商定在甲方年營業額——萬元以下,代理費為元/月.超過——萬元,每超過一個——萬元,每月另加元,年末一次結清.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將經營中的財務信息準確全面的提交給乙方,並接受乙方的會計專業指導,在具體經營過程中有疑問應及時與乙方指定的責任會計溝通.

2,按照合同約定的代理費標準按時支付酬金,支付時間為每月會計及税務報表作出後.年度提成在每年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作出後.

3,甲方因故須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財務交接準備工作.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承諾,用正版安易財務軟件為乙方作帳,恪守會計準則及職業道德,保守乙方的商業祕密.

2,認真履行會計職責,及時準確的做出財務報表,按時報税.

3,接受甲方的監督,在甲方經營過程中遇到會計方面的疑難問題,應及時予以解答.

4,負責甲方的工商,税務年檢的財務協助工作,配合税務稽查,協調企業與税務的關係.

5,對財務工作中出現的疑難問題應及時通報甲方,在取得協商一致的意見後,進行帳務處理.

6,合同終止時按規範做好財務交接工作.

四,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20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年月日,期滿如繼續委託代理財務工作則本合同自動延續,不另籤合同.

2,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新辦企業在辦理税務登記手續期間按一個月支付代理費.

4,非新辦企業,在交接財務手續時由乙方對其以前的財務帳目進行清理,清理所發生的費用及產生的工作量的收費雙方另行商定.

5,財務作帳所發生的材料及其它財務耗材,由甲方承擔.

6,雙方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裁判.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財務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

,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

,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企業在建立並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

,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

(二)合同談判應當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合同雙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應當審查,合同起草

應當規範;

(三)合同審核應當建立不同部門會同審核制度,財會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

出具審核意見;

(四)合同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合同專用章應當及時收回並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形式應當規範;

(五)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

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一)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二)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授權委託代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範圍、授權期間和被授

權人條件等。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

簽章或者授權委託他人代理簽章。授權代理簽章的,企業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託的範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託。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屬於上一級合同管理單位權限的合同,下一級單位不得簽訂。如下一級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簽訂超越權限的

合同,應當提出申請,經上級合同管理單位批准後,依授權或委託簽訂。

第七條  企業應當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級合同管理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

行規範。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法律事務崗位,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第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合同簽訂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務(如單價或總價在一定限額以上),應當籤

訂合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

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利益,防範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對標的物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佈等方面進

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

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對於談判過程

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擬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註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

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並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

業法律顧問或聘請外部專家起草。如由對方起草合同,企業應當認真審查並提出意見。

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文本的,企業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加以審

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審核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會同審核制度。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有關部

門會同審核。

第十五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

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經濟性:符合企業的經濟活動範疇;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三)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計算方式正確;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四)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核,重點應關注

以下事項:

(一)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二)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三)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七條  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

能力;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二)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權利、義務具體明確;手續完備;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三)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相關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全。

第十八條  合同審核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由審核人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退改重審制度。對審核中發現的重大錯誤、遺漏和不妥之處,審核部門應當

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後,應當重新提交審核。

第五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二十條  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並報企業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

缺少合同審核、報籤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後,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

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於重要合同,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對於確需企業先行簽字並蓋章

,然後寄送對方簽字並蓋章的,應當採用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偽印記等方法對合同文書

加以控制,防止對方當事人任意增減、修改合同條款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  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即時清結外,一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

件、數據電文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後採取相關補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合同訂立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合同副本及相關審核資料返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財會部

門等有關部門備查;合同正本由承辦部門負責履行、保管,並按有關要求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

批准、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

業祕密和技術祕密。

第二十七條  下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歸集,並編制合同報表,報上級合同歸口

管理部門,由上級對下級合同訂立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一經發現對方有不履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並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彙報;對其中的重大合同,應當向董事長和經理(或者總裁、廠長,以下簡稱經理)

彙報。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已訂立,但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企

業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有責任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企業董事長和經理報告,並採取合法有

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必要時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三十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審核程序與合同訂立前的審核程序相同;解除合同還應當報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合同驗收制度。企業應當成立或指定獨立的合同驗收職能部門,根據合

同內容製作驗收清單,確保合同所有內容得以實現。

第三十二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或符合簽訂合

同條件而未簽訂合同的,或驗收未通過的業務,財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違約處理制度。

對方違約的情形,應當按合同條款約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企業損失時,應當要求對方賠償損

失。凡未經批准擅自放棄追索權者,企業應當追究其責任。

企業自身違約的情形,應當由合同承辦部門以書面形式報告企業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糾紛處理制度。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及時與對方協商談判並向企業

有關負責人報告。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或

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承辦

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仲裁或訴訟方案,報企業董事長和經理批准後實施。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或訴訟

的須經董事長授權。

糾紛處理過程中,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核、企業董事長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

實質性答覆或承諾。

財務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企業在建立並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

(二)合同談判應當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合同雙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應當審查,合同起草

應當規範;

(三)合同審核應當建立不同部門會同審核制度,財會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

出具審核意見;

(四)合同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合同專用章應當及時收回並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形式應當規範;

(五)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

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一)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二)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授權委託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範圍、授權期間和被授

權人條件等。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

簽章或者授權委託他人代理簽章。

授權代理簽章的,企業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託的範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託。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屬於上一級合同管理單位權限的合同,下一級單位不得簽訂。

如下一級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簽訂超越權限的

合同,應當提出申請,經上級合同管理單位批准後,依授權或委託簽訂。

第七條 企業應當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級合同管理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

行規範。

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法律事務崗位,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第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合同簽訂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務(如單價或總價在一定限額以上),應當籤

訂合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

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利益,防範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對標的物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佈等方面進

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

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

對於談判過程

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擬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註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

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的能力

,並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

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

業法律顧問或聘請外部專家起草。

如由對方起草合同,企業應當認真審查並提出意見。

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文本的,企業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加以審

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審核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會同審核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有關部

門會同審核。

第十五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

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經濟性:符合企業的經濟活動範疇;

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

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三)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

計算方式正確;

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四)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

資金使用合法;

結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核,重點應關注

以下事項:

(一)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二)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三)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七條 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

能力;

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二)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

文字表述準確;

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手續完備;

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三)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相關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全。

第十八條 合同審核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由審核人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

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退改重審制度。

對審核中發現的重大錯誤、遺漏和不妥之處,審核部門應當

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

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後,應當重新提交審核。

第五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二十條 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並報企業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

缺少合同審核、報籤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後,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

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企業對於重要合同,原則上應當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當面簽訂。

對於確需企業先行簽字並蓋章

,然後寄送對方簽字並蓋章的,應當採用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偽印記等方法對合同文書

加以控制,防止對方當事人任意增減、修改合同條款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 正式訂立的合同,除即時清結外,一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

件、數據電文等。

因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形式合同的,應當在事後採取相關補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合同訂立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合同副本及相關審核資料返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財會部

門等有關部門備查;

合同正本由承辦部門負責履行、保管,並按有關要求及時歸檔。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

批准、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保密制度。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

業祕密和技術祕密。

第二十七條 下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歸集,並編制合同報表,報上級合同歸口

管理部門,由上級對下級合同訂立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定期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一經發現對方有不履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並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彙報;

對其中的重大合同,應當向董事長和經理(或者總裁、廠長,以下簡稱經理)

彙報。

第二十九條 對合同已訂立,但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企

業利益嚴重受損,合同承辦部門有責任及時向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企業董事長和經理報告,並採取合法有

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或擴大。

必要時可以請求機構或人民法院對原合同予以變更或解除。

第三十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審核程序與合同訂立前的審核程序相同;

解除合同還應當報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合同驗收制度。

企業應當成立或指定獨立的合同驗收職能部門,根據合

同內容製作驗收清單,確保合同所有內容得以實現。

第三十二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

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或符合簽訂合

同條件而未簽訂合同的,或驗收未通過的業務,財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違約處理制度。

對方違約的情形,應當按合同條款約定收取;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企業損失時,應當要求對方賠償損

失。

凡未經批准擅自放棄追索權者,企業應當追究其責任。

企業自身違約的情形,應當由合同承辦部門以書面形式報告企業有關負責人,經批准後履行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處理制度。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法律法規,在規定時效內,及時與對方協商談判並向企業

有關負責人報告。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糾紛解決方法,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董事長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或

財務合同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_____》等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企業在建立並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

(二)合同談判應當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合同雙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應當審查,合同起草應當規範;

(三)合同審核應當建立不同部門會同審核制度,財會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出具審核意見;

(四)合同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合同專用章應當及時收回並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形式應當規範;

(五)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一)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二)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授權委託代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範圍、授權期間和被授權人條件等。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簽章或者授權委託他人代理簽章。授權代理簽章的,企業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託的範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託。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屬於上一級合同管理單位權限的合同,下一級單位不得簽訂。如下一級單位認為確有需要簽訂超越權限的合同,應當提出申請,經上級合同管理單位批准後,依授權或委託簽訂。

第七條?企業應當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制度。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級合同管理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範。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法律事務崗位,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第八條?企業應當明確合同簽訂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務(如單價或總價在一定限額以上),應當簽訂合同。

第九條?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利益,防範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對標的物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佈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對於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對擬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註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_____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並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業法律顧問或聘請外部專家起草。如由對方起草合同,企業應當認真審查並提出意見。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文本的,企業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加以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四章?合同審核控制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會同審核制度。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有關部門會同審核。

第十五條?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經濟性:符合企業的經濟活動範疇;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三)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計算方式正確;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四)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核,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二)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三)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七條?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二)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文字表述準確;權利、義務具體明確;手續完備;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三)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相關合同審核部門審核意見齊全。

第十八條?合同審核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核後,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由審核人和審核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退改重審制度。對審核中發現的重大錯誤、遺漏和不妥之處,審核部門應當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後,應當重新提交審核。

第五章?合同訂立控制

第二十條?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並報企業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