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贍養協議(精選3篇)

公證贍養協議 篇1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贍養協議(精選3篇)

關係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並徵得關係人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以上協議,各協議人均屬自願,保證遵照執行。

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__

關係人:___________________

代書並見證: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證贍養協議 篇2

甲方: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聯繫電話:______。

乙方:______,女,漢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聯繫電話: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省(直轄市/自治區)______市______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______),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婚後財產達成如下公證協議:

1、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民法典》、《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法律之規定。

2、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後現有財產作出如下約定:

(1)、房屋:座落於__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號,建築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歸____所有。

(2)、汽車:户名登記為____方的_____牌_____型號轎車一部,歸______所有;

(3)、銀行存款:户名為____方的______銀行存款______萬,歸______所有;

(4)、(自行補充需要約定的財產)

3、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公證贍養協議 篇3

立遺囑人:,女,漢族,一九四二年一月九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證號:。

遺囑受益人:,男,漢族,一九七五年八月十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證號:。

我,立遺囑人是位於成都市武侯區X街號單元層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之一,該房屋屬於我的份額是我的個人財產。我配偶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去世後,我至今未再婚。為防止日後因該房屋產生糾紛,現經我慎重考慮,並在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真實自願的情況下立此遺囑。

一、位於成都市武侯區玉林街號單元層號房屋屬於我的份額在我去世後贈與給我兒子一人所有,並且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二、上述房屋如被拆遷,產權交換後所得房屋屬於我的份額也按本遺囑執行。

三、遺囑內容完全是我個人的意願,他人無權干涉。

四、本遺囑我不委託他人執行。

五、公證員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向我解釋清楚。

六、本遺囑是由公證員根據我的意思打印,我確認無誤並在本遺囑上簽名、捺指印。

七、本遺囑是我的最終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遺囑與本遺囑意思相違背的,均為無效。

立遺囑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遺囑公證書

公證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於×年×月×日在(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之規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遺囑公證辦理説明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並在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3)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等;②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③遺囑的草稿等。

(4)公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