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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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合同(4篇)

法律定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第一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籤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係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説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願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係。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着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後,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係,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着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侷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説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着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於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於本項規定的情形。

(3)續訂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3、爭議

在制定本法時,這一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一些意見認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可能累計時間卻很短。這一項規定僅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為判斷標準,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採取到期不續簽的做法,從而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這一項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有的意見認為,這一項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不過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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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標準。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 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執行。

六 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

十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籤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

乙方(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籤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説明

一 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 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籤或蓋章。

三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 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籤筆填寫,跡清楚,文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XX年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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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籤的”。

與《勞動法》“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相比,只要滿足三種情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在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這樣,能夠防止勞動者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因為用人單位不同意而不能籤的情況產生。從而防止《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落空的情況產生。

為了保護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是,實踐中卻出現了與立法目的相反的現象。不少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與勞動者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往往是快到XX年的時候,就不再與勞動者籤合同。“XX年”反而成了勞動者丟工作的一個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和變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等於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連續兩次訂立”,是指連續兩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簽訂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書的情況。本案中,該校分別於 XX年1月、XX年1月兩次與李老師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構成“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學校想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義務從法律上講是不可能。

對於許校長提出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承擔更大風險的顧慮,徐律師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把雙刃劍,在更好的保護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同時,也賦予了用人單位更便利管理員工的權利。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只要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或者變更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解除

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職工要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向企業提出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三十日以後不論企業是否同意,職工都可以離開企業。企業應當為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如果企業不給辦理職工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職工可以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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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種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簽訂合同的不同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因工作滿十年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因企業改制而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因連續簽訂兩次合同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視同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14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籤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籤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