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安全協議(通用8篇)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1

總承包方(全稱):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通用8篇)

分承包方(全稱):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以下簡稱為“分承包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的 高陽污水處理廠二期 工程施工協議(以下簡稱為“分包協議”),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雙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為工程總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約束效應。

一、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為: 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規範、法規合格標準

二、組成本協議書的文件包括:

1、本協議書第一部分:協議書;

2、本協議書第二部分:規定條款;

3、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承諾,履行並嚴格遵守本協議書中所有條款及規定。

四、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所進行的一切處罰和處理分承包方均無異議。

五、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風險評估報告以及有關證件等所有材料的審核批准並不代表分承包方無須承擔責任。

六、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已處罰款項均不予以退還。

七、協議書的份數: 三 ,按分包協議一併處理。

八、有效期:同總分包協議有效期

九、協議書的生效

協議書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書訂立地點:

本協議書同雙方總分包協議一併生效。

總承包方(公章): 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 規定條款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2、負傷頻率控制在 0.7‰0以內;

3、現場內的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杜絕現場重大隱患的出現;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

5、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率100%;

6、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防護(保護)設施齊全、有效,其中落實到位率達95%;

7、“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

8、加強現場監控,監督,確保總承包方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關於總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必須常駐現場,履行組織管理職能,未經總承包方批准不得隨意更換。

2、分承包方必須為現場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儀器等辦理相應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分承包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分承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承包方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承擔。

4、分承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須至工程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否則總承包方有權不予辦理《出入證》。任何因為分承包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承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承擔;

5、分承包方應遵守總承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承包單位其它關於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規定。

6、分承包方應及時協調解決因本分包工程與附近居民或其他單位產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產要求和責任

1、雙方共同遵守的要求和責任

1.1、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各項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5)《國家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7)《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JGJ146-20__;

(8)《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9)《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

(10)《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20__版)JGJ130-20__;

(11)《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28-20__;

(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__;

(13)《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__;

(1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92;

(1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7)《安全(環境)管理程序》QB/G006-20__

1.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組織施工生產時先落實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3、抓好安全教育,嚴肅安全紀律,規範安全行為,淨化作業環境,禁止野蠻施工。發現不安全現象,雙方管理和施工人員應立即制止,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4、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應當對抓好各自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5、發生事故後應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提出改進措施和事故處理意見。

2、總承包方要求和責任

2.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確立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管理職責。

2.2、總承包方負責對分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本項第3條第3.1、3.2、3.3、3.4、3.5 款所列條件。

2.3、總承包方在工作開始前,對分承包方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2.4、在有重大危險的區域內作業,總承包方應事先對分承包方交待現場危險點,要求分承包方制定相應安全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合分承包方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

2.5、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2.6、依法對分承包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有權進入分承包方進行檢查,調閲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期限改正。

3)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總承包方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2.7、負責對分承包方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制止。有權停止分承包方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和辭退嚴重違章作業人員,制止停產整頓,並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總承包方有關制度對分承包方的違章行為進行經濟處罰,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有分承包方承擔。

2.8、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3、分承包方要求和責任

3.1、分承包方要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税務證、安全資格證、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經總承包方工程管理處審查合格。

3.2、分承包方的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施工技術素質符合工作要求,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具備必要的上崗資格。

3.3、分承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證書,並規定參加有關培訓及年檢。

3.4、分承包方應具備有滿足工作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措施、安全用具、運輸等設備。

3.5、分承包方施工隊伍30人以下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30人以上者要配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單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並報總承包方備案。

3.6、分承包方須自覺遵守、執行工程所在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並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7、分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承包方承擔;

3.8、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承包方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總承包方批准後實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3.9、分承包方必須尊重並且服從總承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本協議書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3.10、分承包方申報的所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類同方案必須考慮工程工序上的危險性,於方案中詳細敍述施工期間的相關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准後嚴格執行。

3.11、分承包方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11.1、建立風險源辨識評價和目標化管理制度: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開工前必須進行風險源辨識並評價出重大風險源,對重大風險源確定管理目標,編制管理方案並將管理方案報總承包方。對本分包工程施工全過程按照管理方案進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並將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每月一次報總承包方。

3.11.2、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承包方必須執行總承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承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對於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及時組織各方人員進行專家論證。

3.1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講話制度,並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總承包方組織的週一(或最終由總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時間)安全例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時應事先取得總承包方的同意,並委託有資格人員全權代表項目經理或安全負責人蔘加會議和做出有關決定。分承包方不能參加例會又未委託代表參加時,例會所做出的決定分承包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分承包方連續三次不能參加例會,總承包方有權取消該分承包方的承包資格。

3.12、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入場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3.12.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必須經過國家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一切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3.12.2、分承包方的施工員、技術員、質檢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崗位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3.12.3、分承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和總承包方組織的入職培訓後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承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後方可上崗。

3.12.4、分承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3.12.5、分承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3.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3.13.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總承包方組織的週六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時應事先取得總承包方的同意,並委託有資格人員全權代表項目經理或安全負責人蔘加檢查和做出有關決定。分承包方不能參加檢查又未委託代表參加時,檢查中所做出的決定分承包方必須無條件執行。

3.13.2、分承包方必須虛心接受總承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及其他一切損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3.13.3、分承包方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並持證上崗,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組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3.14、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後的交接檢驗制度:

3.14.1、分承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內或國外正規廠家的產品,且具有相關合格證書,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3.14.2、分承包方的捲揚機、機動翻斗車、砼攪拌機、切割機、電焊機、發電機等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後報總承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14.3、分承包方的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挖掘機、垂直升降機械等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接受專業驗收;分承包方必須按規範要求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工程項目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3.15、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職責:

3.15.1、分承包方要對分承包方工程範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3.15.2、分承包方必須採取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並保證建築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3.15.3、分承包方在現場所僱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於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3.15.4、施工現場內,分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及警示標識。

3.15.5、總承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承包方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佈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僱傭於現場,除非事先有總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3.15.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衞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15.7、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總承包方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需費用及增收的15%管理費從工程款中扣除。

3.15.8、分承包方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對不同崗位工種的職工還須配備該工種必須的其他個人人身防護設備,如:安全鞋、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要求,要定期定量供應。

3.15.9、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產品合格證,否則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電焊機二次線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3.15.10、分承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後15天內,呈送安全管理防範方案,詳述將要採取的安全措施和對緊急事件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條例,以報總承包方批准,在批准前分承包方不得進行施工。

3.15.11、分承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主管負責日常對總承包的工作聯絡及落實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實施。

3.15.12、分承包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有效證件),且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3.15.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工作懲罰制度: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事故處理

4.1如果發生分承包方在施工期間造成因工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甲方人員、他方人員、行人傷亡等),分承包方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工作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同時按國務院及地方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小時內及時報告總承包方、分承包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及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等有關機構。

4.2、分承包方要積極配合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承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不當或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項所列第1條《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要求和責任》和第3條《分承包方要求和責任》安全事項而造成事故的,除依法由總承包方或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4.3、分承包方須承擔因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4、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承包方應積極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同時做好傷亡者家屬的接待善後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對事故進行善後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分承包方自負。

4.5、分承包方必須對因工傷亡事故進行深入調查,查出事故源頭並做出詳細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對發生的傷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須進行深刻檢討,修正錯誤,同時必須對分包工程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對所有職工進行安全再教育培訓,否則總承包方有權勒令分承包方暫時停工直至整改完成並通過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驗收。

4.6、最終結算前必須確認雙方無遺留勞動安全糾紛。

四、消防保衞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地方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承包方應嚴格按總承包方消防保衞制度以及總承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衞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總承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承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應在總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承包方的要求,總承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承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2、分承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衞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衞工作。

3、凡由於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以外)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後處理均由分承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負責賠償,總承包方可對其處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承包方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關於總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2、分承包方員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現場的機械設備等物品(包括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標語、警示牌),不得出現分承包方的任何標誌、廣告標語等。標誌、標語等具體由總承包方決定。

3、分承包方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負責。

4、分承包方應按照總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衞、環保衞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衞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範、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嚴禁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6、分承包方入場前必須依據總承包方的有關規定為所有入場人員辦理《出入證》、《上崗證》,否則不得入場。

7、分承包方在施工現場應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承包方應賦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8、總承包方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點,分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方的編制安排負責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點的垃圾每天清理並運往上述指定堆存區,再由總承包方負責安排外運,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鋼筋砼結構廢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類垃圾由責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運,禁止堆存在工地內,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承擔罰款,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時用水必須嚴格按總承包方“現場臨水管井平面佈置圖”上的説明進行。分承包方現場臨水的使用歸總承包方統一調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責任保護好現場的臨水設施,如現場的給排水管道、閥門、消火栓、消防水龍帶、水龍頭、閥門井、污水井、沉澱池、雨水篦子等。嚴禁亂動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水龍帶等。

11、分承包方必須注意節約用水,嚴防水資源浪費:

11.1、需要長期使用的用水點必須設節水龍頭;

11.2、所有管道相接處要嚴密,嚴防漏水;

11.3、現場的灑水降塵或混凝土養護,應先使用沉澱池內的水;

11.4、用水時應有專人負責節水,不用時要及時把閥門關上,發現水管或閥門跑水要立即維修,如維修不了須及時通知總承包方進行解決。

12、嚴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傾倒剩飯、垃圾等易堵物體,嚴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災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為預防颱風、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分承包方須在分承包工程(包括臨時設施)開工前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預防此類自然災害、減少損失的措施,經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准後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範圍內或工地附近遇突發性事件(如死亡、火災等)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現場的所有工作人員,並及時的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識。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現場及工地附近不得進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動。如有爆破施工時,分承包方必須具有相應的爆破資質,並事先已取得國家、江蘇省及常州等各級政府、公安部門的相關許可,否則分承包方須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4、分承包方入場工作人員在接受總承包方醫療室的服務時,須出示經總承包方核發的《出入證》或《上崗證》,並遵守總承包方醫療室的規章制度,醫療室僅為現場工作人員提供一般輕微傷害的免費服務,如有重傷等嚴重傷害時,分承包方須按《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計劃實施救援。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開工前須向總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將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備案檢查。

七、其他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總承包方(公章): 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2

總承包方(全稱):

分承包方(全稱):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以下簡稱為“分承包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的 高陽污水處理廠二期 工程施工協議(以下簡稱為“分包協議”),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雙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為工程總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約束效應。

一、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為: 達到國家和地方相關規範、法規合格標準

二、組成本協議書的文件包括:

1、本協議書第一部分:協議書;

2、本協議書第二部分:規定條款;

3、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承諾,履行並嚴格遵守本協議書中所有條款及規定。

四、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所進行的一切處罰和處理分承包方均無異議。

五、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風險評估報告以及有關證件等所有材料的審核批准並不代表分承包方無須承擔責任。

六、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已處罰款項均不予以退還。

七、協議書的份數: 三 ,按分包協議一併處理。

八、有效期:同總分包協議有效期

九、協議書的生效

協議書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書訂立地點:

本協議書同雙方總分包協議一併生效。

總承包方(公章): 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 規定條款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2、負傷頻率控制在 0.7‰0以內;

3、現場內的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杜絕現場重大隱患的出現;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

5、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率100%;

6、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防護(保護)設施齊全、有效,其中落實到位率達95%;

7、“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

8、加強現場監控,監督,確保總承包方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關於總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必須常駐現場,履行組織管理職能,未經總承包方批准不得隨意更換。

2、分承包方必須為現場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儀器等辦理相應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分承包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分承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承包方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承擔。

4、分承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須至工程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否則總承包方有權不予辦理《出入證》。任何因為分承包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承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承擔;

5、分承包方應遵守總承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承包單位其它關於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規定。

6、分承包方應及時協調解決因本分包工程與附近居民或其他單位產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產要求和責任

1、雙方共同遵守的要求和責任

1.1、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各項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5)《國家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7)《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JGJ146-20__;

(8)《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9)《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

(10)《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20__版)JGJ130-20__;

(11)《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28-20__;

(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__;

(13)《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__;

(1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92;

(1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7)《安全(環境)管理程序》QB/G006-20__

1.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組織施工生產時先落實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3、抓好安全教育,嚴肅安全紀律,規範安全行為,淨化作業環境,禁止野蠻施工。發現不安全現象,雙方管理和施工人員應立即制止,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1.4、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應當對抓好各自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5、發生事故後應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按“四不放過”原則提出改進措施和事故處理意見。

2、總承包方要求和責任

2.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確立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管理職責。

2.2、總承包方負責對分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其符合本項第3條第3.1、3.2、3.3、3.4、3.5 款所列條件。

2.3、總承包方在工作開始前,對分承包方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2.4、在有重大危險的區域內作業,總承包方應事先對分承包方交待現場危險點,要求分承包方制定相應安全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合分承包方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

2.5、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2.6、依法對分承包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有權進入分承包方進行檢查,調閲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期限改正。

3)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總承包方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2.7、負責對分承包方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制止。有權停止分承包方施工人員違章作業和辭退嚴重違章作業人員,制止停產整頓,並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總承包方有關制度對分承包方的違章行為進行經濟處罰,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有分承包方承擔。

2.8、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3、分承包方要求和責任

3.1、分承包方要持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税務證、安全資格證、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經總承包方工程管理處審查合格。

3.2、分承包方的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施工技術素質符合工作要求,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具備必要的上崗資格。

3.3、分承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現場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證書,並規定參加有關培訓及年檢。

3.4、分承包方應具備有滿足工作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措施、安全用具、運輸等設備。

3.5、分承包方施工隊伍30人以下的必須設兼職安全員,30人以上者要配專職安全員,負責本單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並報總承包方備案。

3.6、分承包方須自覺遵守、執行工程所在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並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7、分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承包方承擔;

3.8、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承包方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總承包方批准後實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3.9、分承包方必須尊重並且服從總承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本協議書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3.10、分承包方申報的所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類同方案必須考慮工程工序上的危險性,於方案中詳細敍述施工期間的相關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准後嚴格執行。

3.11、分承包方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11.1、建立風險源辨識評價和目標化管理制度: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開工前必須進行風險源辨識並評價出重大風險源,對重大風險源確定管理目標,編制管理方案並將管理方案報總承包方。對本分包工程施工全過程按照管理方案進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並將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每月一次報總承包方。

3.11.2、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承包方必須執行總承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承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對於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及時組織各方人員進行專家論證。

3.1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講話制度,並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總承包方組織的週一(或最終由總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時間)安全例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時應事先取得總承包方的同意,並委託有資格人員全權代表項目經理或安全負責人蔘加會議和做出有關決定。分承包方不能參加例會又未委託代表參加時,例會所做出的決定分承包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分承包方連續三次不能參加例會,總承包方有權取消該分承包方的承包資格。

3.12、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入場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3.12.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必須經過國家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後方可組織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一切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3.12.2、分承包方的施工員、技術員、質檢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崗位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3.12.3、分承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和總承包方組織的入職培訓後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承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後方可上崗。

3.12.4、分承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持證上崗。

3.12.5、分承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3.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3.13.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總承包方組織的週六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時應事先取得總承包方的同意,並委託有資格人員全權代表項目經理或安全負責人蔘加檢查和做出有關決定。分承包方不能參加檢查又未委託代表參加時,檢查中所做出的決定分承包方必須無條件執行。

3.13.2、分承包方必須虛心接受總承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及其他一切損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3.13.3、分承包方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並持證上崗,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組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3.14、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後的交接檢驗制度:

3.14.1、分承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內或國外正規廠家的產品,且具有相關合格證書,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3.14.2、分承包方的捲揚機、機動翻斗車、砼攪拌機、切割機、電焊機、發電機等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後報總承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14.3、分承包方的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挖掘機、垂直升降機械等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接受專業驗收;分承包方必須按規範要求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工程項目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3.15、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職責:

3.15.1、分承包方要對分承包方工程範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3.15.2、分承包方必須採取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並保證建築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3.15.3、分承包方在現場所僱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於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3.15.4、施工現場內,分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及警示標識。

3.15.5、總承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承包方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佈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僱傭於現場,除非事先有總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3.15.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衞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15.7、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總承包方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需費用及增收的15%管理費從工程款中扣除。

3.15.8、分承包方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對不同崗位工種的職工還須配備該工種必須的其他個人人身防護設備,如:安全鞋、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範要求,要定期定量供應。

3.15.9、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產品合格證,否則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電焊機二次線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3.15.10、分承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後15天內,呈送安全管理防範方案,詳述將要採取的安全措施和對緊急事件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條例,以報總承包方批准,在批准前分承包方不得進行施工。

3.15.11、分承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主管負責日常對總承包的工作聯絡及落實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實施。

3.15.12、分承包方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有效證件),且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3.15.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工作懲罰制度: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事故處理

4.1如果發生分承包方在施工期間造成因工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包括造成甲方人員、他方人員、行人傷亡等),分承包方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工作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同時按國務院及地方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小時內及時報告總承包方、分承包方的上級主管部門及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等有關機構。

4.2、分承包方要積極配合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承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不當或違反有關安全規程、規定及本項所列第1條《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要求和責任》和第3條《分承包方要求和責任》安全事項而造成事故的,除依法由總承包方或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4.3、分承包方須承擔因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4、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承包方應積極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同時做好傷亡者家屬的接待善後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對事故進行善後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分承包方自負。

4.5、分承包方必須對因工傷亡事故進行深入調查,查出事故源頭並做出詳細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對發生的傷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須進行深刻檢討,修正錯誤,同時必須對分包工程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對所有職工進行安全再教育培訓,否則總承包方有權勒令分承包方暫時停工直至整改完成並通過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驗收。

4.6、最終結算前必須確認雙方無遺留勞動安全糾紛。

四、消防保衞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地方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承包方應嚴格按總承包方消防保衞制度以及總承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衞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總承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承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應在總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承包方的要求,總承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承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2、分承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衞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衞工作。

3、凡由於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以外)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後處理均由分承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負責賠償,總承包方可對其處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承包方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關於總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2、分承包方員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現場的機械設備等物品(包括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標語、警示牌),不得出現分承包方的任何標誌、廣告標語等。標誌、標語等具體由總承包方決定。

3、分承包方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負責。

4、分承包方應按照總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衞、環保衞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衞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範、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嚴禁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6、分承包方入場前必須依據總承包方的有關規定為所有入場人員辦理《出入證》、《上崗證》,否則不得入場。

7、分承包方在施工現場應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承包方應賦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8、總承包方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點,分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方的編制安排負責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點的垃圾每天清理並運往上述指定堆存區,再由總承包方負責安排外運,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鋼筋砼結構廢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類垃圾由責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運,禁止堆存在工地內,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承擔罰款,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時用水必須嚴格按總承包方“現場臨水管井平面佈置圖”上的説明進行。分承包方現場臨水的使用歸總承包方統一調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責任保護好現場的臨水設施,如現場的給排水管道、閥門、消火栓、消防水龍帶、水龍頭、閥門井、污水井、沉澱池、雨水篦子等。嚴禁亂動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水龍帶等。

11、分承包方必須注意節約用水,嚴防水資源浪費:

11.1、需要長期使用的用水點必須設節水龍頭;

11.2、所有管道相接處要嚴密,嚴防漏水;

11.3、現場的灑水降塵或混凝土養護,應先使用沉澱池內的水;

11.4、用水時應有專人負責節水,不用時要及時把閥門關上,發現水管或閥門跑水要立即維修,如維修不了須及時通知總承包方進行解決。

12、嚴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傾倒剩飯、垃圾等易堵物體,嚴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災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為預防颱風、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分承包方須在分承包工程(包括臨時設施)開工前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預防此類自然災害、減少損失的措施,經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准後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範圍內或工地附近遇突發性事件(如死亡、火災等)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現場的所有工作人員,並及時的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識。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現場及工地附近不得進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動。如有爆破施工時,分承包方必須具有相應的爆破資質,並事先已取得國家、江蘇省及常州等各級政府、公安部門的相關許可,否則分承包方須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4、分承包方入場工作人員在接受總承包方醫療室的服務時,須出示經總承包方核發的《出入證》或《上崗證》,並遵守總承包方醫療室的規章制度,醫療室僅為現場工作人員提供一般輕微傷害的免費服務,如有重傷等嚴重傷害時,分承包方須按《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計劃實施救援。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開工前須向總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將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備案檢查。

七、其他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總承包方(公章): 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3

甲方(總承包方):

乙方(分 包 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按照《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築施工行業管理標準規範等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權責

1、甲乙雙方共同的責任:

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宗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實施國家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規範,落實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和辦法,確保封閉管理、確保員工安全、確保安全生產。

2、甲方的責任

(1)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甲方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整個施工現場行使安全管理權,制定並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建立安全例會制度。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遇有特殊情況時,隨時召開安全會議。

(3)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下達整改通知單,進行安全獎罰;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項,並在整改反饋單上籤署意見。對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崗位的安全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 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負責組織對乙方進場工人進行公司級和項目級安全教育。每年負責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工作。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時,負責對分包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權拒絕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5) 組織安全技術交底。技術負責人主管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並負責向分包單位交底的技術負責人進行交底,同時督促安全管理人員監督分包單位向現場施工人員進行交底。重要分項或重點部位的交底,必要時,可直接進行交底。交底人要簽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時間。

(6) 負責編制總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7) 負責建立項目部安全管理資料。

(8) 負責編制施工現場總的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 負責對首次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10) 對分包隊伍違章、違紀人員,有制止權、下達整改通知權、罰款權、停工權和直至清退出現場權。

(11) 有讓分包隊伍按照國家規定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利。

(12) 按規定足額使用安全措施費用;有要求分包隊伍按規定足額使用安全措施費用的權利。

(13) 及時向乙方書面通報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和危險情況。

(14) 有權對乙方使用的臨時設施、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驗收,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項目管理規定的設施和防護用品有權要求拆除、更換。

3、乙方的責任

(1) 杜絕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減少一般事故、輕傷率不超過1.5‰。

(2) 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責任到人。

(3) 按國家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隊伍中最先進場和最後退場的人員。

(4) 隊伍進場前,向甲方提供全體施工人員的花名冊、全體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教育情況台帳、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原件和複印件。隊伍進場後,調出和調進人員要事先向甲方通報。

(5) 按要求給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報總包安全環境部一份。對高處作業地點搭設合格可靠的操作層並對高處作業人員做好安全交底和配好安全帶,給每個施工人員配備上正式編號的合格的安全帽。

(6) 把甲方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到作業面的施工人員,交底人要簽字,被交底人,每一個人都要簽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簽上時間。

(7) 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制度,每天進行安全巡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向甲方報告;參加甲方組織的周檢查和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檢查,負責對甲方整改通知單上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直至隱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並按要求的時間向甲方反饋整改情況。

(8) 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負責組織對工人進行班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項目規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未進行過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按時進行季節變換的安全教育,及時進行變換工作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節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視“兩會”(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期間的安全教育。

(9) 負責根據甲方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的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預案,並組織進行演練。

(10) 足額使用本單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費用,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搞好安全防護。

(11) 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例會,認真貫徹落實會議做出的決定,接受甲方的指揮和監督。

(12) 搭拆大型設備、腳手架和吊籃必須安排有專業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搭拆前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中劃定安全防護半徑、進行周邊防護、安排專人監護。

(13) 對自帶的施工機械按規定要求的時間進行保養和維修。對甲方提供的設備有要求按規定保養和維修的權利。

(14) 發生交叉作業時,在施工前,要與有交叉作業的其他隊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施工的順序和保護措施並監督人員。

(15) 在施工現場需動火作業時,要到甲方開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配置滅火器、安排看火人員。

(16) 組織開展班前安全活動。班組長每天組織班組人員活動,活動要有針對性,要有活動記錄,並將班前講話錄每週一報總包安全環境部一份。

(17) 不得在在建的建築物內佈置工人宿舍。乙方在生活區住宿的人員必須遵守生活區管理制度,宿舍必須保持完好且乾淨整潔,不得有男女混住、堆放材料、私拉亂接電、使用違禁電器等現象。

(18) 不得在在建的建築物內搭設倉庫。乙方倉庫內必須乾淨整潔,易燃易爆品必須分類單獨存放,不得有住人現象

(19) 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做好飯菜留樣;防止食物中毒。

(20) 要指定老工人負責新入場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對新工人進行提醒,告之應當注意的事項,時間不少於半年。

(21) 每天必須做到工完場清,垃圾必須傾倒到指定地點。材料必須碼放整齊並符合標準。

(22) 乙方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胸卡。

(23) 甲方對乙方進行罰款時,乙方必須按時將罰款上交甲方,否則甲方將在乙方的工程款內雙倍扣除。

(24) 以上條款如乙方有違背,甲方將根據情況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

二、事故處理

1. 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科院令第75號)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充第3號)的規定進行辦理。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由總包安排向有關方面報告。總包和分包一起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現場整改小組和事故善後小組。事故調查組,要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擬訂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現場整改小組,要立即對現場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組織人員對查出的所有隱患進行整改直至隱患消除,然後報當地安全主管部門前來驗收。善後小組負責對傷亡家屬的接待、商談有關賠償等事宜。

2. 事故責任清楚,雙方意見一致的,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上述規定的責任方對事故全面負責。

3. 雙方對事故責任意見不一致的,協商解決。

4. 雙方協商不成的,按地方安全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辦理:屬於誰的責任就由誰負責;雙方都有責任時,各負其應負的責任。

三、 需要説明的事宜

1. 甲方書面下整改通知的,因乙方拒不整改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全面責任。

2. 其他事宜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實際實施。甲方有權利針對現場實際情況對一切不安全的因素進行勸説、阻止、整改、處罰。乙方必須積極配合,否則出現事故乙方負全面責任。

3. 杜絕出現乙方因不服從甲方合理安全管理而造成對甲方的人身傷害。一旦出現,嚴肅處理(一切責任乙方負責)。

4. 乙方應該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

5. 乙方在進場前必須按甲方安全環境部的要求將所須資料交齊後方可進場。

6. 乙方必須在每月23日將工人的考勤表、工資表(簽字、蓋章)報甲方安全環境部。

7. 乙方進行前必須到甲方安全環境部辦理胸卡,無胸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8. 乙方進場的所有機械設備必須向甲方安全環境部提供清單,待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場。

9. 現場吸煙罰款200元/人;不戴安全帽罰款100元/人;不繫帽帶罰款50元/人;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200/人;易燃、易爆品存放位置不當或距明火小於10米,罰款500元/次;亂扔垃圾或機具擺放混亂,達不到文明施工要求罰款200元/次;着裝不整齊、赤腳、穿拖鞋、赤背等罰款50元/次。現場獎罰制度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甲方安全管理到位,由於乙方失誤而造成的輕傷事故(一人罰款50000元)、重傷事故(一人罰款100000元)、死亡事故(一人罰款1000000元)。

四、 其他

1. 獎罰按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和總包企業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由甲方安全人管理人員下達並簽字,由甲方財務負責收款並出具收款單;獎勵,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書面建議,甲方項目經理簽字同意後,由乙方據此到甲方財務取款。

2. 乙方對甲方的處罰有異議時,可書面向甲方項目經理提出複議;對項目經理的決定仍然有異議時,可向甲方上級安全管理部門書面申請複議。甲方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 本協議適用範圍:

(1).人員:甲乙雙方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

(2).區域:工程地點圍牆以內,大門處門外邊3米以內;

(3).時間:自本協議書籤字起至總包書面通知分包隊伍退場的第三天止。

4. 上述未盡事宜,國家、地方和行業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甲方項目經理: 乙方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4

甲方(總承包方):

乙方(分 包 方):

工程名稱: 加固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按照《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築施工行業管理標準規範等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權責

1、甲乙雙方共同的責任:

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生產宗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實施國家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規範,落實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和辦法,確保封閉管理、確保員工安全、確保安全生產。

2、甲方的責任

(1) 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甲方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整個施工現場行使安全管理權,制定並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 建立安全例會制度。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遇有特殊情況時,隨時召開安全會議。

(3)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下達整改通知單,進行安全獎罰;督促乙方完成整改事項,並在整改反饋單上籤署意見。對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崗位的安全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4) 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負責組織對乙方進場工人進行公司級和項目級安全教育。每年負責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工作。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時,負責對分包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權拒絕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5) 組織安全技術交底。技術負責人主管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並負責向分包單位交底的技術負責人進行交底,同時督促安全管理人員監督分包單位向現場施工人員進行交底。重要分項或重點部位的交底,必要時,可直接進行交底。交底人要簽上自己的名字和交底時間。

(6) 負責編制總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7) 負責建立項目部安全管理資料。

(8) 負責編制施工現場總的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 負責對首次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10) 對分包隊伍違章、違紀人員,有制止權、下達整改通知權、罰款權、停工權和直至清退出現場權。

(11) 有讓分包隊伍按照國家規定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權利。

(12) 按規定足額使用安全措施費用;有要求分包隊伍按規定足額使用安全措施費用的權利。

(13) 及時向乙方書面通報現場危險作業環境和危險情況。

(14) 有權對乙方使用的臨時設施、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驗收,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項目管理規定的設施和防護用品有權要求拆除、更換。

3、乙方的責任

(1) 杜絕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減少一般事故、輕傷率不超過1.5‰。

(2) 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責任到人。

(3) 按國家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隊伍中最先進場和最後退場的人員。

(4) 隊伍進場前,向甲方提供全體施工人員的花名冊、全體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教育情況台帳、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原件和複印件。隊伍進場後,調出和調進人員要事先向甲方通報。

(5) 按要求給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報總包安全環境部一份。對高處作業地點搭設合格可靠的操作層並對高處作業人員做好安全交底和配好安全帶,給每個施工人員配備上正式編號的合格的安全帽。

(6) 把甲方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到作業面的施工人員,交底人要簽字,被交底人,每一個人都要簽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都要簽上時間。

(7) 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制度,每天進行安全巡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向甲方報告;參加甲方組織的周檢查和緊急情況下的安全檢查,負責對甲方整改通知單上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直至隱患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並按要求的時間向甲方反饋整改情況。

(8) 建立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制度。負責組織對工人進行班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強制性標準、操作規程和項目規章制度、事故案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未進行過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按時進行季節變換的安全教育,及時進行變換工作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節假日安全教育,高度重視“兩會”(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期間的安全教育。

(9) 負責根據甲方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的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預案,並組織進行演練。

(10) 足額使用本單位掌握的安全措施費用,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搞好安全防護。

(11) 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檢查和安全例會,認真貫徹落實會議做出的決定,接受甲方的指揮和監督。

(12) 搭拆大型設備、腳手架和吊籃必須安排有專業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搭拆前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搭設中劃定安全防護半徑、進行周邊防護、安排專人監護。

(13) 對自帶的施工機械按規定要求的時間進行保養和維修。對甲方提供的設備有要求按規定保養和維修的權利。

(14) 發生交叉作業時,在施工前,要與有交叉作業的其他隊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施工的順序和保護措施並監督人員。

(15) 在施工現場需動火作業時,要到甲方開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配置滅火器、安排看火人員。

(16) 組織開展班前安全活動。班組長每天組織班組人員活動,活動要有針對性,要有活動記錄,並將班前講話錄每週一報總包安全環境部一份。

(17) 不得在在建的建築物內佈置工人宿舍。乙方在生活區住宿的人員必須遵守生活區管理制度,宿舍必須保持完好且乾淨整潔,不得有男女混住、堆放材料、私拉亂接電、使用違禁電器等現象。

(18) 不得在在建的建築物內搭設倉庫。乙方倉庫內必須乾淨整潔,易燃易爆品必須分類單獨存放,不得有住人現象

(19) 炊事員持健康證上崗;做好飯菜留樣;防止食物中毒。

(20) 要指定老工人負責新入場工人的安全工作,老工人要每天對新工人進行提醒,告之應當注意的事項,時間不少於半年。

(21) 每天必須做到工完場清,垃圾必須傾倒到指定地點。材料必須碼放整齊並符合標準。

(22) 乙方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胸卡。

(23) 甲方對乙方進行罰款時,乙方必須按時將罰款上交甲方,否則甲方將在乙方的工程款內雙倍扣除。

(24) 以上條款如乙方有違背,甲方將根據情況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

二、事故處理

1. 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科院令第75號)和《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充第3號)的規定進行辦理。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由總包安排向有關方面報告。總包和分包一起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現場整改小組和事故善後小組。事故調查組,要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擬訂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現場整改小組,要立即對現場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組織人員對查出的所有隱患進行整改直至隱患消除,然後報當地安全主管部門前來驗收。善後小組負責對傷亡家屬的接待、商談有關賠償等事宜。

2. 事故責任清楚,雙方意見一致的,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上述規定的責任方對事故全面負責。

3. 雙方對事故責任意見不一致的,協商解決。

4. 雙方協商不成的,按地方安全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辦理:屬於誰的責任就由誰負責;雙方都有責任時,各負其應負的責任。

三、 需要説明的事宜

1. 甲方書面下整改通知的,因乙方拒不整改而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全面責任。

2. 其他事宜將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實際實施。甲方有權利針對現場實際情況對一切不安全的因素進行勸説、阻止、整改、處罰。乙方必須積極配合,否則出現事故乙方負全面責任。

3. 杜絕出現乙方因不服從甲方合理安全管理而造成對甲方的人身傷害。一旦出現,嚴肅處理(一切責任乙方負責)。

4. 乙方應該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

5. 乙方在進場前必須按甲方安全環境部的要求將所須資料交齊後方可進場。

6. 乙方必須在每月23日將工人的考勤表、工資表(簽字、蓋章)報甲方安全環境部。

7. 乙方進行前必須到甲方安全環境部辦理胸卡,無胸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8. 乙方進場的所有機械設備必須向甲方安全環境部提供清單,待檢查合格後方可入場。

9. 現場吸煙罰款200元/人;不戴安全帽罰款100元/人;不繫帽帶罰款50元/人;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200/人;易燃、易爆品存放位置不當或距明火小於10米,罰款500元/次;亂扔垃圾或機具擺放混亂,達不到文明施工要求罰款200元/次;着裝不整齊、赤腳、穿拖鞋、赤背等罰款50元/次。現場獎罰制度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甲方安全管理到位,由於乙方失誤而造成的輕傷事故(一人罰款50000元)、重傷事故(一人罰款100000元)、死亡事故(一人罰款1000000元)。

四、 其他

1. 獎罰按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和總包企業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由甲方安全人管理人員下達並簽字,由甲方財務負責收款並出具收款單;獎勵,由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書面建議,甲方項目經理簽字同意後,由乙方據此到甲方財務取款。

2. 乙方對甲方的處罰有異議時,可書面向甲方項目經理提出複議;對項目經理的決定仍然有異議時,可向甲方上級安全管理部門書面申請複議。甲方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3. 本協議適用範圍:

(1).人員:甲乙雙方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

(2).區域:工程地點圍牆以內,大門處門外邊3米以內;

(3).時間:自本協議書籤字起至總包書面通知分包隊伍退場的第三天止。

4. 上述未盡事宜,國家、地方和行業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甲方項目經理: 乙方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5

土建專業

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

發包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承發包雙方的安全責任,提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項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結合本工程特點,雙方在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的同時,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 承包工程項目

1. 工程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協議內容

1.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1)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輕傷事故在1人次以下。

(2)不發生機械、設備、火災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以及環境影響事件。

(3)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原因造成的電網、設備事故。

(4)達到甲方提出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 本工程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程規範及標準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DL5009.1—20__);

(5) 國家部委辦相關安全的規定;

(6)《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7)《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8) 國家電網公司相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和規程;

(9) 建設工程所屬的地方安全、環境法規;

(10)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

3. 甲乙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權利和義務

(1) 認真貫徹國家、地方、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程規範及標準制度,執行建設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切實履行本協議相關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管理責任。

(2) 分包項目按照“先訂工程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後開工”的原則,雙方在未簽訂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或要求提前開工。

(3)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現場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專職安全員和相關的安全檢查檢測裝備。

(4) 施工期間,甲乙雙方指派專人負責本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並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5) 按照國家、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單位、總包單位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標準與要求,設置相關的安全文明施工、環保設施、安全標識標牌,雙方不得擅自拆除、變動;確需臨時拆除、變動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採取可靠安全措施後,方可拆除、變動,並及時恢復或重新設置。

(6) 工程施工中組織開展危險源分析預控工作,重視對安全問題、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實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7) 按規定在施工場所、生活區域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和安全通道,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保障消防設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8)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各自的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並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9) 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動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 施工現場總平面由甲方統一策劃,分區管理,各負其責,不得隨意變動。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環保等的標誌、標識和設施,按策劃統一組織,乙方施工區域由乙方實施。

(11) 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災、機械設備、環境污染、場內交通等事故,雙方應盡力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啟動應急預案,按照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及時向各自的上級單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協助或組織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四不放過”。

(12) 因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環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4. 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權利和義務

(1) 對乙方的安全資質、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資格情況進行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員或終止合同。

(2) 按規定成立施工安全委員會,組織和協調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整體工作,及時向乙方傳達國家電網公司等上級單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報。

(3) 組織乙方作業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安全考試合格並按照現場管理規定,發放“胸卡(安全合格)證”,做到有據可查。

(4) 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組織向乙方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及相關安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線、設施等相關資料,並提出保護措施要求。

(5) 組織同一區域交叉施工各方簽訂相應的安全協議,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6) 編制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防護措施要求。臨近帶電設備作業,落實專人監護。

(7) 建立健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設施等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8) 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和安全專題會議,組織安全監督網絡活動,協調解決現場的安全問題。

(9) 組織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糾正違章行為,提出整改意見,進行考核扣款。對查出問題整改不力的,可視其嚴重程度責令其停工整頓直至終止合同。

(10) 組織對乙方編制的重大作業項目和大型機械的安裝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會審,報送監理審查批准。

(11) 按規定撥付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並對乙方措施補助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12) 建立應急處置組織機構,組織編制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13) 按相關規定對乙方進行檢查考核,作為安全保證金的考核依據。

(14) 如可能對其他施工單位或人員造成安全影響,乙方要求其他單位人員臨時撤離或停止作業,甲方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5. 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權利和義務

(1) 按規定提供本單位的所有安全資質、資格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 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從甲方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的管理,配合安全檢查(包括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檢查),對存在問題落實整改。

(3) 按照甲方總平面佈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標準,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甲方備案,並組織落實。

(4)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關安全記錄台帳。

(5) 按照規定和要求,編制並落實各項有針對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體措施,組織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員交底,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6) 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對新進廠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合甲方組織作業人員(包括現場各類管理人員)的入場安全教育,為安全考試合格人員辦理“胸卡(安全合格)證”上崗作業,做到有據可查。

(7) 嚴格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包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複訓,持證上崗,並報甲方備案。

(8) 定期組織施工人員身體檢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崗,並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9) 開展危險源分析預控工作,進行作業場所危險點的告知並落實防範措施。

(10) 對地下管線、架空線路、通訊線路以及已建成的裝置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11) 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行為規範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

(12) 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規範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施工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定期對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驗試驗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檢測,確保合格、有效。

(13) 建立和完善現場施工機械管理制度和驗收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特種機械進行檢驗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和檢測合格證書報甲方備案。

(14) 按規定編制起重機械、垂直運輸機械等的安裝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報甲方和監理審查通過後實施。安裝拆除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

(15) 對危險性較大的施工項目,應經安全驗算,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甲方和監理審查通過後實施。

(16) 落實現場施工環境保護要求,對施工產生的噪聲、振動、大氣污染、廢水泥漿排放、揚塵、固體廢料和危險廢料等進行控制。

(17) 按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風、防汛、防凍、防暑、防雷、防雨、防霧等安全措施或管理辦法,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18) 建立和執行施工臨時用電管理制度;根據甲方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實施方案報甲方審批後執行;按要求選用合格的配電箱,裝設漏電保護器,電纜、架空線敷設、接地等符合規範。

(19) 建立和執行起重、電動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檢測,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0) 對甲方提供的工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其安全狀況,並在使用中執行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21) 臨近帶電設備作業,應保持安全距離,做好安全隔離措施,必須指定專人監護。

(22) 交叉作業時應採取相應的隔離和錯時施工等安全措施。

(23) 施工特殊臨時用電應符合規定,落實安全措施,在室內、夜間等作業環境內施工,應配置相應的照明,在潮濕環境、容器內施工,電源電壓應符合規程規定的安全電壓等級,金屬容器外殼及容器內使用的電動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間施工應按照地方的環保要求,控制噪聲、光污染等可能對周邊造成的環境影響。

(24) 建立和執行危險化學品的採購、運輸、儲存、領用、保管、退庫和廢料處理的安全管理辦法和措施。

(25) 建立和執行現場施工腳手架驗收檢查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組織腳手架使用前的驗收、使用中的檢查和維護;對大型腳手架、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搭設方案組織論證。

(26) 按規定組織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論證,並落實支護的安全措施。

(27) 土石方開挖應按相關規定報甲方批准同意或備案,並採取防塌陷、排水和相關地下管線保護措施,周邊應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誌,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業)

(28) 落實土方開挖、運輸的防塵措施,工地也出入口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邊環境。

(29) 施工廢水經處理合格後排放。

(30) 大體積混凝土澆灌,應設立專門指揮人員,指揮現場混凝土攪拌車按照次序進出場,設置安全通道,落實安全措施。

(31) 結構吊裝、臨邊和孔洞作業應採取設置相應作業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繩、防墜裝置、安全網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蓋板、臨邊圍欄的安全措施。

(32) 起重機械、物料提升機的使用過程中應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33) 容器、密閉空間內作業前應加強通風,並對容器內有害氣體進行監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進入作業,作業過程中應指派專人監護,並有緊急救援措施。

(34) 在已受電、投運的區域施工,落實設備防護和人身安全措施。

(35) 乙方如確需對部分施工作業進行勞務分包,應嚴格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履行報批手續,報甲方審核批准後,方可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納入乙方的安全責任範圍內。

(36) 現場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立即進行救援,及時報告甲方,並按要求報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7) 對甲方、監理及上級單位和人員的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制度並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甲方、監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 6.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補助費,在合同價款中單獨列支,並按照規定及實際使用情況和工程進展情況分期支付。

(2)乙方應按規定用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有關使用情況應定期報告甲方,並接受甲方的檢查和監督。

7.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標準

(1)甲方按照分包合同價款,預留5%作為乙方的安全保證金。

(2)發生由乙方責任引起的各類事故、事件及乙方的違章違規、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為,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相應的安全保證金。

(3)甲方在撥付工程款或竣工結算時,彙總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保證金扣款通知單”,對安全保證金進行扣款。

8. 需要補充協議內容

三、 附則

1. 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可獨立於主合同存在,甲乙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管理責任。因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環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 本協議內容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一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協議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變更,本協議有效期相應變更;合同施工工作內容、範圍有變動時,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

4.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雙方設備損壞、人員傷亡,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

5. 其他未盡事宜可另行約定。

6.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6

總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分包工程項目名稱及內容:(同勞務合同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條款)為加強勞務分包工程中安全生產管理,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管理條例》,經甲、乙雙方協議,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合同。

一、安全生產指標:

1、施工作業的安全生產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執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達到合格。

2、杜絕重傷、死亡事故。減少輕傷事故,年負傷頻率不超過3‰。

3、杜絕重大設備、交通、火災爆炸事故和一千元以上的生產性責任事故。

二、安全生產責任:

1、本着“誰管生產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在施工作業中,甲、乙雙方要遵循國家、市、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和制度,把安全生產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統一組織,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教。

2、分部分項工程的勞務分包單位,必須是經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方可簽訂勞務分包安全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企業資質和人員體質狀況,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嚴重貧血、近視眼、四肢傷殘、不滿18歲的未成年工不準進場作業。

3、職工入場,由乙方組織員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按甲方的施工方案和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經檢查執行情況。

4、安全監督。乙方在進場前必須確定項目經理和安全員,進場職工在50人以上的,要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不滿50人的配備一名兼職安全員。安全員必須是責任心強,能勝任,秉公執法,安全資格證書齊全。

5、施工現場的一切機械,電氣設備,乙方非專業操作人員,一律不準動用。施工現場的焊工、電工、機械操作工、架子工等屬於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上崗條件,持有效的資格作業證。

6、乙方要搞好每天的班前安全活動,並作好記錄。要堅持使用安全“三寶”,愛護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未經主管工長同意,基礎的溝、坑、槽圍欄蓋板,“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欄杆及安全網,安全裝置及標誌牌等不準拆除和損壞。

7、乙方要經常檢查所使用的腳手架(板)、防護設施、安全設施和自身使用的工具,電氣設備等,發現有隱患應及時報告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經整改合格後,才能施工作業。乙方不得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8、乙方要接受甲方的安全檢查, 乙方每週組織安全檢查不少於一次,檢查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將事故消除在萌芽中。對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徹底,並視態度和情節,甲方有權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處罰。

9、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在施工作業中,乙方的施工管理人員要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完善各項安全防護設施,嚴禁違章指揮,工人嚴禁拼體力,拼設備,冒險蠻幹,違章作業;管理人員有違章指揮的行為,作業人員有權拒絕,有權越級報告。

10、乙方施工所造成的包裝物品、建築垃圾,由乙方負責打掃、清理,並按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和統一處理。

11、乙方人員進出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工作牌,接受甲方門衞的檢查,所有身帶入場的施工工具、材料、機械設備、電纜電線等必須在門衞登記,方可進場。出場時,必須憑項目部開具的出門條,方可放行。

12、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因工傷亡事故,乙方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立即向工長和甲方報告。按照國務院令 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報告、調查、處理要求執行,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制定事故再度發生的防範措施。

13、乙方施工現場人員因自身原因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處理善後工作和經濟賠償,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各執一份,即行生效。

甲方(蓋公章) 簽證人(簽字)

乙方(蓋公章) 簽證人(簽字)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7

一、 項目經濟承包合同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指標分解(月指標)

1. 承包方必須杜絕施工中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保證月輕傷頻率〈0.3‰。

2. 承包方確保每月施工中各部門安全檢查和評價達優良等級。

3. 確保每月文明施工檢查、評價達到優良,確保市級安全文明工地。

二、 獎懲辦法

1、 獎勵辦法

1) 按每月檢查考核確保安全無事故、無安全隱患,實現文明施工時,獎勵棟號負責人200元,獎勵班子其他成員100元。

2) 對消防和安全文明施工作出特殊貢獻的獎勵200元。

2、 懲罰辦法

(1)施工生產缺少防護設施、存在事故隱患

1) 對隨意拆毀生產施工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工的責任者以及不採取處罰措施的項目管理人員,罰款100元。

2)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檢查出的隱患,且接到《停工通知書》或《整改通知書》逾期不解決的,對棟號負責人罰款300元;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徹底的,對棟號安全負責人罰款100元;

3) 對現場有毒有害產品無防護措施的,對棟號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2) 現場管理及檢查

1) 對施工現場吸煙、不戴安全帽、電氣和機械操作人員不穿絕緣鞋、不戴絕緣手套、高處作業臨邊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不及時制止和採取糾正措施的,棟號負責人罰款100元,其他管理人員罰款50元。

2) 對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文明施工的,罰工地棟號負責人200元。

3) 項目部、監理綜合檢查或社會各級部門檢查中達不到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優良等級時,對分包項目經理處以500元罰款。

4) 每月文明施工檢查和評比達不到優良標準時,罰分包項目經理300元,其他項目班子管理人員100元。

(3)工傷事故

1) 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罰分包主管及項目班子每人200元;

2) 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項目班子每人罰款500元;

(4)設備事故和隱患

1) 設備無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罰棟號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各200元。

2) 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罰棟號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各100元。

3) 對現場工人隨便操作機械的,罰棟號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各100元。

(5)火災事故及隱患

1) 一般隱患要求整改,逾期不改着,罰棟號負責人和班子成員每人50元。

2) 重大隱患要求整改,逾期不改着,罰棟號負責人和班子成員每人100元。

3) 消防器材、施工設施因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的,罰棟號負責人和班子成員每人50元。

4) 對火災損失1萬元以下時,罰分包項目經理1000元。

5) 對火災損失1萬元以上時,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6)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項目經理和其他項目班子人員加倍罰款。

1)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對違章指揮不制止的。

2) 發生事故隱瞞慌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防礙事故調查;

3) 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又重新發生類似事故;

4) 接到“整改通知書”後,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

發包方代理人: 承包方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單位安全協議 篇8

甲方:

乙方:

為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保護職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保障施工現場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一系列標準規程,雙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產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分包基本情況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內容(範圍):

2、工期

工程項目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雙方應共同遵守《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建設部標準JGJ59—99《建築安全施工檢查標準》等一系列標準規程。

第三條 甲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1、雙方分包合同中約定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完整齊全,並且符合安全要求。

2、甲方對乙方施工安全負有監督、指導和檢查的責任。

3、甲方應聯合乙方對乙方新進場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

4、甲方對乙方安排生產任務,須有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辦理交底雙方簽字手續。

5、甲方應聯合乙方對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6、甲方對乙方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有權勒令退場。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乙方有使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時有權採取下發整改通知單、沒收或經濟處罰等措施。

7、甲方有權制止乙方的違章作業,對重大違章行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對於

乙方的違章行為,甲方有進行經濟處罰的權利。

8、甲方有權對安全素質差、不服從安全生產指揮的施工人員採取經濟處罰或限期退場的權利。

9、甲方有權要求安全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傷亡事故以上的乙方限期退場,直至中止分包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要嚴格服從甲方關於安全生產的指揮、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各項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教育。

2、乙方應在施工前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税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授權委託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和前三年因工傷亡事故記錄的企業安全資格證明資料。

3、乙方應明確本單位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同時配齊專職或兼職安全員(50人以上設專職安全員至少1人,50人以下設兼職安全員至少1人),認真履行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4、乙方必須為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為特種作業人員辦理上崗證,並將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和上崗證複印件上交甲方。沒有持證的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5、乙方應根據工程特點,合理安排身體素質、技術水平、安全意識都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嚴禁使用童工。

6、乙方必須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施工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乙方應對進場員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並要有教育記錄和簽字手續。資料收集齊全後應報送甲方核對、存底。

8、乙方在安排工人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要有書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辦理交底雙方簽字手續。

9、乙方要組織施工班組積極開展班組周安全活動和班前安全活動,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勞動保護技能,保證所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10、乙方不得私自破壞甲方提供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確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護設施,必須經甲方項目部安全員同意後方可拆除,在下班前應將防護設施恢復。

11、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程(JGJ46-20xx)要求正確用電。

1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指定的電源正確使用,且應嚴格按照三相五線制(TN-S)的規定用電,不得違反“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用電規定。

13、乙方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冒險作業,也不能強迫工人連續作業太長時間,並且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同時做好季節性的安全防護工作。

14、對甲方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財產損失的指揮,乙方有權拒絕。

15、乙方施工作業人員有變動的,須及時進行新工人入場教育,並將教育和人員名單報甲方備案。

第五條 法律條款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條 爭議

當總、分包發生爭議時,可通過總、分包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協商調解,若達不成一致意見,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第七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乙方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必須如實填寫完整):

1、安全管理網絡圖(可增加附頁):

2、人員配備情況:

3、專(兼)職安全員名單: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