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查封裁定書(精選3篇)

民事查封裁定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歲,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民事查封裁定書(精選3篇)

被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歲,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________一案,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具體內容)。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擔保人_______________以__(寫明擔保財產的名稱、數量或者數額、所在地點等)提供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__(寫明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的__(寫明保全財產名稱、數量或者數額、所在地點等),期限為__年/月/日(寫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請費__元,由__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查封裁定書 篇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

(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概括寫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如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等)。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事查封裁定書 篇3

上訴人(原審原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 ,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 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 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 , 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

原審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

上訴人 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洋公司)因與上訴人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民公司)侵犯商業祕密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寧民三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 )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作出(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該重審判決,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永昌、代理審判員郃中林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王新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何明、王偉,福民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任曉、劉運到庭參加訴訟。劉方、劉請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綜上所述,上訴人正洋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上訴人福民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維持 人民法院(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二、四項。

二、 撤銷 人民法院(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 變更 人民法院( )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 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送達後十五日內,賠償 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元。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年 月 日

書 記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