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與藝人簽約合同(通用3篇)

經紀人與藝人簽約合同 篇1

甲方:(經紀人)

經紀人與藝人簽約合同(通用3篇)

性別:

身份證號碼: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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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乙方:(藝員)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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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紀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代言、電影、錄音、錄像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十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像、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繫。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13、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後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五、酬金、税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税。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後兩週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税費後,乙方收取税後酬勞的30%,剩餘70%由甲方支配,該70%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

2)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3)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00%計算,並繼續履行合同;

4)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00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市公證處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經北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無正文。

甲 方(籤蓋): 乙 方(籤蓋):

甲方簽約日期:____年 月 日 乙方簽約日期:____年 _ 月 日

經紀人與藝人簽約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經紀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藝員)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濟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電影、錄音、錄象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十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繫。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13、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後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五、酬金、税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後兩週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税費後,乙方收取税後酬勞的3%,剩餘7%由甲方支配,該7%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

2)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3)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計算,並繼續履行合同;

4)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市公證處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經北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字)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

經紀人與藝人簽約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經紀人)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e_mail: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藝員)

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e_mail: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甲方為乙方的經紀人。雙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條款簽訂經紀合同,並嚴格遵守。有關合約內容如下:

一、合同內容

乙方聘請甲方為經紀人,在合同期間由甲方全權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廣播、電視、廣告、代言、電影、錄音、錄像等與演藝有關的商業或非商業活動,以及與乙方公眾形象有關的活動。乙方為此支付甲方經紀費用。

二、合同期限

為期十年,自簽約後立即生效,開始期以簽約當天日期為準。

三、合同期內,甲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甲方應努力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宣傳乙方,儘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過強有力的宣傳運作獲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眾藝員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間獨家擁有乙方之名稱、肖像及聲音的商業和非商業的公眾活動代理權,並擁有乙方錄製演唱之音樂製品(含錄音帶、cd、vcd、ld、mp3及其他由於科技發展而使用的新型載體之音像製品)出版、發行等相關事項的代理權。

3、甲方有權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藝工作並作為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簽署有關演藝合同,但合同內容應徵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間,甲方對乙方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象、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活動相關之活動擁有最終決定權,乙方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但是必須充分考慮到乙方的身心狀況和勞動強度,在乙方可以勝任的情況下,乙方應參加甲方安排的演藝活動。

4、乙方從事商業性演藝或非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有關工作酬勞,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時,甲方應盡力協助追討,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比例,但不負責賠償。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場合演出或參加其他活動時,甲方有義務派出宣傳人員陪同前往,以保障宣傳效果。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與甲方取得聯繫。

四、合同期內,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根據甲方的安排進行演藝活動。

2、乙方有權參加與其本人有關的歌曲創作、製作、宣傳、演出等一切與演藝事業有關的相關活動的企劃過程並瞭解收支情況,表達個人意願。但是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確認,乙方必須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劃、定位、籌備、訓練、錄音、錄像、宣傳等內容,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為商業目的為甲方指定範圍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錄製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參加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公眾活動,不得向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與商業或非商業演出、形象展示有關的照片,不得擅自實施整形手術(包括面部、身體、髮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錄音、錄象、拍攝專輯、製作mtv等活動中,資金應由甲方負責安排,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業等情況下發生的收入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如乙方的受贈、繼承、買賣有價證券、個人投資等。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包括呼機、手機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取得聯繫。

7、乙方有權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的領域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對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權按照《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勞動的權力、義務以及休息。如果因為演藝事業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點的,乙方有權進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應自尊、自重、自愛,在甲方的協助下慎重對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眾形象得到儘可能的維護和提高。乙方在向新聞媒體以及任何個人、機構公佈自身的隱私、立場、觀點時,應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1、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聘請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擔任其演藝事業的經紀人。

11、方有權對自身的企劃、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議並與甲方協商解決。

12、乙方將承擔保密義務,確保任何與甲方合作的內部事務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對外公佈。

13、乙方如果因為不可抗力退出演藝事業,復出後應繼續聘請甲方擔任經紀人,除非甲方拒絕或因個人問題不能繼續勝任。

五、酬金、税費:

乙方從事商業或非商業演出活動及有關工作之酬勞(限於貨幣、實物等),應有甲方代為收取並支付相關個人所得税。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勞之情況時,乙方同樣在收取酬金後兩週內主動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交納有關税費後,乙方收取税後酬勞的3%,剩餘7%由甲方支配,該7%包括乙方演藝事業運作費用和甲方的經紀人代理費。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繼續為乙方提供經紀服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藝事業受到不應有的負面影響時,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變更時應採取書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適合從事演藝事業(身體、名譽等遭受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意外使身體或外型受到傷害並影響其外在形象時,甲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損乙方公眾形象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決定繼續或終止本合同。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則進行合作,一旦出現糾紛,應儘可能地協商解決,但是發展到只能用終止合同的辦法才能解決問題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誠實履行合同及違反合同條款時,視違約情節,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並處:

1)延遲或停止違約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藝、宣傳等運作活動;

2)將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繳付守約方;

3)罰款,罰款金額按照簽約以來歷年累計收入總額的3%計算,並繼續履行合同;

4)終止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人民幣1萬元整。

八、糾紛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以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北京市公證處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經北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無正文。

甲方(籤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籤蓋):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約日期: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