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的適用主體和程序

【停薪留職合同適用主體】

停薪留職合同的適用主體和程序

一九八三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説明只適用於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一九九四年我國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開始建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21世紀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覆蓋的範圍基本已經都是勞動合同制了並且一九九七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覆函中也強調關於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和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當時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停薪留職合同辦理程序】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併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概況】

該合同產生於19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合同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合同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