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9保障合同進場交易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合同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築業勞動合同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條款

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關係(限年齡五十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 被保險人在國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國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選擇費率序號 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 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 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 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 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 、 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 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 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 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 (三) 戰爭、軍事行動及~; (四) 核輻射、核污染; (五)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 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病; (七)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項。 發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 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 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為保險繳費期、約定保險金領取期及終身保障期: (一) 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時起至二十二週風韻 合同生效對應日前一天止。 (二) 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二歲合同生效對應日起至終身,分別有國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父母祝壽金領取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五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無國中教育金)。 (三) 終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七章 保險費 第九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採取年繳保費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選擇的費率檔次,分別計算(詳見附表二)。每期保險費的繳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所對應月的1號至月底。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繳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約定的保險金。本公司經審核後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衞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後一次繳費收據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本公司經立案、審核無誤後,可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三條 如果有欠繳保險費的情況,本公司全付保險金時,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成年後,鳳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 自每期保險費繳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投保人仍未繳付保險費,自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投保人不願繼續繳納保險費,可申請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給付退保金。已進入領取期的保險合同,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十九條 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並能正常生活和學習,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由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相應利息(按失效期間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定期儲蓄利率計算),並提交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

保障合同(4篇)

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可以恢復保險單效力。復效後180天內的病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章 告 知 第二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少於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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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農產品批發市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批發商、經營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進入市場交易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有權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頒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條 甲方實行銷售准入制度,乙方進場交易應當向甲方進行登記,辦理銷售准入證,並交納農產品質量保證金。

農產品質量保證金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__日內交納。農產品保證金達不到約定金額的,乙方應當在______________日內補足差額。

甲、乙一方或雙方不再經營,甲方應當在30日內退還乙方名下農產品質量保證金的餘額。

第三條 乙方對每批進入市場交易的農產品應當具有原產地證明文件及合法機構出具的合法質量檢測報告,經甲方核對無誤的,可直接進場交易。

第四條 不能提交農產品原產地證明文件及合法機構出具的合法的質量檢測報告、乙方堅持要在甲方市場內交易的,甲方有權指定合法檢測機構對乙方的農產品取樣檢測,樣品由乙方無償提供,檢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予以配合。

(一)若抽檢合格的,准予進場交易;

(二)若抽檢乙方銷售農產品有害物殘留異常,甲方有權制止乙方出售與轉移,並先行封存;

(三)若複檢後,確認乙方銷售農產品有害物殘留超標,由甲方監督乙方自行將其銷燬,所有銷燬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

(四)乙方銷售的農產品檢測出有害物殘留超標,發現首次,甲方將予以警告並公示(在場內電子顯示屏上顯示);發現第二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休業整頓,一月內連續發現三次,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場內經營資格並責成退市,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若對市場檢測報告及處理有異議,可以向甲方上級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條 乙方有義務對被檢出有毒有害物的農產品進行追根溯源,及時與產地通報檢測結果,必要時應立即停止經銷該產地的貨源。

第六條 在政府有關部門例行檢測中,一個月內連續兩次被查出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在甲方市場內經營資格,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每一超標品種罰款叁仟元。

第七條 例行抽檢的費用及罰款從農產品質量保證金中支付,農產品質量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條 乙方經銷農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在甲方市場內經營資格,並予以退場處理:

(一)農產品不具有原產地證明或檢測報告,乙方不讓檢測的;

(二)不交納農產品質量保證金的或連續______________日未交納保證金差額的。

第九條 國家農產品有害物檢測標準修訂後,甲方有權修改或增補本合同書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公佈或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方有權將乙方經營信息記入檔案並對外公佈。

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取被記錄的信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籤(加蓋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籤(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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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為_________元/月(小時)。(_________年度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5.當用人單位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投訴電話:_________。

6.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7.雙方應當仔細閲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四)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崗位上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雙方簽署的變更協議或者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六)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特點不能按照前款執行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三、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七)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執行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_________元。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_元/月(周、日、小時)

2.甲乙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_________元。

3.甲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於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八)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工資,並由乙方籤確認。

(九)甲乙雙方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甲方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並由乙方籤確認。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十)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勞動安全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其他勞動條件。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十一)甲方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在施工現場,甲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達到安全、衞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五、勞動紀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應當在與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告知乙方。

(十五)乙方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乙方對甲方違章、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十六)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應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十七)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或者相關文件。

七、經濟補償與賠償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根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施工地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八、勞動爭議處理

(二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或者施工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二十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三)本勞動合同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勞動合同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籤):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籤:_________

籤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籤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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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關係(限年齡五十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 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被保險人在國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國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 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鬥、醉酒、自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四)核輻射、核污染;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病;

(七)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項。

發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 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並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八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為保險繳費期、約定保險金領取期及終身保障期

(一)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時起至二十二週風韻合同生效對應日前一天止。

(二)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二歲合同生效對應日起至終身,分別有國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父母祝壽金領取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五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無國中教育金)。

(三)終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七章 保險費

第九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採取年繳保費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選擇的費率檔次,分別計算(詳見附表二)。每期保險費的繳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所對應月的1號至月底。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最後一次繳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約定的保險金。本公司經審核後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於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衞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後一次繳費收據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本公司經立案、審核無誤後,可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三條 如果有欠繳保險費的情況,本公司全付保險金時,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成年後,鳳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徵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 自每期保險費繳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投保人仍未繳付保險費,自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投保人不願繼續繳納保險費,可申請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給付退保金。已進入領取期的保險合同,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十九條 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並能正常生活和學習,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由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相應利息(按失效期間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定期儲蓄利率計算),並提交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可以恢復保險單效力。復效後180天內的病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少於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