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電力合同(精選3篇)

2023電力合同 篇1

供電方:

2023電力合同(精選3篇)

用電方: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方和用電方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線“ ”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R”標記,不選用的用“S”標記。

1. 用電地址、用電類別和用電容量

1.1 用電地址:

1.2 用電類別:

1.3 用電容量:

1.3.1 變壓器容量為 (其中分台容量為 )。

1.3.2 與供電電源直接接用(含通過隔離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為 。

1.3.3 用電方自備電源容量為 。

1.3.4 用電保安電源為: □供電方提供;□用電方自備,用電方自備的保安電源容量為 。

1.3.5用電方應安裝無功補償裝置,無功補償裝置容量為 千乏。

2. 供電方式和供用電質量

2.1 供電方式

2.1.1 供電方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 千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1.2 供電電源:

第一路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 ,以 千伏電壓,在 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用電方採取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自備發電機 千瓦,安裝 地點,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點 。

2.1.3 未經供電方書面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電源或向第三方轉供電力。

2.2 供電質量

2.2.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2.2.2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 以上。

2.2.3供電方有權不定期對用電方的電能質量進行檢測,如用電方諧波、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或安全運行造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採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採取措施或採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該標準被修訂或替代時,按修訂或替代的標準執行)規定的要求時,供電方可中止對其供電,由此造成的損失,供電方有權向用電方主張賠償。

3.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責任

3.1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

(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2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並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應妥善保護,並採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3.3 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情況必須操作或更動的,事後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3.4 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指對供用電雙方產權範圍內的電力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或在自然損害或外力損壞影響電力設施正常和安全運行時進行的維修、更換等工作。

用電方受電設施的產權屬於用電人,由其對該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用電方應做好受電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受電設施發生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配合供電方用電檢查,為供電方抄表、收費提供方便等,如因用電方受電設施引發電力事故的,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

3.5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報告。供電方有權對該項工作進行檢查,如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有權要求整改,如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畢,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4. 用電計量

4.1 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自動化終端、計量櫃(計量表箱)、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試驗接線盒及其二次迴路等。計費電能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校驗、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4.2 用電計量裝置原則上應安裝在供、用電雙方產權分界處。若產權分界處不宜裝設,經協商供電方可採用 方式計量,另行裝設在 。

若計量點設在任何一方的設施內,則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從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間電力設施的損耗電量的電費。

4.3 用電方不同性質的用電,應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

4.4 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用電分類供電電壓/計量點電壓(V)計量設備規格準確度等級 計算倍率備註

5. 電價、電費結算及電費查詢方式

5.1電價

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分類電價,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電費結算方式

5.2.1 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單一制電價 □兩部制電價,

□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計算,變壓器容量(含不通過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為 千伏安。

□最大需量計算,最大需量合同值為 千瓦。用電方當月實際最大需量值超過最大需量合同值5%以內(含5%)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值收取基本電費,超過5%部份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約定的最大需量值調整時,按現行物價文件執行。

5.2.2用電方同意採用“先支付電費後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户,為防止發生接電後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並按不低於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

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餘電費餘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瞭解測算電費餘額,在餘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餘額充足。由於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當用電方測算電費餘額低於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後,當測算電費餘額大於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

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於500元)。

(2)用電方預警閥值:○500元 ○1000元 ○5000元○10000元○50000元。

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

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餘額低於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5000元○10000元 ○50000元 ○10000元,○50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3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週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週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5.3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於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後,用電方應於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5.4對於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週期結算電費後,可開具電費發票。

5.5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廣西電網95598”廣西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 )、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枱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5.6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後再協商解決。

5.7 用電計量標準: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後,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5.8供電方發現因計量裝置記錄不準或其他原因導致少計或多計電量時,供用電雙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5.9根據需要,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或電費擔保協議。

5.10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櫃枱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6. 供用電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6.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應連續向用電方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或因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方應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停電手續。除上述因故中止供電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電時(竊電或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除外),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如因政府要求供電方對用電方停止供電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停止供電,造成的後果由用電方承擔。

6.2 供電方應在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用電方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供電方辦理有關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6.3 用電方有權查閲自己的電價、用電電量及電費等資料,供電方應提供方便。

6.4 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校驗合格,則由用電方承擔驗表費。

6.5 用電方自有的用電設施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電網運行規程。

6.6 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進網作業電工,進網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6.7 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方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8 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6.9 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6.10 用電方暫停、減容,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理。

6.11 用電方應當按照不同時期的電力供應情況以及當地政府計劃用電管理部門的要求,實行計劃用電和錯峯用電。

6.12 供、用電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用電方的用電設備如需由供電方調度的,雙方應另行簽訂電力調度管理協議。

6.13 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後,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於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6.14 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以銷户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6.15預付費專項約定

6.15.1用電方採用預購電方式向供電方購買電量後再用電。當剩餘電量不足時,系統直接跳閘中止供電。用電方應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查詢電量或電費餘額,及時預存電量或電費,避免斷電,否則造成的一切停電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5.2 供電方安裝預付費控制裝置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供電方安裝完畢後,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加封,並由供電方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6.15.3 用電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預付費控制裝置的義務,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或跳閘機構損壞的,由用電方維修或更換,以確保預付費控制裝置和跳閘機構運行正常。如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用電方經供電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6.15.4 每月結算的電量按照雙方約定計費的計量裝置為準。預付費控制裝置作為電量、電費的參考。

6.15.5 如用電方有陳欠電費,須從用電方每次預購電費款中扣除相應的金額,用於支付陳欠電費及違約金,至用電方交清陳欠電費及違約金止,其餘金額購當月電量。供電方仍有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向用電方追索陳欠電費及違約金。

6.15.6 用電方按綜合平均電價,綜合考慮用電量、力調電費、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預購電量。購電時,供電方向用電方開具臨時收費收據,每月月末抄表結清電量電費後,用電方退回臨時收據,再開具正式發票。多購電量結轉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購下月電量時先行扣付。

6.15.7 用電方必須憑電費資金到達供電方電費賬户的有效單據或證明向供電方購電。

6.15.8 用電方預購電後,持購電卡(安裝在供電方變電站的預付費控制裝置,應交由運行值班員)插入預付費電能表讀寫卡插孔,將所購電量數據輸入預付費電能表。

6.15.9 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巡檢,用電方應配合檢查。用電方負責預付費控制裝置的保管,發現預付費電能表電子顯示故障、欠費不能跳閘或誤跳閘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維護處理(報修電話: 95598)。供電方必須及時趕到現場並處理故障。

6.15.10 用電方應掌握本單位日用電量和預購電量使用、剩餘情況,及時續購電量。如因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或其他用電方原因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5.11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裝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動相關控制迴路,或以其他手段導致控制裝置失效;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用電方不得強制合閘。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並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用電方須承擔每次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使用電費。造成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的,用電方還須賠償預付費控制裝置。若用電方存在竊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依法立即中止對用電方供電,除按國家電力法規補交電費及處罰違約使用電費外,供電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電方刑事責任。

7.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7.1 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7.2 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手機1: ,聯繫人:

7.3 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於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於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8. 違約責任

8.1 供電方未按本合同第6.1條規定的辦理停電手續,或因供電方責任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2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3 因供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規定的質量標準,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給用電方自身造成損害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

8.5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受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因受害者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受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8.6因用電方維護管理不當導致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而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8.7 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當年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並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8.8 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9 用電方存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竊電行為的,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10 用電方因保護不善而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並造成供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11 供電方經檢查發現用電方有違反《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供電方可要求其進行整改,用電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依法中止供電。

8.12 用電方應保證己方電氣設備的運維人員具有電工資質,並具備一定的電氣設備運維技能,否則因用電設備運行維護不當造成的全部後果由用電方承擔。

8.13 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9. 爭議解決辦法

供電方、用電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供電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閲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 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變更或雙方協商解除,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10.3 本合同一式 兩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圖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電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電裝置經檢驗合格後,供電方開始向用電方供電。

10.7 本合同印刷的內容和手寫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

11.1用電方應保證其用電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因用電方用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供電方的供電設備不能正常供電的,由用電方賠償供電方的損失;在合同期內因用電方用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危及供電方供電設備達到2次的,用電方應按供電方的要求安裝能自動隔離相間短路故障及接地故障的柱上負荷開關,否則供電方有權停電,造成用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11.2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閲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説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2023電力合同 篇2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調度和併網運行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民法典》、《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共台,分別為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

1.1.6 併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繫中斷。

1.1.11 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調度規程: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行為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閲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根據電廠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電廠進行統一調度(調度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廠正常運行的需要。

3.1.3 以有關部門下達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為基礎,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合理安排電廠的設備檢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運行中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勵磁系統(包括PSS)、AGC及調速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信息、與電廠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信息。

3.1.7 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電力監管機構授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電廠生產。

3.2.2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組織電廠實時生產運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峯、調頻、調壓和備用。

3.2.3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提供電廠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電廠設備運行情況及生產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一致的現場運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運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文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9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運行方式已經明確,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運行、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條件。

4.2 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3 電廠調度自動化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4 電廠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5 電廠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並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

4.6 電廠的二次系統按照《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7 電廠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在電網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4.8 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運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9 甲方與乙方運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廠接入運行的條件。

4.10 雙方針對電廠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並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電廠併網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受理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電廠(機組)首次併網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電廠(機組)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及時答覆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並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電廠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電廠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電廠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繫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運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繫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並與電力調度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

5.4.4 甲方應在電廠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併網啟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機組併網後_________日內提交),包括:

(1)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包括調速器、勵磁系統)、主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

(2)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髮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説明書,電力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

(3)與甲方有關的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技術説明書、技術參數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電廠遠動信息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電廠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電廠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4)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範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

(5)機組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設計、實測參數)、低勵限制、失磁、失步保護及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説明書和圖紙。

(6)其他與電網運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

(7)現場運行規程。

(8)電氣一次接線圖。

(9)機組開、停機曲線圖和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機組AGC、AVC、一次調頻有關參數和資料。

(10)廠用電保證措施。

(11)機組調試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啟動調試方案。

(12)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13)運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第6章 調試期的併網調度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可進行電廠併網運行調試。

6.1.1 電廠調試運行機組應視為併網運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運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運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調度。

6.1.2 電廠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併網調試方案,並按調試進度逐項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電廠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調試。

6.2.1 將併網調試電廠納入正式調度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調度管理。

6.2.2 根據電廠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電廠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電廠。

6.2.3 根據機組調試進度及電網運行情況,經與電廠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力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持。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

第7章 調度運行

7.1 電廠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7.1.1 電廠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電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並説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7.1.2 屬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範圍內的設備,電廠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

7.1.3 屬電力調度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設備,電廠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電廠現場運行規程進行操作。

7.2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電廠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運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____分鐘(min)通知電廠值班人員。

7.3 電廠運行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電廠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後,提前_________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者,電力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條件的機組調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則,兼顧電網結構和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安全、優質、經濟地安排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備用。

7.4.1 調峯: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峯幅度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雙方商定為。

7.4.2 調頻:經雙方商定,電廠(機組)為第調頻電廠(機組)或非調頻電廠(機組),應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要求參與電力系統調頻。電廠AGC安裝與投運應依據國家現行的關於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的政策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廠號機組應安裝AGC,其整定參數及機組出力響應速度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機組特性、試驗結果和相關要求統一設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機組AGC的投入與退出應按照調度指令執行。

7.4.3 調壓: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運行,保證電廠母線電壓運行在規定的範圍內。如果電廠失去電壓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4.4 備用:如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應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轉備用容量。當旋轉備用容量不能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5 甲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廠正常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6 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運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力調度機構,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7 電力調度機構應商併網電廠定期組織網廠聯席會議,邀請乙方參加,分析電網運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説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參加網廠聯席會議,通報電廠的運行情況及有關電廠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電廠運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電廠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購售電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電廠完成發電量的進度和電網近期的負荷情況,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其編制的下一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發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電廠提供的數據(電廠須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發電機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變化情況,並報告影響其發電設備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機組AGC的投入狀況),電力調度機構編制電廠次日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將次日計劃曲線下達給電廠。

8.5 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值班調度員臨時修改的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節機組的有功出力,安排電廠生產運行。

第9章 設備檢修

9.1 併網運行電廠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調度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力調度機構將電廠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電廠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電廠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9.2 如果電廠需要在系統負荷低谷時段(__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__時)消除缺陷,應在當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並及時修改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

9.3 檢修申請與批覆

電廠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1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

9.3.2 檢修申請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檢修內容、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電廠,並説明電廠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電廠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___日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電廠檢修計劃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確實無法安排的,電廠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力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電廠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於電力系統運行需要,電廠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電廠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電廠。如果機組必須超期運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電廠送出能力,應儘可能與電廠設備檢修(或停機備用)相配合。

9.6 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範圍內電網、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9.7 設備檢修完成後,電廠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運行。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運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廠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廠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電廠。

(5)指導和協助電廠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電廠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廠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和運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徵得電力調度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狀態改變,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運行狀態。

(5)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力調度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調度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電廠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電力調度機構。

10.3 雙方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

10.3.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

10.3.2 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後按規定程序投入運行。

10.4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運行率≥_________%。

(2)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0.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為電廠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電廠調度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電廠運行設備實時信息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5)裝有AG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發電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G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GC系統。裝有AV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電壓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V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VC系統。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___。

(3)機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機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2章 調度通信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通信線路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3)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2)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信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電廠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

12.6 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通信電路運行率≥_________%。

(2)設備運行率≥___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廠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程規和電廠現場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13.2 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範圍內的設備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20__)、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運行特點及電廠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並對電廠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採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運行,包括調整電廠發電出力、發佈開停機指令、對電廠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電廠或其任何機組解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或已經得到補救後,將電廠或機組恢復併網運行。

13.3.3 電力調度機構應在事後向乙方説明電廠或機組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事故一方或雙方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的結論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責任方及其承擔的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責任方應按照調查結論承擔責任,並及時落實反事故措施。

13.4.1 對於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於發生的電廠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於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並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佈。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説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9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第5.4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機組)超出其運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峯、調頻、調壓,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電網一、二次設備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可歸咎於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通信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併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運行有關的電廠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或備用。

(7)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9)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電廠調度通信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電廠(機組)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後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電廠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機併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電廠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電廠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_________。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為確認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6.2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 協議附件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

附件二:電廠技術參數

附件三:電廠設備調度範圍劃分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協議目的協商確定。

20.3 協議全部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合同和協議。

20.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文件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被確認已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所有通知應發往本協議提供的下列地址。當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應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20.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方式聲明放棄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後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20.6 繼續有效

本協議中有關仲裁和保密的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20.7 協議文本

本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送電力監管委員會/局備案貳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略)

附件二:電廠技術參數(略)

附件三:電廠設備調度範圍劃分(略)

2023電力合同 篇3

為了電網安全、經濟、合理運行及調度指令的暢通,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_電業局調度所(以下稱乙方)雙方協商,特簽訂本電力調度協議。

一、調度管理

1.正新110kv送變電設備併網投入運行後是_________電網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運行調度方面受_________電業局調度所(簡稱地調)值班調度員領導,實行統一調度管理。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國務院頒發《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省電力局、_________電業局頒發的調度規程及其有關規定處理日常調度業務。

2.110kv正新ⅰⅱ回線路(包括1033、1043刀閘),110kv正新變電站的103、104單元、110kvⅰⅱ段母線及其連接母線附屬設備、100間隔屬於_________電業局地調管轄設備。正新變的#1、#2主變壓器單元(包括1011、1021、901、902間隔)屬_________電業局地調許可設備(#1、#2主變投切或並列運行,900開關合環運行)。

3.屬於_________電業局地調管轄設備只有得到地調值班調度員的命令後現場值班人員才能進行改變設備狀態(除對人身或設備安全有威脅時,否則不得自行操作)。屬於_________電業局地調許可設備許可權在地調。

4.計劃停電由乙方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甲方(臨時性停電除外)。

二、運行方式管理

110 kv正新變電站正常供電方式主電源規定由正新ⅰ迴帶#1、#2主變分列運行,正新ⅱ回為備用電源(冷備用)。

1)_________公司的日供電量和日最高供電負荷應嚴格按照市經委和市三電辦下達計劃指標運行,生產線正式投產前並要求裝設無線電力負荷控制器,以便地調監測和應急情況部分限電。

2)_________公司日供電負荷如有較大變化時,應於變化前一天的8:00前由變電站值班人員通知地調值班調度員,以便修改電網負荷預計曲線。有計劃性的大量增荷應由公司計劃主管部門書面向調度所及市三電辦申報。

三、繼電保護管理

1.正新變電站的繼電保護計算調試,定值下達由_________公司負責,其最後整定結果應一式二份報送_________電業局生技部繼保專職人員審定,調度所備查。

2.繼電保護裝置的投切權限按管轄範圍的劃定進行投切管理。

四、通訊管理

1.正新變電站至_________電業局調度所調度通信電路走向如下:

(略)

2.使用路由安排

1)開通主備用二路遠動信號傳輸電路;

2)開通兩個調度電話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

3)維護範圍

從正新變的調度電話、遠動信號控制電纜終端至_________電業局調度所的調度電話、遠動終端設備。

4)甲方委託乙方對上述維護範圍的電路進行維護。

乙方應按照電力通信設施維護要求對上述電路進行維護,確保電路正常運行(自然災害除外)。

五、其他有關事項

1.本協議對_________電業局調度所和_________公司具有同等效力,在執行中任何一方都不得違背協議。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共十六份,甲、乙雙方各執八份。

3.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