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國《民事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第58第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由此可見這兩部法律的規定是基本相同的。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那麼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怎麼進行處理以及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什麼性質的法律責任呢?筆者認為,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有關論述詳見筆者所著“略論締約過失責任”一文。“法律圖書館”網站中的“論文收藏”欄目)。根據我國《民事通則》第61條及《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類型主要有:1、返還財產(包含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的折價補償這一特殊方式);2、賠償損失;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特別是第三種責任有時會超出民事責任的範疇,有可能會讓行為人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另外,根據《民事通則》第60條、《合同法》條56條、第57條的規定,當合同部分無效而並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且當合同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後,不會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由於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別的、強制性的規定,應當予以足夠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