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精選3篇)

某某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篇1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某某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精選3篇)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上簽名,對指控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的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該《認罪認罰具結書》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方為有效。

三、《認罪認罰具結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法律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四、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情形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就從寬處罰的具體幅度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定罪準確的,一般應予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影響公正審判的除外。

六、《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應書面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並説明理由,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書面撤回申請,但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和認罪表述提出異議的,視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簽署過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能作為本人認罪認罰的依據,但仍可能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由人民法院結合其他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認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反悔並申請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經人民檢察院同意,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檢察院應基於新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九、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本人已閲讀並完全理解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並由本人簽署後附卷留存。

簽名:     

年  月  日

某某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篇2

____縣公安局:

你局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 )___公捕字第___號提請批准逮捕書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經本院審查認為,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請依法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3日內通知本院。

某某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篇3

檢  撤[   ]  號

犯罪嫌疑人____ (姓名) 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犯罪嫌疑人 ____ (姓名)涉嫌____ (罪名)一案,系_____ (案件來源),本院於___ 年__ 月___ 日立案偵查_____ (採取強制措施情況)。

現查明:犯罪嫌疑人___ (姓名)____ (簡要敍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損害後果及不作有罪認定的理由)。

____________ (撤案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沒有犯罪事實的,或者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和不是犯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等)。根據……(具體法律依據)不構成犯罪(或者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現決定撤銷此案。

_____  年   月   日

檢察長:__________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