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煙合資合同(通用3篇)

捲煙合資合同 篇1

雷諾士煙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司

捲煙合資合同(通用3篇)

廈門卷*廠 廈門經濟特區聯合發展*限公司

成立「華美捲煙有*公司」合資合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修訂)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再修訂)

目錄

第一條 定義 2

第二條 合營公司的結構和成立 4

第三條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6

第四條 合資經營範圍 8

第五條 產品的銷售 9

第六條 合營雙方的責任 10

第七條 由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履行 13

第八條 諮詢服務 13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管理 14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總經理和職員 16

第十一條 技術轉讓 18

第十二條 商標 19

第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設備和原料供應及購買國產部件 20

第十四條 財務事宜 21

第十五條 合營期 23

第十六條 仲裁 26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27

第十八條 保密 28

第十九條 税務 28

第二十條 勞動管理 29

第二十一條 工會 30

第二十二條 各種規定 31

附件

附件一 技術轉讓合同

附件二 商標許可證合同

附件三 廈門方面投資項目

附件四 雷諾*公司投資項目

附件五 批准文件

(一)中國煙草總公司關於廈門與美國雷諾士*草公司合資建廠的報告(83)煙銷字第370號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海關總署文件(84)署税字第158號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財政部文件(84)財税字第29號一九八四年

(四)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管委會文件,廈特管(1983)205號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及

(五)廈門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信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六 技術協議

合資經營合同

本合同由根據香港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公司:雷諾士煙草國際(亞洲太平洋地區)有限*司(以下簡稱“雷諾*公司”,工商註冊證號碼為:6906775-000-12----B,營業地址為香港灣仔新鴻基中心大廈二十五樓),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成立和存在的單位:廈門卷*廠及廈門經濟特區聯合發展*限公司(以下合稱“廈門方面”),廈門方面總代表為廈門卷*廠,工商註冊號碼為:廈工商111012之三,營業地址為福建省廈門市湖濱中路,廈門經濟特區聯合發展*限公司的工商註冊號碼為工商企合字13032,營業地址為廈門經濟特區綜合大樓(以上雷諾*公司與廈門方面有時合稱為“合營雙方”)於1984年5月29日簽署並於1985年1月25日修訂,1986年3月3日再修訂和簽署:

引言

雙方自1980年以來,成功地在廈門合作生產雷諾*公司的“駱駝牌”過濾咀捲煙.這一合作為雙方之間未來的進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基於互相信任和互相諒解的精神,經過雙方代表多次商討,雙方在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支持下,同意成立合資經營 稱為華美捲煙有*公司(簡稱“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煙草專賣條例及適用於廈門經濟特區的法規,設立在廈門經濟特區,生產供出口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銷售的高級捲煙.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出於進一步擴大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技術合作的意願,同意成立該合營公司.合營公司的目的是雙方在商定的資本投資的基礎上,建立一家經濟效益好,採用現代化的先進技術和設備,效率好的合營捲煙公司,生產高質量產品,並達到良好的經濟效果.在正常經營情形下,合營雙方預期會取得每年不少於總投資額的年利潤淨額.工廠規模為年生產量億支捲煙,初期制絲的年生產能力為億支(單班計算),卷,接,包的產量為億支.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董事會同意,工廠的年生產能力可以擴大,但必須得到中國政府的批准.生產的牌子規格為毫米,軟包裝,如條件具備時,經董事會批准,合營公司也將生產毫米和硬包裝產品.合營公司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為法人.根據這一地位,合營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以及合營公司人員的活動,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令及廈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根據這些法律全面保護合營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廈門方面和雷諾*公司特此通過雙方指定代表,同意根據下列各條款和條件簽訂本合同及成立合營公司.

第一條 定義

1.1 除非本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另有規定,下列名詞應有如下的意義:

1.1.1 “合營公司”指華美捲煙有*公司,為廈門方面和雷諾*公司成立的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1.1.2 “工廠”的意義為合營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經濟特區用來生產共同牌和雷諾士牌產品的捲煙廠.

1.1.3 “共同牌”的意義為合營公司開發的在工廠製造的除雷諾士牌號以外的牌子的捲煙,這些牌子的商標將以合營公司的名義註冊.

1.1.4 “雷諾士牌”的意義為在該工廠生產的使用雷諾*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擁有的商標牌子的捲煙.雷諾*公司將根據商標許可證合同提供予合營公司,該商標許可證合同之內容需經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批准並由合營公司與雷諾*公司簽訂.

1.1.5 “中國”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1.1.6 “技術和訣竅”的意義為雷諾*公司對合營公司以書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營公司用來生產共同牌和雷諾士牌產品的雷諾*公司先進工藝,配方,技術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術工藝”.

1.1.7 “技術協助”的意義為合營公司要求雷諾*公司,廈門方面或第三方根據諮詢協議提供的技術性質的協助.

1.1.8 “技術工藝”的意義是指雷諾*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擁有專利權的技術工藝,但不包括1.1.6款的“技術和訣竅”.

1.1.9 “可行性研究”的意義為廈門方面和雷諾*公司編寫及共同批准關於合營公司經濟技術和實際可行性的書面分析報告.

1.1.10 “合營企業法”的意義為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79年7月1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根據它頒佈的各項現行規章,包括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1.1.11 “公司經營程序”的意義為廈門方面和雷諾*公司同意作為合營公司經營程序的各項方針,概念和程序.

1.1.12 “不可抗力”的意義為合營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預見或者即使預見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簽署日期後發生的,妨礙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義務的一切事件.此類事件應包括但不限於洪水,旱災,颱風,地震,自然災害,戰爭等.

捲煙合資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雙方入股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乙方各入股百分之五十股份資金合開一間小吃店。

2.20__年3月、4月,甲方的妻子以服務員的身份領取工資1000元,剩餘所得盈利中,甲方得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得百分之三十五。在5月及以後,甲方和乙方按甲方百分之七十,乙方百分之三十進行利潤分配,甲方及其妻子不領取工資。

3.因小吃店發展需要,如果要招兼職人員,則工資支出算作成本,甲乙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如果後期發展需要,需要再行融資,也是各出百分之五十。

4.在小吃店經營期間,無論哪方退股,只能退回自己股份百分之七十資金,如一次性轉讓時,甲方應得百分之六十五股份資金,乙方得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資金。

5、收入由甲方保管,每月結算一次,同時分紅利。

以上條約經過雙方同意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捲煙合資合同 篇3

姓名__,性別_,年齡__,住址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

《合夥協議範本》正文開始>> 姓名__,性別_,年齡__,住址___。

(其它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姓名)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元。

(其它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hetong/、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它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蓋章)

(略)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