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用氣合同 篇1
供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蓋章):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計劃用氣和安全用氣,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典》、《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法規和國家有關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執行。
一、供氣地點
供氣壓力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時間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氣類型與配套費
1.供氣人供給用氣人______________類型的燃氣。
2.用氣人應向供氣人交納供氣配套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施工
供氣管道、設施的施工由供氣人承擔,供氣人必須僱傭有燃氣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燃氣工程的建設、安裝,保證施工質量。用氣人自行購置、安裝的燃氣設施必須經過供氣人的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施工費用由供氣人承擔。
四、增裝與變更用氣
用氣人需增裝用氣設施,擴大用氣量,必須向供氣人提出申請,由供氣人審查以後,根據國家計劃及安全用氣的原則,結合供氣能力,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如同意,用氣人須交納相應的配套費,供氣人才予施工、供氣。
用氣人如需變更用氣的時間、壓力、氣量、燃氣類型,須事先通知供氣人。用氣人如需變更用氣地點,按新裝用氣辦理手續。
五、維修與服務
供氣人應建立維修維護制度,及時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保證正常供氣。
供氣人應當公告維修電話,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接到維修電話,必須立即行動。
六、安全供用氣
1.供氣人應當建立安全檢查、事故搶修等制度,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
供氣人應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或接到燃氣設施事故報告時,應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供氣人應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氣人進行安全用氣的指導。
2.用氣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用氣人使用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經供氣人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用氣人發現燃氣泄漏等燃氣事故,必須立即向供氣人報告。用氣人必須遵守供氣人制訂的安全用氣規則。
七、收費
用氣人應按每立方米燃氣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向供氣人交納氣費。
交費日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費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收行地址)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違約責任
1.供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供氣壓力、時間、供氣量供氣,除應糾正錯誤,按合同規定供氣外,還應賠償給用氣人造成的損失。
由於供氣人的過錯,造成用氣人燃氣事故的,應賠償給用氣人造成的損失。
2.用氣人不按時交納氣費,供氣人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氣人收取應交燃氣費的0.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供氣人有權中止供氣。
用氣人違反合同規定,不安全使用燃氣,供氣人可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中止供氣。用氣人擅自向他人轉供氣的,供氣人有權制止,並可處用氣人擅自供氣量氣費_______倍罰款。
用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氣時間、用氣量用氣,造成供氣人設施損壞及其他事故的,應賠償損失。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氣人和用氣人各執一份,燃氣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供氣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用氣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供用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供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氣方與用氣方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方燃氣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為_________;用氣貯氣設備所在地的地址為_________;燃氣供應站的地址為_________。
(二)用氣種類為_________。
(三)用氣性質為_________。
(四)用氣數量
1.用氣量:_________立方米/年(噸/年);_________立方米/月(噸/月);_________立方米/日(噸/日)。
2.用氣調峯的約定:_________。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1.供氣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瓶組供氣方式;瓶裝供氣方式;或者_________設施,向用氣方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自_________時起至_________時止;或者_________。
(二)供氣質量
1.供氣方所供燃氣氣質應當執行天然氣Sy7514;人工煤氣GB13612;液化氣GBlll74標準。
2.根據用氣方用氣性質,雙方約定執行下述質量指標:_________。
3.供氣方保證在_________前氣壓大於等於_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條 用氣的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供氣方根據用氣方的用氣性質和種類,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門)批准的燃氣價格:天然氣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氣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氣_________元/噸(元/立方米)收取燃氣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燃氣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用燃氣的計量,氣費結算方式
1.供用燃氣的計量器具為:_________燃氣計量表;_________IC卡燃氣計量;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供用燃氣的計量:供需雙方以管道燃氣計量器具的讀數為依據結算;瓶裝燃氣以供氣方供應站檢斤計量為依據結算;或者以_________為依據結算。
3.結算方式:用氣方於每月_________日前採取:通過銀行方式交費;到供氣方供應站交費;採取_________方式交費;供氣方到用氣場所收費。
第四條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_________。
(二)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託供氣方維護管理。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一)供氣方權利義務
1.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方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2.監督用氣方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燃氣,有權制止用氣方超量、超使用範圍用氣。
3.用氣方逾期不交燃氣費,供氣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氣方收取滯納金。
4.用氣方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
5.供氣方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方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72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氣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供氣方應及時搶修,並在2小時內通知用氣方。
6.所供燃氣達到國家和_________市規定的氣體質量和壓力標準。
7.按照國家和_________市規定的計量和氣價標準計量收費。
8.正常情況下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鋼瓶每四年檢修一次,再後一次檢驗是三年,若遇特殊情況鋼瓶在檢驗期未到或爛得厲害進行強制報廢或檢驗。
9.及時做好壓力錶及管道保養與維修。
10.供氣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的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配備專職人員進行巡迴檢查。
11.制訂、執行燃氣設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報修、報檢制度,對用氣方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氣方應當按時交納氣費。逾期不交的,供氣方可以從逾期之日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氣方收取應交燃氣費的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對其供氣。
(二)用氣方權利義務
1.監督供氣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氣方提供燃氣。
2.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3.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方提供(有償、無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
4.按照合同約定交燃氣費。
5.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使用範圍使用燃氣。
6.未經供氣方許可,不得添裝、改裝燃氣管道,不得更動、損害供氣方的供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供氣計量裝置。
7.不得在户內放氣,不得自己維修灶具及氣瓶。
8.嚴禁將液化氣殘液倒在羣眾密集的地方,以確保人身安全。
9.用氣方未經供氣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10.用氣方應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11.用氣方不得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12.用氣方不得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
13.用氣方不得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
14.用氣方不得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
15.用氣方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供氣方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16.用氣方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向供氣方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17.用氣方不得在卧室內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
18.用氣方不得在安裝燃氣器具的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氣方不得在安裝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的專用房內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供氣,應當向用氣方支付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由於供氣方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氣壓降低。質量事故,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1.用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燃氣,應當向供氣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用氣方未按期交燃氣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
3.用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用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供氣方:
1.供氣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氣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供氣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供氣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供氣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用氣方:
1.用氣方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氣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用氣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用氣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用氣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供需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供用氣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氣方:
用氣方:
供氣方:
用氣方:
為了明確供氣方和用氣方在天然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天然氣交付點及碰口費
本合同交付點為
第二條 天然氣交付方式
供氣方將通過管道輸送在交付點將天然氣的所有權轉移給用氣方。
第三條 用氣種類和性質
本合同供給用氣方的氣體為天然氣,用氣性質為 工業 用氣。
第四條 供氣質量
供氣方按本合同交付給用氣方的天然氣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820-1999《天然氣》中所規定的二類天然氣。
第五條 天然氣銷售價格
供氣方根據用氣方的用氣性質,銷售給用氣方的天然氣價格為:
1、燃氣價格為_____元/立方米。
2、本合同以月為一個結算週期,實行先款後氣;用氣方應在每月 5 日前結清上月預付完本月氣款。
3、如用氣方預付氣款用完之時,用氣方拒不補足預付款,供氣方有權停止供氣,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4、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政府和上游氣價調整時,供氣方的銷售價格隨之聯動調整,按有關調整文件規定執行,時間以政府或上游的正式行文為準。
5、由於其他原因(包括中石油供氣單位順價)造成供氣成本增加,供氣方有權依據法定程序調整供氣價格。
6、遇燃氣銷售價格調整時,供氣方應告知用氣方調價時間和價格,分別結算調價前後的燃氣費。
第六條 天然氣的結算
1、本合同以月為一個結算週期,實行先款後氣;用氣方應在每月5 日前預付完本月氣款。
2、如用氣方預付氣款用完之時,用氣方拒不補足預付款,供氣方有權停止供氣,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3、最小月用氣量:當月合同量×97%
4、最低支付:如果用氣方在某個供氣月內未能提取本合同規定的最小月氣量,則用氣方必須支付最小月氣量與該供氣月買方實際提取氣量差值部分的價款,該部分天然氣按照該供氣月本合同約定綜合價格的30%計價。
第七條 天然氣的計量
1、按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氣在交付點按體積(標準立方米)計量。
2、天然氣的計量器具為用氣方提供合格的燃氣流量計,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驗、認定。供氣方負責管理,用氣方監護。
3、用氣方需在本年3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本年度4月1日至明年3月30日的用氣量計劃、維修計劃和供氣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附件一:年度用氣計劃表)
4、 用氣方如需在銷售計劃基礎上擴大用氣規模,應首先向供氣方書面提出,經同意後再實施,否則供氣方不承擔任何相應增加供氣的責任和義務。在本合同期內,若用氣方提前用完申購氣量且未向供氣方發出繼續購氣要約或未與供氣方達成一致供氣方有權減少或停止向用氣方供氣。
5、天然氣的計量以用氣方提供的計量器具讀數為依據進行結算。
6、天然氣日常計量交接單由雙方指定負責人共同簽字蓋章。如果用氣方認為計量交接單有誤,應在簽署計量交接單的同時將該異議填注在計量交接單上,但這並不能免除用氣方依據供氣方開具的發票付款的義務。該異議將通過雙方協商解決處理,並根據處理結果調整結算氣量和氣款,用氣方如果拒絕在計量交接單上簽字,將構成對本合同的違約。
7、當用氣方對天然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時,應及時通知供氣方,雙方委託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天然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供氣方承擔。只對當天的用氣量根據檢驗結果進行調整。
8、若因燃氣計量表自身原因導致計量不準,按以下 ① 方式計算用氣量:
①計量不準前,正常計量情況下一個月或是合理期限內的日平均用氣量乘以計量不準的天數;
②恢復準確計量後一個月或是合理期限內的日平均用氣量乘以計量不準的天數。
③計量存在爭議時,用氣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支付氣費,應先結清氣費再根據檢查結果進行多退少補。
第八條 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1、供、用氣設施由用氣方全資嚴格按相關規定建設,產權分界點是: (即供、用氣雙方的交付點)。
2、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氣用氣器具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或委託供氣方代為維護管理(另行簽訂委託管理協議)。
3、產權分界點後工程建設、運行維護、安全管理、物資設備由用氣方自行全權負責。
第九條 供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1、除上游氣源停氣、氣壓降低,不可抗力、特殊約定或供方管路搶修及搶險等因素外供方負責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向用氣方連續供氣。
2、供氣方在能滿足自身供氣的情況下,向用氣方保供天然氣,如供氣方自身不能滿足自身供氣的情況下,供氣方有權減、停用氣方氣量。
3、依照法律、法規和燃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備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方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4、監督用氣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天然氣,有權制止用氣方超使用範圍用氣,嚴重者可中斷供氣。
5、用氣方用氣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或者用氣方逾期不支付天然氣費達10日的,供氣方有權停止供氣並解除合同。
6、供氣方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臨時維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方違約用氣等原因,需要減供或中斷供氣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氣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供氣方應及時通知用氣方。
7、用氣方必須如實上報實際用氣户數,如發現隱藏户數的情況,供氣方有權作停氣處理,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由用氣方承擔。
第十條 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合同約定用氣方交付天然氣。
2、用氣方需協助供氣方落實上游履行本合同所增加的居民用氣計劃和結算居民結構氣比例事宜。如上游不增加居民結構氣則調整價格並彌補供氣差價。
3、按照合同約定的性質使用天然氣,用氣方需要改變用氣性質或擴大用氣範圍,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供氣方提出申請。(不能私自為任何一家工業用户供氣,如有需要供氣,必須與本合同供氣方達成協議後方可實施)。
4、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天然氣氣款。
5、用氣方應嚴格遵守各種安全用氣法律法規和標準,設置用氣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用氣、設備設施檢修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6、承擔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7、用氣方應提供符合安全保證的施工作業、抄表、安全檢查、維護的條件和環境。
8、有義務協助和配合供氣方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接受供氣方對使用範圍的檢查監督。
9、未經供氣方書面許可,不得添裝、改裝燃氣管道,不得更改變動、損害供氣方的供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燃氣計量表,否則視為盜用燃氣,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第(3)項之規定處理。
10、有義務保護燃氣設施,發現安全隱患、漏氣爆管、違規作業、私拉亂接、違章用氣、認為破壞燃氣設施等緊急情況,用氣方應立即報告供氣方或者政府相關部門。
11、用氣方在生產運行時應做好各類用氣性質的生產用氣記錄,以備供氣方查閲。
12、用氣方當遇到因供氣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氣或因政府部門的指令和上游供氣情況的變化,採取減壓、減供、限氣或停氣等措施時,用氣方因做好相關應急措施及保供措施,供氣方無義務為其進行保供。
第十一條 安全用氣
1、用氣方應對用氣人進行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和規定宣傳,並提供諮詢服務。
2、用氣方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及給供氣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氣方承擔:
(1)未經供氣人批准,用氣人擅自安裝、拆除、拆修、改裝、遷移燃氣設施和器具,改變燃氣用途,擅自更換,變動供氣方的計量裝置及鉛封等;
(2)在裝有燃氣設施的房間住人,使用、存放火源或易燃、易爆及有腐蝕性物品;
(3)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避雷設施的接地導體;
(4)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5)掩蓋、包裹燃氣管道、燃氣設施;
(6)在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範圍內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或其它構築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重物,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或放置易燃易爆品,進行焊接、烘烤、爆破作業及其它損害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
(7)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誌;
(8)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3、用氣方進行有可能影響或者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業時,應當事先通知供氣方,供氣方派人到現場進行監護。在施工作業中損壞燃氣設施的,必須立即通知供氣方,對給供氣方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
4、為了保證用氣方平穩安全用氣,在供氣過程中當供氣方或用氣方發現計量器具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拆卸返廠維修或清洗時,用氣方應積極配合。計量器具返廠維修或清洗後,由計量器具廠家提供維修清洗證明。當用氣方對維修或清洗後計量器具的精度有異議時可提出對該計量器具送有資質的計量監督機構進行檢定。經檢定,如計量器具的精度在國家規定範圍內,則檢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如計量器具的精度不在國家規定範圍之內,則檢定費用由供氣方承擔。計量器具返廠維修或清洗產生的費用,根據計量器具故障產生原因,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在檢、維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天然氣氣款的,除補交氣款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應付未付部分的5‰每天收取。
(2)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義務,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用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氣方違法違規使用燃氣(含盜用燃氣)導致供氣方氣量損失的,應向供氣方賠償損失,計算損失額按管道口徑最大流量計算,計費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日24小時連續用氣計算;且供氣方可以採取中斷供氣直至用氣方糾正自己的行為為止。對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應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用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燃氣,給供氣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用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應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供氣方在維修、安檢、抄表等過程中如發現用氣方燃氣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氣方應積極配合隱患整改。如為應由用氣方自行整改的,用氣方應在接收到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後10日內自行整改,如果用氣方不配合或拒絕自行整改的,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氣方自行承擔責任;為保證安全,乙方有權隨時限氣或中斷供氣。
第十三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任何一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則本合同期限自動等期順延,順延次數不限。
第十四條 合同條款的保密
本合同或根據本合同訂立的協議的任何條款,供、用氣雙方均有對該等條款保密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雙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披露,對確需披露的信息,應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1、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雙方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履行沒有意義。
(3)發生嚴重影響供氣方或用氣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況,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本合同的任何變更、終止或期滿不應影響一方在該變更、終止或期滿之前所發生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雙方均可向供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超出當事一方控制造成或引起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任何事件或情況,而該任何事件或情況是上述當事一方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災、洪水、颱風、地震自然災害和戰爭等;還包括導致一方不能合法履行義務的政府法令,對一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機構的限制、制止,或其他指令和法律修改,許可證的取消和撤回,以及批准的改變,取消或廢除。但是由於一方的行為或疏忽而導致的法律、批准、同意或許可證的改變、取消和廢除,不應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事前書面同意,均無權轉讓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
供氣方: 用氣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簽約時間: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