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單位高空作業協議(精選3篇)

外來單位高空作業協議 篇1

甲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外來單位高空作業協議(精選3篇)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明確雙方責任,確保安全生產和雙方利益,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就乙方承攬甲方安排給的 工程簽訂本安全文明施工協議。

第一條: 雙方履行的安全職責

(一) 甲方安全職責

1、審查乙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書》、乙方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數量與有效證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工作條件和安全作業場所。

3、有監督檢查乙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權利。甲方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定期的對乙方作業現場及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程的事情,有權予以糾正,並按本協議的處理標準進行處罰,對危機甲方安全與利益的施工作業有權停止。

4、乙方發生工傷事故時,甲方積極協助搶救,並提供其它便利條件。

(二) 乙方安全職責

1、施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下列手續:

(1) 持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書》、乙方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特殊工種操作證、施工人員名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工程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按照工程管理部門確定的繳納標準足額繳納( 元人民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證金辦理相關手續。

(2) 按施工人員名單,組織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考試,並將安全教育培訓及考試的相關資料報甲方存檔。必須在施工現場指定一名戴有安全標記的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安全施工操作規程:

(1) 施工前準備階段的安全技術措施:

① 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應有針對性強而又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

② 應檢查周圍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安全的隱患必須排除,否則不能進行施工作業。

③ 認真搞好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④ 施工方法的選用、施工進度的安排,機器設備的選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應遵守“三不傷害”原則,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2) 正確使用安全勞保用品;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扣好帽帶。

(3) 非電氣操作人員均不準亂動電氣設備。所有從事電氣安裝、維修人員,均應經過培訓合格後方準從事電工工作。電工應持證上崗。

(4) 施工現場應隨工程的進度添加安全防護欄和懸掛安全警示牌。

(5) 現場臨時電源線走線正規、標準,不得任意拉扯、吊掛,各種開關蓋必須完好,杜絕帶電體裸露。

(6) 電動工具和電動機械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使用前應檢查是否有漏電現象。機具發生事故時,應及時修理。

(7) 砂輪切割機的砂輪片必須用用增強纖維樹脂型,其安全線速度不得小於80m/s。砂輪片上必須有能遮蓋180°以上的保護罩,配用的電纜與插頭應具有加強絕緣性能,並不得任意更換;磨削作業時,應使砂輪與工件面保持15°到30°的傾斜位置;切削作業時,砂輪不得傾斜,並不得橫向擺動。操作時應慢慢吃力,切勿使其突然吃力和受衝擊力。使用磨光機工作時,必須帶絕緣手套。

(8) 用鏈條葫蘆(倒鏈)起重時,不能超出其起重能力。在任何方向使用時,拉鍊方向應與鏈輪方向相同,注意防止手拉鍊脱槽。用鏈條葫蘆吊起組裝件時,升降要平穩,如需在起吊物下作業,應將鏈條打結保險,並必須用道木或支架等將部件墊穩。

(9) 凡在離地面1.8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於高空作業。嚴禁酒後作業。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高空作業現場,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高空作業時,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應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鈎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電焊工在1.8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採取相應的安全消防措施,配備消防滅火器材;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並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0)電氣焊作業必須按公安部印發的《電、氣焊割防火安全要求》進行,焊接工人應有勞動部門頒發的通過年審的焊工證。施工人員在操作時,必須穿戴好各種勞保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絕緣手套、絕緣鞋及腳蓋等;工作服不應束在褲腰裏,腳蓋應捆在褲腳筒裏。在焊接和切割工作場所,必須有必要的防火設備,如消防栓、滅火器、砂箱以及裝滿水的水桶等。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謹防觸電,注意不被弧光和金屬飛濺傷害,預防爆炸及其它傷害事故發生。當焊接或切割工作結束後,要仔細檢查焊接場地周圍,確認沒有起火危險後,方可離開現場。

(11) 使用焊機前,應檢查焊機接線正確、電流範圍符合要求、外殼接地可靠、焊機內無異物後,方可合閘工作。調節電流時應在空載狀態下進行。焊機工作時,應嚴格按照焊機銘牌上標的數據使用焊機,不得超載使用,不允許有長時間短路;工作時,焊機鐵心不應有強烈震動,壓緊鐵心的螺絲應擰緊;工作中焊機及電流調節器的温度不應超過60℃。加強維護保養工作,保持焊機內外清潔,保證焊機和焊接軟線絕緣良好,若有破損或燒傷應立即修好。焊機電路的技術狀況及焊機各處的絕緣性能應定期交由電工進行檢查,及時排除存在的安全隱患。

(12) 氧氣、乙炔氣瓶的塗漆標示要清晰正確,不得塗改(氧氣瓶瓶體為天藍色,並標黑色“氧氣”字樣。乙炔氣瓶瓶體為白包,並標註紅色“乙炔”字樣),瓶閥、接管螺絲和減壓閥等附件完好齊全,無漏氣、滑絲、錶針鬆動等危險情況。氣瓶在貯存、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防止傾倒,嚴禁卧放使用。氣瓶應放置在通風、陰涼、無腐蝕的專用場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曬,不應接觸有電流通過的導體。氣瓶嚴禁靠近火源、熱源和電氣設備,與明火距離不少於10米。氣瓶及瓶閥周圍嚴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觸氧氣瓶。氣瓶瓶閥、管路不得漏氣,試漏時可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漏。氣瓶在搬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拋、擲、摔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不得將瓶內之殘留的液體倒出,以防揮發引起爆炸。氣瓶須定期檢驗,不得超期使用。氧氣瓶、乙炔氣瓶的檢驗週期為3年。

(13) 氣瓶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① 氧氣瓶在安裝減壓閥前,先將閥門慢慢打開吹掉接口內外的灰塵和金屬物質。開啟閥門時,操作者應站在與氣瓶成垂直方向的位置,以免氣流射傷人體。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並用時,須保持8米的安全距離;兩個氣瓶的減壓閥不能成相對狀態,以免氣流射出時衝擊另一支氣瓶的壓力錶,造成爆炸事故。夏季室外作業時,需要用隔熱物質遮蓋氣瓶,以免陽光曝曬。不準把氧氣瓶 代替壓縮空氣或把氧氣作通風使用。氧氣、乙炔瓶不得混放。卧放時必須固定,瓶頭朝向一邊。氧氣瓶應裝有防震膠圈。

② 乙炔氣瓶的瓶閥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全部打開或全部關死,否則容易造成漏氣。乙炔氣瓶的減壓閥和瓶閥的連接處必須可靠、嚴密。乙炔氣瓶必須安裝專用減壓閥和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要站在閥口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嚴禁使用銅、銀、汞等製品的工具與乙炔氣瓶接觸。

(14) 施工用電應配備完整可靠的配電箱,內裝電錶及漏電保護裝置,未安裝漏電保護措施的配電箱,禁止使用。

(15)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① 閃電、打雷、暴雨; ② 六級以上大風;③ 鋼管上雨水未乾;④ 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16) 及時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例會 ;服從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甲方的所有安全管理制度。

(17) 遵守一切國家、省、市頒佈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條例。

(三) 共同責任和義務

1、存有爭議和不可預見的問題時,雙方主動協商解決。

2、由於一方的原因造成了對方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在雙方對責任有爭議時,請市安委會仲裁。

第二條:甲方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違反本規定處理標準

一、未履行以上安全職責條款之一,發現一項視情節扣罰安全施工保證金50---200元。

二、違犯安全操作規程,發生人身傷害責任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處理外,再扣罰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1000元。

三、違犯安全操作規程,發生人身死亡責任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處理外,再扣罰全部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

四、 無視本規定釀成事故,影響臨朐恆順熱力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秩序的單位和個人,除按上級有關規定、承包合同有關規定處理外,還要扣罰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500-3000元。

五、 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甲方工程、安全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如有不聽勸阻、態度蠻橫者,出現一次處罰500元。

六、因施工作業未按規定施工,在上級部門現場檢查中,出現的各類罰款,有施工違規單位承擔,從安全保證金扣除。

七、以上所有罰款,通過甲方工程及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實施。合同到期後,施工單位憑“安全保證金收據”到甲方安全監督檢查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八、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安全員等有關人員,應及時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協調及聯繫工作,創造良好作業條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條:外來施工單位在本公司施工作業發生事故的處理規定

(一) 在本公司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由施工單位(乙方)獨立承擔行使民事責任,負責對事故統計、按時限上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二) 發生重傷及傷亡以上事故,施工單位(乙方)在負責按時限上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配合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同時抄送甲方安全部門備案。

(三) 外來施工單位在本公司施工作業中由於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及各項安全制度規定而造成的事故和自身損失,自己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四) 外來施工單位在本公司施工作業中,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員受傷或生產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幷包賠全部經濟損失。

第四條:其它事項

(一) 本協議書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在簽訂時根據具體情況補充完善,但不得違背協議書規定原則,因違反本協議規定出現事故有違反方獨立承擔責任。

(二)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 方:(項目部蓋章 ) 乙 方: ( 簽字、蓋章 )

負責人: 負責人:

電 話: 電 話:

經辦人: 經辦人:

電 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外來單位高空作業協議 篇2

工程項目:

甲方:

乙方:

一、 前言

1. 施工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高空作業安全法規、標準和規範;

2. 認真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確保高空作業安全經費的合理投入;

3. 組織定期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作為;

4. 負責員工的入場高空作業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5. 負責對施工現場使用的高空作業安全設備和臨時高空作業安全組織檢查,合格後方準使用;

6. 負責建立高空作業安全崗位責任制,對實際情況組織檢查和考評;不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7. 不使用偽劣防護設施和用品;

8. 發生高空作業安全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好現場,參加事故的調查;擬訂高空作業安全預防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 物件安全

1. 高空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可妨礙安全通道處。傳遞物件時不能拋擲。

2. 對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應隨時加以清掃乾淨。

3. 拆卸下來的物體、剩餘材料和廢料等都要及時清理和及時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 各施工作業場所內,凡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以防墜落傷人。

三、 設施安全

1.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確定用於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採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採用其他攀登設施。條 柱、樑和行車樑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説明內作出規定;

2. 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於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3. 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 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製成。梯寬不應大於50cm,支撐應採用不小於∟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並加設1~1.5m高的扶手。

4.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台。

四、 高空作業

1. 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作,儘量減少高處作業。

2. 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高處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採取防止隊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3. 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杆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杆,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峭壁、陡坡的場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須經常清理,靠外面一側須設1米高的欄杆。在欄杆內側設18釐米高的側板或土埂,以防墜物傷人。

4.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試驗荷重為225公斤,試驗後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並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5. 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 高處工作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7. 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處,不准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台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8.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9. 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10.冬季在低於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11.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12.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五、 用電安全

1. 靠近電源線路作業前,聯繫相關單位拉閘停電。確認停電後方可進行工作,並應在工作區域設置絕緣擋壁,嚴禁在高壓線下作業。

2. 所接觸到的一切電氣、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和行車軌道等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重複接地安全措施。

3. 對於非電氣人員不準其裝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如果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必須保證其絕緣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操作時應戴好絕緣手套。

六、 其它

1. 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空作業的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立即處理解決。

2. 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整改。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動和拆除。

3. 有些確因施工需要而必須拆除或移位的,都要報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後才能動手拆移,並在工作完畢後即行復原。

以上協議自簽字當日生效,長期有效。若因施工單位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身傷害均與甲方無關,如果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給甲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無條件賠償.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外來單位高空作業協議 篇3

工程項目:

甲 方:

乙 方:

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雙方責、權、利,確保服務項目能安全優質的按時完成,特簽訂如下合同:

一、 甲方指定乙方為 施工,施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殊情況(如遇不可抗力因影響,如暴風雨、雷電等),施工期順延。

二、施工地點: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責任和義務

在進場高空施工作業前對乙方負責人進行現場口頭的安全事項説明,其內容是:項目的安全規章制度及對該工程項目有關聯的安全注意事項。

為了防止誤登,在禁止或不堅固的結構區域,甲方應在這種結構的適當地點掛上警告牌。

甲方對乙方的施工設備和施工過程負有監督與檢查的責應和義務。

2、 乙方安全措施與責任

乙方負責人為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管安全施工作業。

開工前必須對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經安全教育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教育和監管所屬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該施工作業項目區域外的場所及觸摸、啟動機械、電器、控制閥等設備,否則因由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在使用吊繩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試驗荷重為225公斤,試驗後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並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高處工作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在進行高處工作時,除有關人員處,不准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台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冬季在低於零度進行露天高處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需使用甲方或與甲方相關的機械、電器等設備、設施,必須經得甲方同意,並對其安全防護措施負責和承擔安全責任。

乙方對該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以及對參與該工程作業的所的全部人員的安全負責。

乙方負責此項目施工的全部安全責任,如果在施工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的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四、甲乙雙方嚴格遵守本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的職責,搞好文明施工作業。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