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工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9電工合同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1997年版)弱電工程施工合同水電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幾個突出問題

水電工程施工合同

電工合同(4篇)

建設單位:(簡稱甲方)

地 址:

施工單位:(簡稱乙方)

地 址:

茲有 工程,經過投標、議標、決定由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為了明確工程項目及雙方責任,本着互相協作,確保施工項目順利完成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地點

第二條:工程內容

第三條:承包方式

第四條:工程價款及調整

1. 工程價款

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做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窩工損失或其他得有關損失;

(5)合同條款以外得其他增減或調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第六條:合同工期

1.雙方商定總工期為 天。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代表簽證後,工程可以順延。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 非乙方原因得氣超過4個小時以上時;停水停電停

(4) 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 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火災等)

3.由甲方責任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應支付由此給乙方造成得窩工損失及其他增加費用,相應順延工期。

4.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每超過一天罰款 元,反之每提前一天獎勵 元。但獎罰累計不超過總造價得2%。

第七條:工程質量要求:

第八條:材料設備:

第九條:工程施工前後雙方的工作和有關責任

1. 甲方:

(1)進場前 天內,甲方必須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為乙方提供施工人員生活住宿場地,並在乙方進場前辦妥本工程報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2)負責解決施工場地的用水用電熱力電訊保證乙方在施工期間的需求;

(3)按時支付工程款項;

(4)協調施工現場內各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及施工次序,保證乙方順利施工;

(5)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6)組織施工現場的隱蔽工程變更工程的驗收和簽證工作;

(7)負責本工程涉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和協調工作;

(8)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組織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進度情況;

(2)做好施工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3)負責做好材料、設備的採購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代表同意,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條:保修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及甲方在驗收證書籤之日起計算,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條款執行。本工程保修期為 個月。

第十一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1. 因政策調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緩建,是合同不宜繼續履行,雙方應簽訂工程停緩建協議。

2. 工程停緩建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購材料設備器具的保護及移交工作,並將自有機械設備,以及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離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撤出的一切費用,同時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 已訂貨的材料設備器具等款項,由甲方承擔,應退貨的由訂貨方負責退貨,不能退貨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它

1. 如甲方要求變更工程內容,改變安裝範圍及條件,應徵得乙方的同意,並辦理書面簽證(為合同附件)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實際工程量結算,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設計和施工。

2. 工程款項必須匯入合同指定的乙方銀行帳號,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負責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籤、蓋章後生效,至辦完工程驗收交接和竣工結算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籤: 乙方籤:

年 月 日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1997年版)2019電工合同(2) | 返回目錄

目錄

説明

建設監理合同書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

附件B: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及人員計劃

附件F:監理規劃

説明

本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書,第二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第三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四部分為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合同雙方應按示範文本統一格式編制建設監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項目法人(業主)與監理方協商一致後簽署。第二部分合同標準條件是按照《水電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保證合同雙方合法權益、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編制。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件是針對每個工程特定的條件要求和實施的環境,由合同雙方為補充和具體説明標準條件協商一致後填寫。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個附件組成,以進一步具體明確服務範圍與內容、工作濃度、提供人員設備設施、監理費用與支付等監理的主要問題。

專用條件及附件應詳明、具體、便於實施,其廣度和深度由立約雙方協商一致後在合同中明確。

本合同示範文本適用於國內水電工程項目建設監理。

建設監理合同書(合同編號:)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過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對業主(以下簡稱“甲方”)和第三方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服務和管理,使甲方在承發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造價,獲得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項目。同時,甲方接受乙方通過高效的服務獲得合理報酬的要求。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建設監理範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建設監理合同書;

2.2建設監理實施過程中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規定有效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2.3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建設監理投標書;

2.7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籤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郵編:郵編:

傳真:傳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本合同籤於年月日,簽約地點: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通知與聯繫

第四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籤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本合同條款是對監理合同標準條款中相關條款的明確補充、修改或增加。當專用條款與標準條款發生牴觸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標準條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補的條款繼續有效。

第二條規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方有關法規:

第四條項目法人(業主)常駐代表:

(1)姓名:

(2)職務:

(3)聯繫地址:

(4)聯繫電話:

第九條主要監理人員:

第十七條業主的資料提供及管理要求:

(1)常規提供的資料目錄及份數;

(2)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業主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的要求決策的文件的回覆期限:

(1)一般文件天;

(2)緊急事項報告文件天。

第二十二條由業主提供的職員和服務人員:

(1)名單表;

(2)費用支付標準及辦法。

第二十三條(11)處置權的金額數及其範圍:

第四十條國家法律、法規變化時,監理合同的調整與變更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付監理單位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應付業主違約金比例:

第四十七條合理化建議獎勵:

(1)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2)獎勵計算費率;

(3)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八條合同爭端的調解與仲裁機構:

(1)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

(2)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

其他合同專用條件條款。

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附件附件A監理工程項目簡述:(略)

附件B監理服務的範圍與內容

B-1監理服務範圍:

B-2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採用,由業主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B-2-1設計方面

(1)協助業主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2)管理業主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檢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説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業主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工程承建單位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繫,重大問題向業主報告;

(6)組織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業主會同設計單位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承建單位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並督促設計單位儘快給予答覆;

(9)代表業主審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承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B-2-2採購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採購招標與發包工作;

(2)管理採購合同,並對採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並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業主對進場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B-2-3施工方面

(1)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發包和簽訂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進行審查批准;

(3)督促業主按工程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承建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並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後簽發合同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建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計劃、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範等,答覆工程承建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協助業主編制工程控制性進度計劃,提出工程控制性進度目標,並以此審查批准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承建單位採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由於種種原因以致使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業主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並在通過業主批准後完成其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建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規範與質量檢驗標準,對施工前準備工作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序與資源投入進行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對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簽證和施工質量的評價;

(8)工程造價控制:協助業主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承建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承建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並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並提出處理意見。依據業主授權處理合同與工程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範圍內工程建設各方協調工作,編髮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業主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工程承建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監理合同附件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對工程資料及檔案按期進行整編和管理,並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監理服務期結束後移交業主;

(13)其他相關工作。

B-2-4諮詢方面

(1)受業主委託和業主聘請的諮詢專家對應工作;

(2)根據諮詢合同規定,向諮詢專家提供工程資料與文件;

(3)接收並分析研究諮詢專家建議和備忘錄,選擇合理的內容,並作出書面報告。

B-3監理機構應向業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定期信息文件

根據監理工程項目、範圍及內容,隨工程施工進展向業主報送監理月報,其主要內容為:

(1)施工質量情況;

(2)工程進展情況;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及勞動力動態;

(4)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情況;

(5)工程支付情況;

(6)監理工作情況;

(7)其他。

B-3-2根據監理工程進展情況的不定期報告

(1)關於工程優化設計或變更或施工進展的建議;

(2)資金、資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議;

(3)工程進展預測分析報告;

(4)業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報告。

B-3-3監理過程文件

(1)施工措施計劃批覆文件;

(2)施工進度調整批覆文件;

(3)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4)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B-3-4文件報送份數

附件C提供設備與設施

C-1業主提供的房屋、設施、設備與物品及提供時間。

C-2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物品及進場時間。

C-3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與運行費用。

附件D監理費用與支付

D-1監理費用組成與計算方法

D-2監理費用的調整與調差

(調整與調差通常按年度進行,應註明具體的公式或計算方法)。

D-3監理費用的支付

附件E監理機構與人員計劃

E-1監理機構與崗位責任

E-2主要監理人員名單表

E-3業主提供人員名單表

附件F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針對監理項目的監理目標、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監理單位編寫。在監理投標時,以監理大綱的形式,作為監理投標書內容之一送交業主,中標後,在監理大綱基礎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成監理規劃送業主,列入本附件。

弱電工程施工合同2019電工合同(3) | 返回目錄

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利益,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甲方與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自願以及完全清楚並理解本合同條款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於 年 月 日在 簽署本合同。

鑑於:

1.甲方委託乙方負責 工作。

2.乙方承諾按照甲方的要求,依據甲乙雙方確認的合同價格,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的完成上述工作,圖紙範圍內如有錯項、漏項,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及簽訂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研究並考慮到現行的有關規定和行業等現狀、 (總承包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全部施工圖紙、技術説明、承包範圍、工地周邊環境、交通道路、現場條件、包裝運輸及二次搬運、人員、材料、機械、安全施工、冬(雨)季施工、夜間及節假日施工、外地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建築垃圾自行清理、施工期間的氣候影響、甲方對工期和質量的要求、設計及工程變更、成品和半成品的保護、檢驗、調試、驗收、樣品、工程管理、工程保險、所有税費的規定和繳納等因素。

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範圍:

1.4.本工程採用總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檢驗、包維護、包風險、包驗收合格、包質保期維修。

1.5.本工程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分包,乙方若擬對部分工程採取分包,須上報甲方,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實行分包對乙方負責,乙方對甲方負責的責任制。由乙方對全部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負完全責任。

2.工期及施工進度

2.1.本工程絕對日曆工期為 日,

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以上日期如有變化,以監理單位的進場通知或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2.2.以上工期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除雙方約定的不可抗力外各種外部不利因素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等。

3.合同價款

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為 元(大寫: )。

4.質量標準

本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5.附則

5.1.本合同採用漢語語言文書寫、解釋和説明。

5.2.本合同適用中國內地現行的法律、法規。

5.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的委託代理人籤,加蓋甲乙雙方公章,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約保函後生效。

5.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

主管領導: 主管領導:

經辦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水電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幾個突出問題2019電工合同(4) | 返回目錄

摘要:就工程師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的一些不好操作的問題、

對水電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幾個突出問題進行了探討分析,並提出了積極的預防見解。

關鍵詞:合同管理;工程造價;變更;貫徹fidic合同條件;消除隱患;積極預防

在工程項目的全過程、多方位的造價管理中,合同管理具有獨特的地位。雖然合同內容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明確了合同雙方在工程進行中的各種經濟活動責任依據,工程建設各方的關係都轉化為一定的經濟關係並依照合同進行調節;雖然合同被視為工程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業主依據它實施對項目全範圍的控制,承包商依據它落實成本、工期、質量等管理目標。但是,由於水電工程合同週期長,工程價值量大,工程變更、干擾事件多,給如何落實公平合理、風險分擔原則,給如何兼顧合同各方利益帶來了許多難題,其中有的問題是業主在項目管理過程中不貫徹fidic合同條件大操大辦、經常違約造成的;有的問題是工程師對一些突發問題缺少可操作權造成的;也有一些問題是承包商、設計代表造成的。其中對一些問題,利用合同條件和“誠信”原則是可以妥善解決的,而有的問題則是缺乏理論支持,缺少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探討。工程師作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有義務將一些敏感的突出問題進行解析,供業界同行商榷。

1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與頻繁的設計變更

以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為平台,投標人根據自身的技術、管理、財務能力進行投標報價,招標人依據具體的細則進行評定優選,這種計價方式是目前市場定價體系的主要表現形式。實踐證明,工程量清單計價能夠真實地反映工程實際,為把定價自主權交給市場參與方提供了可能;其優秀的特點和作用在國內外得到了普遍的認同。

但是,由於我國推行招投標階段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的經驗尚不豐富,加之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設計模式、工程管理模式與之脱節,所以,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主要表現為:

(1)目前,企業缺乏自主報價能力而使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實質上已演變成為定額計價模式。由於大多數施工企業未能形成自己的企業定額(完整、科學意義上的),因此,在制定綜合單價時,大多數是按照行業、地區定額內各相應子科目的工料消耗量乘以市場人工、材料、機械單價,再加上工程類別的綜合費率和優惠折扣係數。這樣生成的單價實質上與定額計價模式沒有什麼區別。另外,企業之間為了中標,盲目降價壓價,致使給中標以後的造價控制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這個問題並不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法固有的缺點,而是由於應用不完善、缺乏應用經驗造成的。因此,企業定額體系的建立是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先行重要工作。只有真正運用自己的企業定額資料,並完整分析擬參與工程的外部條件去投標報價,按照本企業的具體情況科學地制定材料損耗、用工損耗、機械選型種類和使用方法、預備費等各項指標,才能表現企業在自己施工管理上的個性特點,增強競爭力,為中標以後的目標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2)目前尚缺乏與工程量清單計價相配套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國家推行的《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只規定了全國統一的工程量清單編制規則和計量規則,但我們未見到與之相配套的合同管理辦法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實施細則。如果招標文件把計量規則簡單化、模式化,不做細緻的區分和説明,往往會帶來合同管理的難度。例如:某招標文件對進場道路的“計量和支付”有如下規定:“本條款的計量,應與合同條款、工程量清單以及圖紙同時閲讀”;“工程量應由承包人計算、監理人審核”;“承包人應嚴格標準計量基礎工作和材料採購檢驗工作……”;“如若本條款規定的任何分項工程或其細目未在《工程量清單》出現,則應被認為是其相關工程的附屬工作,不再另行計量”。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由於投標時施工圖紙尚不到位或設計深度不夠,往往會對進場道路的地基承載力情況、建築物之間的干擾情況、墊層、排水設施、防護設施情況未能寫明,僅憑經驗去猜測估算顯然是不夠的;由於“相關工程的附屬工作”無明確解釋,其定義的外延和內涵難以準確把握,給工程的計量工作帶來不確定性;

(3)隨着工程的進展,地質、地貌及施工條件進一步的暴露,設計變更是難免的。但變更頻率的增加,必然會影響承包商對施工措施的調整,從而影響報價方案的改變,以致促使個別項目從量到質的轉變,其主要表現為:工程量的變化趨向一旦被承包商發現和利用,則會給業主帶來損失;工程量的較大變化往往會引發施工索賠,例如:承包商的“施工隊伍調遣費”、“臨時設施費”等不夠運用,必然要求業主賠償;工程量的增加容易促成承包商提出趕工費的要求,如果業主捨不得掏錢,工期滯後將會對業主造成更大的威脅;另外,頻繁的設計變更還會使承包商蒙受損失。由於某分項工程量的較大變化,承包商的“不平衡報價”失靈了;承包商的某些施工措施或施工經驗失效了,若採用新的技術和方法,必然會造成承包商的有形投入和無形投入。

頻繁的設計變更直接造成了業主對投資控制的困難。由於合同造價通常是根據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加上適當的預留費後確定的。業主承擔工程量的風險,承包商承擔單價風險。由於變更,承包商有理由要求追加施工措施費、追加趕工費等費用,當其超過一般規定的15%(按照合同規定)時,就有理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格。對於新增項目,承包商有理由要求按現行市場價格作單價分析,毋需遵循投標報價原則,這樣的話,還要簽訂施工補充協議,從而使合同管理的難度加大。

監理工程師是建設項目管理的一方,在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工作內容。由於對大部分建設項目工程師未能參與到設計階段和招標階段的造價控制,往往會造成工程師無權過多地干預設計深度和設計質量的局面。但是,我們注意到,隨着我國在建設領域的工程項目建設中採用(推廣)限額設計,加強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環節,將有效地處理好技術與經濟對立的關係,提高設計質量,扭轉投資失控現象。同時,可以相信,通過工程實踐與探索,摸索出一套完善的設計、施工造價管理體系指日可待,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施行道路將越來越平坦。

2 變更與索賠審核過程中的難點與對策

依據合同條件及相關法規生成的合同書,是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最高行為準則,但它不是預言書,也不是解決各類變更及索賠事件的利刃,所以,面對千變萬化的變更與索賠事件,“迎刃而解”只是預期的目的,需要付出艱苦而細緻的勞動。

在法規及各類條款中,我們經常可以找到有關業主、承包商、工程師三者的平等互惠關係的記載。但是,在一般人的潛意識中,都把業主、承包商、工程師作了新的位置排序,“老大”、“老二”不言自喻。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而沿襲下來的一些弊端,受“潛意識”支配的影響而造成的一些非常因素,無疑會給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變更與索賠事件處理帶來難度。意識形態是不容易約束的。假如某些事件可依據的條款較少,假如某些人為因素得不到限制,往往會形成一種“興之所致”、 “無可奈何”和“一言難盡”的局面。這種局面如果任其蔓延和滋生,將會扭曲合同的本來面目,具體而言之有以下幾種情況。

難點一:由於變更,產生了新施工工藝的引進,而這種工藝是在定額和規範中找不到的。應對此類變更事件,一般採用實物法,變更報價過程為承包商報價——工程師審核——業主審批。工程師在審核過程中,首先要深入現場瞭解施工工藝和流程,其次是對承包商的量化指標予以測定,爾後徵詢承包商和業主對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的意見,同時做好解釋工作擬文報送業主審批。從嚴格意義上説,監理工程師付出的勞動是應該得到尊重的。此類事件若發生糾紛,在合同的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仲裁的意向之前,監理工程師的裁定應是最後裁定。承包商的“漫天要價”是不行的,業主方的大刀也不能盲目的砍,否則這種糾紛會造成合同管理的低效率。這裏所説的“嚴格意義”是合同賦予合同各方的權力。但是,受長期以來建築行業“大業主”、“小監理”意識的左右,工程師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無形地會受到排擠,因為錢是裝在業主的“腰包”裏,提意見是無用的。只有倡導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落實各項法規才是根本;

難點二:固定總價合同的“變更”與“索賠”。固定總價合同是將工程量與單價的風險全部由承包商承擔的一種合同模式。這種合同項目一般為主體工程的附屬項目或者是公共建築項目,因為其造價較小,為了簡化合同管理程序,加快工程建設速度,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是可行的。但是,由於設計“變更”或者業主在某些功能上提出了高於原設計意圖的要求,其“固定總價”的含義被事實所改變。

首先,我們對此類事件的發生應有充分的預防措施,如加強圖紙會審和現場查勘工作,工程建設各方對合同風險應有充分的估計和預測,使合同總價儘可能涵蓋這些可能發生的風險應對費用,並以文形式寫進合同,構成合同必不可少的要件;其次,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如果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超過或未達到)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或功能要求,那麼,應首先明確當事人的責任。若是設計方要求改變產品局部性質提高產品性能的,其費用應由業主承擔。《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是較好的補救措施;若是承包方施工未達到和滿足產品質量性能的,自然是令其返工、修理乃至賠償損失,對於這種情況,監理工程師的《現場指令》即有效。

但是,由於工程建設各方在這方面經驗不足,往往忽視了措施補救工作的重要性,從而給“固定總價合同”造價管理和竣工結算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

難點三:設計變更與“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一般的合同條款對變更的範圍和內容均有規定,但其中“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不易理解。這句話所説的“額外工作”究竟是屬於哪一類的工作呢?額外工作的量到底有多少限制呢?這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

對照工程量清單與合同變更條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多種類型的變更。其變更類型,有的通過閲讀合同工作內容的説明容易理解界定,有的通過對照工程量清單與投標技術文件也容易界定。而上述這一點的難以把握卻是因為它涉及到這些“額外工作”是否需增加新的施工措施和手段;是否還需要遵循投標報價原則施行變更報價;是否需要以補充協議的形式追加工程價款……這一系列的問題又直接關係到合同各方的經濟利益,所以,往往會產生分歧。

建築工程作為一種產品,有其生產週期長、投入的各項消耗高、產品的單一性等特點。由於工程建設的特點,工程造價具有大額性、個別差異性、動態性、兼容性等特點。其動態性,即任一項工程從決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個較長的建設期間,而且由於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在預計工期內,會發生許多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做到了對變更這種動態因素的控制,深入總結各類工程建築產生變更的規律和處理方式及其經驗,然後寫進合同約定條款,無疑會對工程造價的動態控制帶來事半功倍的效果。

這裏需要闡明的是,將“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統統視為變更,是個別合同為預防設計工作的深度不夠而設立的應對條款。這類條款使我們對合同工程量清單及變更細則的準確性產生了懷疑。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上述問題未能得到認識上的統一,合同各方在此類事件的處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異議的頻率最高,往往出現對一些問題爭執不下而造成合同糾紛或遺留問題。例如,在某水力發電工程永久圍堰防滲處理項目中,新增了混凝土攪拌樁防滲處理設計要求。經查,工程量清單無同類工程項目,承包商遂提出應按合同外工程處理原則進行報價,報價內容包括新設備的進退場費和施工措施費。因投標時該工程項目有讓利降價,而此次報價卻未考慮讓利降價係數;因合同規定不調整材料價差,而此次報價承包商均按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對上述情形有明確的規定,其有關工程變更的範圍其中一條就寫明:“新增工程按單獨合同對待”,其涵義的解釋如下: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檢驗以及勘查工作。這種變更指令應是增加與合同工作範圍性質一致的新增工作內容,而且不應以變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過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計劃使用的施工設備範圍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項工作按變更對待,一般應將新增工程按一個單獨的合同來對待。

因此,我們在簽訂工程合同的時候,應注重貫徹fidic合同條件,加強合同條款的戰備思維。

3 承包商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分包

對於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分包,合同中一般是有條款規定的。但無論合同規定是允許分包或不允許分包,分包的事實一般是無法避免的。產生這一現象的社會原因、施工行業原因固然是有的,在此姑且不談。以下着重談一談這一現象對工程施工帶來的影響和應該採取的積極的應對措施。

一般情況下,工程的分包可以廣泛調動社會各方面技術、設備和資金籌措力量,滿足工程需要。也就是説,一個較大的工程項目建設,由於結構複雜,採用新工藝、新技術較多,需要多工種、多學科之間的配合與銜接,而一個企業要滿足這種需要顯然是有困難的,由此便產生了分部工程分包、工序分包等現象。這種現象如果把握的好,可以加快施工進度與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而另一種情況則表現為:某些中標企業無能力或抽調不出真正具有的施工力量來擔負中標任務,形成第一次分包,得到分包項目的工程隊往往又帶有中介性質,沒有能力或覺得從本部調動設備不划算,所以又從社會閒散的施工車隊、砌築小組、裝修公司中臨時召集一個鬆散的施工機構,中間環節又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包或承包。這是我們通常所見到的層層分包項目。有的個別項目從中標到施工、轉包過程達到了四、五次。受經濟利益驅使,分包過程中層層收取“管理費”、“中介費”,到頭來真正幹活的人無盈利甚至虧損,有的出於無奈而偷工減料;由於層層分包,承包商應具有的質量監控體系得不到建立、安全防範體系形同虛設,給工程質量帶來嚴重的威脅。

有的中標企業,為了掩蓋分包事實,欺瞞業主和工程師,在“引進”設備進場前就噴上醒目的大,歸自己企業“所有”。但是到了為經濟利益扯起“皮”時,自然就露了馬腳。

有些施工合同是允許分包的,但對分包次數沒有規定,業主和工程師往往對這種事實無可奈何。明明知道這個項目在層層分包,但往往迫於工期來不及更換施工隊伍或者工程師未行使“反對承包商不合格的僱員”這一權力,或者礙於多方關係和情面,縱容了這種現象的滋生,以至造成難以管理和監督的局面。

前面已經談到,分包運用的好可以調動建築行業的積極因素,促進工程建設。運用的不好會對工程質量帶來危害。因此,凡大而複雜的工程項目,在正式投標前宜先進行資格預審,對投標人是否有資格和有能力承包這項工程先期進行審查,這樣做,一是可以使不具有施工能力和資格的企業避免因投標而花費巨大的人力、財力;二是可以預防合同執行過程的上述違約行為。在這方面,fidic合同條件為我們提供了示例規範,有待我們一些非國際工程招投標項目或非進行貸款項目學習和借鑑,有待我們在確立合同條款和加大執行力度方面下功夫。預防和消除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不合理發包現象,消除這一方面的質量隱患、工期隱患亦應確立為合同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以促使建築合同實踐過程中良好風氣的形成。

合同管理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項目管理的核心。一個項目從選定、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評估審核、組織實施,直到完成的全過程最突出的環節即是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對項目諸多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各個階段的管理是必然的。按照國際慣例,業主單位將項目施工階段的絕大部分日常管理職責交給工程師。可是在某些建設項目中,業主擴大機構、擴展管理範圍與內容,形成了一種以管代監的局面,由於業主統管過於僵硬,工程師的職責得不到發揮,當業主與承包商有分歧時,工程師的調解或裁決顯得蒼白無力,致使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做出的決定有些被擱淺,有些被無條件否定。這樣的結果無疑會對工程師的積極性帶來打擊,或者間接地帶來依賴性。

由於某些業主未將經過百年錘鍊的fidic條款經驗全面引進合同管理,由於他們未對建設項目施行戰備性的管理模式,未充分體諒承包商的需要,在責任、權利和風險的分配上使承包商受到了損害,所以,往往在一些問題上與承包商糾纏不清,也未能很好地發揮監理工程師的作用。可見,我們在加強合同管理方面的任務還很艱鉅。願我們在轉變這種局面的具體實踐中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