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同4篇

本文目錄合法合同農民勞務工人公認合法勞動合同範本合法轉租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後果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合法嗎?

兩年前,劉女士在海口

合法合同4篇

多份裁定書出爾反爾暈了案外人

劉女士的莫名官司是從XX年開始的。年初,劉女士在購買葉某位於海口國貿國際貿易商務大廈c、d座c103號商鋪的同時,發現靠裏面還有一套房子,想一起買下來整體使用。經打聽該房屬於鑫新公司所有,於是她便與鑫新公司聯繫,並簽訂了購房合同。XX年4月20日,劉女士向鑫新公司購買了c103號商鋪後面的c104號房,依約支付了95%的購房款即人民幣313728元,5%的尾款轉為鑫新公司的税費由劉女士代繳。鑫新公司已將該房交付給劉女士實際佔有和使用。4月25日,海口市房產管理局受理了該房產權的變更登記手續,9月21日劉女士將該房產權證過户到了自己名下(房產證號為:海口市房權證海房hk070074號)。

劉女士説,XX年5月30日是到房產局領取房產證的時間,當她來到領證處時,被告知該房於5月9日被龍華區法院查封。裁定書是一位姓王的法官送來的。房產局的工作人員説,他們告訴王法官,該房已受理了過户手續,但王説法院管不了那麼多。

劉女士感到驚訝,龍華區法院查封了房產局已受理過户給她的房子,那麼查封該房法院應該告知她,或者到現場貼一張公告。

此時,劉女士意識到購買該房可能出現風險,便要求鑫新公司盡到解除購房風險的責任。劉女士擔心鑫新公司既無法解除風險,又不退還購房款,當即要求該公司將部分購房款先退回,待風險解除後再返還,鑫新公司表示同意,退給劉女士19萬元,劉女士給鑫新公司寫了一張收據。次日,鑫新公司反悔,擔心風險解除後劉女士不肯退回那19萬元,要求先將19萬元還回去,才願意去化解風險。劉女士考慮到鑫新公司已將房款用掉近一半,已無力退回全部房款,如果解除合同,將拿不到全部房款,也拿不到房子。當時諮詢了律師,瞭解到自己對該房的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就將19萬元返還給了鑫新公司。

同時,劉女士依法向龍華區法院提出異議。

龍華區法院於XX年7月7日公開舉行聽證。該院經聽證查明,劉女士與鑫新公司於XX年4月20日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劉女士購買鑫新公司的海南省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房,總房價款為330240元,房屋建築面積165.12平方米。當日劉女士向海口市房產管理局交納了維修資金9907元。XX年4月25日,劉女士向海口市房產局申請辦理了房產交易手續,鑫新公司要求劉女士將購房款交付至海口新平廣貿易有限公司。XX年4月26日劉女士向鑫新公司支付了購房款313728元,其中海口仁成裝修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劉女士)轉賬150000元至海口新平廣貿易有限公司,另支付現金163728元,鑫新公司開具收到上述購房款313728元的收據。同日,劉女士與鑫新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剩餘房款16512元由劉女士代其繳付應付税款,如不足由鑫新公司另行補齊,鑫新公司認可劉女士已付完全部購房款。雙方還於XX年4月26日辦理了物業移交備忘錄,將海南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房移交給劉女士,並由劉收取該房租金。

審查中,申請執行人鄭某要求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物業移交備忘錄、授權委託書、變更委託代理人的函的簽名筆跡是否劉女士所寫進行筆跡鑑定,經委託海南省物證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簽名筆跡劉女士的名確是劉女士所寫的。

龍華區法院認為,劉女士提供的證據已證實其購買海南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房,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且已實際佔有該房產,並向相關房產部門申請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劉女士異議理由成立,應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3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XX)龍執第612-3號民事裁定書對海口市國貿大道3-1號海南省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房的查封。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這是龍華區法院做出的(XX)龍執第612-4號民事裁定書。

劉女士辦理了房產證。

鄭某不服,向龍華區法院申訴。

該院經複查查明,XX年4月20日,被申訴人劉女士與鑫新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劉女士購買了位於海口市國貿大道3-1號海南省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號的房產,已交付了大部分購房款。其在向海口市房產管理局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的過程中,法院查封了該房產,劉女士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認為其異議理由成立,解除了對上述房產的查封。

申訴人鄭某申請查封了劉女士購買的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房的房產後,鑫新公司的吳某與其協商和解,雙方於XX年5月11日簽訂了《和解協議》,將上述房產給鄭某以抵償債務22萬元。同日,鄭某與鑫新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鑫新公司還就與劉女士的購房問題進行了處理,於同月31日退還劉女士購房款19萬元。為使鄭某相信,鑫新公司將劉女士寫的《收據》複印件給鄭一份,後來還在上面加蓋了公章。

在異議聽證過程中,劉女士否認《收據》是其所寫,鄭某要求作筆跡鑑定,同時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經省檢察院檢技鑑定:《收據》上的筆跡內容是劉女士所寫。在複查聽證中,劉女士承認《收據》是其所寫,但又説其已將19萬元購房款退還鑫新公司,其提供了鑫新公司於XX年8月3日寫的一份證明書,證明鑫新公司已收到其100%的購房款,以代替其退還購房款的收據。

龍華法院認為,被申訴人鑫新公司將其位於海口市國貿大道3-1號海南省國際貿易大廈c座104號的房產,賣給被申訴人劉女士,本院查封后又將該房抵債給申訴人鄭某,遂退還劉女士的購房款,劉寫下收據。後劉女士反悔,向本院提出異議,否認《收據》是其所寫。經鑑定,劉女士才承認該《收據》是其所寫,但又説已退給鑫新公司購房款,卻提不出證據,不能認定。劉女士收到鑫新公司退還的購房款,應視為雙方自動解除買賣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申訴人(原申請執行人)鄭某的申訴理由成立,撤銷本院(XX)龍執第612-4號民事裁定書;被申訴人(原異議人)劉女士的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異議。

這是龍華區法院作出的(XX)龍執第612-5號民事裁定書。

再申訴海口中院依法保護買受人

海口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了認真的審查,認為申訴人劉女士提供的證據證明在龍華區法院查封房產之前,其已付清購房款。後劉女士與鑫新公司協商並收回部分房款的行為,系因發生了法院查封該房的情形,而非其不願購房之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並未簽訂相關解除合同的協議,不應視為雙方自動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劉女士事後又將19萬元房款退還給鑫新公司,鑫新公司也提供了收到其全部購房款的證明。

因此,龍華區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以海南鑫新實業有限公司退還給劉女士部分房款的行為,視為雙方已自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定有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劉女士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馬相龍律師認為,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XX)海中法執監督第11號《通知》,該通知認定事實清楚,本案中,申訴人劉女士提供的證據證明龍華區人民法院在查封該房產之前,其已付清購房款,且已實際佔有房產並向房產部門申請辦理房產過户手續。因此,該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的保護,龍華區人民法院將該房產查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龍華區人民法院應當主動糾正錯誤的執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並維護申訴人劉女士的合法權益。因此,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龍華區人民法院七日內自行撤銷(XX)龍執612-5、612-6、612-7號民事裁定書是正確的。

農民勞務工人公認合法勞動合同範本合法合同(2) | 返回目錄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 工作內容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一、 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相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衞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合法轉租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後果合法合同(3) | 返回目錄

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行為。轉租後承租人雖然仍是租賃關係的當事人,但實際上是將租賃物有償地再轉移給第三人即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而租賃物如何進行使用收益,對出租人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各國立法一般規定,承租人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例如,日本民法典第612條規定:“承租人非得出租人之承諾,不得讓與其權利或將租賃物轉租”。德國民法典第549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之許諾,不得以租賃物之使用委於第三人”。

我國台灣地區現行民法第443條規定,合法轉租的情形有兩種:(1)得出租人之承諾。(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但有反對之約定者,不在此限。除上述兩種合法轉租之情形外,其他轉租均屬違法。而我國合同法採用以當事人同意為衡量轉租是否合法的標準,轉租經出租人同意的,為合法轉租,除此之外為非法轉租。

合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後果: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受影響,他們之間仍發生原來的權利義務關係。承租人並應就因次承租人應負責的事由所生的損害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只要發生了該損害事實並可歸責於次承租人,承租人就應負賠償責任。

(2)承租人為轉租人,其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關係與一般租賃關係並無區別。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次承租人應當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行使轉租人得行使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發生債的第三人履行問題。就次承租人而言,負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不盡保管義務以致租賃物發生毀損滅失等損害時,應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為連帶債務人。對出租人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如其對租賃物構成侵權行為時,出租人可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與承租人為連帶債權人。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次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此時承租人仍是連帶債務人。除經特別約定,次承租人對出租人不負租金支付義務。

(4)轉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賃權為基礎的,在承租人的租賃權因合法終止等原因消滅時,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張租賃權。如因此次承租人不能得到租賃權而受有損害時,次承租人也只能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着大量的因轉租引起的損害賠償問題。如一些大型商場,承租人承租後,許多都再轉租給他人,一些不法分子藉機在收取鉅額轉租租金後捲款潛逃,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賠償的問題一直困擾着各級法院。出租人一般以承租人不交租金為由要求收回房屋物業,而次承租人則以轉租已經出租人同意、並已向承租人交若干期租金及對房屋物業進行鉅額裝修為由拒絕交出房屋。人民 法院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關係,往往處於兩難選擇的境地。對此,應 當按照上述原則處理,在承租人不交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物業。次承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害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但出租人收回房屋物業後,裝修物對其有用處的,應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按重置折舊價補償予次承租人。

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合法嗎?合法合同(4) | 返回目錄

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可以嗎

隨着社會的發展,從事兼職工作的人也越來越多,勞動者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那麼,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嗎?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於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可以嗎的參考。

(一)同時做兩份工作籤兩份合同合法嗎?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規定,本單位的勞動者不得到其他單位兼職,那麼勞動者就不能做兼職,否則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對其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勞動者以及兼職的單位共同賠償。

但是勞動法同時也規定了,如果兼職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的,勞動者和兼職的單位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和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相關法規_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勞動者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是否被允許,需要看工作的性質是什麼分別參考,勞動者需多關注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由小編為您整理提供,歡迎參考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