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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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理由

供用合同範本4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家把供用電合同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 制度在《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加以確立和規範。供用電合同是我國10大類經濟合同之一,它是確立電力供應與使用關係,明確供用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也是運用法律手段進行供用電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依法建立供用電合同制度,做好供用電合 同的簽約、履行和管理工作,實現規範化管理,部領導要求制訂統一的供用電合同格式文本, 提供各地電力部門使用。

二、制訂經過

為依法做好供用電合同文本制訂和管理工作,電力部安生司於1996年五五月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供用電合同研討會。華北、東北電管局,各省電力局以及部分供電局主管供用電合同的同志共45人蔘加了會議。會議就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基本原則、供用電合同的科學分類及文本、供用電台同的管理等問題進行了交流和廣泛的討論與研究,取得了共識。1997 年2月,部安生司組織了部分同、省局和供電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同省局草擬供用電合同文本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供用電合同格式文本(範本)。經修改後,又於1997年8月重點約請部分供電局主持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對合同文本的內容進行了討論確認,修改後形成了現在的供用電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説明的問題

1.供用電合同的分類

由於電力是一種網絡化、連續供應的商品,合同標的異常特殊,而且供電户數多,用電需求各異,使供用電合同的簽約內容較為複雜。因此,供用電合同應根據供電方式、用電需求等因素進行科學分類,區別不同用户分別簽訂,分類管理。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考慮不同用户的特點,將供用電合同分為六類:

(1)高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壓電力用户;

(2)低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為220/380優低壓普通電力用户;

(3)臨時供用電合同;適用於短時、非永久性用電的用户;

(4)更購電合同:適用於以向供電企業更購電力,再轉售給用户購電的情況;

(5)委託轉供電協議:適用於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地區,供電方委託有供電能力的用户(轉供電方)向第三方(被轉供電方)供電的情況。這是在供電方分別與轉供電方和被轉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基礎上,三方共同就轉供電有關事宜簽訂的協議;

(6)居民供用電合同:居民用户用電需求類同,供電方式簡單,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數量佔了供電用户總數的 95%以上,對居民用户的供用電合同,可以採用背書的方式處理。

2.合同條款及表述

合同的條款與內容,是根據用户的用電需求和供電方式,以圍繞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在供用電活動中發生法律責任如何確認為主線來制訂的。凡是現有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的,則按法律法規執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約定;現有法規未作規定的,如用電容量、供電方式、計量方式、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電費結算、違約責任等條款,綜合考慮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種方案的表述方式,實際使用時根據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選定其中一種或幾種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簽訂的調度協議或併網協議此費結算協議也納入到供用電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補充協議出現,與合們具有同等效力。這樣做的好處是統一協調供電部門內部關係,實現一口對外,減少供用電糾紛。因此,各地應當重視對調度協議、併網協議和電費結算協議的簽訂與管理,並做好與供用電合同相互之間的銜接工作。

合同條款的表述,採用了三種方式③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填空;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空;③根據法規及有關規定來確定表述內容。如高壓合同中的供電方式、電費結算方式條款等,都為選擇填史條款。對主供電源(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的表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文本列出的三種方式中選擇其中一種進行填空;電費結算方式也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填空。因此,我們建議,應把供用電合同的文本輸入計算機,建立合同文本庫。簽訂合同時,先從合同文本庫中調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據供用電雙方的實際情況選用適用的條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確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減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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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月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允許變動幅度(赫)

───────────┼───────────┼────────────

│±5%以下│±0.2

高峯時├───────────┼────────────

│+5%以上│±0.5

───────────┼───────────┼────────────

低谷時││±0.2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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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方│用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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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簽名:│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或授權代表)____

開户銀行____│開户銀行____

銀行帳號____│銀行帳號____

電話號碼____│電話號碼____

───────────────────┴────────────────

簽約日期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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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供應電力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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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電量(度)│電力(千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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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每日│高峯│低谷│保安│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目│合計│平均│最大│最低│電力├──┬──┼──┬──┼─┬─

間││電量│電力│電力││電量│電力│電量│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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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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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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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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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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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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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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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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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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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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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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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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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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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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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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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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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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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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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水合同供用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質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或住宅面積),計量水錶安裝地點詳見查勘圖.

二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市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用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四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為不影響市網供水壓力,用水人貯水時間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費結算

一供,用水雙方按照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檢定或認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三,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水費單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責任

水源側(含計費水錶)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或有償委託供水人維護管理.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用水四至範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應繳納水費總額1%的違約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錶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户或報停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並追收欠繳水費.

四因用水人表井佔壓,埋,淹,鎖,損壞及用水人造成的錶停,表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3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則按當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計收水費,以後核查實際抄度的,已繳納的水費多不退,少照補.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峯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壓外,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併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通知(突發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88373456 88373318)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人責任範圍內的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按照國家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對用水人提出的水錶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複核和校驗,由於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錶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水錶計量正常的,則由用水人負責相應的檢驗費用.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供水質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

三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納水費.

五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裝泵抽水.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試用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後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由於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三個月超過水錶常用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用水人月用水量連續三個月低於水錶常用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小.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由於供水人責任的水質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質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違約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二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交齊水費,違約金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後,供水人應當於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在交齊所有欠費後,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有關條款接受處罰.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用水人責任造成供水人對外停水,用水人應賠償供水人的損失,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裝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關係存在期內均為有效.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當地工商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報裝一户一表的用水人應交清以前發生的共用水費,否則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費的權利.

供水人(簽章):

用水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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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高壓供用電合同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不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

(2)用電分類: 。

(3)負荷性質: (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 ,週休日 。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 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 千瓦。其中: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 台,共計 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台,共計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 台,共計 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台,共計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茲電源,採用 (單/雙/多)電源, (單/雙/多)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 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送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3)供電方由 發電廠以 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 開關向用電方 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3.備用電源

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日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接(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籤,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 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進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為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為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 千伏 (專用/公用)線路作為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為 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為 千瓦。

(2)用電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 千瓦。安裝 地點,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地點 。

b.非電保安措施是 。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託,用電方同意由其 變電站(線路)向 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 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 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囹《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自)。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剛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或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採用: (高壓倒計量/低壓倒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a.

b.

c.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表:

計量設備名稱

型號規格

精度

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 (增加/減少)線報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佔照明用電量的 %。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團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 千乏。

其中:電容器 千乏,調相機 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峯時應達到 。

3.供電方在用電方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 方應按天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 千伏安。

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 日,預付 %;並於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託 銀行向用電方 (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 次、(劃撥/收取)。即每月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 日,劃撥 %;並於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 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供電方採用: 。

用電方採用: 。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周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整定動日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值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4.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可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並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併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後,方可併網運行。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間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