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遊合同(通用3篇)

雲南省旅遊合同 篇1

雲南省旅遊標準合同示範文本

雲南省旅遊合同(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項

一、出境旅遊報名須知

1、旅遊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鑑於旅遊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團費,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籤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遊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通知旅遊者。

7、旅遊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8、旅遊者出境旅遊應遵守我國及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脱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9、根據我國海關規定,出境時允許每人攜帶不超過20000元人民幣現金或5000美元現金,免税煙一條,酒一瓶;攝像機、高級照相機必須在海關申報,以免回國時過關繳税。

10、旅遊者可以就下列事項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1)認為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的;

(2)因旅行社的責任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的;

(4)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11、組團社所在地旅遊執法、質監機構投訴電話:

雲南省旅遊執法總隊

昆明市旅遊監察支隊 0871-96927、63164961

麗江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旅遊執法監察支隊) 0888-96927、5123432

普洱市旅遊執法監察支隊 0879-96927

西雙版納州旅遊行政執法支隊

紅河州旅遊局執法監督科

10、乙方(組團旅行社)

24小時服務質量監督及投訴電話: 負責人:__________。

二、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

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注重禮儀,保持尊嚴。

講究衞生,愛護環境;衣着得體,請勿喧譁。

尊老愛幼,助人為樂;女士優先,禮貌謙讓。

出行辦事,遵守時間;排隊有序,不越黃線。

文明住宿,不損用品;安靜用餐,請勿浪費。

健康娛樂,有益身心;賭博色情,堅決拒絕。

參觀遊覽,遵守規定;習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難,諮詢領館;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雲南省旅遊合同 篇2

使 用 説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雲南省經營境內旅遊業務的組團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與旅遊者簽訂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

2、組團社應是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的旅行社,以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只能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3、凡旅遊者不在旅行社營業場所簽訂合同,應注意核實旅行社業務代表的身份、授權委託書,以及營業執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或旅行社蓋章的副本複印件。

4、組團社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應為與旅行社法人名稱相一致的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5、雙方當事人應當自願選擇本合同條款所提供的選擇項,或是自願在空格處填寫完整內容。

6、組團社和旅遊者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不得低於DB 53/T 416《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標準,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7、本合同書中的《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項》亦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旅遊者在報名時應認真閲讀。

8、訂立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説明《第二部分 境內包價旅遊合同》所載內容。

9、本示範文本由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解釋,在全省範圍內推行使用。

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項

一、境內旅遊報名須知

1、旅遊者報名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有效。

2、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有向旅行社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的義務;鑑於旅遊者的健康狀況,旅行社有收客與否的權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單獨參團,其監護人或家屬應向旅行社提供書面同意證明。

4、簽訂合同時須付清全額團費,合同方可生效。

5、機票的籤轉、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規定執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機票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6、旅行社通常無法控制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鋪位、座位和乘坐時間,請遊客予以理解;對具體出發集合時間、航班信息、住宿設施等不能確定要素的信息,出發前通知旅遊者。

7、旅遊者應保存好本合同及相關的證明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8、旅遊者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1)認為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的;

(2)因旅行社的責任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的;

(4)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9、各級旅遊執法、質監機構投訴電話:

雲南省旅遊執法總隊

昆明市旅遊監察支隊 0871-96927、63164961

玉溪市旅遊執法支隊 0877-96927、2067403

楚雄州旅遊質量監督管理科 0878-96927、3129104

曲靖市旅遊執法支隊 0874-96927、3123022

昭通市旅遊執法支隊 0870-96927、2226968

大理州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旅遊執法監察支隊) 0872-96927、2335269

麗江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旅遊執法監察支隊) 0888-96927、5123432

迪慶州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旅遊執法支隊) 0887-96927、8231460

怒江州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0886-96927、3888919

保山市旅遊執法支隊 0875-96927、2147704

德宏州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執法支隊) 0692-96927、2137927

普洱市旅遊執法監察支隊 0879-96927

西雙版納州旅遊行政執法支隊

臨滄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0883-96927、2140003

紅河州旅遊局執法監督科

文山州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0876-96927、2151632

10、乙方(組團旅行社)

24小時服務質量監督及投訴電話: 負責人: 。

二、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一)乘車(機、船)

1、遊客應按安全管理規則乘車(機、船);安排座位時,禮讓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時,應帶好有效身份證件,認真核對票面信息;如因遊客原因不能按時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遊客在乘車途中,切勿與司機閒談,切勿催促司機開快車及違章行駛;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臨時停靠期間,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5、遊客下車遊覽、就餐、購物或自由活動時,應關好車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否則出現遺失、被盜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二)住宿

1、遊客入住酒店後,應瞭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所配備的用品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報告;如因酒店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遊客小心謹慎,防止發生意外。

3、貴重物品應寄存酒店總枱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出現丟失,後果自負。

4、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出門或睡覺前要鎖好門、窗。

5、遊客入住酒店後需要外出時,應在總枱領取酒店名片,以備急用。

6、發生火災或地震等緊急情形時,不要搭乘電梯或隨意跳樓,應主動實行自救。

(三)飲食衞生

1、在行程中購買、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衞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

3、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不要暴飲、暴食或貪食。

4、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遊客應自備一些常用藥品以備急用;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藥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飲用烈性酒;對因遊客自行飲酒發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四)遊覽

1、團隊旅行時遊客不可擅自脱團;如果需單獨離團,應徵得全陪同意。

2、聽從導遊的安排,記住集中的時間和地點,認清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3、遵守景區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勿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

4、經過危險地段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倖心理。

5、遊客登山或參與活動時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進行,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6、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庫)遊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

7、乘坐纜車或其他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8、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請告知全陪或其他遊客,並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不要乘坐無營業資質的交通工具。

9、遊覽期間遊客應結伴而行;帶未成年人的遊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10、旅行社應告知、提醒遊客謹慎購物和消費、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謹慎參加騎馬、攀巖、滑翔、漂流、潛水、游泳、跳傘、熱氣球、蹦極等高風險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動,若遊客堅持參與,風險自擔。

11、前往少數民族地區旅遊,務必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以免發生衝突。

12、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相關規定或保險合同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五)購物娛樂

1、不要購買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無意購買時,不要向推銷人員問價或還價。

2、購物時要細心鑑別商品真偽,並向經營者索取發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

4、購買需託運的物品,請確認託運方式可行後再購買,以免造成損失。

5、在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錢物及證件。

6、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應防止詐騙、盜竊或搶劫事故發生。

第二部分 境內包價旅遊合同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 (參團名單見附件1)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

乙方(組團旅行社):

旅行社等級: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繫電話: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境內旅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閲讀本合同的《第一部分 告知及提示事項》,以及旅行社向旅遊者介紹產品時提供的《產品説明書》,同意遵守並將其列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質量標準以及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説明,甲方已瞭解和閲讀了前款內容。

3、本次旅遊活動約定人數為 ;如人數未達到約定人數,乙方可提前七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並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4、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第二條 【旅遊業務委託】

1、乙方根據甲方報名的旅遊行程,確定需要將旅遊業務委託其他旅行社接待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2、根據前款規定,甲乙雙方對甲方的委託按第 項處理:

(1)乙方需要將本合同旅遊業務委託(具體委託旅行社見附件2《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甲方是否同意: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託。

委託接待旅行社名稱: 法定代表人:

等級: 經營地址: 聯繫電話:

(2)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業務,由乙方獨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託其他旅行社。

3、乙方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的,受委託旅行社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及接待能力,且須與受委託旅行社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接待遊客的各項服務安排及標準;受委託旅行社違約、造成甲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委託旅行社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甲方合法權益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4、乙方解除合同時,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證所約定的旅遊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按下列第 項處理:

(1)按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延期出團;

(2)按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將甲方轉交給 旅行社組織出團(即轉團),但乙方轉團後必須通知甲方;

(3)按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將甲方轉交給 旅行社並團,但乙方確保並團後不低於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否則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由甲方與乙方推薦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簽訂組團合同,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5)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八條處理。

第三條 【產品類型與質量標準】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產品類型包括A、B、C、D四類預製旅遊產品及非預製旅遊產品,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具體產品類型由甲乙雙方在附件2《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旅行社產品類型”欄約定。《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關於“預製旅遊產品”、“ 非預製旅遊產品”的含義、範圍及質量要求如下:

(1)預製旅遊產品是指由旅行社設計提供,事先制定的確定計劃人數、出發日期、線路行程及價格等,並用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徠旅遊者而實施的旅遊產品。其類型及質量要求見表1。

表1 旅行社預製旅遊產品類型及質量要求

類型住宿服務餐飲服務客運服務導遊服務景區服務

A類預製旅遊產品四星級飯店標準間,或五星級特色民居客棧標準間具有接待旅遊團隊資質的金盤級餐飲企業四星級旅遊汽車四星級導遊AAAA級旅遊景區

B類預製旅遊產品三星級飯店標準間,或四星級特色民居客棧、三星級經濟型酒店標準間具有接待旅遊團隊資質的金盤級餐飲企業三星級旅遊汽車三星級導遊AAA級旅遊景區

C類預製旅遊產品二星級飯店標準間,或三星級特色民居客棧、二星級經濟型酒店標準間具有接待旅遊團隊資質的銀盤級餐飲企業二星級旅遊汽車二星級導遊AA級旅遊景區

D類預製旅遊產品一星級飯店標準間,或二星級特色民居客棧、一星級經濟型酒店標準間具有接待旅遊團隊資質的銅盤級餐飲企業一星級旅遊汽車一星級導遊A級旅遊景區

(2)非預製旅遊產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根據旅遊者的需求,單獨設計行程、報價並提供服務的專項產品及服務,包括單項旅遊服務、單項委託服務、會議旅遊服務、獎勵旅遊服務、特種旅遊服務等。非預製旅遊產品各服務要素應達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務達到《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4308)評定的一星級飯店標準間,或《特色民居客棧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413)認定的一星級特色民居客棧、《經濟型酒店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414)認定的一星級經濟型酒店標準間要求;

②餐飲服務餐館達到《旅遊餐館設施與服務等級的劃分》(GB/T 26361)認定的銅盤級餐館,旅遊團隊用餐達到《旅遊團隊餐飲服務企業評定規範》(DB53/T 415)認定的具有接待旅遊團隊餐資質的銅盤級餐飲企業要求;

③客運服務汽車達到《旅遊汽車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42 )認定的一星級旅遊汽車要求;

④導遊服務質量達到《導遊服務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24)認定的一星級導遊要求;

⑤旅遊景區達到《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 17775)評定的A級旅遊景區要求;

2、乙方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在雲南省內的,以本合同附件《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的約定為準,但不得低於《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執行《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標準。

3、雲南省外的接待服務質量標準,優先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旅遊目的地地方標準;若無具體標準,則採用相似標準。

4、甲方應當為乙方做好接待服務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協助、保密等輔助義務。

第四條 【旅遊團費】

1、團費總額: 元(大寫: )。

2、團費包括:(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遊景區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行社服務費;(6)導遊服務費;(7)旅遊項目費用。

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大寫: )。

3、團費不包括:(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額團費。

第六條【旅遊安全保障】

1、乙方必須購買雲南旅遊安全組合保險,並保證所提供的接待服務達到相關旅遊安全標準要求。

2、乙方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人身意外保險及相關保險;旅遊者在旅遊期間因自身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髮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按照已購買保險的相關條款處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

1、旅遊行程開始前,甲方可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乙方非因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或由甲方與乙方委派的導遊或經理、計調人員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事件、政府行為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還旅遊費用;乙方能夠證明已發生的、用於準備旅遊活動的必須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徵得甲方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時,乙方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承擔舉證責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換導遊人員的,不得降低導遊星級標準,且需及時告知旅遊者。

第八條 【合同解除】

1、旅遊行程結束前,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的10% 違約金;

(2)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的15%違約金;

(3)出發當日,支付團費總額20%的違約金。

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説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4)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分擔。

5、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3、由於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甲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5、乙方根據甲方的具體要求安排旅遊行程,與甲方訂立旅遊合同的,甲方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將甲方轉團、拼團、轉委託的,或是不在具有相同遊覽時間、相同行程、相同價格和相同服務標準等條件下並團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25%的違約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團費,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團費。

7、在同一旅遊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務,因甲方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的,乙方應返還增收的費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9、乙方安排的旅遊項目低於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0、因乙方選擇的接待旅行社、旅遊景區、酒店、餐館、旅遊汽車、娛樂活動經營單位等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遊項目與合同不符,乙方應退還甲方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

11、乙方委派的導遊人員未按照國家、旅遊行業或地方標準提供導遊服務,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3%的違約金;委派的導遊人員達不到約定等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5%的違約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換導遊人員不通知旅遊者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2%的違約金,若更換導遊後降低星級標準的,按前款處理。

12、乙方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應按下述標準承擔責任:

(1)擅自增加旅遊消費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

(2)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乙方應退還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的費用,並支付與退還費用同額的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乙方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5%的違約金。

(3)擅自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甲方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30%的違約金。

13、在旅遊期間甲方擅自脱團,乙方與其服務關係自動終止,未發生的費用不退;甲方擅自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旅遊活動的,責任自負。

第十條 【減輕或免除責任】

1、乙方能夠證明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2)所發生的違約問題非乙方責任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全部或部分是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妥善處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甲方應配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甲方未配合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乙方不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自願購物與自費項目特別約定】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商定在以下經《旅遊購物場所等級劃分與評定》(DB53/T 309 )認定的一星級以上旅遊購物場所自願購物,購物次數及時間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

2、自願購物約定事項(購物場所名稱、星級、次數、時間等):

3、自費項目及價格:

4、甲方簽字確認,同意參加上述 購物場所的自願購物或自費項目活動。

甲方簽字:

5、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同意,或者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甲方購物和參加自費項目的,甲方可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並每次向甲方支付團費總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旅遊合同簽訂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需要立即制止、糾正旅行社的損害行為的,可向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2、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以及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補充協議】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未約定的事宜,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達到本合同第五條要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簽字: 乙方(組團社)蓋章:

身份證件號碼: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1

參團名單表

團 號

參團人數合計 人。其中,男: 人,女: 人;減免費用的未成年人: 人。

姓 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個人健康信息

備註:①“個人健康信息”欄填寫旅遊者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症、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②此頁不夠可加頁。

附件2

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代表): 乙方(組團社):

聯繫人: 聯繫人:

電 話: 電 話:

團號 人數共 人。

其中,男: 人,女: 人,減免費用的未成年人: 人。

行程時間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夜旅行社產品類型

旅遊行程及服務等級

日期旅遊景區/等級/遊覽時間旅遊汽車/等級住宿地點/酒店類型/等級餐館

/等級娛樂項目委託接待旅行社/等級導遊人員/星級/聯繫電話

團隊用餐標準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

團 費合計: 元(大寫 )。

付款方式1、現金支付; 2、轉帳:乙方(組團旅行社)

户名: 開户銀行: 帳號:

甲乙雙方商定購物場所購物場所名稱、星級、次數、時間等:

其他約定

備 注1、本《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是本合同組成部分,雙方須保存本合同文本及《旅遊行程及接待服務單》。

2、“其他約定”欄可填寫餐飲、住房等特殊需求及相關事項。

3、乙方安排的旅遊線路及行程服務,在雲南省內的,必須符合《旅行社接待服務規範》(DB 53/T 416)要求;雲南省外的,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或旅遊目的地地方標準要求,若無具體標準,則符合相近標準要求。

4、具體航班信息、住宿酒店名稱、地址及聯繫電話等不能確定要素,須於出發前告知旅遊者。

5、本《行程及接待服務單》經甲方所有參團旅遊者簽字、乙方簽字蓋章,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額團費後方可生效。

甲方(旅遊者)簽字:

乙方(組團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雲南省旅遊合同 篇3

旅遊者(甲方)簽章:經營者(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資質證書號: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旅遊管理部門投訴電話:

簽約地點: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電話:

合同條款

第一條 [合同組成]

本合同書約定條款、背書合同條款和所附旅遊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2、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向旅遊者預告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並作出説明和警示,積極防止危害的發生。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2、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第四條 [甲方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遊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乙方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旅遊者(甲方)簽章:經營者(乙方)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