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合同0的違約金(精選3篇)

承擔合同0的違約金 篇1

第二十六條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承擔合同0的違約金(精選3篇)

第二十七條單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後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嚴重影響到了一方的權益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條由於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拒繳、逾期繳納承包金,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侵犯集體財產的行為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因國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

第三十一條承包期滿後,乙方返還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種植能力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乙方不能按期繳納承包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5%的違約金,並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返還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約定,乙方應賠償損失並支付當年租金10%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發生糾紛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擔合同0的違約金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有正在經營中的門面房一間,磚混結構,現乙方同意由甲方進行拆遷開發,甲方願承擔拆遷開發建設任務。為了確保甲、乙雙方合法權益,雙方就拆遷補償及安置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拆遷安置

第一條 乙方位於________門面房交由甲方拆除,房屋使用面積________平方米,房產證號為________。拆遷補償實行實物置換的方式,拆遷後,甲方按1:1.2倍就地安置乙方門市(面)一間淨使用面積平方米,門面房坐________向________,正面寬度不得低於4米(南北方向為寬)。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在拆遷前支付乙方押金________萬元後,乙方交由甲方進行拆除。待房屋交房後,甲方將門面房房產權辦至乙方名下,同時新門面房交付使用時達到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包括道路、水、曖、電、門窗、卷閘等設施具備使用條件。雙方驗收簽字後,乙方將押金全部退還甲方。

二、違約責任

第三條 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甲方保證按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在非乙方原因的情況下,如甲方在乙方全部搬遷後二年內不能開工,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抵押至乙方的押金不退還,且該地塊交由乙方自行組織建設。

第四條 甲方按合同支付乙方押金後,如乙方不按約定日期搬遷,視為乙方違約,每延期搬遷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同時,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三、過渡期補償責任

第五條 門面房分配到被拆遷人之前,按以下協議由甲方支付乙方過渡安置補償費:

1、甲方支付給乙方過渡安置補償費每月(年)(________)________元,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計算,至新門面房分配並驗收移交到被拆遷人當月止。

2、甲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支付給乙方第一年的過渡補償費,第二次過渡費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支付。

3、若門面房未能按期(具體時間)交付使用,甲方在延期時間內按協議月過渡費的三倍向乙方支付月過渡安置補償費。

第六條 本協議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因家庭成員或其它相關人的影響而違約。由現有房屋本身引起的糾紛和矛盾由乙方協調處理;在拆遷開發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和矛盾由甲方自行協調處理,與乙方無關。

第七條 本協議由產權人親自簽署,其他人員代簽無效。

第八條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離石區法院起訴,按法律程序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手印)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承擔合同0的違約金 篇3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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