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十篇

合同管理辦法 篇1

一、總則

合同管理辦法十篇

1、為加強公司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車輛,包括北京公司車輛。

3、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擇優選定兩家。

4、行政人事部負責全部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兼任。

二、駕駛員職責

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2、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3、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4、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5、負責車輛年檢。

三、車隊長職責

1、協助行政主管對公司全部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2、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3、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四、行政主管職責

1、組織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2、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3、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部門審批。

五、維修與保養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六、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1、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2、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3、行政主管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4、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總經理審批。

5、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6、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7、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8、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車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9、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合同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 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各類合同、協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核權、審計權、批准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准後,方可簽訂。

第四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託,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託授權書方可簽訂,委託代理人必須在授權範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

無法人授權委託,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五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範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

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合同分類及責任部門

第六條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並確定責任部門。

銷售合同:銷售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採購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委託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技術合同:技術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質量合同: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承包合同: 負責簽訂,執行;

租賃合同:本公司需要租用其他公司的廠房、設備,由需求單位負責簽訂,執行;其他公司租用本公司廠房、設備,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簽訂,執行;

其他類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 與他方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

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後的情況發生。

第八條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達準確、簡潔、不得有模稜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九條 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評審過程採用籤批單進行

記錄,籤批意見可批註在合同稿件上,籤批人作出標記,註明籤批處數並簽字,由合同編制人負責對籤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籤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及權限:(該條不太明確,各種合同編號、蓋章由誰規定清楚)

(1) 銷售合同、採購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查,審計,分管領導審批,加蓋合同專用章。

(2)其餘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核、相關單位會籤、審計、分管領導審定、副總裁以上領導批准。

行政管理部對合同編號,由檔案室負責人簽名後加蓋合同專用章。

(3)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總裁(法人委託)或者委託人審批。

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單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負責辦理。

(4) 技術合同、質量合同、採購合同經辦單位簽訂、單位主管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5) 分管領導:管理中心主任、製造中心主任、銷售公司總經理、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准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十三條 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憑合同審批單領導籤批,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 嚴禁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

合同管理辦法 篇3

1.總則

1.1為規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1.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檢查督促各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注: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2.勞動合同的訂立

2.1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採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或者符合國家標準與要求的格式樣本。

2.2公司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並告知應聘者。

2.3公司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公司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應瞭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係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户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2.4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後並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人力資源部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5《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2.6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2.7凡各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與後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3.勞動合同的期限

3.1公司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幹隊伍的相對穩定。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3.2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註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註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內容

4.1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或者國家相關標準與要求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4.2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於勞動合同期限。

4.3公司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説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4.4公司特別要求員工閲讀學習上述規定,並在合同中註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並認可”。

4.5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5.1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祕密的內容。

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並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4.5.3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於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

4.5.4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5.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公司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公司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親筆簽名並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5.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徵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覆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並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並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後予以長期保存。

5.3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公司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6.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6.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6.2公司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後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6.3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本人。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並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瞭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並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採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6.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3.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6.3.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3.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徵得人力資源部同意和徵詢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根據企業實際狀況設立,國有企業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工會,若沒有無需呈現)意見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員本人:

6.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4.3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協議的;

6.5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6.6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公司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並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公司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並籤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6.7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採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6.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公司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並簽收確認。

6.10離職前,公司可根據員工意願安排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6.11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處理。離職手續包括:(所列內容僅供參考,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

6.11.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6.11.2按《調離手續完備表》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6.11.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員工手冊》及其它公物;

6.11.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併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房手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租住公司住房的,必須與公司簽定續租契約,租金按市價收取,租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6.11.5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後,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6.11.6離職職員户口及人事檔案關係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户口、檔案及人事關係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定《離職人員檔案管理協議》。

6.11.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6.11.8如與公司簽定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6.12第一負責人或重要崗位管理人員離職,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7.勞動合同管理

7.1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公司要加強領導,規範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7.2公司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範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公司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7.3公司(或者子公司)應指定專職人員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各級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7.4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由相關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長期妥善保留。

7.5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責任機構(職工委員會、人力資源部、勞動仲裁調解委員會)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附則

8.1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8.2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8.3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集團公司 年各項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貫徹各項工作“重在計劃、重在落實、重在執行、重在結果”的重要經營管理思想,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樹立典型,體現多勞多得、以人為本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及薪酬支付模式

第二條 本考核辦法根據集團目標預算管理系統中分解到12個月的年度目標任務的權重和完成年度目標給予的獎勵方案為考核依據,並根據考核的結果和各被考核單位在年度目標任務書中約定的高管薪酬支付模式(2:8、2:3:5或2:4:4等比例)發放該考核單位或集團職能部門高管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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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原則及指導思想

第三條 以年度目標任務分解成的關鍵指標、月度工作計劃及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科學合理,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條 通過考核,全面評價高管的各項工作表現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依據考核結果兑現高管薪酬,促使高管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進項目開展、確保集團效益最大化。

第五條 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和現代企業薪酬支付的要求,力求使考核做到反饋化、差別化、客觀化和相關性,最終使高管的薪酬、待遇與自己的工作業績相吻合。

第四章 考核範圍及對象

第六條 高管人員、事業部、子公司負責人、集團規定的其他被考核人。

第五章 考核內容

第七條 高管績效月度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高管所負責經營單位或部門在目標預算管理系統中的經濟指標和非經營性指標及權重、項目進度完成狀況、費用控制指標、《一日工作條例》貫徹執行情況、服務支持指標、下級對上級績效評價。

第六章 考核時間及方法

第八條 定期考核分為十二次月度考核和年度一次考核。

第九條 績效考核採取自我考核與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各被考核人在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交月度自我考核情況時,同時提報下月度需要調整的目標任務和下月需要完成的目標任務。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各單位或職能部門在每年的12月制定下一年的年度目標任務,同時將下一年的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到12個月,並將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和分解後的月度目標任務向集團公司目標預算管理系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在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下一年度目標任務和分解的月度目標任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3日前根據《績效考核表》(見《績效考核實施方案》)的目標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自我考核情況,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根據被考人自我考核情況進行考核,並在每月12日前將上月績效考核得分報送人力資源管控中心。

第十三條 各被考核人在每月25日前根據上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向目標預算管理系統和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報下月目標任務。

第十四條 每年的年終考核將在下一年的1月上旬進行,並依據年度目標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及權重進行年度綜合考核。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各個職能部門、事業部、子公司參照集團高管薪酬績效管理辦法擬製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並將本單位的績效管理辦法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同時將考核的結果報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下設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負責高管(集團要求的被考核人)績效考核的全部工作。集團公司規定被考核人的考核人為集團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集團董事長為總裁考核成績的審核終評人,總裁為其他集團分管領導績效考核的終評人。

第九章 考核評估與反饋

第十七條 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及時向被考核人反饋考核結果,通過對高管績效結果的反饋,激發其改進現在績效水平的意願,併為高管在制定下一期績效指標時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分析績效差距與確定改進措施。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對高管績效差距進行説明,通過表揚與激勵,維持與強化高管的高績效行為。還要通過對低績效行為的歸納與總結,準確地界定高管績效差距,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協助各被考單位認真分析產生低績效的原因,共同努力解決問題,推進績效目標的達成。

第十章 考核紀律

第十九條 高管薪酬績效考核工作應當遵守如下紀律:

(一)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在考核時必須公正、公平、認真、負責,不可以做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成員不負責任或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不公正考核者,一經發現將給予降職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二)被考核人應積極配合考核工作。考核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報相關考核材料。被考核人不按時報送績效考核表者,扣其考核總分的15%;弄虛作假者,一律按總分的100%扣分,並追究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被考核人在對本單位管理人員及員工進行考核時,出現不公的現象,一經查實,扣發當月的績效工資,情節嚴重者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提請解釋或複議;對解釋或複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績效考核管理辦公室解釋、補充完善,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此前所頒發執行的有關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的規定、制度、管理辦法等與本辦法有牴觸的部分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除。

合同管理辦法 篇5

第一條 公司財產範圍

本公司財產主要為:

1.辦公事務用品:桌椅、公文箱、電話機、打字機、複印機、計算機、交通車等;

2.建築物:辦公樓、廠房宿舍等;

3.機器設備:____________;

4.原料及成品:___________。

第二條 主管部門

________部門負責公司財產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採購

1.各部門根據需要提出請購單或請購計劃,報_____核准後,交由_____部門辦理採購。

2.採購品經驗收合格後,即由採購部門填寫財產卡交由_____建檔管理,財產實物由使用單位領回使用並負責保管。

3.由購入而取得的不動產,應由_____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四條 折舊盤點

_____部門應會同_____於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對公司財產進行盤點,對新購置的財產應於次月_____日對賬一次,採用_____方法,並以賬面價值為準,其折舊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規定。

第五條 報廢、出售

對無法繼續使用的財產按規定辦理報廢,或以_____方式出售,並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六條 其它

各項財產的使用説明書、質量保證書等資料統一由_____部門保管,使用單位可使用複印件。

第七條 責任及處分

各單位對所使用的財產負有保管、保養的責任。財產發生損害時,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出具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視情節輕重進行處分。

第八條 生效

本管理辦法自即日起生效,_____對本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

合同管理辦法 篇6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規範公司印章管理,降低公司經營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

(二)本辦法所稱印章包含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其他銀行開户預留印鑑和其他對公印章。

第三條  印章製作

公司依法註冊後,應按當地政府及部門規定的款式及尺寸申請刻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及合同專用章等各種對公印章。

第四條  印章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由管理部統一管理。

(二)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銀行其他預留印鑑由財務負責人保管。

(三)印章保管人休假、出差,應委託專人保管印章。

(四)印章保管人調動、離職,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

(五)各種對公印章原則上不得帶出公司,若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申請人出示借據,標明借用時間及用途,並經部門負責人及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帶出。

(六)若因保管不善導致對公印章遺失,應立即向部門及公司負責人彙報,並依法公告作廢。

第五條  用章審批

(一)使用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前,應由申請人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由總經理予以審批。

(二)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銀行其他預留印鑑的使用由財務負責人負責審批,並同時知會總經理。

第六條  印章使用

(一)未經公司董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為任何具有擔保、抵押性質的文件加蓋任何印章。

(二)公司公章主要用於客户對賬、往來公函、對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報表、證件辦理及其他法定要求。

(三)合同專用章僅用於對外簽署的各種合同或協議;除非客户明確要求應加蓋公章,否則所有合同均應加蓋合同專用章。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銀行預留印鑑、銀行票據蓋章、收款單據蓋章及其他法定要求。

(五)法人代表印章原則上只能用於銀行預留印鑑及其他法定要求。

(六)發票專用章僅用於公司依法對外開具的各種發票及發票清單。

(七)使用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法人代表印章時,應由蓋章人及時、規範填寫相應的《印章使用登記表》。

(八)《印章使用登記表》應作為重要會計檔案裝訂,規範保管。

合同管理辦法 篇7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確保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得到落實,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相關

勞動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

第三條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在崗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同工作期間均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由人力資源部確認)。

第四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__,年休假10天;已滿20__,年休假15天。

第五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職工,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 新入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本人應提供在其它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後,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__上且公司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__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__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各類離崗人員。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制度第七條第(一)~(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年休假根據公司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和職工個人意願,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條 堅持企業安排與個人申請相結合、企業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年休假。職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主動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公司職工年休假實施動態管理,督促各部門落實職工休假計劃。

第十一條 職工在不影響公司生產

經營

的情況下,可向公司申請年休假,但須按請假審批程序得到批准後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勵職工因病或因事需請假時,優先選擇申請年休假。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負責人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審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門根據本部門(車間)工作情況和年休假安排計劃,與職工本人溝通後,提前一週填寫《職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單》(以下簡稱年休假通知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中層幹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准);

(二)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由部門將年休假通知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後,由休假人直接負責人通知休假人,並指定職務代理人、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後,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門如實考勤,並於次月將年休假通知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主動申請休年休假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職工本人提前一週填寫《職工年休假申請單》(以下簡稱年休假申請單),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中層幹部年休假需經總經理批准);

(二)經相關領導批准後,由部門將年休假申請單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對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數及本年度休假情況進行審核;

(三)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後,由休假人部門負責人通知休假人,並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後,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門如實考勤,並於次月將年休假申請單隨考勤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職工的休假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見職工年休假取消/調休通知單),並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內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公司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五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職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公司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第十六條 公司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公司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 公佈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篇8

印章管理辦法

為保證A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投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項目部印章(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印章”)以及各分子公司公章、子公司(含三級子公司)合同專用章、分子公司項目部印章、法人制、財務專用章(以下簡稱“分子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規範性與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在總結現行用印慣例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除上述提到的印章之外各地區(子)公司不得自行刻制任何印章(含部門印章)。

下文中的地區公司:指單獨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目標責任人經營管理的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審批及登記制度]

未經審批程序並進行使用登記,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違反審批以及登記制度而使用股份公司及各地區公司印章所出具的書面文件,將對未經審批或登記擅自使用印章者個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條[審批]

股份公司公章的使用應當由申請蓋章的部門報其主管的副總裁(地區公司應當報送董事長)批准,證券法務部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文件涉及的金額、訴訟、工程結算等重大事項)有權請示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核准。合同章的使用根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審批。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最終批准;地區公司按月將使用記錄報證券法務部備案。

分公司印章的使用應該由使用人申請,原區域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地區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先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用印,但證券部法務部認為有必要經過主管副總裁的審批,經主管副總裁審批後方可用印。

第三條[登記備案]

股份公司印章使用一律執行登記制度,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公章使用登記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公章帶出審批記錄》中註明用印事由、數量、是否使用法人章、申請人、批准人、經手人、用印時間等相關事項。

地區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地區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進行使用登記,印章管理人員應按月將使用登記表交至證券法務部備案。

第四條[印章管理部門]

股份公司印章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保管,並根據本辦法進行使用管理,包括審核、登記、備案等,A股份公司總經理直接負責監管證券法務部印章管理。

地區公司印章應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人員來管理,並根據本辦法進行審核、登記、備案;印章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地區公司董事長及證券法務部的不定期檢查。

分公司印章負責人為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印章由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管理人負責保管並安排登記、使用。

所有印章在刻制後三日將印模(印鑑)提交證券法務部存檔備案。

《公章使用審批表》、《公章使用登記表》、《地區子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分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公章帶出審批記錄》由證券法務部制定,各相關部分進行實時登記,並保存其上的原始用印紀錄。

第二章股份公司印章

第五條[公章使用審批特別程序]

使用和加蓋股份公司公章除了根據本辦法第二條進行審批並提交《公章使用審批表》及附所蓋章文件關鍵頁掃描件由證券法務部備案外,對於下列事項還需要提供相關文件:

1、[工程投標]各區域公司為承攬工程而進行初次投標,在加蓋公章之前應當在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辦理備案登記,並OA系統審批後前往證券法務部進行投標蓋章、封標。

在投標過程中,出具各種關於工程質量、進度、安全以及有關合作條件(如付款方式)方面的承諾函件,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

2、 [工程施工過程文件]各地區公司針對在施工程存在的情況和問題,與建設單位或者總包方達成的商務洽商文件、補充協議,涉及工程價款、工程量變更、結算方式,在加蓋股份公司印章之前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前述文件中籤字確認。

各地區公司對於在施工程的工程進度、施工質量、售後服務等關係及公司利益事項做出書面承諾,如果需要加蓋公章,應當經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該文件上簽字確認(必要時應當上報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審批)。

各地區公司對於在施工程需要與總包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消防安全管理協議、環境保護協議等相關協議或與安裝隊(安裝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果需要加蓋公章,應當經由股份公司工程質量安全部備案登記,並通過OA系統審批後前往證券法務部進行蓋章。

各地區公司對於供應商、安裝隊(安裝公司)的付款方式、產品質量等做出書面承諾,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3、 [工程結算文件]各地區公司與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方辦理工程結算應當加蓋股份公司公章,該結算文件應當事先經過地區公司內部審核(必要時由審計監察部參與審查),並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結算文件上簽字。

各地區公司與安裝隊(安裝公司)辦理勞務結算,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當依照公司其它相關制度進行審核通過並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

4、 [合同文件公章]股份公司職能部門或者各地區公司對外簽訂各種合同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當事先按照《合同管理制度》進行評審,並由主管副總裁或地區公司董事長在該合同文件中籤字署名。

5、[職能部門發文]

股份公司各職能部門以股份公司名義進行內部發文應當按照總裁辦公室的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批流程,並持有該審批文件。

第六條[股份公司公章借出]

1、[借出審批和登記制度]股份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得借出。重要且緊急情況下借出應當辦理借出手續,應當通過《公章帶出審批紀錄》表由借出人所在部門的主管副總裁及證券法務部的主管副總裁簽字批准,並在表中進行登記。攜帶公章外出,至少要兩人以上同行。

2、[實時聯繫與及時歸還]

印章借出人應當在證券法務部留下聯繫方式(手機號碼),保持實時聯繫,便於證券法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印章使用。

印章借出人應當確保印章安全,並按照本辦法使用。

印章借出人應當按照約定歸還股份公司印章,並在《公章帶出審批紀錄》署名紀錄具體歸還時間(精確到分鐘)、印章用途以及加蓋份數。

印章出借人在未經主管副總裁和證券法務部允許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加蓋任何文件、資料等;如印章出借人未遵守上述規定,由此引發的後果全部由出借人承擔。

第七條[合同章使用制度]

1、[合同章使用審批]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進行相關審批並經由關負責人在OA流程簽字通過評審的合同方可加蓋股份公司合同章。

2、[合同章使用登記和備案]

加蓋公司合同章應當由證券法務部對合同進行編號,並且由業務經手人在《合同章使用登記表》中進行蓋章登記以及合同原件歸還登記。

證券法務部應當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對加蓋了合同章的合同催促歸還並備案。

各地區公司對加蓋合同章的生效合同(文件)必須在5日內將原件交回證券法務部備案。

第八條[法人章審批具體程序]

在簽署各類合同以及對外出具書面文件時,根據情況審慎使用法人章。公司法人章使用審批與登記制度依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七條辦理。

第九條[投標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

公司經營區域逐步拓展,為提高工作效率,股份公司決定授權外埠經營的地區公司持有和使用“A公司投標專用章”。

地區公司刻制投標專用章之前應當由地區董事長向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證券法務部提交書面申請,經過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主管副總裁和證券法務部主管副總裁準批准後方可刻制、使用,必要時由股份公司出具授權文件,授權該投標專用章使用權限和法律效力。

地區公司董事長作為各自投標專用章的管理人和責任人,可以授權下屬工作人員代為實際保管,負責使用及登記等事項。

地區公司為承攬工程而進行投標,在加蓋投標專用章之前應當在股份公司市場營銷中心辦理備案登記,並經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

地區公司使用投標專用章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條[股份公司項目部印章管理]

股份公司各區域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項目部印章;在刻制項目部印章之前必需由項目經理、項目部負責人、地區公司工程總監、董事長、證券法務部、股份公司工程總監批准後方可自行刻制。

項目所在地區公司必須在印章刻制完成後二日內到證券法務部備案並選定印章保管人員。

項目部印章使用必須要進行登記,每月末將印章使用登記記錄由保管人員向證券法務部備案。

項目部印章僅限於工程現場往來文件收發、資料報驗使用,在加蓋項目部印章之前應當徵得項目負責任、地區公司工程總監的批准、同意。

所刻制的項目部印章待項目通過四方驗收且上報完成竣工資料、結算資料後交回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刻制項目印章必須刻制有“A公司x項目部印章僅限文件收發、資料報驗使用”。

第三章分子公司印章管理

第十一條[一般規定]

分公司刻制印章應當經過股份公司批准,分公司的印章(公章、合同章、負責人名章、財務章)由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指定專人統一保管。

分公司所屬地區公司董事長是印章的責任人,印章管理人員須於每月末將當月用印登記記錄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備案。

分公司印章使用首先由所屬地區公司經營副總、總經理審批,之後上報至地區公司董事長處審批,通過後方可用印。

第十二條[子公司印章管理]

1、[刻制審批]

依法註冊的子公司,可以刻制子公司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但必須在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審批。

2、[印模備案]

子公司應當在其印章刻制後3日內將印模1份提交證券法務部備案。

3、[使用審批和登記]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審批後,報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批。對於文件所述內容涉及的金額較大(工程合同20__萬元以上)或地區公司認為有必要經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及各副總裁審核,應當在蓋章前三日內上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及各副總裁核准。未經核准而加蓋子公司印章的責任由印章管理人員、印章使用人員及地區公司董事長共同負責(地區公司董事長負主要責任)。

子公司印章的使用應當按照《子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進行使用登記,將所有加蓋子公司公章的文件之關鍵內容頁掃描件存檔,以便證券法務部或股份其他部門使用及監督檢查。

4、[子公司公章使用審查]

證券法務部對於子公司提交的使用子公司印章記錄以及文件掃描件負有審查義務和權利,對於違反本辦法而加蓋印章的文件應當向主管副總裁以及總裁、董事長如實彙報。

第十三條[子公司項目部印章使用管理]

子公司因業務需要,可以刻制工程項目部印章;在刻制項目部印章之前必需由項目經理、項目部負責人、工程總監、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自行刻制。刻制後應當將項目部印章印鑑提交證券法務部備案。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為項目部印章的管理人和責任人。

項目部印章僅限於工程現場往來文件、資料報驗使用,在加蓋項目部印章之前應當徵得項目負責任、地區工程總監、地區公司董事長批准、同意。

刻制項目印章必須刻制有“A公司x項目部印章僅限文件收發、資料報驗使用”。

項目部使用項目部印章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空白文件禁止用印]

嚴禁在空白的書面文件、合同上使用任何印章。

第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於X年X月X日起施行。

本辦法生效前涉及股份公司印章管理辦法之規定、慣例、做法與此衝突的,在本辦法施行之後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處罰制度]

各地區公司、子公司、各職能部門必須按照本辦法嚴格執行;因未按照本辦法的執行且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股份公司將給予責任人、使用人相應的經濟處罰;情況嚴重着將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偽造、假冒公司任何印章,每發現一次處罰地區公司目標責任人五萬元。

第十七條[辦法解釋權與修改權]

本辦法解釋權與修改議案提請權屬於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

公章使用審批表

編號:

使用單位(部門):申請人:

文件涉及內容概要:

批准人及批准日期:

特殊事項審批::

備註:

1、“文件涉及內容概要”欄中應當註明項目名稱(如有)及文件用途。

2、批准人必須是地區公司董事長或者股份公司副總裁、總裁、董事長。

3、“特殊事項審批”適用於涉及金額較大事項(如投標項目額度超過3000萬等)。

地區(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編號:

使用部門:申請人:

文件涉及內容概要:

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

地區公司董事長批示:日期

備註:

地區公司(子)公司應先由部門負責人審批,應在批准欄簽字;之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批示;

分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編號:

使用部門:申請人:

文件涉及內容概要:

所屬部門負責人審核:日期

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核:日期

備註:

用章部分負責人應先審核,應在批准欄籤;之字後由地區公司董事長審核;

合同管理辦法 篇9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特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包括首次發行股票、上市配股、增發等)債券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用於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二條 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適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並應立即按照募股説明書所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募集資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條 募集資金只能用於公司對外公佈的募集資金投向的項目,公司董事會應制訂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做到資金使用的規範、公開和透明。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的規定,及時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使用募集資金,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章 募集資金的存放

第六條 公司實行募集資金的專户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賬户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賬户管理協議,專用賬户的設立由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七條 公司認為募集資金的數額較大,並且結合投資項目的信貸安排,確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專用賬户的,在堅持同一投資項目的資金在同一專用賬户存儲原則的前提下,經董事會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銀行開設專用賬户。

第三章 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八條 公司在進行項目投資時,資金支出必須嚴格按照公司資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審批手續。每一筆募集資金的支出均須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經主管經理簽字後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後,逐級由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總經理簽字後予以付款;凡超過董事會授權範圍的,應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公司應按承諾的投向和計劃使用募集資金,相關項目負責人應定期向公司財務部提供具體的工作進度和計劃。

第十條 確因不可抗力致使項目不能按承諾的計劃(進度)完成時,公司必須及時披露實際情況並應説明原因。

第十一條 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進度較承諾推遲6個月以上,或公司可預測募集資金項目的盈利水平較承諾發生20%以上變化的,公司應當召開董事會,就推遲或盈利變化原因,可能使募集資金當期盈利造成的影響,新的實施時間表或盈利情況作出決議並公告。

第十二條 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專用賬户資金的使用,批准及項目實施進度情況。

第十三條 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應與公司募股説明書承諾的項目相一致,原則上不應變更。對確因市場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時,必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並依照法定程序報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決定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公告,披露以下內容:

1.董事會關於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原因説明;

2.董事會關於新項目的發展前景、盈利能力、有關的風險及對策等情況的説明;

3.新項目涉及收購資產或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應當比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4.新項目涉及關聯交易的,還應當比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5.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禁止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募集資金。

第十六條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對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的資產或股權的關聯交易行為,應遵循公司關聯交易的有關規定,並保證能使該收購可以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和減少收購後的持續關聯交易。

第十七條 公司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情況與公司在募股説明書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諾相比,出現以下變化的,視作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一)放棄或增加募集資金項目;

(二)募集資金單個項目投資金額變化超過20%。

(三)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公司在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股東大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及____________證管辦備案。

第四章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八條 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辦公會議,檢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總經理應當於每季度末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專項報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應將該專項報告同時抄報監事會。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獨立董事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_                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辦法 篇10

第一條 總則

1.為規範持股會股權管理行為,保障公司及持股會會員的合法權利,根據持股會章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持股會的所有會員。

第二條 持股標準

持股會根據會員職務規定其持股量,並有權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訂、調整職工持股標準。具體持股標準為:

1.工人:_____萬股至_____萬股;

2.一般職員:_____萬股至_____萬股;

3.中級職員:_____萬股至_____萬股;

4.高級職員:_____萬股至_____萬股;

5.公司領導:_____萬股至_____萬股。

第三條 股權認購

公司全體職工均有權根據規定額度認購持股會股權;職工入股需填寫入股申請單,經_____審批後繳納股金,辦理入股手續。

第四條 送股、配股

1.持股會因公司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獲得相應新增股份的,按職工持股份額比例相應增加其持股量,在職工持股名冊記錄。

2.持股會可以用其相應的分紅基金購買其他股份而擴大持股比例。各會員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職工持股名冊記錄。

3.公司增資擴股,要求持股會配股時,會員可以放棄配股權,該配股權可在公司內有償轉讓交易。

第五條 持股憑證

1.持股會代表公司向會員發放會員持股憑證,持股憑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註冊資本、註冊登記日期;

(2)會員姓名、身份證號、持股憑證號;

(3)持股份額、出資日期;

(4)發證日期和注意事項;

(5)______簽章。

2.持股憑證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塗改,如有污損或遺失,應及時與持股會聯繫辦理掛失、補辦手續。持股憑證不得在社會上流通。

3.持股會建立會員持股名冊,作為統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據。會員持股名冊載明下列事項:

(1)會員姓名、身份證號、工作證號;住所、出資證明號;

(2)持有股份總數、股份分類及份額、會員出資金額;

(3)股份變動記錄;

(4)_________簽章。

第六條 股份持有限制

1.對公司新人員,在試用期內,原則上不能持有(認購或受讓)公司股權。新進職工在本公司服務_____年方能持有,持有途徑為:

(1)在持股會增資擴股時;

(2)其他職工轉讓股份時;

(3)持股會尚未募足的額度內。

2.對公司晉升或降級人員,其須通過買進或賣出部分股權,以達到相應的不同級別持股標準。

3.職工不再在公司任職的,其持股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

4.持股會會員在持有公司股份的_____年內不得轉讓。

5.職工入股後一律不得退股,但有下列情況除外:

(1)死亡;

(2)退休;

(3)辭職;

(4)除名;

(5)辭職;

(6)調動。

6.職工股份不得繼承,職工之間不能相互贈予。公司因改組為上市公司之後,持股會作為發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而可根據有關法律,在公眾股_____%額度內另購內部職工股,按規定上市交易。

第七條 股權交易

1.股權交易由______負責管理。

2.交易規則:

(1)交易的價格:以交易時每股淨資產為基準價格。

(2)交易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易撮合規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易費用:對股份交易成交的雙方按成交金額各徵收_____‰的手續費。

4.股份不能私自轉讓和炒買炒賣。私自轉讓和炒買炒賣的交易結果一律無效,由此造成的經濟糾紛自負。擾亂持股秩序的,取消持股資格;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 解釋

本辦法由__________負責解釋。

第九條 生效

本辦法經_________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