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則在民法典中如何適用(通用3篇)

公平原則在民法典中如何適用 篇1

1、從一般侵權角度看,逃逸車輛與提問者車輛對於受害者構成無意思聯絡的間接結合侵權,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分擔受害者的損失,提問者無過錯不分擔責任。

公平原則在民法典中如何適用(通用3篇)

2、所謂的公平責任,是一次侵權事故中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才能適用。本次肇事逃逸車輛作為當事人之一具有責任,不能適用公平原則。

3、對方索賠的依據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保險不足賠付部分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類似於公平責任)。

4、訴訟解決糾紛,有利於發現逃逸車輛後的追償;協議賠償有利於避免風險,因為交警認定無責,可能是推定逃逸者全責作出提問者無責的認定。

公平原則在民法典中如何適用 篇2

借條

今已經收到某某10萬元,月利息為3%,三個月後歸還給某某。借款人某某願意用房子和公司做抵押,並在五日內依法向行政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某某某願意對於以上本金和利息和其他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並按手印)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並按手印)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説明:借款人和擔保人姓名,身份證號要和身份證原件核實無誤,並複印兩人身份證複印件。抵押房子向房產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公司向工商局辦理抵押登記。

公平原則在民法典中如何適用 篇3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的糾紛;(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引發訴訟;(3)夫妻雙方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一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引發的糾紛;(4)婚姻關係終止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財產而引發的糾紛。不論屬於哪種情形,必須滿足“離婚時未涉及”的條件。就協議離婚而言,所訴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沒有涉及、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均不影響當事人提起權利主張。至於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在案件審理中需要查明並解決的問題。就訴訟離婚而言,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意味着其所主張的爭議財產在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中未作過處理,應當是一個新的訴訟,否則,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當事人可通過申請再審等民事訴訟程序提出權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