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種植及回收合同 篇1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我縣高山蔬菜,促使蔬菜生產優質、高產,保證蔬菜生產的健康發展,更好地促進農業效產農民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種植收購蔬菜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20 年內發動農户 户在 鄉(鎮) 等村種植
等品種蔬菜 畝,按照“五統一”方式進行管理,即:統一集中育苗、統一技術培訓、統一栽培標準、統一供應農資,統一保價收購。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種植技術培訓及種苗、肥料、農藥等生產資料,乙方按照甲方的技術指導進行生產,甲方回收銷售乙方產品。
三、甲方對乙方的產品實行保底聯動收購制,最低保護收購價黃瓜 元/斤、香葱 元/斤、上海青 元/斤、大白菜 元/斤。收購款以現金方式支付,不打白條,貨款兩清。如市場價格低於保護價時,按保護價收購,如市場價上浮,按市場價收購。
四、產品質量要達到無蟲、無病、不傷、不爛、不老(未轉紅),無彎瓜。
五、乙方統一將採收的蔬菜運送到甲方位於融水鎮康田工業園區的工廠。
六、乙方所生產的產品必須交給甲方收購,不能把產品賣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不再收購乙方的產品,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合同雙方必須互守條約,若有違反者必須補償對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
年 月
農產品種植及回收合同 篇2
甲方(收購企業):
乙方(農作物銷售商或農户):
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決定建立農作物種植基地,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特訂立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農作物品種、地點和麪積
甲方根據年度訂單要求,指定農作物的品種種植生產,地點和麪積由甲乙雙方共同劃定或由乙方負責落實具體種植地的地點、面積,經甲方同意後確定為原料生產基地,基地農作物的種植由乙方組織生產。
第二條 種子的供應
根據雙方確定種植農作物種類、品種,所需種子由甲方提供,種子的質量、數量、結算約定如下:
1、對上表所列各批次種子,雙方應共同扦封樣品,分別保存,以備種子複檢和鑑定,樣品保存至該批種子用於生產收穫以後。
2、甲方提供的種子質量應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由雙方約定標準。對種子質量、標準等提出異議要求檢驗和鑑定的,由雙方共同指定檢驗、鑑定單位,費用由申請方墊付,鑑定檢驗後由責任方承擔。
3、其他。
第三條 播種
作物種植期間,乙方必須按甲方生產計劃及作物種植、生長規律科學安排播種,以便於季節集中採收及人力資源的合理使用。
第四條 農藥使用及結算方式
農藥由甲方統一購買、統一發放或由甲方委託指定單位統一發放,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稀釋倍數、安全期限”等農藥使用規程和要求施用,在作物生產期間不得使用非甲方指定、發放的農藥;農藥費用由乙方支付的,在農作物收購結算時扣除。
第五條 生產記錄
農作物生產期間乙方必須分地點、分區域、分品種,詳細填寫《栽培記錄表》內容,記錄要求做到按時、真實和專人負責,並接受甲方指導。
第六條 作物的採收
所有品種採收季節,甲方應提早 天通知乙方按指定的規格進行採收,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拖延採收時間。
第七條 收購價格及結算方式
生產基地種植的農作物收成後,全部由甲方收購。乙方承諾對甲方種植作物如符合要求的,實施以下價格保護 。價款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農作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農作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雙方實行憑收購憑證現金支付或當場結算方式,合同要求甲方付予付款 或者要求乙方交付押金 在農作物收購結算時扣除。
第八條 收購時間、地點、運輸和驗收的方式及費用。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糾正或補救,對違約不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的,可採取拒收產品或拒付購款,要求對方承擔賠償、終止合同履行等措施,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①未按時提供種子、化肥、農藥;
②或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減產30%以上或產品30%以上達不到生產要求的;
③對符合要求生產的產品不及時收購、不完全收購,給乙方造成損失的;
④不執行保護價收購的;⑤未按約定予以技術指導造成農作物50%以上減收的。
乙方違約責任:
①未按甲方提供的種子播種,或播種安排不科學,甲方提出異議後拒不糾正;
②擅自使用非甲方提供的農藥,或未按甲方要求使用農藥;
③未按合同要求做好生產記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④未按甲方要求種植和採收的;
⑤採收的農作物未交甲方收購的。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合同執行中雙方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 止。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未盡事宜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2、
3、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簽名(章) 簽名(章) 簽名(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農產品種植及回收合同 篇3
廣西農業種植( )產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生產人: 簽訂地點:
收購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規定,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生產人負責為收購人種植生產 ,並按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要求種植生產 畝, 生產人向收購人交售的數量為 千克(公斤),交售的時間為 。
第二條 收購人負責收購生產人種植生產的 ,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為 。
第三條 生產人產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條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交給收購人收購,每千克(公斤)的收購價為 。收購期間,若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上漲,由雙方協商提高收購價;市場價格下跌,本條約定的收購價不變。
第四條 生產人應保質、按期、足額向收購人交售種植生產的 ,在完成約定的銷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 收購人收購生產人交售的 總價為 ,結算的方式為 ;結算的日期為 。
第六條 收購人負責向生產人提供種植生產 的技術信息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可約定由收購人向生產人收取技術培訓信息服務費,具體為 。
第七條 如需收購人向生產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農膜的,具體的價格為種子 ;化肥 ;農藥 ;農膜 。
第八條 因收購人技術信息諮詢指導培訓服務失誤或者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等有質量問題給生產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收購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九條 生產人交售的 經檢驗不符合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的,收購人可以拒絕收購;經雙方協商,收購人可以降級降價收購;造成收購人經濟損失的,生產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條 生產人因自然災害(如高温乾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澇、颱風、冰雹、蟲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購人交售 的,應及時告知收購人,並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協議自 生效,於 失效。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生產人 收購人
生產人: 收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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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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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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