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合同4篇

本文目錄關係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代理合同:關於建立房地產評估合作伙伴關係意向書如何訂立非正常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關係合同4篇

房屋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接受轉租人對承租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出租人與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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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報到上崗以後,有很多用人單位並沒有馬上與之簽訂勞動合同,而是以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代為履行勞動合同的職能。雖然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不能互為替代。

就業協議是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的就業意向,其內容包括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但就業協議的作用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上述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就業協議時,雙方尚未形成勞動關係,所簽訂的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就業協議的功能在於確保協議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到約定地點工作,工作後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條款沒有得到勞動合同的確認,與勞動合同相沖突時,應以勞動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區別和關聯具體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後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並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説,就業協議書籤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例如,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待遇,上崗後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單位報到後,再儘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並註明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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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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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背景:_______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前身為國家建設部中大公司評估諮詢部,國家一級評估機構,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註冊資金____萬元人民幣,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武漢、濟南、蘇州、長春、西安等全國主要城市建有分部。在全國開展房地產政策法規信息諮詢、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企業策劃、投資顧問、人才培訓、物業管理顧問等業務,其中,房地產評估在全國具有較高的聲譽和權威性,是建設部批准的首批國家一級評估機構,也是建設部指定的唯一一傢俱備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培訓資格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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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拓展在全國的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業務,更好地為抵押貸款、保險、投資入股、企業房地產資產價值確定、土地出讓、轉讓、商品房買賣、二級市場住房(含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移民房地產擔保提供評估服務,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本着發揮各自優勢,友好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建立真誠合作的夥伴關係。

雙方合作方式可以靈活多樣。暫可採取邀請評估、聯合評估、指定評估、委託評估等合作方式,其它合作方式可隨時商議。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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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與其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

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着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