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電站交易合同(通用3篇)

光伏電站交易合同 篇1

甲方:

光伏電站交易合同(通用3篇)

乙方:

第一條 合同目標

甲方委託乙方協助尋找收購方,並促成收購方與甲方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提供符合光伏電站交易的一切合法文件及法律效應委託書,具有合法的售賣權,甲方所陳述的光伏電站所有信息內容要完全符合,如出現內容不符的情況後果甲方自負。

甲方確實陳述及提供的上述光伏電站產權清晰,無光伏電站產權、所有權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光伏電站產權糾紛及所有權糾紛,概由甲方負責解決和處理。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並承擔民事責任。

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將光伏電站產權過户到受讓方的名下,辦理好相關的手續。

乙方對於受讓方的確認,須促成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有效合同。乙方前期聯繫所產生的費用甲方不負責,且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

第三條 報酬的支付

乙方的信息費用為總合同額的 5%(百分之五),即成交合同總額扣除 元后的其餘費用作為乙方的信息費用。

付款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根據受讓方支付給甲方的資金進度按比例或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甲方每收到受讓方資金後個工作日內將信息費用打到乙方指定的賬號。

第四條 其他

若甲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時間向乙方支付乙方應得收入,甲方除及時支付乙方應得收入外,還需向乙方支付應付報酬總額的 % 作為滯納金。

若甲方繞過乙方,直接與乙方介紹的受讓方實現交易。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總成交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的授權下不得將甲方的露給第三方。甲乙雙方發生不能協商解決之爭議,雙方均有權在各自的所在地司法機關起訴或仲裁。

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解除此合同,須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過對方書面同意方可變更或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 ,截止到 年 月 日,自甲、乙雙方的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簽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簽字:

公司章:

年 月 日

光伏電站交易合同 篇2

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

地址:

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為充分開發利用本地豐富的太陽能資源,強化綠色低碳品牌,充分開發未利用荒山、荒坡地等資源,加快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步伐,促進本地能源產業經濟快速發展,

甲方為利用區域內豐富的太陽能資源,引進乙方公司建設太陽能光伏併網發電項目。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主要內容

(一)項目投資主體:______。

(二)項目建設內容:擬建裝機容量為______MW的太陽能光伏併網電站,以最終適合建設的地址確定最終安裝容量。

(三)項目擬建地點:甲方行政區域內適合地面電站建設的場地。

(四)項目佔地:_____畝。

(五)項目計劃總投資:約_____億元人民幣。

(六)建設工期:_____月。

二、雙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協助向乙方獲得提供項目全部所需用地,並採用徵、租結合的方式,配合乙方完善用地手續,確保用地合法,符合國家土地、林業等有關使用政策。甲方嚴格落實國家及地方有關支持和鼓勵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且在土地使用、税收減免等方面依法給予乙方一定的優惠。

2、甲方成立項目協調小組,負責協助乙方辦理項目有關手續。做好項目的跟蹤服務,幫助協調解決項目推進和建設中的困難問題,為乙方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3、甲方協調土地擁有者,以有償租賃、徵租結合的方式將項目用地提供給乙方。具體土地租賃合同,由乙方與項目所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表人民政府簽訂。甲方負責協助辦理項目建設用地的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甲方保障乙方項目所用土地的整體合規性。

4、甲方對乙方上報提交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及相關商業機密予以保密。

5、甲方將該項目列為市招商引資光伏電站項目,享受國家關於光伏產業有關扶持政策及市招商引資的有關優惠政策。

6、甲方協助乙方實現項目地通水、通電、通路。協助乙方取得項目必須的當地氣象、地質、地形圖等相關基礎材料。

7、甲方承諾在甲方管轄區內推廣使用乙方太陽能光伏產品,支持乙方在本地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閒置土地、政府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工廠等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商業建築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鼓勵光伏應用的推廣,並協助辦理投資項目的前期手續,積極協助乙方進行融資和申報政策補貼。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負責籌措該項目建設所需的建設資金,負責所有與項目有關的工程類工作,包括項目前期工作。

2、乙方要按屬地管理和屬地納税的原則,將該項目工商註冊登記和納税申報在本地市工商局和本地市國税局、地税局。

3、在甲方的協調下,乙方負責向省發改委申報項目前期有關手續,直至完成項目核准及電網接入手續。

4、在甲方的配合下,乙方負責將該項目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國家太陽能地面發電站電價優惠政策,以期最終獲得國家優惠電價補貼。

5、乙方必須依法依規建設和生產經營,按要求認真填報投資報表和項目生產經營情況。

三、雙方約定

1、由於自然災害(包括火災,水災,地震,風暴,颶風或其他自然災害),戰爭,侵略,外國戰鬥人員,恐怖分子的行為,軍事或其他侵佔的行為,政治沒收,國有化,政府的制裁或禁運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協議有關條款不能履行,雙方協商後,自動終止本協議。

2、協議簽訂後,雙方成立聯合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前期工作。

3、雙方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四、其他事項

1、本協議書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2、本協議為框架協議,具體事宜另行簽訂合同,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字代表:

地點: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簽字代表:

地點: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電站交易合同 篇3

本併網調度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簽署:

甲方:_________ ,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税務登記號: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系一傢俱有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在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已取得本協議所指光伏電站(陣列)(以下簡稱光伏電站)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__)[2],調度標識編碼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

鑑於:

(1)甲方經營管理適於光伏電站運行的電網,並同意乙方光伏電站根據本協議的約定併入電網運行。

(2)乙方在_________ 擁有/興建/擴建[3]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____兆瓦(MWp)的____光伏電站,並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將該光伏電站併入甲方電網運行。

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調度和併網運行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網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光伏電站: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擴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_________兆瓦(MWp),共_________組光伏電池陣列(陣列編號、容量及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陣列位置詳見附件四)[4]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光伏電站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光伏電站(首台逆變器)與電網進行連接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光伏電站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

1.1.6 併網方式:指光伏電站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功率變化率:在單位時間內光伏電站輸出功率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變化量。

1.1.8 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5]:指光伏電站用以監視、控制光伏電池陣列和其他站內設備運行狀態,接受並執行調度機構下發的有功、無功功率調整、逆變器投切指令,上傳光伏電池陣列及公用系統運行狀態、參數等信息,上報實時太陽能監測系統(環境監測系統)、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數據,申報檢修計劃、發電功率申報曲線等計算機監視、控制、信息系統的統稱。

1.1.9 光伏電站併網技術支持系統:指光伏電站運行中用以保證光伏電池陣列及光伏電站符合併網運行要求、併網點電能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的設施,能夠實現光伏電站有功控制功能、無功及電壓控制功能、電能質量控制功能、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繫中斷。

1.1.11 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光伏電站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

1.1.12 光伏電站(逆變器)可用容量:指光伏電站(電池陣列)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光伏電站在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4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網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光伏電站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15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斷面潮流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16 電力系統調度管理規程[6]: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行為的規程。

1.1.17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8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9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光伏電站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7]。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閲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1.2.7 本協議中引用的國標和行業技術規範如有更新,按照新頒佈的執行。

第2章 雙方陳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根據光伏電站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光伏電站進行統一調度(調度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及光伏電站正常運行的需要。

3.1.3 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運行實際情況,依據乙方申報的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按照乙方提供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合理安排光伏電站的設備檢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運行中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持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信息、與光伏電站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信息。

3.1.7 根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能源監管機構授權,電網調度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1.10 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全額保障性收購乙方的上網電量。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光伏電站生產。

3.2.2 按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配備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持系統、實時太陽能監測系統(環境監測系統)、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及相應的自動化及通信等裝置,保證其正常運行,並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3.2.3 電站配置的二次設備及系統需符合電力二次系統技術規範、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要求及相關設計規程,光伏電站二次系統安全防護保證滿足能源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3.2.4 按照電網調度機構調度指令組織光伏電站實時生產運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峯、調頻、調壓和備用。

3.2.5 按照電網調度機構要求提供光伏電站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

3.2.6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7 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8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光伏電站設備運行情況及生產信息,相關氣象信息等。

3.2.9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統一的現場運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10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網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運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文件送電網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網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11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資主管部門的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核准)文件和電網企業的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意見函。

4.2 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關規定[8],且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併網後檢測合同,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運行方式已經明確,變頻器等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運行、接受電網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條件。

4.3 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4 光伏電站調度自動化設施、光伏電站運行集中控制系統、併網技術支持系統、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實時太陽能監測系統等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應與光伏電站發電設備同步投運,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5 光伏電站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應與光伏電站發電設備同步投運,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6 光伏電站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__)進行配置,並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9]。

4.7 光伏電站的二次系統按照《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電監會5號令)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網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8 光伏電站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電網規程相一致。

4.9 光伏電站有調度受令權的運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10 甲方與乙方運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光伏電站接入運行的條件。

4.11 雙方針對光伏電站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並送電網調度機構備案。

4.12 若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光伏電站加裝新的涉網設備時,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給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時間,雙方達成統一意見並形成書面材料,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新增加涉網裝備的安裝與調試。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光伏電站併網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受理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光伏電站首次併網日的 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光伏電站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4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及時答覆乙方,不得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並在光伏電站首次併網日3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 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光伏電站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______日向乙方提供與光伏電站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光伏電站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繫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運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繫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並與電網調度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

5.4.4 甲方應在光伏電站首次併網日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 (需要在併網啟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陣列併網後______日內提交),包括[10]:

(1)電站電池陣列數量及容量、擬投產日期、經緯度等。

(2)與光伏電站有關的技術參數及信息:包括光伏電池組件型號、面積,逆變器的額定功率因數、功率調節速率。

(3)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相關技術參數:包括典型光伏電池陣列模型及參數、光伏電站等值模型及參數,主變壓器、集中無功補償裝置、諧波治理裝置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

(4)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電池陣列、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説明書,電力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

(5)與甲方有關的光伏電站調度自動化設備技術説明書、技術參數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光伏電站遠動信息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光伏電站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光伏電站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6)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範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

(7)其他與電網運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

(8)現場運行規程。

(9)電氣一次接線圖、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佈[11]及接線圖。

(10)光伏電站升、降負荷的速率,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持系統有關參數和資料。

(11)廠用電保證措施。

(12)多年氣象數據,包括輻射強度、日照時間等。

(13)光伏電站調試計劃、升壓站和光伏電池陣列啟動調試方案。

(14)光伏電站有調度受令權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15)運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第6章 調試期的併網調度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可進行光伏電站併網運行調試。

6.1.1 光伏電站調試運行陣列應視為併網運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運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運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調度。

6.1.2 光伏電站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陣列併網調試方案,並按調試進度逐項[12]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光伏電站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網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調試。

6.2.1 將併網調試光伏電站納入正式調度管轄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調度管理。

6.2.2 根據光伏電站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光伏電站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2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光伏電站。

6.2.3 根據陣列調試進度及電網運行情況,經與光伏電站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網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持。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

6.4 未按照相關規範進行檢測的設備,首次併網後 個月內,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光伏電站接入系統測試,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光伏電站運行特性的檢測報告,測試內容包括:有功/無功控制能力、電能質量(包括閃變與諧波)、電網適應性(電壓、頻率)驗證。

第7章 調度運行

7.1 光伏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中應嚴格服從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7.1.1 光伏電站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光伏電站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並説明理由,由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13]。

7.1.2 屬電網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管轄範圍內的設備,光伏電站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

7.1.3 屬電網調度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設備,光伏電站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光伏電站現場運行規程進行操作。

7.1.4 光伏電站及光伏逆變器在緊急狀態或故障情況下退出運行(或通過安全自動裝置切除)後,不得自行併網,須在電網調度機構的安排下有序併網恢復運行。

7.2 電網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光伏電站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運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分鐘(min)通知光伏電站值班人員。

7.3 光伏電站開關站、集中式運行設備、集中監控系統、光功率預測系統等二次設備及通信鏈路出現異常情況時,光伏電站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網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網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後,提前______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者,電網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光伏電站應按照電網調度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光伏電站有義務按照調度指令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峯、調頻、調壓和備用。

7.5 因出現計劃內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光伏電站正常運行時,電網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日通知光伏電站。

7.6 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運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日通知電網調度機構。

7.7 電網調度機構、併網光伏電站應按要求參加能源監管機構(或能源監管機構指派相關單位)定期組織召開的網廠聯席會議,電網調度機構應在會議上分析電網運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説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在會議上通報光伏電站的運行情況及有關光伏電站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7.9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採取調度指令、遠方控制等措施調整光伏出力。

(1)常規電源調整能力達到技術限值;

(2)電網發生潮流、頻率、電壓異常需要光伏電站配合調整;

(3)光伏電站連續 ___供功率預測。

發生上述情況後,調度機構應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並就棄光統計電量核實一致。

7.10 試運行期滿後,電網調度機構應出具併網調試書面意見。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電網調度機構有權要求相關光伏電站退出併網運行。

(1)光伏電站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

(2)光伏電站實際運行過程中不具備本協議承諾的技術能力。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光伏電站運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光伏電站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陣列首次併網日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包括預測發電量、下一月多年平均日照情況等。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光伏電站預測的氣象情況,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參考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和乙方申報的月度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月度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第9章 設備檢修

9.1 併網運行光伏電站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網調度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網調度機構將光伏電站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光伏電站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光伏電站。

(2)在每月_____日前將經核准的光伏電站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光伏電站。

(3)在每月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日前將每日或特殊運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光伏電站。

9.2 如果光伏電站(逆變器)需要臨時消除缺陷,一次性消缺容量超過_____MW(或電站容量的_____%)時,應在_____小時前向電網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網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

9.3 檢修備案、申請與批覆。

9.3.1 納入調度範圍的光伏電站升壓站設備和公用設備(含一、二次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須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2 光伏電站陣列檢修前,應報調度機構備案;檢修容量超過_____MW(或全廠容量的_____%)時,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須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3 檢修備案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日前提交給電網調度機構。

9.3.4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日前提交給電網調度機構。

9.3.5 檢修申請(備案)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及數量、檢修容量、檢修時間、檢修內容、對最大可用容量的影響、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6 電網調度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光伏電站,並説明光伏電站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3.7 光伏電站應在提交檢修備案的同時,制定應採取的安全措施,並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光伏電站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網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光伏電站檢修計劃提前_____日通知光伏電站;確實無法安排的,光伏電站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網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光伏電站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網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於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光伏電站不能按計劃進行檢修的,電網調度機構應提前與光伏電站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光伏電站。如果光伏陣列必須超期運行,雙方應針對光伏逆變器超期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設備檢修完成後,光伏電站應及時向電網調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運行。

9.6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光伏電站送出能力,應儘可能按照對光伏發電影響最小的原則安排,並儘早通知光伏電站。

9.7 電網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範圍內電網、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運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網調度機構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網調度機構。與光伏電站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光伏電站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光伏電站。

(5)指導和協助光伏電站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和電網調度機構提出的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光伏電站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光伏電站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網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光伏電站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網調度機構備案)和運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徵得電網調度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狀態改變,光伏電站應按電網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運行狀態。

(5)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網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網調度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網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網調度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 _____日前完成上月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 份給電網調度機構。

10.3 雙方應書面明確併網界面繼電保護設備的整定計算、運行維護、校驗和技術管理工作範圍和職責劃分。

10.4 雙方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

10.4.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14]。

10.4.2 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後[15]按規定程序投入運行。

10.5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運行率≥ ____%。

(2) 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 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16]≥ 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 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 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 。

10.6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為光伏電站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光伏電站調度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安裝在光伏電站的考核系統及報警系統均應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中關於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光伏電站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網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光伏電站運行設備實時信息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網調度機構的運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光伏電站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及設備應符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電監會5號令)。

(5)光伏電站併網技術支持系統應能保證光伏電池陣列及光伏電站的運行符合併網技術要求;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能夠準確接受並執行電網調度機構下發的有功、無功調整及光伏電池陣列投切等指令信號。

(6)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能夠向甲方自動化系統提供:光伏電站有功、無功功率、電量、頻率;主變壓器有功、無功功率、電量;母線電壓;光伏電池陣列狀態;開關、母線、線路的相關信號。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併網技術支持系統應通過專網方式接入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

(7)光伏電站端自動化設施技術要保證與調度端一致。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光伏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 %。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 _____%。

(3)遙信量動作正確反應率≥ _____%。

(4)光伏電站運行集中監控系統可用率≥_____%。

(5)光伏電站併網技術支持系統可用率≥ _____%。

(6) 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 。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2章 調度通信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_____、______、______通信線路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3)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光伏電站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光伏電站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2)光伏電站端通信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調度報告,並分析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信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光伏電站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

12.6 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通信電路運行率[17]≥ _____ %。

(2)設備運行率[18]≥ _____%。

其中:

1)微波設備運行率≥_____%。

2)光通信設備運行率≥_____%。

3)調度交換設備運行率≥ ____%。

(3)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 。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網調度機構和光伏電站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和光伏電站現場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13.2 電網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範圍內的設備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網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 755—20__)、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運行特點及光伏電站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並對光伏電站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網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採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運行,包括調整光伏電站發電出力、發佈啟停指令、對光伏電站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光伏電站或其任何光伏逆變器解列,電網調度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或已經得到補救後,將光伏電站或逆變器恢復併網運行。

13.3.3 電網調度機構應在事後向乙方説明光伏電站或光伏逆變器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電力事故或電力安全事件的,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599號令)和《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調查。

未構成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由一方或雙方組織原因分析。由一方組織原因分析的,涉及另一方時,應邀請另一方參加,另一方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並提供有關分析資料。

13.4.1 對於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於發生的光伏電站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於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並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佈。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説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信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 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10條的約定,導致光伏電站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的約定,導致光伏電站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光伏電站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網一、二次設備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因可歸咎於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通信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 。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_____萬元[19]。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併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運行有關的光伏電站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壓。

(7)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不如實向電網調度機構反映光伏電站設備(如發電機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9)光伏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5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光伏電站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光伏電站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光伏電站調度通信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光伏電站電力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 。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萬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光伏電站(逆變器)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後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光伏電站未經電網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機併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光伏電站違反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光伏電站不如實向電網調度機構反映光伏電站設備(如陣列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         。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為確認後_____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後____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光伏電站併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於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併網條件均已滿足本協議相關條款。

16.2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 在滿足第16.1條、第16.2條的條件下本協議生效。

16.4 本協議期限,自____年____月 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 _____日止。

16.5 在本協議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條及第16.2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能源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 _____日後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電力業務許可證被撤銷、撤回、吊銷、註銷,或光伏電站首次併網後未按能源監管機構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3)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4)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_____條處理[20]:

(1)雙方同意提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 協議附件[21]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

附件二:光伏電站技術參數

附件三:光伏電站設備調度管轄範圍劃分

附件四:光伏電池陣列GPS位置圖

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為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協議目的協商確定。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