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解釋與分析(精選3篇)

提單解釋與分析 篇1

(一)概述

提單解釋與分析(精選3篇)

提單是用以説明海上運輸合同的訂立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或裝船,並由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分類有許多種,按運輸方式可分為海運直達、海上聯運、海陸海空多式聯運提單,按貨物是否裝船劃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按提單上所到收貨人又可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另外,按提單是否有批註,可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此外,還有其他的分類。

提單多是由國際海運公司制訂,其格式、內容不盡相同。本書所運用的提單格式是我國現行通用的海運提單,它是由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簡稱中遠)制訂的。

提單分為正反兩面。正面主要記載船名、航次、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起運地、目的地、貨名及貨物外表狀況等,是有關本批貨物運輸的事項;背面主要規定承運人與託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中遠公司提單條款為例,簡單介紹一下提單條款(以背面為主)主要內容。

(二)承運人與託運人

這是提單正面的主要內容。在中遠公司的提單條款中,承運人就是中遠公司,而託運人則是運輸合同的另一當事人,必須在提單上註明,而對於按不記名的指示交付的提單,意味着按託運人的指示交付。

(三)管轄權(以後均為提單背面內容)

指處理提單糾紛的法院。提單一般都規定此項條款,規定一切由提單引起的糾紛由船東所在地國家法院行使管轄權以保護本國利益。中遠公司提單也採取這種做法(參見本書所列的提單格式)

(四)首要條款

又稱為法律適用條款,即在提單中表明該提單運用某一國家的法律,或適用有關的國際公約,如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等。一般來説,這一條款是受到尊重的,但是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這一條款無約束力。如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規定,運往美國或從美國運出的貨物的提單上儘管有首要條款,但仍要遵守該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時,提單的當事人各方一定要加以注意。

(五)承運人責任

中遠公司提單規定有關承運人責任運用海牙規則。而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有獨特的規定,它適當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這樣既承認《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占主導地位的現實,又充分吸收了《漢堡規則》的一些改進,符合國際海運發展的趨勢。如果提單在其首要條款中規定適用本國法律,若中遠提單做此規定,就可以運用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

(六)責任期間

這一條款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何時開始至何時為止。中遠提單規定的責任期間從裝上船到卸離船即站到站或船航到船航條款,這與海牙規則一致。

(七)裝貨、訂貨和交貨

這一條款一般規定貨方應以船舶所能裝卸的速度儘快晝夜無間斷地提供或提取貨物。貨方應對違反這一規定所引起的包括滯期費在內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條關於班輪運輸的滯期貨的規定,值得予以注意。

(八)賠償責任限額

提單這一條款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的每件或每計費單位的限額,但如果承運人接受貨物前,託運人書面申報的貨價高於限額並已填入提單並按規定提取運費時,應按申報價值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單在其法律運用條款中規定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或者規定運用國際公約時,則按此國內法或國際公約適用限額。

(九)索賠通知及時效條款

索賠通知是收貨人在接收貨物時,就貨物短少或殘損狀況向承運人提出的通知,是索賠的程序,中遠提單增強負面11條對不同狀況索賠通知的時間做了規定。訴訟時效是按運輸合同就貨物運輸的損害賠償提出訴訟的期限。中遠提單規定的時效為一年。這些都與海牙規則一致。

(十)共同海損和新傑遜條款

一般提單均規定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安特衞普共同海損理算規則辦理,我國提單則根據1975年中國貿促會共同海損理算規則進行理算。

新傑遜條款是針對同一航運公司的兩艘船舶之間的救助費用而言的,條款規定救助費用應視為救助工作是由第三者的船舶所救的一樣應由被救船舶全額支付。具體內容參見中遠提單條款。

(十一)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這一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承運人的利益,規定貨方應從取得的賠償款中將按碰撞者責任應分攤的本船所載貨物損失的餘額,退還給載貨船東,以符合貨運合同的規定。

(十二)提單的修改

1992年我國頒佈了《海商法》,對我國海洋航運事業影響深遠,在提單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條文的一些不同規定使提單必須做出修改,如賠償限額的提高、關於貨物交付損壞的通知時間等,因此,在對提單條款格式進行修改的基礎上籤發提單之時,一定要注意到是否符合《海商法》的規定。

提單解釋與分析 篇2

(一)概述

國際租賃是指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其特別交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一種合同關係。現代國際租賃業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融資性租賃、綜合性租賃和服務性租賃。融資性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資或者向銀行貸款,從供貨廠商那裏購負承租人設定的設備,然後將購入的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功能,主要在租用專用設備或大型成套設備時採用,這種方式在國際租賃業務經常被使用,這種租賃方式根據不同業務特點又可分為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等。綜合性租賃是一種把租賃與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其他對經濟合作方式結合起來的租賃業務。而服務性租賃亦稱經營性租賃,租賃公司既向承租企業提供資金、設備;又向承租企業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至提供或培訓有關技術人員。這種租賃形式由於租賃公司要提供多種服務,所以其租金也較高。

國際租賃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國際租賃協議,而由於租賃方式不同,租賃協議的內容也不統一。即使是同一種租賃形式,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規定各不相同的條款,因此使用本書的人不必拘泥於本書所提供的格式範本。  

(二)租賃設備

該條款應對租賃設備作出詳細的説明,列出租賃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説明是否由出租人或製造商負責交付。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還需説明此項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出租人據此可規定其只承擔融資責任。

(三)租賃期

協議中應明確規定租賃期限、租賃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續合同的條件等。租賃期的長短主要是由雙方根據租賃物的情況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簽訂協議時間商定。一般來説,易損性和效力多變的機器設備租期短,而耐用,性能變化不大的設備租期長。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所在。租金條款應明確租金的數額、計算方法、支付地點、使用貨幣、租金支付次數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等。

在計算租金鋰要考慮到租金的構成要素、租期長短、結算幣種、支付方式等因素,由雙方當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對於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墳租金的次數、前期支付或期後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費率等,這都需要雙方在協議中協商訂明。

(五)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使用、維修、保管

在國際租賃協議中,一般都要訂明在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讓、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對租賃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如需對此種使用權加以限制,則由雙方協商訂明。至於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應由雙方根據租賃方式,租賃物的性質經協商後訂入協議。

(六)風險承擔

一般來説,在租賃協議是租賃物發生意外滅失損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協議中應明確由誰承擔此損失。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正常損耗的損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發生意外損毀滅失時,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可選擇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費用。

有風險就必須要求有保險,協議中應約定由哪一方對和租賃設備進行投保及

此費用由誰承擔。

(七)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這一條款隨租賃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務性租賃,協議中多是規定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將處於良好狀態下的租賃物歸還給出租人。如是融資性租賃,雙方則可選擇處理方式,其中有: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即退租),續租、由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即留購),或由承租人代為出售等,在我國現行的融資租賃中,大多數出租人是在期滿時交清應交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後,只付名義貨價即取得設備所有權。

提單解釋與分析 篇3

國際借貸合同解釋與分析

(一)概述

國際借貸是指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國際借貸的基本方式有兩種:國際貸款和發行國際債券。而本書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國際貸款。國際貸款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依立體不同可分為官方貸款和民間貸款,而依貸款期限長短,可分為長、中、短期的國際貸款,而依有無擔保又可分為有擔保的和無擔保的國際貸款,等等。

(二)國際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而對於銀團貸款合同來説,是越來越多被採用的形式,這也是由於國際貸款數額往往很大,風險也大,獨家銀行很難有此能力所致。因為這種形式要牽涉到許多銀行,所以其合同訂立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其程序主要是:(1)選擇牽頭銀行,即借款人選定牽頭銀行後,交給其委託書,以便牽頭銀行據此安排貸款,這種委託書要明確這只是一種商業建議,而非正式要約,因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牽頭銀行接受委託後,就徵求其他銀行以便其參加到該國際借款行為中來。(3)牽頭銀行把願意參加貸款的銀行召集起來,組成經理集團,以便籤訂國際貸款合同,而以後的操作程序就與前面一致的國際貸款合同的簽訂程序相同了。

(三)主要條款介紹:

1.貸款的金額與貨幣?這是貸款合同首先必須明確的問題。尤其要注意有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對本國銀行向外國政府、銀行或企業提供的借款有一些數額限制,如日本、瑞士等國。在此條件下,雙方可根據能力及需要協商確定貸款的貨幣及金額。

2.貸款的使用?關於貸款的使用方式合同中一般以列舉方式列出。一般來説,由於貨幣是可替代物,很難保證貸款不直接或間接地被用於其他目的,所以這一條款往往是靠借款人的信譽來保證的。當然各國的法律一般也不加以限制,但多數國家都規定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否則貸款合同無效。

3.貸款的提取?這是要求貸款方履行的重要條款,其中重點在於提款通知和提取貸款。前者通常都規定借款方提款任何一筆款項時都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方。並且通知中要包括提款的日期、數額、銀行賬户等內容。而後者主要涉及提款地點,在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提款地點一般都規定在貸款使用幣的所屬國。這樣做,既利於貸款人發放貸款,還可避免有些國家要求貸款人必須以當地貨幣發放貸款的法律規定。

4.貸款的償還?一般國際貸款的償還方式主要有:(1)到期一次償還,用於那些貸款期限較短,數額不大的貸款;(2)分次等額償還,並且規定期,在此期間只與付利息期滿後償還本金;(3)逐年等額償還,這種方式無寬限期的規定,從第一年就開始償還本金。一般來説第二種方式在中、長期貸款用得較多。

5.貸款的利率?國際貸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前者多為短期貸款所採用,而中、長期貸款因期限長,且市場利率變化多,所以多采用浮動利率。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協商確定隔多長時間就根據市場利率變化情況調整一下貸款利率。

6.陳述與保證?該條款是指借款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承擔合同義務的合法有效性及與借款有關事實作如實説明並保證其真實性。實踐中,這一條款是貸款人決定是否給予貸款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這類條款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關於借款人的法律事項的陳述,主要説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簽訂合同的權利,官方已同意以及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並可執行等等。二是關於借款人的財務和商務狀況的陳述及保證。這主要通過借款人對其賬目沒有重大負債以及無重大違約等情況來體現。

7.約定事項?這一部分條款的範圍比較廣泛,目的也不同,但一般來説,都是貸款人為保證資金的安全而設置。約定事項主要包括:(1)消極擔保條款,即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他不做該條款所列的事項。訂立這一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借款人以其資產為另一債權人設定物權擔保,而且這樣也可間接限制借款人舉措新借。(2)平等地位條款或稱平等比例條例,是借款人承諾使貸款人和與其他無擔保物權的債權人相同的地位,根據平等的原則按比例受償。這一條款往往與消極擔保條款同時使用。這兩個條款都是為了維護原貸款的人的地位,不致同一為新貸款的出現而遭歧視。(3)關於財務方面的約定事項。其作用是監督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這一條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須提供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信息,借款人應保持最低資產淨值,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具體比例,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股息分發、資本使用等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