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贈與合約(通用3篇)

標的物贈與合約 篇1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標的物贈與合約(通用3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按照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____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贈與標的物的用途

乙方接受贈與_____________ 後,乙方不得將受贈的出售、出租、外借或挪作他用,並應委任管理員妥善保管贈與標的物且費用自負。

第三條 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甲方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本合同第一條所述標的物交付與乙方。

第四條 合同的撤銷

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受贈標的物或未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甲方有權撤銷此贈與合同

第五條 其他規定

乙方如欲解散協會,應根據甲方的指示處理其所受贈的標的物。

第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0__贈與合同模板【二】贈與者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事宜締結契約如下:

第一條 甲方於乙方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時,贈與乙方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____套。

第二條 本贈與契約因乙方結婚期限的屆至而生效。

第三條 乙方結婚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內購得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書____套贈與乙方。

第四條 甲方於乙方尚未屆至第二條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時,本契約即告失效。

第五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的物贈與合約 篇2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於。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的物贈與合約 篇3

如前所述,在買賣合同中,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所負的兩個基本義務之一。買賣的根本特徵就是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以價金換取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的本質,是區別於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徵。也就是説,買賣合同實際上就是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就在於付款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的根本問題,關係到雙方利益的實現。

(一)標的物所有權的概念及內容

為了闡述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問題,首先需要對所有權概念及內容進行介紹。買賣的標的物是財產,標的物所有權也就是財產所有權。所謂標的物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七十一條規定,是指標的物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動中,財產所有權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人們只有擁有財產,才能從事各種各樣的民事商事活動。財產所有權具有排他性,即財產所有人對其擁有的財產享有充分的獨佔權和支配權,同一財產只能設定一項所有權,依法設定後,其他任何人(或者單位,下同)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當然,這種排他性並不意味着同一財產只能由一個人享有所有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對同一財產享有同一個所有權。例如,兄弟倆合買一輛汽車,這輛汽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由兄弟倆共同享有。

從構成內容上講,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四種權能。即:

(1)佔有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實際控制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佔有權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但是,在有些情況下,財產也可能由非所有人佔有,如保管人依據保管合同合法地佔有所有人的保管物、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期間佔有託運的貨物、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佔有出租人的財產、公安或者交通部門因依法扣押違章的汽車而佔有車主的汽車,還有盜竊犯因盜竊而非法地佔有他人的財產等。

(2)使用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進行事實上利用的權利。使用權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一項重要的權利,所有人通過對財產的使用,滿足自己生產或者生活的需要。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車從事貨運或者客運,利用電腦編制程序,用vcd機播放光盤,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財產使用權的表現。使用權一般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財產,如在財產租賃中,所有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他人就有權使用財產等。

(3)收益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收取其財產所產生的某種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取得其財產的收益,一般情況下是使用財產的結果,即利用其財產獲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表現為現金、實物,也可以表現為其他利益。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處分權。它是指財產所有人決定財產在法律上命運的權利。這是財產所有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如財產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售給他人,可以贈與給他人,也可以將自己財產拋棄等,都是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一般情況下,財產處分權由財產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由非財產所有人行使。例如,在財產抵押、質押中,所有人將其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給他人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他人(即抵押權人、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變賣該財產,還有,在留置中留置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依法折價、拍賣該留置的財產,執法機關強制出售違法者的財產等,這些都是非財產所有人行使處分權。非財產所有人處分所有人的財產,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由上可知,財產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一般與財產所有人是緊密結合的,但在實際生活中因各種原因,往往有部分權利、甚至全部權利與所有人暫時分離。這種分離是根據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進行的,所有人並沒有喪失財產的所有權。例如,在財產保管中,雖然保管人佔有財產,但財產仍為所有人所有;在財產租賃中,承租人佔有、使用財產,但財產所有權仍為出租人享有等。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所有人暫時分離,有時正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手段或者目的。當然,如果採取非法手段或者違背所有人意志使財產所有權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分離,那麼,這種分離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含義

這裏所説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為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所有。

買賣是財產所有權轉移最重要的方式。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方式較多,但轉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護,非法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不受法律保護,違法者將承擔法律責任,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取得財產所有權角度講,所有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這兩種方式。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所有人對財產所有權的最初取得,稱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又稱最初取得。原始取得不發生所有權主體的變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或者依據,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廠家對其製造的工業產品、農民對其種植獲得的糧食、國家沒收和收歸無主財產等,都屬於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財產所有權轉移是繼受取得的方式。所有權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權為前提和依據,通過所有權轉移這種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通過轉移,財產所有權由原所有人轉歸新所有人擁有。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定方式,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等幾種。其中,財產繼承和贈與主要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因此,只有買賣才是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買賣合同中,通過買賣這種行為,標的物的所有權就由原所有人轉移歸買受人。也就是説,通過買賣,原所有人喪失(消滅)標的物的所有權,而買受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成為新的所有人。通常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利同時轉歸買受人。但在有的情況下,四種權利並沒有一併轉移,如出賣人依法出賣已出租的財產,買受人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時並沒有取得佔有權和使用權(這兩種權利為承租人享有)。

(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移歸買受人所有的時間。確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對確認該物產權歸屬、約束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轉移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風險承擔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民法典》的規定與我國《民法典》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的規定是一致的,它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僅如此,《民法典》根據該條內容,又進一步對當事人約定轉移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條款。該條款可以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買賣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該物時轉移。也就是説,應分別下列情況來確定買賣物品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一是法律對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有特別規定的,依特別規定確定;二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而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有特別約定的,依特別約定來確定;三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特別約定的,依出賣人交付出賣物的時間來確定。不管屬於哪種情況,只要確定了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從該時間起,該物所有權就從原所有人(一般為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規定的時間

有關法律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有特別規定的,標的物所有權自該時間轉移。所説“法律另有規定”轉移所有權時間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一定登記手續(主要是產權過户手續)之時轉移。這裏所説特殊標的物主要指交通運輸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物品。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只是少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才轉移所有權的標的物不適用這裏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根據《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向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辦理有關產權證書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時,為船舶所有權取得之時。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城市房屋所有權轉讓、取得也作了類似規定,房屋所有權自向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之時轉移。

法律對特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件作了特別規定,而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按照這種特別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即使出賣人交付了標的物,買受人接收、佔有了標的物,該標的物在法律上仍為原所有人所有,買受人並沒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時間

所説“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條件的特別約定。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件的約定,不得違背上述“法律另有規定”的轉移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例如,法律規定汽車所有權自辦理登記之時轉移,當事人就不得在汽車買賣合同中約定與此相違背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規定,並結合實踐,當事人另有約定轉移所有權時間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在特定物買賣中,約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轉移。例如,甲乙達成協議,甲將其收藏的齊白石的畫賣給乙,乙簽訂合同後即可取得該畫所有權,但該畫仍放在甲處,待乙一個月後支付價款時取畫。在這個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時就取得了畫的所有權,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甲並沒有將畫交付給乙。

(2)約定保留所有權的內容,待買受人履行特定義務時再轉移。《民法典》規定的就是這種情形。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後仍保留該物的所有權,待買受人按照約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價款或者其他約定的義務時才將該物轉移歸買受人所有。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之時起過一定期限或者買受人履行一定義務後轉移,如雙方約定物品所有權自出賣人交付後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時起轉移。如在分期付款買賣中,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並沒有轉移該物所有權,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標的物自買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時轉移所有權給買受人。買賣合同當事人約定保留所有權條款的,當出賣人保留所有權條件消失或者買受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時,標的物所有權從此時轉移給買受人。不具備這種條件的,即使標的物實際上被買受人佔有,該物的所有權也沒有實現轉移。

除了上述兩種外,當事人還可以特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其他情形。

3.交付標的物的時間

在法律和當事人都沒有特別明確規定或者約定買賣標的物轉移時間的情況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也就是該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即自該時間起,標的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享有。如前所述,出賣人交付的時間,視下列情況分別確定:(1)出賣人送貨的,將標的物運到合同規定或者約定的地點,以買受人接收時為交付時間;(2)出賣人代辦託運或者郵寄的,出賣人辦理完託運或者郵寄手續,以承運人(運輸經營者)或者郵電部門簽發的託運或者郵寄時間為交付時間;(3)買受人自己提貨的,以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為交付時間,但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應當給買受人必要的在途時間;(4)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實際佔有的,以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5)需要辦理法定或者約定手續的,以辦完規定手續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在上述三種情形中,交付時間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實際生活中最普遍的。即在買賣中,交付標的物與轉移所有權往往為同一行為,也往往被人們看成一回事。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買賣中交付標的物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同時發生的。但是,在少數情況下,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並不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因此,在買賣中,雖然習慣上人們把交付標的物視為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但這兩種行為是不能劃等號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買賣的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並不一定是以買受人是否付款為標準,而是以是否實現交付或者法律、合同特別規定的轉移時間條件為準。只要具備了這種時間條件,即使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付款,該物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已為買受人享有(當然,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是買受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有些買賣合同,如城市房屋買賣,即使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買受人也付了款、佔有了該房屋,但只要沒有向城市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讓、取得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在法律上仍為出賣人享有。

(四)具有知識產權內容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知識產權包括着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嚴格地説,即從買賣合同調整的對象上講,知識產權轉讓不屬於《民法典》上的買賣。但是,在不少情況下,會涉及到作為知識產權載體的實物的買賣,買受人購買該實物一般只是為了使用,並不是為了獲得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出賣人出賣這些物一般也不是出賣其知識產權。例如,一般人購買計算機遊戲軟件是為了在電腦上玩遊戲,而並不是為了購買該軟件開發者或者創作者的知識產權。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標的物,仍屬於物的買賣。

出賣具有知識產權內容的標的物的,該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適用上述規定。但由於這種標的物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因此,法律特別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也就是説,買賣的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並沒有因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而發生轉移,該知識產權仍為知識產權人所有。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即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才可連同其載體標的物一併轉歸買受人所有(這實際上擴大了買賣合同的適用範圍)。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因買賣標的物涉及技術轉讓的,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

(五)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上,還應注意標的物產生的孳息的歸屬問題。這裏所説的“孳息”,包括由標的物產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牲畜所生的小仔就為自然孳息,財產租賃中的租金等為法定孳息。在現實生活中,買賣有時會涉及到標的物的孳息。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是指標的物在交付、轉移所有權過程中所產生的孳息為哪一當事人所有。《民法典》對此明確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例如,出賣人出賣已出租的財產,在該財產交付前,租金應歸出租人(出賣人);交付後,承租人繼續租賃的,自交付之時起的租金歸買受人。

從上述規定看出,標的物孳息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不存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轉移時間。孳息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一般是一致的,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轉移時間的情況下就不一致。有時孳息所有權轉移了,但標的物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有時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了、但其產生的孳息並沒有轉移。因此,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與其孳息所有權轉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