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贈與協議(通用3篇)

存款贈與協議 篇1

甲方(贈與人一):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贈與協議(通用3篇)

乙方(贈與人二):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與丙方系父母子女關係。現甲乙丙三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願達成贈與協議如下:__________

一、贈與內容

為支持丙方事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商議一致自願將名下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贈與丙方。

二、丙方自願接受甲乙雙方的贈與;

接受受贈款項銀行賬號為:__________ 。

三、贈與人雙方明確,本贈與協議約定的贈與系甲乙對丙方的單獨贈與,與丙方配偶無關,不應當視為對丙方與其配偶的共同贈與。

四、三方確認簽訂本協議時,丙方已收到甲、乙雙方以轉賬方式支付給的贈與款。

五、三方認可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立即生效,未辦理公證不影響本協議的生效。

六、丙方體會並理解到甲乙贈與該筆款項所傳達出的父愛與母愛,將會更加努力的工作,發揚父母輩優良傳統,積極面對人生的困難與挑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七、三方均認可,簽訂本協議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向律師諮詢瞭解過中國法律有關規定,亦明確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後果;三方也認可,在簽訂本協議時身體健康,神智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一致確認上述約定是自願、公平、有效的。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存款贈與協議 篇2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將其土地使用權贈與受贈人,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條、贈與土地位於永城市歐亞路西路南側,面積為730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證(永國用(土籍)第0700-2號)。

第二條、贈與人將該宗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受贈人個人,歸受贈人個人所有。

第三條、贈與人與受贈人於 年 月 日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户手續。贈與土地上的建築物、附屬物所有權隨之一併轉移。

第四條、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

第五條、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

受贈人:年 月 日

存款贈與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開户行:開户行:

帳户: 帳户: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着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 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交付,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贈與人的主要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主要的權利義務

受贈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為: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於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