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Ⅱ部分(通用3篇)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Ⅱ部分 篇1

第Ⅱ部分招標程序1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主要流程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Ⅱ部分(通用3篇)

1.1電力工程設備執法標過程共分四個階段,與此有關的還有招標前準備階段和招標後履行合同階段。

1.2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主要流程圖。

流程圖説明;

1對於主機設備和合同估價IO00萬元及以上的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統(DCS),環節(1)、(3)、(4)、(5)審批,環節(2)核備;

2對於合同估價100萬元以下的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環節(1)、(2)

(3)、(4)、(5)均核備。

2招標前準備階段

2.1招標申請

電力工程項目具備主機設備招標條件後,由項目法人或主要投資方向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計劃司/計劃部提出招標申請。具體招標時間由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計劃司/計劃部根據國家計劃安排和項目前期條件並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後確定並下達給項目法人或主要投資方,同時抄送項目所在電力公司和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名稱,需招標的設備清單,招標具體的條件,各投資方名稱及投資比例等。

電力工程項目主機設備招標具體條件如下;

a)國家已批准項目建議書;

b)項目法人確定,有限責任公司(或籌備組)成立C)銀行貸款意向書已簽訂;

d)已列入國家五年滾動投產規劃;

e)主要技術條件已經可研/初設審查部門認可f)項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設備預付款的保證函;

g)主機設備招標前,項目法人與所在地省/網電力公司等協商一致的上網電價意見。

招標工作必須在得到批准後方可進行。輔機設備招標要在初步設計審查批准後進行。

2.2招標委託

招標申請獲批准後,招標人擇優選定具有相應招標資質和成套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進行設備招標(若招標人具有相應資質也可自行組織招標)。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招標合同,以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招標實施階段3.1招標組織機構

3.1.1項目招標領導小組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的組建辦法是由招標人(項目法人)向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組建方案,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成立。其職責是負責招標過程的領導,向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評標報告等資料。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的組成:

(a)對於主機設備和分散控制系統招標人(項目法人):3一5人包括主要投資方主管單位:2人包括國家電力公司1人,主管電力公司或電力集團公司1人招標代理機構:3人工程設計單位:l人(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開行1人)

其中:組長:招標人(由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董事長擔任)

副組長:招標代理機構副組長:國家電力公司計劃部副組長:招標人(由項目總經理擔任)

(b)對於輔機、輸變電設備和裝置性材料,可參照(a)執行。

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在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以後發標以前成立。

3.1.2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於召開首次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會議以前組建。由招標代理機構商招標人組建評標小組,經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認。評標小組下設技術組和商務組,聘請的專家從評標專家庫中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屬聘請專家。

技術組5~7人(單數)

主機設備:7人/%業

聘請專家4人

招標代理機構1人

招標人1人

工程設計單位1人

輔機設備:5人/專業

聘請專家2人

招標代理機構1人

招標人1人

工程設計單位1人

組長由聘請的專家和招標人擔任。

商務組3一5人(單數)

招標代理機構、聘請專家2—3人

招標人2—3人

組長、付組長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擔任。

紀檢監察和法律諮詢

由項目主管單位派紀檢監察人員1人對整個評標過程進行監督,招標過程中隨時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

祕書組

由招標人組建,負責評標過程中的資料收發,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標文件的保管。

會務組

由招標人組建,負責評標過程的日常活動安排。

招標人應將項目招標組織機構報電力部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3.2招標文件

3.2.1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編制依據為招標人提供的資料。

對於主機設備和1000萬元(指合同估價,下同)及以上的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統(DCS),自招標人提供全部資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過3個月;

對於1000萬元以下的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自招標人提供全部資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過2個月。

招標人應於委託招標合同簽訂後1周內,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文件;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稿)。對於輔機設備招標還應提供全套初設及其審查資料;

招標人(含工程設計單位)對招標設備及其相關係統的參數和使用條件,運行條件等方面要求的資料。

3.2.2招標文件的審批

對於主機設備和1000萬元及以上的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統(DCS):

招標人邀請設計院共同初步審查確從由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

招標人(含工程設計單位)審查招標文件的時間:

初步審查——2周

審查確認——1周

經招標人審查確認的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上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自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報審招標文件後一般在2周內批覆。

對於1000萬元以下的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

招標人邀請設計院共同初步審查確認由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

招標人(含工程設計單位)審查招標文件的時間:

初步審查——2周審查確認——1周

經招標人審查確認的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上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3.2.3招標文件的出版

經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認和核備的招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正式出版。

3.2.4對的招標文件,出版後報電力部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3.3首次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會議

首次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會議於發標前進行。會議內容為:聽取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關於前階段招標工作的彙報,通過招標代理機構商招標人提出的招投標具體日程安排,確認招標代理機構而招標人提出的評標組織機構人員名單,確認評標辦法。

3.4發佈招標通告

採用公開招標時,由招標代理機構會同招標人發佈招標通告。招標通造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名稱和地址;

資金來源;

工程項目名稱和地址;

招標設備的名稱、數量及範圍的簡要描述;

投標日期、時間和地點;

每套招標文件的收費金額。

若在招標文件發售之前進行資格預審,則要發佈資格預審通告,通知潛在投標人在指定的地點、日期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經資格預審後,再對合格者發送投標邀請書。

採用邀請招標時,由招標代理機構會同指標人發投標邀請書。

3.5資格預審

3.5.1由招標代理機構會同招標人均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3.5.2對投標人資質的要求

3.5.2.l合格的投標人應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具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3.5.2.l.l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在專業技術、設備設施、人員組織、業績經驗等方面具有設計、製造、質量控制、經營管理的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業績

a)具有設計、製造與招標設備相同/相近設備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運行經驗,在安裝調試運行中未發現重大的設備質量問題或已有有效的改進措施;

b)或主機設備有a)中相應業績廠商的技術合作或技術支持。

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電力工業部和機械工業部共同認定的主機設備製造廠商;電力工業部成套設備局與電力工業部由力規劃設計總院共同發佈的《火電機組主要輔機推薦廠家名錄》所推薦的廠商,或由國家電力公司安全運行與發輸電部(包括電力工業部原安全生產協調司)頒發入網許司證的廠商。

對於款中所推薦的廠商,可以作為資格預審合格的廠商;而對於款中未包含的輔機設備種類則應按3.5.2.l.l至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3.5.3潛在投標人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關於資格的聲明函;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生產許可證、有關鑑定材料;

工廠簡介(包括組織機構、生產能力、設備、廠房、人員等);

質量保證體系及其質量認證證明;

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經營狀況(包括銷售額);

銀行資信證明;

業績及目前正在執行合同情況(包括完成情況和出現的重要質量問題及改進措施);

近三年經濟行為受到起訴情況;

其它文件和資料。

3.6發售標書

招標代理機構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發售日至投標截止日,一般不少於30天。

3.7招標文件的澄清

招標文件的澄清和解釋可採用書面或會議的形式進行。如採用書面形式,則一般在投標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標人提出的問題較多,可採用標前會的形式。一般在投標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標前會上投標人需解釋和澄清的問題應在招標文件發出後__天之內提出。

解釋和澄清的問題均應形成書面文件,井有授權人簽字/簽章和日期。

3.8截標

截標按招標日程安排進行。

截標時要檢查投標文件的包數,密封狀況。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委託人簽收並有書面證明,列有簽收時間,地點,簽收人,包數和密封狀況。送標人也簽字。如果投標文件密封不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委託人有權拒絕接收。

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直至開標。

3.9標底

對於成熟定型設備有可能制定標底的,標底可根據設備品種、設備性能、使用條件以及一段時期內條件相似工程的設備市場供需價格情況,可由招標人會同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或由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招標人確認。

3.10開標

開標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會同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招投標人代表、評標小組成員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結束後,開標過程整理成書面記錄。

開標工作人員由拆封、核實、唱標、監督、板書、記錄等人員組成。

投標人檢查投標文件(含補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驗證投標法人委託書、投標保函等投標文件是否齊全,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內容。

開標會上允許投標人記錄。唱標應由招標代理機構指定專人作記錄,並由投標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代表簽字。記錄應存檔和複印送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查。參加開標會議的所有代表應簽名,以示出席。

也可進行分段開標:第一步,開技術標,經過澄清後,投標人在現定的時間內報價;

第二步:開價格標。

投標文件壓本保存備查,評標使用副本。

3.1.1評標

開標後,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指定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各l~2人,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評標工作、評標小組按照項目領導小組會確定的日程進行評標。

評標對象為投標文件(及其有效的補充文件);評標的依據為招標文件(及其有效的補充文件);評標具體做法按照《電力工程設備評標辦法》進行。

3.11.1閲讀標書,整理資料

3.11.2投標文件的澄清

3.11.3初評

3.11.4祥評

技術評標

商務評標

3.11.5綜合排序

根據商務組和技術組的評標結果,由被指定負責組織評標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組織綜合評標,提出預中標人順序,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

對推薦的預中標人的資格進行復審確認。

3.11.6編寫評標報告

評標小組負責編寫評標報告。內容包括:評標過程、評標人員組成情況及簽字、主要技術性能數據、分項報價及評標價格表、技術評分表、主要技術特點、推薦意見及投標入預審、複審報告。

3.12最後一次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會議

主要內容為聽取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關於評標工作一般情況的彙報,聽取技術組和商務組評標結果彙報,確認投標人資格複審結果,研究確定預中標排序,審議通過評標報告。

3.13定標

3.13.1對於1000萬元及以上主機、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統(DCS):

根據最後一次項目領導小組會議結果,經招標人(項目法人)同意後,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向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報告。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一般在接到報告後2周內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後,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彙報,定標,並報電力部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13.2對於1000萬元以下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

根據最後一次項目領導小組會議結果,經招標人(項目法人)同意後,定標。

由招標人將全套評標資料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3.14簽訂(草簽)合同

定標後招標代理機構向預中標人發出《預中標通知書》。

項中標人在接到順中標通知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準時派授權代表到指定地點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合同條款和格式與項目法人草簽合同、合同的每一頁(包括所有附件)

均應校籤,其中附件1、2、3、5、7工程設計淨值也要校籤。合同價格、合同條款、技術要求和供貨範圍等不得與預中標狀態有任何改變。由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所籤合同符合預中標狀態後,由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發出。

標通知書》向落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人退還所有投標人投標保函3.15合同生效

3.15.1對於1000萬元及以上主權、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統(DCS):

合同簽訂後由項目法人將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分)上報,待項目可研報告經國家有關部門批覆後,由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市長領導小組對辦公室審查簽章後生效。

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對於1000萬元以輔機、輸變電設備、裝置性材料:

項目法人與中標人簽訂後,由項目法人將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備。

4招標工作管理和監督

4.1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工程設備招標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對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的領導、審查、協調和監督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4.2項目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參加,對評標過程進行監督。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Ⅱ部分 篇2

第Ⅲ部分評標辦法

1一般規定

1.0.l評標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

1.0.2評標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進行。本辦法第4、5、6、7、8、9款規定了評標一般應考慮的內容和辦法。

1.0.3本辦法的評標對象是指投標人擔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標文件、包括應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要求投標人提出的對原投標文件的正式書面澄清文件。

2組織機構與職責2.0.1由招標代理機構商招標人組建評標小組。主機和主要輔機設備招標的評標小組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認,並接受其領導。

2.0.2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指定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秤標的組織工作。

2.0.3評標小組一般由項目法人、招標代理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及聘請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專家一般不少於2/3.評標小組可根據情況分商務組利和技術組。每個組設組長l一2人,負責召集及評標意見的歸納整理工作。

2.0.4受聘專家原則上應具有高級職稱且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技術專家應熟知本專業有關設備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及發展狀況;經濟專家應熟知有關法律、法規,有實際商務工作經驗。受聘專家由招標代理機構商招標人從電力設備評標專家庫中聘請。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小組。

2.0.5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評標小組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開評標小組專家的指導下,完成投標文件有關資料的彙總整理工作。

2.0.6技術組和商務組應相對獨立工作,但技術組有義務向商務組提供其評標所必須的資料,商務組也有義務與技術組核對投標人的技標範圍等內容。

3評標程序

3.1評標工作應在評標後進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閲讀標書,整理資料

3.1.l.l評標小組各分組分別閲讀示書整理資料,詳細列出主要技術數據、性能和商務條款對照表及偏差表。

對投標文件中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不明確之處進行專門標註和記錄,整理出需要投標人澄清的問題。

3.1.2澄清

根據情況,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開澄清會的形式進行,經批准也可採取其它形式進行澄清。

澄清後應以有效的書面文件(有授權人簽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為投標文件的有效補充材料。

澄清不得對原投標文件做實質性修改。

3.1.3初步評價如對投標人的資質沒有進行預審,首先要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排除不合格的廠商。

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檢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做出廠實質性的響應,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有無實質性偏差,以確定其是否為有效的投標文件。對於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的主要技術和商務條款有實質性差異和/或背離或價格超出標底值規定範圍(一般為+5%或-5%,以具體值可根據設備品種的情況而定)的投標人應予以排除。但進入詳評階段的投標人一般不應少於兩家。各投標人投標價格均超過標底值5%時應按廢標處理並重新招標。

3.1.4詳細評價

對投標文件的詳細評價按兩條線進行,即技術詳評和商務詳評(見5款和6款)。

3.1.5綜合評標

(見6款)

3.1.6編寫評標報告

(見7款)

3.1.7定標

(見8款)

3.2對於某些大型及複雜設備的公開招標,可採用先開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和不含報價的商務部分,經過對投標文件的澄清後,投標人報價,再開價格標。之後再按上述程序進行評標。

4技術評標

4.1評標因素

評標內容應根據設備特點確定。一般為容量/能力(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經濟性能(熱耗、電耗、效率)、供貨範圍(含備件)、可靠性、主要參數和重要性能招標、壽命(包括易損件)、結構/配置特點(包括材料)、運行特性、檢修條件、服務、製造質量和供貨業績多。

4.2技術評分

4.2.1評標因素中不能以金額合理計算的,一般採用打分的辦法。設備可靠性一般按其近三年的情況考慮。可靠性評價時可參考電力部可靠性中心發佈的有關數據製造質量評價可參考電力部成套局每年編髮的有關設備質量問題資料。以及電力部/國家電力公司有關部門發佈的資料。

4.2.2根據各投標人的技術投標情況,選擇其主要內容作為評標因素。評標因素的選取應從實際效果出發,但不宜過多。

4.2.3根據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確定每一因素所佔的權重,技術評分採用百分制。

4.2.4具體評標因素由招標代理機構提出,評標小組可根鋸工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適當調整,並須經招標人確認,此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前完成。

4.2.5技術評標的最終評分,取所有參加評分專象獨立打分的平均值。

4.3經濟計算

4.3.1凡可以金額合理計算的評標因素均應按其保證值計算成金額。投標人提出的保證值,應有同類設備的實測數據證明,否則評標專家應分析其保證值的可信度。

4.3.2按已確定的單位容量/能力的價值折算因能力差異而使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金額。

4.3.3經濟性能

按汽機熱耗、鍋爐效率及其它設備效率的差異折算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金額。

根據電耗(廠用電率)的差異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補償裝機“折算投標價增加或減少的份額。

4.3.4對投標人的詳細供貨範圍和進口部套件進行確認,提交商務組。

4.3.5當採用和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綜合評標時可將按52款的方法計算的各投標人設備技術評分差值合理換算為金額。根據投標總價、技術複雜程度由評標小組確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額。

5商務評標

5.0.1投標人應校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進行報價。若報價幣種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則對各投標人提供的不同幣種的報價按開標前一天國家公佈的匯率(賣出價)折算為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報價。匯率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5.0.2對各投標人的融資、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按現值法折算至同一基準。

5.0.3以設備到達安裝現場為基準折算各投標人的運輸、倉儲、税、保險費用。

5.0.4調整各投標人的供貨範圍(包括備品備件)至同一基準。增加或減少的供貨範圍的設備價格按本次招標其它投標人相應項目的最高報價或最新相同或類似設備合同價格或估價折算,調整投標價格。

5.0.5對各投標人的設計、技術服務、人員培訓費用等折算至同一標準。

5.0.6根據各投標人報的價格增長指數調整交貨年度至同一基準。

5.0.7按招標文件規定,計算其它需評價的商務費用。

5.0.8以報價為基礎,計算出商務評價。

6綜合評標

6.1綜合排序

6.1.1根據商務組和技術組的評標結果,由被指定負責組織評標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組織技術組和商務組的組長等共同進行綜合評標,提出預中標人順序,聽取項目招標領導小組。

6.1.2進行綜合評標時應避免純技術或純經濟的傾向。

6.1.3綜合排序原則

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價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相同而技術評分不同時,技術評分高者優先;評標價格不同而技術評分相同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評標價格高且技術評分也高或評標價格低且技術評分也低時,排序可採用下列方式:

當技術評分相近,評標價格相差較大時,評標價格低者優先;

當技術評分相關較大,評標價格相近時,技術評分高者優先;

價格“相近”和分數“相近”尺度由評標小組提交項目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一般可控制在評標價和技術評分的1%-2%範圍內。

對技術評分和評標價格,當有條件時也可以轉換成同一形式進行綜合排序。

當技術評分相近,價格也相近時,評標小組提出評標意見,報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決定。

對推薦的預中標人的資格應進行復審確認,並將複審確認結果寫入評標報告。

7編寫評標報告

7.0.1評標小級負責編寫評標報告,內容包括評標過程,評標人員組成情況及簽字、主要技術性能數據、分項報價及評標價格表、技術評分表、主要技術特點和推薦意貝及資料審查情況等。

8定標

8.0.1項目招標領導小組按電力工業部電計[1997]23號文的規定定標或報批。

9.保密原則

9.0.1參與評標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自律,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9.0.2在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評標情況和評標結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評標小組成員不代表各自單位,沒有向各自單位彙報評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9.0.4在綜合評標前,商務組和技術組不應互通有關價格和技術評分的信息。

9.0.5在評標期間,任何人不允許把投標文件及其彙總材料帶出評標指定地點,該材料應有專人保管和發放,使用者評標完成後如數交還。

9.0.6如違反上述規定,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電力工程設備招標程序及招標文件範本第Ⅱ部分 篇3

第一章 詞語定義及解釋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託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後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託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曆日。

(8)“月”: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與聯繫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繫並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並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於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範,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後,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註明保密的資料。

第五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並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託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並對監理機構負責。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通過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委託監理單位以下基本監理權限: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2)用於工程實施的設計文件(包括由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提供的設計)的核查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圖紙及文件才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佈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質量否決權、安全生產與施工環境保護監督權;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籤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關規定,行使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憑證的審核和籤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應支付工程款;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並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第七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准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八章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第十章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並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於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後,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後28天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此後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後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後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於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後,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後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於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章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並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着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