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精選3篇)

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篇1

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樣式二)

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精選3篇)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中國XX公司?分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中國規定,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甲方發行證券的登記及相關服務事宜。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乙方為甲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包括甲方證券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證券持有人名冊服務、權益派發、查詢、退出登記以及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代表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所有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前,甲方應當臨時指定人選代行指定聯絡人的職責。

甲方指定聯絡人或其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有關指定聯絡人變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章?權利義務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

(一)按規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二)獲取乙方相關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規範性文件;

(三)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數據資料。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一)遵守乙方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的規定;

(二)確認乙方從證券交易所獲取的甲方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的證券數據,或者乙方從_____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獲取的甲方債券託管數據為甲方有效送達的數據。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達證券數據的方式為經甲方確認的書面和電子文件;

(三)保證送達乙方登記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併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依法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數據資料;

(五)按乙方規定的_____項目和_____標準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乙方經有權部門批准對_____標準進行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

(一)根據業務需要,對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做出修改或補充,並予公佈,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在辦理證券登記或提供相關服務時向甲方收取費用;

(三)在甲方違反乙方有關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及本協議時,不予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第七條?乙方的義務:

(一)按規定根據甲方有效送達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向其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二)依法妥善保管甲方的登記數據資料,保證甲方在乙方證券登記簿記系統中登記的數據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三)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中國_____等有權機構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證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職責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證券持有人查詢其本人的有關資料以及甲方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需要獲取甲方證券持有人名冊外,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與其無關的甲方登記數據資料。

第三章?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

第八條?如果甲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被依法終止上市,且按規定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甲方繼續委託中國XX公司辦理其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及相關服務事宜。甲方應當在股份暫停上市期間與中國XX公司簽訂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服務協議。甲方未與中國XX公司簽訂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服務協議的,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及相關服務事宜按照中國XX公司有關代辦股份轉讓的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甲方證券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申請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按規定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其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股份退出登記事宜應當由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乙方申請辦理。

第十條?甲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被依法終止上市後按規定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其股份的確權事宜以及已確權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初始登記事宜由其代辦機構向中國XX公司申請辦理。

第四章?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甲方未按乙方規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統接收和發送相關數據,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履行發生任何爭議,首先應當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商解決不成的,則爭議雙方同意將有關爭議提交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同意調解的,則爭議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一)將有關爭議提交,依該會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當繼續履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條?任何一方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致使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本協議的有關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不承擔責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發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對方,乙方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辦理完畢證券交易所市場退出登記手續之日終止。本協議終止後,甲乙雙方應當根據乙方的業務規則、細則、指引等的規定,對雙方各自尚未履行完畢的事項予以清理。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簽署日期:

本協議簽署地點:

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甲方是依法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人,或依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的基金託管人,乙方是根據《證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包括: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持有人名冊服務、高管人員及關聯企業買賣甲方上市流通證券查詢、發放現金紅利、兑付債券本息、退出登記等。    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授權代表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所有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前,甲方應臨時指定人選代行指定聯絡人的職責。    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臨時指定人選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甲方應在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有關指定聯絡人變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按規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甲方在申請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時,應遵守乙方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文件,並按乙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見附件)。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甲方保證送達乙方登記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合法,併為此承擔相關責任。    甲方確認乙方從證券交易所獲取的甲方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增發、配售的證券數據為甲方有效送達的數據。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達證券數據的方式為經甲方確認的書面和電子文件。    乙方有權對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補充,並毋須一一知會甲方;有權在辦理證券登記或提供服務時向甲方收取費用;有權在甲方違反本協議時不予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乙方應按規定根據甲方有效送達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證券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並保證甲方在乙方*券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數據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除司法機關、證券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權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乙方業務規則要求查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關甲方的登記數據資料。    甲方應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記數據資料,並承擔因不當使用上述資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及損失,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甲方未按乙方規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統接收和發送相關數據,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依次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提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調解;      (3)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4)向法院提起訴訟;      (5)其他合法的方式。    爭議的仲裁機構為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 協議生效及其他    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未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出登記手續的,乙方可以公證送達甲方在乙方的登記數據資料,並視同甲方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後終止。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署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署地點:_________               簽署地點:_________附件

附件:  _________證券市場存管登記業務收費一覽表    向發行人收取: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新股始發和增發登記費    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免費     社會法人股面值1‰     內部職工股面值1‰     流通股面值3‰     配股和權益分派登記費 配股登記費 國家股、國有法人股、    社會法人股免費     內部職工股、高管股面值3‰     流通股面值3‰     紅股(含轉增股份)、派息登記費 非流通股(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社會法人股、內部職工股、高管股)(紅股面值總額+現金股利總額)x1‰     流通股 (紅股面值總額現金股利總額)‰      股東服務月費月費:流通股面值1億元以下(含)0.2‰,每超過1000萬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説明: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執行。《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補充協議  甲方名稱: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  根據《關於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上市後續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執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的補充規定》等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股份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的有關股份登記託管事宜達成以下補充條款,作為《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的補充協議。  第一條 如果甲方股份在證券交易所被依法終止上市,甲方繼續委託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其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的登記託管事宜。甲方應在股份暫停上市期間與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股份登記服務協議書》,委託其辦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登記託管事宜。  第二條 甲方未與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股份登記服務協議書》的,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託管事宜按照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代辦股份轉讓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規定辦理,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代辦股份轉讓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沒有規定的,比照有關證券交易所市場證券登記託管業務規則、業務指南等規定辦理。  第三條 甲方股份在證券交易所被依法終止上市後,其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的股份退出登記事宜應由其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向乙方申請辦理。  第四條 甲方同意由其代辦機構為甲方申請辦理已確認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初始登記以及未確認股份的登記託管事宜。  第五條 本補充協議與《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第六條 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關於終止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的公告(樣本)    因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我公司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終止為其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的登記服務,我公司與該公司之間的涉及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證券登記關係自同日起終止。    我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已將相應的證券登記數據移交給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包括持有人名冊、我公司辦理的股份凍結清單、質押登記股份清單、未領現金紅利清單、該股票在證券公司的託管情況、股本結構清單等。    原由證券公司受理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協助凍結、流通股質押登記等,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將相關數據及書面材料移交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辦機構,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原受理的證券公司承擔。  特此公告。  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關於終止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服務的通知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因貴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我公司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終止為貴公司提供證券交易所市場的登記服務,我公司與貴公司之間涉及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證券登記關係自同日起終止。貴公司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繼續為貴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服務。    我公司根據與貴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補充協議》,已將包括持有人名冊、我公司辦理股份凍結清單、質押登記股份清單、未領現金紅利清單、該股票在證券公司的託管情況、股本結構清單等有關證券登記數據,移交給貴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代辦機構_________證券公司。由該代辦機構辦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股份確認手續,以及代為申請辦理已確認股份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初始登記和未確認股份的登記託管事宜。    貴公司尚欠我公司股東服務月費_________元,請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清(關於催欠費的內容僅適用於_________分公司)。  特此通知。  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篇3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_____分公司

第一章 總則

1.甲方是依法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人,或依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的基金託管人,乙方是根據《證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包括: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持有人名冊服務、高管人員及關聯企業買賣甲方上市流通證券查詢、發放現金紅利、兑付債券本息、退出登記等。

3.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授權代表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所有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前,甲方應臨時指定人選代行指定聯絡人的職責。

4.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臨時指定人選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甲方應在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有關指定聯絡人變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規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甲方在申請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時,應遵守乙方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文件,並按乙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見附件)。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2.甲方保證送達乙方登記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合法,併為此承擔相關責任。

3.甲方確認乙方從證券交易所獲取的甲方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增發、配售的證券數據為甲方有效送達的數據。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達證券數據的方式為經甲方確認的書面和電子文件。

4.乙方有權對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補充,並毋須一一知會甲方;有權在辦理證券登記或提供服務時向甲方收取費用;有權在甲方違反本協議時不予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5.乙方應按規定根據甲方有效送達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證券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並保證甲方在乙方證券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數據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6.除司法機關、證券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權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乙方業務規則要求查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關甲方的登記數據資料。

7.甲方應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記數據資料,並承擔因不當使用上述資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及損失,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未按乙方規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統接收和發送相關數據,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3.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依次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 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 提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調解;

(3) 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4) 向法院提起訴訟;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4.爭議的仲裁機構為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

5.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 協議生效及其他

1.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未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出登記手續的,乙方可以公證送達甲方在乙方的登記數據資料,並視同甲方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後終止。

5.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