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轉讓協議

當前我國農村出現的耕地承包轉讓,是在農村經濟全面改革逐步深入,從自給與半自給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耕地轉讓協議怎麼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耕地轉讓協議範文,歡迎參考閲讀。

耕地轉讓協議
耕地轉讓協議範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把 讓給乙方開發使用,使用期20xx年(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轉讓期間所開發的項目由乙方自己決定。

二、轉讓地塊名稱 ,順延地證號 ,面積圍成的面積約 畝。

三、轉讓費:

四、土地轉讓給乙方後,由乙方負責開發利用,如乙方爭取到政府及林業部門有造林補助費由乙方拿入造林資金及管理費用。

五、在維修道路及地塊有爭議時由甲方負責解決,若造成損失,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六、雙方必須遵守協議,如一方違反協議,賠償另一方200%的違約金。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八、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耕地轉讓協議範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易地補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函[20xx]122號)、《湖南省易地補充耕地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湘國土資辦發[20xx]68號)的有關規定,報省國土資源廳同意,經甲乙雙方協商,就衡陽市新增耕地指標有償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1、甲方同意轉讓衡東縣榮桓鎮長嶺村第二期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指標32.8公頃給乙方;

2、甲方提供的新增耕地指標須經有權驗收部門的驗收並確認,耕地質量符合土地開發整理相關規程;

4、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轉讓價格按每畝 萬元(小寫: 萬元/畝)執行,此價格包括新增耕地開墾、耕地後備資源補償和新增耕地耕種補助等資金。

二、雙方權利和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款 萬元,收款人:衡陽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帳號:4386900000,開户行:交通銀行衡陽分行營業部;

2、甲方按照本協議向乙方提供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後有效的報備號、湖南省補充耕地項目指標確認書、開墾前土地利用現狀圖、開墾后土地利用現狀圖、竣工驗收圖電子版及相關資料四套;

3、新增耕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有雙方確認的有效票據。

三、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耕地轉讓協議範文3

甲方(租賃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方作為依法成立和備案的合法主體,受甲方各土地承包人的委託,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與乙方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

一、流轉土地的面積與流轉方式

甲方以租賃的方式,將所轄區域內1920.488畝耕地流轉給乙方。流轉土地的實際面積以實地測量面積為準(實地測量面積詳見附件1)。

二、租賃期限

該耕地總租賃時間為20xx年。租期為20xx年 9 月 30 日起至20xx年 12 月 31 日止。租賃期滿後根據國家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順延,順延至承包人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止。順延後的租賃價格、遞增比例及支付方式按原合同執行。租期以土地租賃協議簽訂之日起正式開始計算。

三、租賃價格與支付方式

(一) 租賃價格

該耕地租賃價格為每畝每年度1500元人民幣;從第二年度起,該耕地租賃價格每畝每年度遞增 80 元人民幣。

(二)租用耕地交接時間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將租用耕地正式移交乙方。

(三)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該流轉耕地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度流轉耕地租金支付方法:自在該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乙方將第一年度流轉耕地租金,劃撥到甲方指定賬户上。從第二年開始,乙方於每年 月日前(法定節假日順延)一次性付清當年耕地租金。

四、地上附着物的處置

地上附着物的處置和補償另行簽訂協議。

五、水庫、地下暗河和地下資源的使用

1.該租賃耕地地塊內的放羊橋水庫、地下暗河為甲、乙雙方共同使用。甲方將放羊橋水庫的提灌設備一套移交給乙方。移交後的管理、維護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保障甲方在灌區範圍內的生產生活用水,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在不改變水庫、地下暗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對其進行景觀和使用功能的提升改造。

2.地下資源按國家的法律、法規使用和處置。

3.乙方每年向德馬社區大德馬村小組支付15000元的水庫公用資金。

六、甲方應履行的手續

1、該租賃耕地地塊涉及多個承包方的,甲方應當取得每個承包方授權委託書,委託甲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甲方將授權委託書複印件交付乙方。

2、該租賃耕地地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甲方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簽字同意函交付乙方。

3、甲方負責將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交宜良縣農業局備案。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甲、乙雙方分別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對上述租賃耕地享有合法權益。

2. 對租賃耕地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該租賃耕地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合法利用。

3. 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4. 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積極支持、配合乙方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協調好雙方的關係,協調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矛盾,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5. 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和應用。

6. 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村民到乙方就業。

7. 按時將收取的耕地租金支付給各土地承包人,不得截留、扣繳土地流轉費。

8. 不得再次把土地出租給第三方使用。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 依法享有所承租耕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產品收益權。有權對所承租的該耕地進行流轉。

3. 依法在承租耕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4. 如果承租耕地被國家依法徵用,有權獲得所投入建設的基礎、配套設施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相應補償;同時不再支付被徵用耕地面積的租賃費。

5. 在本合同履行期滿後,享有對承租耕地所投入建設設施的處置權。同等條件下,對該租賃耕地享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6. 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賃費的義務。

7. 同等就業條件下,有優先向甲方提供就業機會的義務。

8. 依法享有各級政府提供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項目補助以及政策性補貼和服務。

9.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或解除書面協議後,方可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核心人員的變更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三)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九、合同的轉租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願、互利的原則,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將承租的耕地轉租給第三方。轉租時要簽訂轉租合同,但不得擅自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內容。

(二) 一旦發生轉租,甲、乙方雙方仍按本合同約定內容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租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十、違約責任

(一)如果甲方不按期完全交付土地或者乙方不按期完全支付土地流轉費,每逾期一天,按當年土地流轉費總額的3‰支付對方違約金。

(二)甲、乙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直接經濟損失,同時再支付對方一年的耕地租金作為違約金。

(三)若甲方未按時支付耕地租金給各土地承包人而生產糾紛,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並賠償乙方因此產生的損失。

(四)若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擅自改變租用耕地用途或者給租用耕地的耕種功能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後,由乙方承擔土地功能恢復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以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建設徵用該租賃耕地,乙方有權享有徵用方對該承租耕地上建築設施、附着物的補償費用及其它相應的補償。

(二)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果繼續租賃關係,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租合同。如果乙方不需繼續租賃該耕地,應在租賃期滿前處理完地上附着物,按期歸還土地給甲方。

(三)履行《宜良九鄉農業文化城堡項目用工培訓暨輔助性生活補貼方案》的內容(詳見附件2)。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單位、宜良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