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對於股權轉讓合約(通用3篇)

外資企業對於股權轉讓合約 篇1

甲方(被併購方):

外資企業對於股權轉讓合約(通用3篇)

乙方(併購方):

鑑於:

1、甲方股東會已經同意乙方通過股權轉讓方式持有甲方%的股權2、甲方中轉讓股權的股東已經獲得了法律上必要的批准和同意;3、乙方董事會也已經同意通過股權轉讓方式受讓甲方%的股權。

所以,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平等協商,就乙方收購甲方%的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併購方式及內容1.1本次併購採用股權轉讓的形式,股權轉讓具體為:1.1.1由甲方股東C將其合法持有的甲方%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所有;1.1.1由甲方股東D將其合法持有的甲方%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所有。

1.2下文所稱“相關股權轉讓方”均指C和D。

1.3甲方保證,於本協議簽訂之時相關股權轉讓方就上述交易之股權與乙方分別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1.4

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乙方將合法擁有甲方51%的股權,甲方保證,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簽署並履行後,甲方及相關股權轉讓方對該部分股權及相應的權益已經轉讓給乙方,甲方及相關股權轉讓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對該部分股權及相應權益主張權利。

1.5併購後甲方的股權結構變為:1.5.1乙方合法持有甲方股權比例為:51%;1.5.1E合法持有甲方股權比例為:49%。

第二條財務基準日及甲方資產評估報告2.1

本次併購的財務基準日為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涉及的甲方資產以會計事務所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記載為準。

2.2

前述財務基準日夜是劃分乙方和相關股權轉讓方對甲方富有鼓動義務以及其他法律責任的界限,基準日前的股東義務和法律責任仍由相關股權轉讓方承擔,基準日後的股東義務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3.1股權轉讓價格為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財務基準日甲方51%股權所對應的甲方淨資產價值。

3.2股權轉讓價格以貨幣資金(人民幣)分三期支付給相關股權轉讓方;3.2.1於本協議第一條第1.2款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後7日內支付股權轉讓款的20%;3.2.2於完成本次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後15日內再支付股權轉讓款的70%;3.2.3剩餘的10%股權轉讓款於完成本次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兩年期滿後付清。

第四條甲方企業性質的變更及手續辦理4.1鑑於乙方是外資企業,且本次併購完成後,乙方將合法持有甲方51%的股權,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方企業性質將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4.2為此,甲方負責辦理中外合資企業報批手續,並完成相應的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五條收購步驟及安排5.1

本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提供與本次收購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權利證書,並同時提供本協議第2條規定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甲方資產評估報告。

5.2在乙方收到本協議第2條規定的甲方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乙方律師做出盡職調查報告後15日內簽訂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其中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應與本協議第1條和第3條規定相一致)。

5.3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後,甲方以及相關股權轉讓方和乙方應準備好辦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以及工商登記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和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需要的全部法律文件。

5.4甲方負責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後30內辦理完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手續以及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和企業性質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及責任6.1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文件和權利證書是真實的、合法有效的。

6.2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財務數據和債權債務的情況是真實的、完整的,沒有任何遺漏。

6.3

甲方保證其資產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以及法律強制措施,不存在與第三方的糾紛,也不存在被追繳。

如出現前述情況,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

6.4

甲方保證監督相關股權轉讓方全面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同時負責完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手續以及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和企業性質變更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乙方的承諾及責任7.1乙方保證按約支付股權轉讓款。

7.2乙方保證配合甲方,提供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備案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報批手續所需乙方提供的必要文件。

第八條税費安排8.1本次併購涉及的有關税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之規定由甲方、乙方和相關股權轉讓方各自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及救濟9.1本協議任何一方以及相關股權轉讓方違反本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之規定,該行為均屬於違約行為。

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違約方立即糾正違約行為。

9.2違約方應該賠償守約方之全部經濟損失。

9.3相關股權轉讓方因違反股權轉讓協議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時,甲方應負連帶責任。

乙方未按股權轉讓協議規定支付股權轉讓款時,按逾期金額每日

0.2‰向相關股權轉讓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9.4因發生上述違約行為,致使相關股權轉讓方與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被解除或在規定的時間及雙方商定的寬限期內未能完成股權轉讓手續,協議雙方又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及相關的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條協議變更、解除10.1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文件,可以變更和解除本協議。

10.2由於政府行為造成本次併購不能完成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協議。

對解除協議以前發生的費用由各自承擔自己的支出部分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11.1

由於戰爭、地震、颱風、火災、水災等(以下統稱為“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本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時,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以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事件情況基本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不能履行、不能全部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政府機構或公證機構出具。

11.2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本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影響程度,由各方協商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協議。

第十二條保密條款12.1

本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有關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任何資料、文件和信息屬於雙方的商業祕密,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

未經對方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有關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任何資料、文件和信息。

12.2但是,雙方在各自處理公司內部程序及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要求的手續時,可以對本協議內容作必要披露。

12.3雙方可以向各自聘請的中介機構披露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以及有關本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資料、文件和信息,但應要求中介機構同樣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方為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而從對方獲得的資料、文件和信息屬於對方的商業祕密,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披露,除為本協議簽訂、履行目的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

如果本協議解除,則取得資料、文件和信息一方應根據對方的要求予以退還或銷燬,但在爭議解決程序中需要使用的除外。

第十四條通知與送達14.1

任何根據本協議發出的通知應以面呈、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至本協議首部載明之地址或傳真號碼,任何更改上述地址或傳真號碼必須提前7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

14.2任何面呈的通知在遞交時視為送達;任何以郵寄方式發出的通知在投郵後10日內視為送達;任何以傳真方式發出的通知在發出時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其他15.1本協議項下任何條款之無效不導致其他條款之無效,本協議雙方應該繼續履行有效的條款,並且協商另行簽訂有效條款替代無效的條款。

15.2本協議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外資企業對於股權轉讓合約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_______________省(市)商務廳(局):

我們是英國_______________(外國企業名稱),我公司經過對貴地區投資環境的綜合考察,決定在這裏投資設立一外資企業,現依法鄭重向貴委員會(局)提出申請,望早日批准為盼。

一、設立公司的名稱與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擬設立的外資企業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經營範圍

生產、加工服裝服飾、鞋帽、箱包、裝飾品及嬰兒用品,銷售自產產品,提供自產產品的售後服務。

三、公司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出資比例及方式

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萬美元,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萬美元。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及設備出資,其中,美元現金出資佔註冊資本的30%,實物出資佔註冊資本的70%。

此致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英國_______________(外國企業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外資企業對於股權轉讓合約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規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市建立合營企業。從事生產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製品,供出口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經多次商談,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1.本合同的各方為:

為一方(以下簡稱甲方),由  代表甲方對本合同負責。

為一方(以下簡稱乙方),由  代表乙方對本合同負責。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授權的代表簽訂。

2.雙方同意成立的合營企業定名為:  (以下簡稱“合營企業”)

中文: 

英文: 

地址: 

3.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為了有利發展中國國民經濟,而從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製品的設計、生產和內外銷售。

合營企業將盡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購原材料及包裝材料,如遇無貨供應或質量、價格不符合要求時,也可由合營企業進口解決。

4.雙方本着長期真誠合作的願望,在產品質量、規格品種、包裝裝璜及經濟效益等方面力求達到國際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合營企業的初期生產規模為:年產 套符合 國 標準的 反射器,接受訂單生產年產值為 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負責 反射器的返銷,保證投產後的前×年使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達到自身平衡。且×年後返銷比例不低於 %,乙方負責為合營企業每年從中國境外承接不少於 元產值的注塑模具訂單。合營企業產品的內銷由甲方負責。

5.合營企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令條例和規則,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註冊資本

6.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各方的經濟責任以註冊資本為限,並按資本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7.合營企業總投資為 美元。註冊資本總額為 美元,其中甲方佔資本額的 %,乙方佔資本額的 %。

8.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 美元,其中:

1.機器設備,價值約 美元;

2.廠房,價值約 美元;

3.現金,相當於 美元的人民幣現金。

乙方: 美元外匯現金。

第三章批准及註冊

9.本合同應由 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

10.合營企業接到上述批准證書後,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甲、乙雙方將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分期繳付資金,每期各方須繳付數額由董事會決定。各方繳資後,由合營企業發給投資證明書。

第四章資本轉讓

11.註冊資本轉讓時合營者擁有先買權,未經合營者同意,不得轉讓或抵押給地方。但當一方提出轉讓時,合營者應在 個月內給予答覆,否則作為放棄先買權論。

12.轉讓註冊資本的價格,應根據合營企業中該方投資的帳面價值,由合營雙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13.註冊資本轉讓時,應在×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批准。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批准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五章董事會

14.合營企業領到營業執照之日,即為合營企業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人數為 人,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董事人選由雙方各自委派和調換、董事長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長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擔任。

15.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在合營企業章程內規定,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16.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應由 分之 以上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的決議應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過。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合營企業的法定地址舉行,也可以在董事會同意的其他地點舉行,合營企業不負擔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旅費。董事會會議期間的膳宿由合營企業安排並支付費用。

17.董事不從合營企業支付薪金,他們的酬勞將在合營企業的全年淨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會議定)作為董事會的分紅。並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長 %

副董事長各%

董事各 %

第六章總經理副總經理

18.合營企業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會聘任,負責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並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9.合營企業的重要文件由總經理簽署後生效。

20.若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未能適當履行其職務時,董事會有權解聘或降職。

第七章場地使用費

21.合營企業使用的土地是的資產,合營企業須向政府交付適當的土地使用費,合營企業與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門簽訂的租用土地使用權協議,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 年內的土地使用費,定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幣 元,其後,土地使用費可按市政建設發展的情況而調整。

第八章技術合作

23.合營企業與 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4.合營企業根據技術轉讓協議。向 支付技術轉讓費 美元。技術轉讓內容及技術轉費的支付辦法,在技術轉讓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九章採購及銷售

25.合營企業與乙簽訂的採購與銷售協議,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與本合同相同。

26.合營企業所需的原材料應儘先在國內購買。對無法供應的品種或質量、價格不符合合營企業要求時,可由合營企業向國外進口。

27.根據雙方簽訂的採購與銷售協議,合營企業在中國國內銷售的產品,由甲方負責通過其銷售部門銷售。合營企業的出口產品,由乙方負責在中國國外銷售,具體辦法在採購與銷售協議中另行規定。

第十章利潤

28.合營企業所獲得的全部利潤,按規定繳納所得税後,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儲備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

繳税與提取上述三項基金後的淨利潤,每年根據合營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9.對於乙方分得的利潤,應根據合營企業的外匯結餘情況,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原則下,此利潤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分一次或幾次支付,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

30.合營企業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營企業的財務會計規定,必須建立完整、嚴格的財會制度。

31.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均使用中文記載,同時應用英文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的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有權查閲合營企業的一切單據、帳簿、報表、並直接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2.合營企業以人民為記帳單位,人民幣與其它貨幣間的換算,按同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分局匯率牌價結算。

33.合營企業的固定資產,按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折舊年限。

34.合營企業應在中國銀行 分行分別開立外匯帳户和人民幣帳户,並接受開户銀行對外匯支出的監督。

35.合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流動資金不足時,總經理可根據董事會規定的權限,向中國銀行或國外銀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彌補虧損。

36.合營企業的財政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外匯收支

37.合營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必須按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38.合營企業的外匯收支必須做到:

(1)保證合營企業的每年外匯收入大於支出。

(2)外匯結算人民幣時,應按照當時規定的牌價辦理。

(3)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支付費用、貨款、勞動報酬等,除根據有關規定支付外匯者外,一律以人民幣結算。

39.根據《合資法》的規定,下列外匯可以匯出:

(1)乙方分得的利潤及技術轉讓費。

(2)乙方資本轉讓後所得的資金。

(3)合同期滿或合同期滿前應清償給乙方的資金。

(4)用於進口原料、設備、備件所需的外匯,以及派往國外人員的旅差費。

(5)其它按有關規定可以匯出的開支。

第十三章税務

40.合營企業按照中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的各項税金。

41.合營企業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職工錄用和辭退

42.合營企業所需職工,由甲方或中國勞動管理部門採用公開招聘方式,經考試擇優錄取後,簽訂勞動合同。

43.如因生產技術等變化,職工確有多餘,或經培訓後仍不能適應要求,也無法改調其他工種時,合營企業可按勞動合同解僱並給予補償。

44.合營企業應制訂規章制度和職工守則,對違反者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扣薪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五章工資標準和獎勵

45.合營企業職工工資目前按平均月薪 元人民幣計算,其中包括合營企業向指定的部門繳納國家對職工的各種保險費、補貼費和福利措施費等。隨着合營企業生產發展,職工工資應逐步增加。今後對工資、福利、補貼等有新的規定時,合營企業應據此作相應調整。

46. 方高級職員工資、社會保險、旅差費標準參照 方國家或地方標準,由董事會核定。 方高級職員原則上與 方高級職員同工同酬。

47.按照合營企業的經營結果,年終從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數目的基金,獎給工作好的職工,對於在技術上,生產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貢獻者,由董事會決定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六章合營期限

48.合營雙方同意,合營企業的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期滿前一年經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長,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決定,並在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辦理延長報批手續。

49.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1)在一個適當的開始期後,合營企業因嚴重虧損引而不能繼續營業;

(2)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3)由於不可抗力的事件,如嚴重自然災害或戰爭等,致使合營企業無法繼續營業;

(4)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並看不到發展的前景

提前終止合同必須經董事會召開特別會議作出決議,報請原審批機構批准。

50.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董事會應組成清算小組負責清理。董事會在清算完畢後才能解散。清算辦法按照《合資法》的《實施條例》第103-105條所規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續辦理,同時董事會應向原審批機構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清算後應還給各方的財產,必須按照各方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比例計算。

第十七章其他事項

51.合營雙方履行下列事項:

方:

(1)負責向政府申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

(2)負責將廠房及租用的場地等,交給合營企業使用。

(3)負責招聘職員職工。

(4)負責合資企業的產品及原材料國內運輸。

(5)負責辦理保證提供水、電、煤氣、燃料、電話、電報掛號及電傳的工作。

(6)負責辦理乙方人員的簽證及其辦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負責向所在地的環境衞生管理部門申請許可證。

方:

(1)負責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機器設備。儀器、原材料、技術資料和文件及原材料、產品的國外運輸。

(2)負責提供建廠規劃,並負責設備安裝、試車、試生產的全面技術指導。

(3)負責按照生產的需,對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4)負責提供有關合營企業產品的國外市場上銷售趨勢的報告和技術資料。

(5)按照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提供技術和設計,如有任何關於侵犯第三者權益的爭議時,由簽訂該協議的轉讓方負責, 方將不分擔任何法律責任。

(6)負責 方人員到 方國內學習、培訓的安排。

第十八章仲裁

52.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在董事會內本着互相信賴、平等互利的精神進行協商,求得解決。若不能解決時,可以邀請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調解。

53.調解不成時,則申請仲裁解決。仲裁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按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辦理。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54.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十九章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屬協議的修改。須經董事會協商同意,經各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均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在中國簽定

乙方: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在中國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