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合同未登記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

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因登記與否而影響該項權利。但是,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其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裏所説的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除非能夠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否則,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優先取得房屋所有權。

承租人合同未登記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

當然,優先購買權是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法定權利,由於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房屋的行為導致承租人不能實現優先購買權的,應當視為出租人違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案情簡介

於先生有兩套房子,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用來出租。XX年5月,於先生把房子租給了張某,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期兩年。

不久,於先生的弟弟小於要結婚,卻苦於沒有房子,於是跟哥哥商量,想買下於先生用於出租的房屋,於先生也同意將房子賣給弟弟。但承租人張某卻不同意了,他也想購買這個房子,並且提出,他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於先生應當將房子賣給他。

於先生和弟弟小於沒了主意,這房子到底該賣給誰呢?於是他們諮詢了律師。

律師點評

專業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張某對優先購買權的理解沒有問題,但是本案有所不同,我國法律另有規定: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在一般情況下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房主如果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則不受《合同法》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本案中,於先生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弟弟,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張某雖然是承租人,但無法享受在同等條件下對所承租的房屋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於先生與弟弟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至於張某的承租權益,《合同法》亦有明確規定,即在租賃期間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也就是法理上所説的“買賣不破租賃”原理。張某與於先生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小於後,原租賃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張某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

律師提醒,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先通知承租人,在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特殊情況下,即使承租人不享有該權利,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