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汽車租用協議(通用3篇)

公司汽車租用協議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汽車租用協議(通用3篇)

出租方: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方: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佈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車期限

甲方將牌車輛,車牌號碼從____年____月____日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時止收回,租賃期共_____年____個月_____天____時,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乙方於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_______%,即_______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於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_____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_______%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_______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______元;超出_____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_____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並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後保險公司付賠後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並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後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繫。並在_____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____天(含____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_____%的違約金,逾期_____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後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持正本______份。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_____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出租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汽車租用協議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各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車輛

1.租賃車輛基本信息

租賃車輛詳情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出租人所有;

已在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已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相應保險;

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誌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二條租賃車輛的用途

承租人承租租賃車輛的用途應當為日常自用,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非法營運活動,具體用途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第三條租賃期限

1.承租人承租租賃車輛的期限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承租人如需在租賃期限屆滿後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前向出租人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後辦理續租手續。

第四條租車費用及支付方式

1.租車費用包括租金、增值服務費、超時費、超程費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租車費用標準及租金支付方式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2.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應當支付的租車費用不受國家或本市採取的限行措施影響。

3.承租人應當在還車時一次性結清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租車費用。

4.出租人應當在收取租車費用後及時向承租人開具符合規定的等額發票。

第五條租車手續及車輛交接

1.承租人應當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證照種類提供證照原件供出租人查驗,並經核對無誤後將複印件交出租人存檔。

2.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交接車地點及方式,辦理取車及還車時的車輛交接。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共同對租賃車輛狀況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誌進行現場檢驗,確認無誤後在《車輛交接單》上簽字。簽字確認的《車輛交接單》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六條履約擔保

1.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履約擔保方式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擔保範圍包括:租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交通違法罰款、交通事故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合同約定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2.選擇保證金擔保方式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向出租人交納保證金。出租人應當在收取保證金時向承租人開具相應單據,並不得將保證金挪作他用,不得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將保證金衝抵租金。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除扣除擔保範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及保留交通違法保證金外,出租人應當將剩餘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除扣除交通違法責任範圍內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剩餘交通違法保證金一次性無息退還承租人。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或保證金退還後發現存在其他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3.選擇銀行卡預授權擔保方式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本合同時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擔保。在合同終止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時,除扣除擔保範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撤銷剩餘預授權凍結額度,承租人應當同時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作為交通違法行為的擔保;承租人交還租賃車輛後,除扣除交通違法責任範圍內承租人應當承擔的款項外,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撤銷剩餘預授權凍結額度。預授權凍結額度不足以支付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款項,或撤銷預授權凍結額度後發現存在其他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租人仍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4.選擇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按照出租人要求辦理擔保手續,並在擔保範圍內為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

第七條出租人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車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2.在不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前提下,通過合理方式瞭解租賃車輛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狀況;

3.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

4.合同終止時收回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誌。

第八條出租人義務

1.在租賃期限起始時點前按照合同約定將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誌交付承租人;

2.交付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租賃車輛技術狀況、性能信息及保險信息;

3.負責租賃車輛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並承擔相應費用;

4.負責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車輛出現故障的維修,由此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車輛的,應當相應延長租賃期限或提供替換車輛,或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減少租金;

5.因承租人原因導致車輛損壞,需由承租人承擔超出保險理賠範圍的費用的,收取維修費用應當公平、合理,並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

6.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7.按照合同約定為租賃車輛投保保險並承擔相應保險費用;

8.對所知悉的承租人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九條承租人權利

1.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誌;

2.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

3.要求出租人對租賃車輛在正常使用中出現的故障進行維修;

4.獲得出租人提供的本市行政區域內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獲得出租人為保障租賃車輛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務,要求出租人負責租賃車輛的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

第十條承租人義務

1.如實向出租人提供合同約定的證照原件及其他手續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車費用、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的燃料標準為租賃車輛添加燃料;租賃車輛的動力類型為電力的,應當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及標準為租賃車輛充電;

4.按照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並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將租賃車輛用於駕校教練車或進行體育、競技、抗震抗壓等測試及其他具有破壞性的駕駛或實驗;

利用租賃車輛牽、推其他物體;

利用租賃車輛運輸、存放危險品或違禁品;

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利用租賃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任何有損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租賃車輛交由無駕駛證、駕駛證準駕車型與租賃車輛不符等人員駕駛;

酒後駕駛或吸食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後駕駛租賃車輛;

在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情形下駕駛租賃車輛。

5.安全、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需要維修時,應當送至出租人指定維修廠維修,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6.協助出租人按照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正常保養、機動車檢驗;

7.不得侵犯出租人對租賃車輛的所有權,不得轉借、轉租、轉賣、抵押、質押、典當租賃車輛;

8.保證租賃車輛由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變更駕駛員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9.對非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的救援,應當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並可以自行選擇救援單位;

10.合同終止時及時交還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誌。

第十一條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承租人應當對租賃期限內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記分,繳納交通違法罰款,並在處理完畢後及時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發現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限內有尚未處理完畢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承租人應當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後15日內處理完畢。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處理完畢的,出租人有權將承租人或合同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機關處理,並將該等信息列入汽車租賃行業承租人失信記錄。

第十二條保險與事故處理

1.出租人應當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並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租賃車輛已投保的險種及金額見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投保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應當比照保險公司保險賠付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有權在出租人已投保險種及保險金額外要求增加保險險種或保險金額,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2.租賃車輛出險後,承租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護現場,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人,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險,並協助出租人辦理相關手續。

3.屬於承租人一方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超出保險實際理賠範圍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屬於第三方責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向該第三方追償,承租人應當提供相應協助。

4.承租人應當協助出租人辦理保險理賠事宜,並及時將保險理賠所需資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承租人先行墊付,並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保險公司賠付後3日內結清。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該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5.如租賃車輛被盜搶,出租人承擔不低於8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租人承擔不高於2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第十三條出租人違約責任

1.逾期交付租賃車輛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未交付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支付違約金。

2.因出租人原因導致租賃車輛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機動車檢測機構認定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出租人按照該租賃車輛租金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補足。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車輛的,出租人應當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按照停駛期間該租賃車輛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停駛時間超過3日的,承租人還有權解除合同,或聘請其他第三方提供維修救援服務,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4.未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退還承租人租金、保證金、保險墊款等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費用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承租人違約責任

1.承租人逾期交還租賃車輛或租賃車輛每日行駛里程超出合同約定公里數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時費或超程費。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車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0.5%支付違約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違約金後應當將餘款退還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處理租賃期限內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除應當承擔相當於交通違法罰款金額的款項外,每逾期一日還應當按照該租賃車輛日租金標準的10%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提供虛假信息的;

轉借、轉租、轉賣、抵押、質押、典當租賃車輛或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承租人未按照租賃車輛性能、正常操作規程及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車輛,致使租賃車輛受到非正常損壞、滅失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的;

拒絕協助出租人維修、保養租賃車輛或按時參加機動車檢驗的。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賃車輛損壞、滅失或無法收回的,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公安機關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車輛被扣押期間的租金及由此導致的其他損失。

7.未盡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誌義務的,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補辦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誌所需費用及租賃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金。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約定的方式依法解決。

第十六條特別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中補充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約定或補充協議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責任、加重承租人責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權利的內容。

2.《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及《車輛交接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住所:

簽訂日期:

承租人: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住所:

簽訂日期:

保證人: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住所:

簽訂日期:

公司汽車租用協議 篇3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租用車輛事宜,達成如下合同,雙方均應恪守履行:

1. 租用內容

1.1 租用車輛情況:

租金為每台中巴車人民幣__1200元整(包天)/900元整(半天);按照實際發生結算;限5小時60公里;過路過橋及燃油由乙方承擔。如需額外加班,加班費為每小時__50__元。

1.2 租用時間:【20__】年【8】月【22】日下午---【20__】年【8】月【22】日17點

2. 付款時間及方式

2.1 本合同預計金額總計為:【900】元整(含税),具體金額按實際發生結算,乙方須在活動結束後三天以內提供有效的正式的發票。甲方於租車結束後10天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額。

2.2 每次付款前須由乙方向甲方開具合法有效發票,乙方遲延提供發票的,付款期限相應順延。根據乙方自身資質,如果乙方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則乙方應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給甲方;如果乙方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則應提供税務代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給甲方。

2.3 付款方式為:□匯票 □銀行匯款 □支票 □其他方式:【網銀轉賬】

2.4 乙方帳户信息:賬户名稱:【大連好客汽車代駕服務有限公司】

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大連人民路支行】

乙方帳號:【7】

以上乙方賬户信息如有變更,乙方須於甲方付款前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並需甲方同意確認,否則因此導致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2.5 甲乙雙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各自繳納與自身經營有關之任何税款。

3. 甲方權利義務

3.1 有權指定租用車輛的行駛路線,各站發車時間等。

3.2 若發生事故,由乙方負責事故處理,甲方儘量予以協助。

3.3 在乙方積極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合同費用。

3.4 原定計劃更改,甲方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甲方調整後計劃執行。

3.5 甲方指定車輛協調人為:    ,聯繫電話:  。甲方車輛協調人有權隨時檢查乙方提供的租車服務情況。每次用車後均須甲乙雙方指定人員在附件用車情況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作為乙方向甲方申請付款的必要書面憑據。如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的,乙方須在一個工作日內積極回覆與解決,逾期視為同意甲方的處理意見

4. 乙方權利義務

4.1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優秀駕駛人員、服務人員與優質的運輸服務。

4.2 乙方有權拒絕違反交通規則或有關法律法規的用車要求。

4.3 乙方負責對所有司機、服務人員的管理和車輛的維修保養,保證運行車輛安全可靠,空調,通風系統等運行良好,清洗並保證車輛內外的整潔、衞生。對於車輛上的遺落物品,應妥善保管,並及時聯繫甲方車輛協調人。

4.4 乙方保證司機身體健康,無任何不適應駕駛的狀況,必須保證乘車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如租用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機械故障、定期車輛維修、保養或交通事故等問題時,應當提供臨時用車。乙方未提供臨時用車的,除扣除相應費用外,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4.5 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甲方的協調,服從甲方的調度,嚴格按照甲方規定的行駛路線和時間行駛,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送甲方人員。

4.6 乙方負責辦理所有車輛、司機、乘車人員必需的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車輛損失險、交通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座位責任險等,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4.7 下列情形造成甲方人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4.7.1 發生交通事故,無論乙方是否有責任或責任大小;

4.7.2 車輛質量問題或者缺乏保養、失於維修導致的事故;

4.7.3 保險機構不予賠償或保險費用不足以彌補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

4.8 乙方在租車服務中指定負責人為: 王永學   ,聯繫電話: 。該負責人須配合甲方要求,積極協調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服務。

4.9 乙方應當保持與甲方員工的正常業務交往,不得給與甲方員工(含家屬、子女)以任何形式的回扣、津貼、禮金、物品、有價證券或好處費、感謝費等利益或商業賄賂,亦不得接受甲方員工的上述利益或商業賄賂。若有甲方員工索要上述利益,乙方應當予以拒絕並及時將此情況告知甲方負責人。

4.10 因乙方原因導致第三方損害或主張權利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11 乙方須按國家法律法規所要求購買車輛相關的車輛保險,本合同項下涉及的保險費用、路橋費、車輛油費、車輛維修費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賃費用外的任何費用。

5. 保密

5.1 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關法律、法規、政府部門、證券交易所或其它監管機構要求和甲乙雙方的法律、會計、商業及其它顧問、授權僱員除外)泄露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5.2 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2年內,本保密條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6. 聲明和保證

6.1 甲方保證:(1)其具有為訂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全部權利、許可或准許;(2)其有權(包括公司內部授權或其他)簽訂本合同,並且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其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6.2 乙方保證:(1)其具有為訂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所需的全部權利、許可或准許;(2)其有權(包括公司內部授權或其他)簽訂本合同,並且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其作為當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6.3 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具有機動車產品合格證,符合説明書載明的基本使用要求,設施、性能完好的機動車輛,並隨車提供車輛行駛證、年檢合格證等行車必需的有效憑證。

6.4 乙方承諾按行業標準定期對車輛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養,以保證按訂單要求向甲方用車人提供安全的用車服務。

7. 違約責任

7.1 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或不承擔或不及時、充分地承擔本合同項下其應承擔的義務即構成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糾正其違約行為並採取充分、有效、及時的措施消除違約後果,並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若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關於其違約行為的上述通知後10日內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單方提前終止本合同,並追究違約方之違約責任。

7.2 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經守約方的合理及客觀的判斷,該等違約事實已造成守約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相應的義務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則守約方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提前終止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方之違約行為而遭致的損失。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如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為:支付相當於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

7.4 乙方未按合同的約定提供租車服務的,甲方提出異議後,仍不改正的,或者乙方車輛發生違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不提供臨時用車的,或者乙方賠付後,拒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承擔相當於合同總額30%的違約金。

7.5 乙方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賠付後,不願意或無力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後,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7.6 甲方無故逾期付款的,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但不超過未付款金額的5%。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8.2 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及時、充分地向對方以書面形式發通知,並告知對方該類事件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影響,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由於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則甲乙雙方於彼此間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9. 爭議解決與適用法律

9.1 本合同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 如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內容或其履行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未發生爭議的部分。

10. 其它條款

10.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時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該權利,也不影響該方在將來行使該權利。

10.2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則該條款被視為刪除。但本合同的其餘條款在不影響本合同目的的情況下仍應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10.3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方便閲讀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解釋。

10.4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雙方履行完畢全部義務之日。

10.5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大連好客商務車租賃有限公司】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