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直升機租賃合同(精選3篇)

警用直升機租賃合同 篇1

採購人:__________

警用直升機租賃合同(精選3篇)

單位地址:__________

資質證明: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代理人證件號碼: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本項目採用“濕租”的方式,租賃一架擁有所有權的進口雙發輕型及以上直升機(配備相應警務飛行所需任務設備),一套機組和保障運行的專業人員等。

一、服務要求

採購人採用“濕租”(一種租賃方式,在租賃設備、交通工具等時,同時配備操縱、維修人員(跟‘幹租’相對))的方式,出租人負責提供一架擁有所有權的 (型號)(配備相應警務飛行所需任務設備),一套機組和保障運行的專業人員。需向中國民航管理部門報備,按照民航綜函【20__】110號相關執行,申請暫停該機的通航飛行,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實行警航管理,執行警務飛行任務。租賃使用的相關信息如下:

1.1飛行任務:警務飛行,以及採購人下達的其他飛行任務;

1.2作業地區:採購人指定區域;

1.3基地機場:基地機場具有經航空管理部門批准的正規合法有效文件。距離指定臨時起降點 km之內(對所提供的基地機場進行現場查驗:與臨時起降點距離需滿足要求;機場需配備滿足保障飛行任務所需要的設備)

1.4油料保障:需提供燃油保障方案和相關協議材料複印件。

1.5使用時間:飛行為____小時/年;若每年非出租人原因飛行不滿____小時,則按____小時飛行費用計算。

1.6服務期限:有效期為____年,合同____年一簽;合同到期前____個月,根據考核情況決定是否續簽合同並通知出租人,續簽合同的價格以本次出租人報價為準;若因國家政策變化或其他原因,採購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提前____個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並按照實際使用飛行時間結算服務費用(每小時飛行服務費用為:合同價格/______ )。

1.7為保證採購人飛行任務的執行,雙方應當共同成立一個協調小組,負責組織、聯絡、管理和協調直升機作業的有關事務,以保證本項目的順利執行。協調小組的人員組成由雙方各自指派,其主要職責是:

1.7.1制定雙方合作的各種程序和規定;

1.7.2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

1.7.3共同組織實施飛行作業,每次飛行任務結束,雙方代表簽字確認飛行時間數確認書,該確認書一式兩份,採購人和出租人各一份。

1.8 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協商解決警務飛行管理的相關事宜。

1.9 飛行任務由採購人下達,任務現場指揮員由採購人人員擔任;在執行任務時,機上至少有采購人一名工作人員,出租人機組人員按民航要求配備。雙方人員在確保飛機安全的前提下,密切配合,完成各項任務。

1.10簽署合同後須按採購人要求更改所租用直升機的外觀標識,該直升機外觀標識更改後,只能用於警務飛行任務,不能使用應標直升機從事未經採購人批准的其它飛行,不能私自搭載人員和搭運物品。更改外觀標識需在租賃合同簽訂後的 日內完成。

1.11 雙方共同制定警務飛行任務的工作規程,建立有關保障協同機制,出租人人員應遵守採購人的有關規定;警務直升機飛行實行機長負責制,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前提下,出租人須滿足採購人登機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提出的飛行要求。

1.12報告程序:採購人和出租人應在每次飛行任務開始執行之前,對飛行情況報告的格式達成一致,報告信息包括:

1.12.1 直升機的可用性。

1.12.2 執行飛行訓練的情況。

1.12.3 執行飛行任務的情況。

1.12.4 預計飛行時間,特殊情況簽訂合同時約定。

1.12.5 可能影響將來飛行作業的預計問題。

1.12.6 影響直升機可用性的配件和設備的情況。

1.12.7 機組人員適合飛行的情況。

1.12.8 其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

1.13直升機的基地使用費應包含於租機服務費用當中。

1.14直升機飛行所需使用保障基地以外機場或起降點的申請由採購人告之出租人,由出租人負責在24小時內辦理獲得批准的具體工作。

1.15其它機場的使用協議由出租人負責簽署,採購人負責相關的辦文、協調和機場使用費用。

1.17臨時起降點的申請、建設、保障、使用及費用由採購人負責,出租人負責協助開展工作。

二、服務方案

出租人提供針對本項目的服務方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1負責提供一架擁有所有權的 (型號)(配備相應警務飛行所需任務設備) , 自新使用時間(TSN)小於 小時(需提供履歷複印件並加蓋鮮章),一套具備民航執照及相應機型資格的飛行、航務和維修機組人員(能夠勝任最低氣象標準的2名中國籍飛行員和具有相應資質的3名維修人員)以及維修所需要的航材、工具和設備。飛行員需達到輔警的要求。

2.2負責實施直升機的調機及遣返。

2.3負責在合同簽訂後 個月內完成暫停該架直升機中國民用航空器註冊以及協助採購人完成向公安部警航辦申請警用航空編號,正式執行警航任務的手續審批流程,辦理加改裝警務專用設備的相關手續。

2.4負責辦理飛行任務審批、機場使用和航管協調的具體工作。此過程產生的費用需包含在報價中。合同啟算時間從取得飛行任務審批之日起計算。

2.5負責向有關空管部門上報年度飛行計劃和飛行日計劃。

2.6負責駕駛直升機執行警務飛行任務;接到應急警務飛行任務後,機組人員保證在規定時限內升空執行任務。

2.7負責直升機的飛行安全和管理,維修、保養、換件、定檢、排故等機務維修工作及費用,保證直升機的適航狀態。

2.8負責制定並實施空地勤和登機警務人員的訓練計劃。

2.9負責承擔直升機航空油料費用,保障基地使用費用等。

2.10依法承擔支付本項目所得收入的税金義務。

2.11負責承擔採購人飛行員的新機型改裝、指導、帶飛、訓練任務(含在 飛行小時之內)以及機務人員、保障人員等各類相關人員的幫帶服務。

2.12供應商需承諾所提供的為本項目服務的飛行員能夠經過政審。若未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需更換飛行員(累計飛行時間和應標機型的飛行時間均不得低於投標時所提供擬為本項目服務的飛行人員),直到通過政審,否則將取消供應商的資格。

三、警務飛行所需任務設備

3.1根據採購人警務飛行的需要,出租人所提供的直升機需配備以下設備(在報價文件中應提供設備的履歷資料和相關證明):

3.1.1光電吊艙(含雲台操作枱、顯示屏幕、操作系統等,需提供SDI或HDMI視頻輸出能力),報價文件中應註明主要參數性能;

3.1.2高音喊話器(需註明功率);

3.1.3機身外部掛鈎(可用於人員索降);

3.1.4救援用機載擔架。

3.2如在合同有效期內因採購人需求,需加改裝其他警務飛行所需設備,出租人不得拒絕(除非出租人能有效證明加改裝設備對飛行安全會造成影響),並配合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警務飛行所需設備加改裝工作由採購人提出要求,出租人負責聯繫直升機製造廠家並在簽訂合同後 個月內製定加改裝的具體方案,方案中應明確相應設備適航的具體技術限定參數(但不得限定設備品牌型號),作為採購人實施設備招標的先決條件;加改裝具體方案經採購人和出租人雙方確認後,出租人不得拒絕採購人按照雙方確定的加改裝具體方案招標產生的設備上機;出租人應配合採購人完成適航手續辦理。實施加改裝設備的時間應在合同期內完成,加改裝設備活動可拆卸部分的產權歸採購人所有。

四、飛行和維修,作業和訓練,安全和保險

4.1為了安全執行警務飛行任務,必須進行充分的訓練。雙方將根據各類作業的實際要求,制定機組、乘員、設備操作員的獨立操作和協同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並認真加以實施。

4.2由於直升機維修保障的特殊要求,每個月平均有 天的時間進行直升機的定檢維修和排故工作。具體時間簽訂合同時約定。

4.3出租人將在保證採購人飛行計劃的前提下安排直升機維護計劃。如遇直升機大修或年檢等需停場超過 天的維護工作,應至少提前 書面通知採購人以便調整飛行計劃。

4.4正常的飛行計劃應于飛行前一日 時之前由採購人書面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負責申報;對於計劃外的應急飛行,出租人在接到採購人飛行任務後,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以滿足採購人飛行要求。

4.5對於採購人下達的應急警務飛行任務,出租人在接到採購人通知後,應立即進入應急警務飛行程序,在飛行條件允許下,保證晝間 分鐘內到達採購人臨時起降點,出租人響應時間按照服務考核細則執行。

4.6出租人進行的所有飛行訓練應事先與採購人代表協調後進行。

4.7為了保證飛行安全,飛行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對每次飛行有最終決定權。

4.8經採購人審查批准乘機人員的名單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出租人,由雙方共同對登記人員和隨機物品進行身份確認和安全檢查後方可乘機,無關人員嚴禁登機。

4.9 在規定的租賃期內及調機遣返過程中,出租人負責投保直升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金額不低於人民幣 元)以及機組人員和乘員保險(金額不低於人民幣 萬元/人)。因警用任務的特殊性,出租人應配合採購人完成相關保單的調整,並支付相應費用。

4.10若飛機發生事故,一切非採購人造成損失的賠償由出租人承擔。

五、租金

5.1 “濕租”年租金包括直升機年租用及運行費(含直升機租用年飛行 小時,機組人員工資、福利、獎金,直升機航材、航油、維修及相關保險等費用);基地機場使用及航管協調費(含基地機場使用或租用、航管保障、機庫等維修設施使用、設備維修保養、以及協調軍、民航航管部門等費用)。

5.2飛行小時的計算按年進行結算:不足____小時則按 小時費用結算,若超出合同規定年飛行____小時的,則超出部分出租人需在報價文件中註明每小時的飛行服務費用。

5.3飛行小時的統計方法:以直升機起飛旋翼開始轉動時起至落地關車旋翼停止轉動時止為統計飛行時間的依據,精確到分鐘。因維護和檢查等機務工作需要進行的發動機啟動和試飛所消耗的飛行時間不得計入租機飛行時間。

5.4租金計算起止時間簽訂合同時約定。

5.5因出租人直升機故障和其他屬於出租人原因造成直升機返航,因而未完成飛行任務,該次飛行自返航發生當時起不計入飛行時間。

5.6因其它客觀因素造成直升機返航而未完成飛行任務,該次飛行仍完整計入飛行時間。

5.7本次租機限價為____萬元人民幣。租金付款方式:出租人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方可與採購人簽訂合同。自簽訂合同後 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金額全額的____%,合同簽訂生效後第六個月後的____個工作日內再支付全額的____%,合同到期後 個工作日內根據考核情況退還履約保證金,同時結清餘款。

六、違約責任

6.1如果出租人在當月的維修定檢排故時間內,超出規定的 天時間不能執行採購人下達的飛行任務,將按照服務考核細則執行。

6.2若非採購人原因導致所租賃直升機發生技術故障、航材供應不到位或事故等兩個月內直升機無法再次適航,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時支付出租人服務費按前期直升機實際飛行時間計算。

6.3 若因國家政策變化或其他原因,採購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提前一個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告知出租人,並按照實際使用飛行時間結算服務費用,此種情況不被視作違約。

6.4本項目履行過程中,若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任何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闡明原因。雙方應盡力將損失減小到最小程度,雙方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通過協商以書面形式終止項目合同,對此雙方不向對方承擔任何責任。

6.5雙方在執行本項目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干擾、受阻或延誤等,不被視作違約。

七、服務考核細則

直升機租賃服務考核細則

編號考核項目考核方法考核標準備註

1飛行安全類每次飛行前機務準備充分,安全檢查卡片各類人員確認簽字。出租人須每月底最後一天(遇節假日順延)向採購人提交本月飛行前機務準備卡片複印件,或採購人不定期對出租人進行抽查。如出租人1次未按要求進行飛行前檢查或檢查卡片上各類人員簽字不全,則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幣向採購人支付違約金。

2一、直升機週期性檢查、定期性檢查以及專項檢查落實到位、資料齊全;

二、直升機基本維護落實到位,機體保持乾淨整潔,有維護日誌。出租人須在每一次技術性檢查前一天____點前將計劃報給採購人。採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檢。

三、如出租人1次未按時報送相應材料,則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幣向採購人支付違約金;

四、如出租人1次未按所租用機型維護規程進行維護檢查,則採購人有權根據所造成後果的情況決定是否終止合同,出租人須退回採購人已支付的服務費。出租人須在合同簽訂後一併提交所租機型的官方維護規程。

3一、直升機各類履歷文件齊全;

二、直升機所有機件未超過使用壽命,性能符合適航要求;

三、每次飛行後需進行飛參判讀,判讀結果記錄存檔。

四、出租人如需更換到壽或故障機件,須在前一天____點前報採購人計劃;

五、如遇故障且在 小時之內無法恢復,出租人須向採購人提出書面情況説明以及維修計劃;

六、採購人可不定期委託專家組或第三方鑑定機構對出租人進行技術資料抽查以及直升機技術鑑定。

七、如出租人1次未按時報送相應材料,則出租人按每次 元人民幣向採購人支付違約金;

八、如發現出租人所提供直升機履歷文件不齊、機件超壽使用、飛參記錄檔案不全,則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出租人須退回採購人已支付的服務費;

九、在一年合同期內,如在該機型正常維護所需 天(地面加裝設備時間除外)外的排故時間累計超過 天,則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時按實際飛行時間支付出租人服務費用。出租人須在合同簽訂後一併提交所租機型壽命件的相關技術狀態材料。

4飛行服務類採購人提出飛行需求,出租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按時到達每次飛行服務到達指定位置後雙方確認簽字

一、在非採購方、天氣原因以及直升機故障原因等不可抗力條件下,如出租人出現1次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情況,超時____小時內,則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幣向採購人支付違約金;超時____小時以上,則出租人按每次____元人民幣向採購人支付違約金;

二、在非採購方、天氣原因以及直升機故障原因等不可抗力條件下,出租人累計 小時無法滿足採購人提出的飛行計劃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和後果時,則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時按實際飛行時間支付出租人服務費用。

5飛行任務是否符合規範,是否發生違規、事故徵兆、故意拖延飛行時間等情況根據每次飛行雙方確認簽字、雙方共同認可的每季度工作報告以及各級空管部門的通報情況為準。

一、根據空管部門通報,每發生1次違規飛行、事故徵兆等情況,則出租人按每次 萬元人民幣向採購人支付違約金;累計 次通報,則採購人有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時按實際飛行時間支付出租人服務費用。

二、採購人對出租人服務情況根據雙方認可的維護、服務工作報告及採購人的抽查情況進行考核,每季度一次。採購人根據考核結果支付該季度合同規定款項。考核結果由採購人進行專卷管理。

八、其他

供應商需承諾:供應商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存在行賄犯罪記錄。簽訂合同前,供應商需提供由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若供應商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被查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供應商將被取消資格)。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出租人:___________ 採購人: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

警用直升機租賃合同 篇2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甲、乙雙方 年 月 日就乙方承租 號商鋪簽訂《 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後,甲方依約將商鋪交付給乙方使用。現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租賃合同》終止、商鋪返還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合同》自 年 月 日協商解除。

二、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於 年 月 日前將鋪位退還給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租賃合同》約定月租金的5%作為違約金。若逾期退還超過5日,甲方有權強行收回商鋪並進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承擔商鋪實際退還之日前的所有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四、乙方退還商鋪時應保證商鋪內水、電等設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損壞商鋪內原有設施和非乙方裝修部分,若有損壞,乙方需照價賠償。

五、《租賃合同》解除後,乙方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租金部分不予退還;但可退還管理費及推廣費部分,共計 元;因乙方尚欠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計 5元,故甲方實際退費金額為 元。

六、退費時間為合同解除後滿兩個月,退費方式為網銀轉賬。

七、乙方撤出商鋪後,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八、因乙方退租給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警用直升機租賃合同 篇3

承租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住所:

聯繫方式:

出租人:

證件類型及編號:

住所:

聯繫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保管箱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地址) 的 型 組第 號保管組 個。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 年 月 日起算,以 為一期。

2.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3.原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條 租金

1.租金應在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費率標準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於續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2.以押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的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金的差額及補繳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書面通知補繳押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或出租人未為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約。

3.前項情形於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的,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賬授權條款

1.本租約每期應繳的租金以及應補繳或退還的保證金及押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後;

(3)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的退補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銀行、 分行 存款第 號賬户存款,自動轉賬代繳或將退款徑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證明。

3.本租約存續期間,有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直接就所繳保證金或押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1.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的方法,填寫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的人數。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的範圍與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衞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容易腐壞變質的物品。

2.承租人違反前款規定,致使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款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直接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應將該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的持用、留存與保管

1.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的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2.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款但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因此發生糾紛與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 元(大寫: 元整),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的注意義務

1.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場所的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的場所,若未達到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的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作業規章和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上述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合同之後,而為本合同的一部分,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因保管箱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損害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人民幣 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在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的內容及價值後,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但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2.前款第二項的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通知義務

1.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鑑。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暫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於前款第一、二、五項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的開啟作業。對因未停止而導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款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此所受的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租

1.租期屆滿,承租人應到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2.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應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3.逾期辦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到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4.上述逾期損害賠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的,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損害賠償金加百分之 計算。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金的處置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 利息,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的程序與租金的返還

1.承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到出租人處辦理。

2.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的,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租金、保證金或押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的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多付的租金、保證金或押金。

第十六條 終止租約的事由及租金的返還

1.終止租約的事由:

(1)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2)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款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金差額,逾期 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的。

(3)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提前 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5)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置放物的範圍與限制的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到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的。

(6)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的租金。保證金、押金,在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3.上述應退還的租金、保證金及押金可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的約定承租人在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 個月未辦理續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請求 ,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的處置

1.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出租人會同前條 人清點置放物及編制清單後,暫用包裹簽章封存,並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 個月內領回。

(2)如承租人不於上述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賣徑行處分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3)承租人不於上述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時,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2.前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的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對承租人的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應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於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後,出租人應立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的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為相關文書的送達處所,若承租人或其聯絡人的住所變更,承租人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並同意依變更後的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的住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的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可選一種):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本租約一式 份,由 方各執 份,以資信守,本租約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承租人(簽章): 出租人(簽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