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精選3篇)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 篇1

二審上訴答辯狀範文:_________________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精選3篇)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澤區地税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號_____單元_____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剛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於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佔後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並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審法院對於上訴人非法侵佔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係,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採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於不顧,企圖永久佔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二審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男,漢族,__________0年_____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市長安區__________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__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於長安區__________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並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税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於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説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户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廠房租賃合同條款,以供遵守。

第一條 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甲方並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

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在租賃期滿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

1. 甲、乙雙方約定,該豬場每年租金總計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2. 乙方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整)。直至合同結束為止。

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人民幣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租金,甲方並出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 租賃期間豬場修繕及原有設備的處理

1. 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供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2. 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舊豬舍。

3. 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擴建豬場,資費由雙方協商共同出資

4. 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理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 各項費用的繳納

1. 水電費: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由甲方繳納)

2. 若乙方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第六條 甲方的義務

1.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中可能遇到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2. 乙方儘可能協助甲方享有相關的政策優惠。

3. 若上述問題不能得到及時根本的解決,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七條 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 在合同期間內甲方不得將豬場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在合同結束後,若甲方將豬

場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2.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讓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合同的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八條 免責條件

1. 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和市政動遷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回定金和未到期的租金。

第九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以杭州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的仲裁機構。

第十條 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共貳頁,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印章):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 _月_ _日

乙方(簽字印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 _月_ _日

二審豬場租賃合同上訴答辯狀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保證出租的豬場屬於個人所有,並擁有相應年限的豬場土地使用權,否則由此產生的相應後果由甲方負責,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加倍賠償乙方損失。雙方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詳細情況如下:

第一條 豬場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

位於 ,建築面積 平方米。甲方並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

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繳納期限

1. 甲、乙雙方約定,該豬場每年租金總計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2. 乙方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元整)。直至合同結束為止。

3.該豬場目前的母豬、公豬、仔豬總計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整)。乙方首付(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整),乘下餘款乙方在第二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4.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人民幣銀行轉賬或現金支付租金,甲方並出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 租賃期間豬場修繕及原有設備的處理

1. 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供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2. 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舊豬舍。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的需求擴建豬場,資金費用由雙方協商共同出資。

4. 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 各項費用的繳納

1. 水電費: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

2. 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第六條 甲方的義務

1.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處理養殖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2. 乙方儘可能協助甲方享有相關的政策優惠。

3. 若上述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根本的解決,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七條 甲方與乙方的變更

1. 在合同期間內甲方不能將豬場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在合同結束後,若甲方將豬場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2. 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書面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八條 免責條件

1. 租賃期間,若豬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回定金和未到期的租金。

3.甲乙雙方其它約定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頁,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