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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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租賃房屋合同3篇

XX年2月1日,羅某與夏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羅某將其所有的一棟三層高房屋的頂層出租給夏某居住,租金3500元/月,租期3年。XX年3月1日,羅某向夏某發出書面通知,稱其將轉讓整棟樓房。夏某收到通知後心想合同還未到期,於是不作迴應。3個月後,羅某將房屋轉讓給胡某,雙方依法辦理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後來胡某搬進房屋時發現夏某仍在頂層居住,遂以其不願意繼續出租房屋為由要求夏某搬走。夏某則認為合同期限還未屆滿,堅決不搬。雙方互不讓步,遂生糾紛。出租人於租賃期間轉讓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因此終止?胡某是否有權要求夏某搬走?

[法律分析]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均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制度,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租賃期內將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房屋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受讓人在受讓租賃房屋所有權之時當然受讓設定在該房屋之上的租賃關係,成為新的出租人,繼受原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即使受讓人不知道受讓房屋之上存在租賃關係,租賃關係仍能對抗該受讓人。因此,出租人於租賃期間轉讓房屋,租賃合同並不當然隨之終止,受讓人應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本案中,羅某在租賃期間內將租賃房屋轉讓給胡某,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制度,胡某在受讓該房屋之時當然受讓羅某作為房屋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而成為新的出租人。因而,胡某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無權要求夏某提前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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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保證金,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企業租賃房屋合同範本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房屋(場所)坐落在xx市xx區xx路xx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房屋(場所)法定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規定為1年以上2年以內)。

第三條 租賃用途:乙方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______ (備註:擬新設或者變更企業的名稱)住所(或生產、經營場所)使用。

第四條 月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匯入甲方帳户,開户銀行:  

,帳號:

)。

租金變動條款: (如第一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以後每年度遞增百分之 %)。

第五條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後 日內須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幣(大寫)作為定金(或押金)。

第六條 乙方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閉路電視收視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支付費用、違規操作等造成的違約責任;甲方承擔租賃期間的房產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費、水電錶立户費,但因乙方水電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等工作,乙方應服從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執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財產等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房屋租賃期間,甲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續齊全,屬於合法建築;

3、上述房屋未被登記為其他企業或個體工商户的營業場所;

4、查驗承租方是否辦理營業執照,發現承租方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應及時向工商部門反映;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從事經營活動時對消防條件的要求;

6、如需出賣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應提前 個月通知乙方;

7、甲方負責對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8、交房之前甲方應負責結清出租房屋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閉路電視收視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

9、租賃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現狀;

1、租賃期內,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費,或因其他債務糾紛導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1、其他約定: 。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期內,乙方保證並承擔下列責任:

1、乙方如將本租賃場所作為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保證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才投入使用或者開業;

2、如需對房屋進行改裝或增擴設備時,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但費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當而使房屋或設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4、乙方應對甲方正常的房屋檢查和維修給予協助;

5、乙方應在租賃期屆滿時把房屋交給甲方,如需繼續承租上述房屋,應提前 天與甲方協商,雙方另簽訂合同,若未簽訂續租合同而乙方繼續使用房屋,甲方又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6、乙方應負責繳納出租房屋租賃期限內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閉路電視收視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

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轉租。

8、乙方應遵守物業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從事超越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的經營活動;

1、乙方變更營業場所,應在遷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內到工商部門辦結住所(營業場所)變更登記手續;

11、其它約定: 。

第九條 出租方允許承租方對租賃的房屋(場所)進行正常的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如承租方有權對租賃房屋的內部進行裝修、隔斷等,但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變、拆除租賃房屋的結構,或變更用途。承租方若將承租的房屋(場所)轉租給第三人,須經出租方同意。

租賃期滿,租賃房屋內可移動的裝修物品歸乙方,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給第三人的;

2、將承租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用途,損壞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連續達 天或累計達 天以上的;

5、因租賃房屋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6、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第十一條 承租方在出租房屋從事超越經營範圍等違法活動或為他人的違法活動提供場所便利條件的,甲方一旦發現或經有關部門通知,應立即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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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在房屋交付過程中,還存在着這樣的一種情況,即房屋租賃雙方在合同中並沒有約定租賃房屋交付標準,但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發現房屋存在着缺陷,並且該缺陷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那麼該承租房屋應該如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減少租金。如果該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如果房屋在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尤其對於商鋪等商業性房屋來講,將會使承租人蒙受損失。因此,當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賃合同的規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