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合同最新

上海租房合同2019範本一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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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積

(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於上海市 區 路 弄 號 室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2)甲方將出租的房屋房型為 室 廳衞。

(3)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二、租賃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2)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賃期限

(1)該房屋租賃期為 個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雙方可在對租金期限重新協商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的月租金為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此租金 物業費 發票税金),租金以 方式支付。此租金 年不變,不遞增。

(2)雙方議定首期付 個月租金,押 個月押金,以後按每 個月算一次,提前 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變,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後必須開具予乙方。

五、其他費用

(1)乙方在租賃期內實際使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及寬帶費等費用應由乙方自行承擔,並按單如期繳納。

(2)乙方應把已繳納過的單據複印件交與甲方。

六、甲方的義務

(1)甲方需按時將房屋及附屬設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屬設施如非乙方的過失和錯誤使用而受到損壞時,甲方有修繕的責任並承擔相關的費用。6-3,甲方應定期對房屋和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提前10天通知乙方)。

(3)甲方應保證所出租房屋權屬清楚,無共同人意見,無使用之糾紛。

(4)在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之前,應負責配備租賃房屋內的裝修,燈具,廚房設備等,其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租賃期內保證在該租賃房屋內的所有活動均能合乎中國的法律及該地點管理規定,不作任何違法之行為。

(2)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變租賃房屋的構裝修,乙方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並愛護使用租賃的房屋,如因乙方的過失或者過錯是房屋設施受到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

(4)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及國家明文規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發生損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不得在室內做違反國家法律之事,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押金租金不退。

(5)如果乙方拖欠房租超過 個月以上的,或故意不接聽電甲方電話的,甲方有權通過警方,中介方協協助進入室內,收回房屋。

(6)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正確使用家電設施,安全使用電,煤氣,且有義務注意自身人身及財產安全。

八、甲方提供的設備如下(或另附清單説明):

其他傢俱,家電:

水,電,煤氣表現當前數字:水錶讀數 電錶度數 煤氣表讀數

九、押金及違約金

(1)為確保房屋及其所屬設施之安全與完好及租賃期內相關費用之如期算,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租賃期滿後,乙方按期歸還房屋給甲方,如超出一天,按 元補償給出租方。期滿乙方遷空,清點,交還房屋及室內設施,並付清所應付的費用後,經甲方確認後,應立即將押金無息退還承租的乙方。

(2)甲,乙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和中介方,待雙方同意後,方可辦理退房手續。如果雙方有一方無故違約,對方不同意終止合同的情況下,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 萬 千 佰 拾 元整。若甲方違約,除退還給乙方押金外,還需支付給乙方上述金額的違約金,反之,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不退還押金。

(3)凡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時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管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介方協助雙方所需見證工作,但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十、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合同規定索賠。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設備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連補充條款及附件共頁,壹式 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 份,中介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即生效。

出租方(甲方):

聯繫地址:

電話:

證件號:

產權證號:

承租方(乙方):

聯繫地址:

電話:

證件號:

簽約日期:

拓展: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