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認識破產製度重振市場活力

導讀: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全面認識破產製度重振市場活力,歡迎參考閲讀。

全面認識破產製度重振市場活力

全面認識破產製度重振市場活力

“不破不立,不破不化,以破止損,以破化險,轉危之機,涅槃之道。”一直以來,葉建平都認為自己與破產問題間有不解之緣。

身為浙江省温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葉建平在這個崗位上工作了2019年,參與過甌海法院歷史上全部破產案件的審理,是院裏出了名的破產問題專家。

葉建平曾主審温州破產重整第一案,被稱為“敢吃螃蟹”、最有擔當的法官。此後,信泰光學、中硅科技、中城建設……一系列重大破產重整案件,葉建平都親任審判長,帶出一支堪當重任的法官隊伍。

雖然甌海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葉建平仍感到,目前破產法對於市場秩序的積極調整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

葉建平認為,社會有關方面對企業破產法的功能認識還不全面。只有全面認識破產製度,充分運用破產製度止損、化險功能,積極修復、再建被風險損壞的活力機制,才能更好地推動社會、市場更加健康發展。

讓葉建平感到欣慰的是,在甌海法院所受理的多個案件中,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都已意識到破產製度帶來的切實好處。

葉建平認為,想要更好地為破產企業做好服務,法院的破產審判機制要不斷完善升級。

破產案件往往會出現涉嫌刑民交叉問題,增加案件的審理難度,若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可能出現因時間的拖延使破產財產貶值。

葉建平建議,破產審理過程中同時偵查涉嫌犯罪情況,同步進行刑民審查。但這需要具體的操作流程及公、檢、法3家協調,需要統一的審查標準,以便處置涉嫌犯罪的案件。

法院的人才隊伍建設也要跟上,這是葉建平正在思考的又一個問題。

葉建平認為,要不斷加強破產管理人專業培訓,通過培訓,使管理人具備法務、財務税務、商務、政務5種能力;破產案件數量較多或者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專門成立破產案件合議庭,單獨制定績效考核標準。

葉建平意識到,想要更好地發揮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優勢,需要政府部門與法院之間深入密切地合作。

他説,鑑於社會公眾對破產製度認知仍然較少,政府應該運用法治思維,規範引導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這就需要政府建立預警提醒機制,構建信息共享平台,密切關注轄區困難企業的欠薪、欠税、欠費、涉訴等問題和動向,啟動政府服務,發揮司法能動,主動迴應困難企業的呼聲與需求。

法院開展破產審判工作中,十分需要政府政策資源方面的協助和支持,共同營造企業破產審判的良好環境。葉建平説,這就需要健全政府、法院之間的良性互動配合機制,充分發揮協調功能。

葉建平説:“解決好現有問題,將破產審判機制發揚光大,將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更多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