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全程管理制度(精選3篇)

生產全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生產全程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一步規範公司管理,使公司生產持續進步方向發展,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參考國家相關法律,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重點,是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生產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生產安全管理,以及生產資源管理等。

第三條 本制度是公司生產管理的依據,是生產管理的最高準則。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生產人員,生產管理員和與生產相關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由總經理負責本制度實施監督。

第六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後,公佈施行,自公佈之日生效,本制度效力大於公司同類制度。

第七條 當本制度修訂版公佈時,本制度自動失效。

第二章 物資管理

第八條 物資控制是生產管理的先決條件,是生產管理的重點,合理的物資控制是產生高效率,高利用率的生產前提,物資控制的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生產是否順暢,物料浪費嚴重與否和生產成本的高低。

第九條 供應部門是物資控制的核心部門。

1、供應部下設材料倉庫,工具倉庫,輔助品倉庫。

2、材料倉庫是公司原料的儲存機構,負責公司原材料的收發,儲存。

3、工具倉庫是公司工具、夾具、模具的儲存收發機構。工具、夾具、模具的維護和保養由維護保養機構負責。

4、輔助品倉庫是公司勞保用品、文具用品的儲存機構,負責公司勞保用品,文具用品的收發,儲存。

第十條 外協工廠有物品入庫應先由質檢人員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物品,方可接收入庫,辦理相關的手續。檢驗不合格的物料即超出允收標準的物料,應予退回。

第十一條 倉庫員在新進物資入庫後要及時做好標示,同時做好物資的維護保養工作。倉庫的物資要賬目相符,要不定期對物資盤點抽查,抽查結果作為倉庫員的考核依據。

第十二條 車間或其他人員領取物資必須出具《領料單》,《領料單》各欄要填寫清楚。領取生產材料、工具、夾具、模具,車間主任開單後不需部門經理審核,領取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等均需部門經理審核簽署意見後方可領取。

第十三條 倉庫員在接到車間或其他人員開具的《領料單》核實無誤後,應立即查找庫存,庫存充足的立即發放給領料單位並做好《物資出庫帳》。庫存不足的將倉庫現有物資全額發放給領料單位,並立即出具《採購任務單》通知採購部門採購物資。《領料單》領料數量欄按實際發放數量填寫,倉庫員負責督促採購部門採購情況。物資採購到位後立即通知領料單位前來領料。

第十四條 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一定要寫好《工序交接單》,無《工序交接單》的產品或半成品下工序不得接收生產。

第十五條 成品經檢驗合格,包裝人員方可按照指定的包裝規格包裝產品。包裝人員執成品檢驗員出具的《成品入庫單》和《成品檢驗報告》方可接收產品入庫,同時做好《產品入庫帳》。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放行的產品,在總經理許可放行並同時出具相應的《成品入庫單》和《成品出庫單》。

第十六條 產品入庫後,成品倉庫要按銷售部門開據的有關銷售單及時安排產品出貨。

第三章 生產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過程管理是生產控制的重點,是保證生產受控的重要手段,是降低資源損耗的必要措施。生產過程管理是利用科學的管理手法進行生產管理,合理利用生產資源,合理調配生產人員,保證及時出貨的先進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生產過程管理是公司各級管理員,一線作業人員都必須遵守的管理制度。公司各級管理員,操作員都必須嚴格按照生產過程管理工作,時刻樹立效率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

第十九條 生產過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級管理員時刻樹立持續改進意識,要求公司所有作業人員樹立節能高效意識。

第二十條 生產管理人員在接到客户訂單後要仔細分析訂單要求,看清客户的每一點要求,防止盲目生產。

第二十一條 生產管理員明確客户要求後,應立即通知供應部準備生產資料(包括材料﹑工具﹑夾具﹑模具等),待所有生產資料備齊後方可編排生產計劃,生產計劃共三份:供應部,生產科室,生產部各一份。有特殊情況需要緊急出貨的也可以先安排生產的工序先生產,待物料備齊後再組織統一生產。

第二十二條 物料備齊後供應部要及時通知相應生產部門前來領料。生產部門接到供應部通知後,應根據客户交期的急緩程度安排領料,暫時不急的產品先不領料,保證生產車間物流流暢,避免生產資料積壓在車間影響車間生產。交期急迫的要馬上組織相關人員前往供應部領料,並立即投入生產。

第二十三條 生產計劃編排好後立即組織車間相關人員按照計劃生產。生產進度管理員必須隨時跟蹤,保證生產在計劃狀態下進行。對跟不上生產計劃的工序,生產進度管理員須分析情況,採取措施,予以彌補。若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耽誤工期的,要及時向生產部彙報,調整計劃。

第二十四條 車間管理員每天必須如實編寫《生產工序日報表》,二十四小時內送交生產部,便於部門經理掌握車間生產狀況。

第二十五條 產品經檢驗合格後要及時送入倉庫,以便銷售部及時組織發貨。

第二十六條 生產車間管理員要及時關注車間物流狀況(物料標示狀況,物料供應狀況,通道是否順暢),機器運轉狀況(機器或模具﹑夾具運轉效率),員工工作狀況(員工精神狀態﹑進度狀況和熟練程度),隨時指導員工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於本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部門經理反映。

第二十七條 生產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可能影響交貨期的都要及時向生產部經理反映,並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產車間管理員應經常組織員工進行技能訓練,保證員工隨時高效作業;經常和員工交流思想,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經常組織員工學習相關管理制度,促進公司團隊建設。

第二十九條 公司所有生產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車間管理員生產安排,有爭議的必須按照“先執行後申議”的原則。

第三十條 鼓勵公司所有員工做生產工藝改進確實對節能降耗有較大改善或能大幅提高生產效率的,公司將按照公司《獎勵處罰細則》給予獎勵。

第四章 產品質量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管理是公司所有管理活動的重點,是企業發展的根本,產品質量就是企業的生命力。產品質量管理需要公司全體員工參與,全過程控制,全面實施。

第三十二條 公司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是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制度,產品質量管理適用於公司全體生產員工以及與生產相關的其他員工。

第三十三條 產品質量管理的關鍵在於做好產品質量變異預防,防止偶發性產品質量變異,逐步改善常發性質量變異。生產管理員要經常不斷地開展質量意識教育,每月質量意識教育不少於五次。

第三十四條 生產管理員對生產過程產品質量負全部責任。

1、產品生產之前必須對物料進行抽查杜絕材料不合格;生產過程中發現原材料不合格的要及時通知質檢部,根據質檢部意見決定該材料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不合格的物料及時退回物資倉庫。

2、產品生產過程中生產管理員要加強產品質量巡查,排除員工操作方法不當,機器設備運轉不良(如機器功能調試不當),物流紊亂等因素影響產品質量變異。

3、生產過程中如果產生產品質量變異,生產管理員要及時通知質檢部相關人員,如果可能影響到產品交貨期的,要及時通知生產部經理。

第三十五條 生產員工要做好“產品質量三員”,即本工序的生產員,上工序的檢驗員,下工序的服務員。時時刻刻注意,兢兢業業工作,對任何一點小事都不馬虎,搞好本工序的生產,監督上工序的生產,服務下工序的生產,保證從自己手中流出的產品無產品質量缺陷。

第三十六條 生產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要求進行作業,嚴格遵守相關機器,模具,夾具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 生產車間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質量要求生產,質檢部有其它質量要求的,生產車間生產也必須符合合同要求和質檢部要求。生產過程中質檢部發現有任何產品異常必須停產的,生產車間必須馬上停產,待質檢部通知可以恢復生產後方可生產。

第三十八條 生產車間成品入庫必須憑質檢部成品檢驗員出具的《產品入庫單》和《成品檢驗報告》方可辦理,無《產品入庫單》和《成品檢驗報告》的產品堅決不能入庫。

第五章 生產資源管理

第三十九條 生產資源管理是合理分配,利用公司生產資源的必要保證,是公司每個員工的責任。

第四十條 生產資源管理遵循誰使用誰保養,誰損壞誰賠償的基本原則,生產管理員要合理調配生產資源,使公司資源產生最大效益。

第四十一條 生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資源的分配,包括工具,機器,夾具,人員,時間等。

第四十二條 生產資源利用情況由生產部定期考察,對於不合理的資源分配予以及時糾正。

第四十三條 在使用的資源屬自然消耗或到使用壽命週期的,使用人員可以向車間管理員申請自然報廢或自然報損,由車間管理員領取新資源交原使用人員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在使用的資源屬非自然消耗的或人為損壞的,根據損壞程度,責任人員應予以賠償,然後由車間管理員領取新資源交原使用人員使用。

第四十五條 在使用資源由使用人員負責保養。機器,夾具,模具的保養由專人負責並及時填寫設備保養記錄。

第四十六條 機器,夾具,模具,檢驗檢測儀器等設備生產部要建立台賬。設備台賬應包括機器,夾具,模具,檢驗檢測儀器的製造商,設備功率,精度等級,製造日期,投入使用日期,設備狀態,設備保養資料等基本內容。

第四十七條 暫不使用的生產資源由車間管理員組織負責退回倉庫,由倉庫統一管理維護,退回倉庫的資源要開具《退料單》,不能使用的資源也要及時退回倉庫。

第四十八條 使用過程中報廢的資源由質檢部出具報廢單經生產部部長同意簽字後,作報廢處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所有人員均要愛護公司資源,非公事不得使用公司資源,對於濫用公司資源的,公司按照《公司獎懲細則》予以處罰。公司員工保護公司資源做出重大貢獻的公司按照《公司獎懲細則》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根據公司發展情況,本制度不再適用時可以修改,本制度的修改由生產部提請,會同原制度制定人員和相關生產管理人員共同擬訂修改,修正案經總經理批准後公佈施行,修正版公佈時本制度自動失效。

生產全程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衞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衞生、保衞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 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衞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説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衞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國小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生產全程管理制度 篇3

(一)園區應建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考核台賬、安全生產基本信息“一企一檔”台賬、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台賬、安全生產巡查台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事故統計和報告管理台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台賬、園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管理台賬、園區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台賬等安全工作台賬。

(二)安全生產責任書枱賬。園區應建立園區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書枱帳。

(三)安全工作考核與獎懲台賬。該台賬應設有園區考核人、被考核企業和個人、主要事蹟和存在問題、考核意見和結果、獎懲情況、考核企業簽字及審批企業等欄目。

(四)安全生產基本信息“一企一檔”台賬。按照《園區企業“一企一檔”制度》建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信息

(五)安全會議台賬。主要填寫園區召開的安全會議內容,尤其對安全生產工作文件的傳達、學習貫徹情況。安全會議台賬應設有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召集單位和主持人、與會單位和人數、會議內容以及處理結果等欄目。

(六)安全生產巡查台賬。園區定期組織安全檢查,要將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人、檢查出的問題、整改措施、完成時間等記錄上賬。

(七)隱患治理台賬。凡發生在園區的事故隱患不論級別,不論資金來源,均應在園區的隱患治理台賬中填寫。事故隱患治理台賬應設有隱患存在部位、計劃費用、實際費用、資金來源、計劃治理完成時間、實際完成時間及隱患治理後的.評估情況。

(八)事故統計和報告管理賬。按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園區應建立相應的事故台賬,分別記錄企業所發生的事故。事故台賬應設有事故發生所在企業、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概況、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情況和事故處理情況。

(九)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台賬。園區安全教育台賬應填寫園區領導及職員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應急預案的演練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賬應至少設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課內容、地點、時間、考試成績及授課人姓名等欄目。

(十)園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管理台賬。包括園區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方案和記錄。

(十一)園區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台賬。應包括園區及園區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基本情況,包括:新、改、擴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評價。安全防護專項設計、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

(十二)園區安全生產台帳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填寫、更新、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