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辦學章程(精選5篇)

國小辦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國小辦學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使學校健康、高速、持續地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市永天實驗國小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國小,學制為六年,隸屬xx市xx區教育局。

第三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人的自身發展要求和國家、社會發展需求提供基礎教育培養學生,學校應遵守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目標

第四條 學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質、和諧發展”的辦學理念,以“更特,更優,更強”為辦學目標,不斷增強學校的綜合辦學實力,全面提高師生的綜合素質、學習創新和實踐能力,努力創辦具有明顯辦學特色,具有豐富文化內涵,具有較強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潛力的精品型實驗國小。

學校的校訓是:規範加特色,務實有創新

學校的教風學風是:永遠天天向上

第五條 學校致力於營造生動活潑、主動發展的教育教學氛圍,為培養人格健全,身心健康,會做人,會生活,會學習,有一定綜合實踐和創新能力的全面發展的社會合格公民奠定堅實基礎。

第六條 學校為實現培養目標,應形成師生共同學習的學校特徵,並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共同持續發展。

第三章 學校名稱和地址

第七條 學校名稱(全稱):xx市永天實驗國小

學校的主管部門:xx市xx區教育局

學校的主辦單位:xx市xx區教育局

第八條 學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號

第四章 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辦學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區教育局任命。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長責任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和教育教學工作。學校按編制設置行政、教務、總務、少先隊、工會等組織機構。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及校長依靠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副校長由校長提名,經上級組織考察任命。中層行政幹部實行競聘制度,可個人自薦、羣眾舉薦或組織推薦,經組織考察討論後,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 校長有以下職權: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務有最後的決定權;

(二)人事權:校長有權提名副校長,有權決定對學校中層幹部職務的聘任和對教職工的聘用,有權安排和調整幹部和教職工的工作;

(三)財經權:在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長有權決定學校內部佈局,有權決定學校基建項目的立項和實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校長有權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辦學經費;

(四)招生權:嚴格按九年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招收足齡兒童,確保新生入學率;

(五)指揮權:積極實施並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

(六)獎懲權:對在教育教學或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幹部、教職工依據有關制度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依據有關政策和制度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校長應履行的職責:

(一)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循《憲法》和《教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依法治校,認真組織開展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和彙報工作;

(三)嚴格執行教育教學法規文件,保證教育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執行;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鑽研業務,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穩定提高;

(六)加快校園、校舍、教學設施、設備等硬件建設;

(七)強化法制安全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潔從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九)領導組織教育工作,發動全體教職員工堅持不懈地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領導組織教學工作,堅持以教學為主、全面安排的原則,按國家規定開齊開足課程,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十一)組織對教職工的考核、評聘、獎勵、晉升;

(十二)民主管理學校,做到校務公開。學校的重大事情決策前,主動徵求黨支部的意見,聽取教代會的意見,自覺接受黨支部和羣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 副校長是校長的助手,協助校長工作,受校長委託分管負責某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校長外出代行校長職權。

第十五條 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正常教學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堅持黨要管黨的原則,認真抓好黨組織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組織建設,保證黨員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

(二)切實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的領導,充分調動羣團組織的積極性;

(三)加強對學校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四)積極參加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

(五)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獎勵或處罰;

(三)評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常設機構。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七條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行政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黨政全體負責人和行政職能部門、工會、團隊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為決定學校重大事項,貫徹執行和落實學校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教導處協助校長室組織教師學習和貫徹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導教研組工作,組織學生考試,負責安排學校課務、調課、協同總務處做好教學用書的徵訂、發放和教師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

第二十條 科研處負責學校教育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學校教學科研課題申報、論證、審批及其成果的鑑定、評價和應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總務處負責校園校舍、物資財務、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支部根據上級精神制定並實施團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有意義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少先隊根據少先隊的任務和學校黨支部、團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實施少先隊工作計劃,安排少先隊活動,指導中隊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德育處根據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計劃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師生思想素質狀況,積累收集德育工作資料,分類存檔。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全日制義務教育國小課程標準》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課程計劃進行教育教學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不得要求或統一組織學生購買各類學習輔導資料。

第二十八條 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的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把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校長負責,德育處專管,教職工參與,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學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各年級設置年級組長,帶動本年級組班科任教師貫徹、落實學校下達的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每個教學班配備班主任教師,負責管理指導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師、學生家長密切聯繫,瞭解掌握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學業等方面的情況,協調對學生實施教育。班主任每學期要根據學生的操行表現寫好評語,填寫素質教育報告書和學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學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粗暴壓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各種課程標準和省教廳頒佈的課程計劃的要求安排教學、測評教學質量。學校、班級和各科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作為衡量教學質量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四條 要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的常規性研究活動;開展科研課題實驗活動。要從落實素質教育,創新教育,提高全體學生全面素質着眼,改革課堂教學結構,改革課堂教學方法,優化教學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率。不斷總結、推廣教改、科研實驗成功經驗。

第三十五條 教學要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要重視滲透思想教育、基礎知識教學和基本技能訓練、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

第三十六條 對後進生要加強輔導,幫助他們樹立堅強的學習意志,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培養他們良好的學習習慣,逐步提高他們的全面素質。

第三十七條 合理安排作息時間。佈置作業和預習內容分量要適當,作業預習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切實減輕學生作業負擔。

第三十八條 教師不得利用晚上或雙休日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也不得進行有償補課,一旦發現情節嚴重,社會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評先進、晉升和評職稱的資格,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重視體育和美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學校體育工作法規。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衞生習慣。師生食堂要預防食物中毒。上好音樂、美術課。其他學科也要從本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在學生日常生活中開展養成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的審美、愛美的行為習慣。

第四十條 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農林業生產勞動,養成勞動習慣。

第四十一條 搞好學科課外活動和興趣小組活動課,組織學生開展有益活動,活躍身心健康,開發學生智力,培養特長人才。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活動,均應採取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職業道德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三條 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師、職員必須確立主人翁意識,在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創精品意識,內強素質,外塑形象,自覺維護學校形象。

第四十四條 教師在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教師應愛崗敬業,勇於改革,刻苦鑽研,精通業務,崇尚科學,師德高尚。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應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學時。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模需要進行定崗聘任,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服從學校分工,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條 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五十條 教職工享有國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 教師應具備良好師德,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搞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吃請、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學校辦學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嚴重影響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 凡按有關規定正常手續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可取得本校學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生享有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教育。

第五十五條 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十六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和維護教學儀器和設備。

第五十七條 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

第五十八條 自覺遵守國家法令、法規、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覺維護國家榮譽、學校榮譽、關心班級,並見之於行動。

第五十九條 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正直,惜時守信,自信自強,立志成人。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培養能力,勇於創新,立志成才。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行為文明。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積極參加校內外社會實踐活動。

第六十條 自覺抵制不良思想與行為,正確辨別是非、美醜、善惡,敢於主持正義。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理、自救、自護、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品行優秀、成績優秀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中國小生守則》《中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和批評。

第八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應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對學校工作的支持,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支持、鼓勵、主動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對學校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各項工作進行的檢查與評估。

第九章 校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屬政府的全額撥款單位。學校應勤儉辦學,杜絕浪費。

第六十七條 在辦學期間,政府對學校的全部投資和校產歸學校所有,直接用於教育教學的資產及其設施,不得出賣、轉讓或提供擔保。

第六十八條 學校應多方籌措辦學資金,吸引各方投資和贊助,用於學校事業發展,所籌措資金應全部用於學校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條 依據《中國小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持。

第七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

第七十一條 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發現危房,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七十二條 食堂進、出貨物做到有驗收制度。保證每日的飯菜質量,保證飯食衞生,嚴防中毒。並做好每日的衞生保潔工作。

第七十三條 食堂人員必須持有衞生、健康上崗證。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呈報xx區教育局核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法律效應的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法律效應的規範性文件為準,並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校長室,修改權屬教代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小辦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校名與地址】 本校全稱為“xx縣xx國小校”,簡稱為“xx國小”,英文表述為“”,住所地址:xx縣晉原街道順平街60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及隸屬關係】本校由xx縣教育局舉辦,經xx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機關批准,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本校是一所實施國小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機構。規模最大為36個教學班,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學校標識】 校徽:是古蜀國蠶叢王時代的“龍”字的象形文字演變而成的圖案,體現了學校厚重、優秀的文化底藴和“文化育人”的辦學思路以及鮮明的地域色彩,藴含了學校傳承、弘揚子龍精神的理念。

校歌:《愛滿天下》

紀念日: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學校副校長的聘用(任命)原則或程序為:民主推薦(自薦)組織考察、報xx縣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六條【校長職權】校長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指示;

(二)組織制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提議副校長人選,聘任中層幹部和教職工,維護學校秩序;

(四)負責學校日常事務管理,主持校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並作出決策;

(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六)負責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專業發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七)負責規定範圍內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八)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九)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發揮教職工積極性;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區、家庭等方面關係,創造良好育人環境。

第七條 【學校重要事項決策】學校發展規劃、招生(入學)方案等重大問題由校務會決策,決策程序為:提出意見、可行性研究、充分討論、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八條【工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事項,均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廣大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列出。

第九條【黨團組織】學校基層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條【內設機構】學校根據教育局人事編制核定,設置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德育處:負責德育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開展相應的德育實踐活動,制定並落實學校相應工作制度。

教導處:負責教學工作,組織全體教師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義務教育階段各學科的課程標準,按照教學計劃,對教和學兩方面進行管理,切實保證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總務處:負責學校食堂、宿舍、衞生室的管理,負責校舍、經費、財產、設備的供應、保管和維修等工作,為教育教學提供後勤保障服務。堅持後勤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工作原則,不斷改善和提高後勤管理與服務質量。

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機制為:民主推薦(自薦)、個人述職、學校教代會工會決議、民主測評、公示、報xx縣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十一條【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立、改、廢的程序為:1.由各部門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整理;2.清理出過時及不符合新形勢的制度;3.各部門拿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4.校務會討論通過;5.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經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6.頒佈實施。

第十二條【教育教學】 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主要內容與方法是:

(一)學校建立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組織。

(二)實行班級授課制。

(三)學校按規定開設國家課程與地方課程,積極開發校本課程,形成學校“心心相印”課程體系,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校本課程開發原則為:圍繞學校“仁愛心,責任心”的培養目標,以學校所處的地域文化和人文文化為開發原則。

(四)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原則為:堅持“仁愛心,責任心”的辦學理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每一個孩子的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校務公開】學校依法依規實行校務公開,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糾紛解決機制】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機構,明確申訴處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辦學監督】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六條【學生入學】根據xx縣教育局劃片招生相關規定,招收學校所轄範圍的適齡兒童,或符合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學習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學校學籍。

第十七條【學生權利】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

(五)對教育教學獎懲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學生義務】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知法守法,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遵守《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學籍管理】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

第二十條【學生評價】學校綜合運用觀察、交流、測驗、實際操作、作品展示、自評與互評等多種方式,為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記錄手冊,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曆程。對學生的道德品行、健康體質狀況、法律素養、人文藝術修養和學業情況等實施綜合素質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生各學科學業水平用A、B、C、D等級表示,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資助】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資助。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組成】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教師聘用】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實施競聘上崗。

學校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學校建立教職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或解聘、崗位競聘、獎勵與處分的依據。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權利】學校教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教職工義務】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踐行“仁愛心,責任心,心心相印”辦學理念,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待遇】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

學校績效工資分配原則為:

(一)貫徹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對教師工作量、

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適當拉開分配距離,向一線教師及成績突出的教師傾斜,充分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分配原則。

(二)統籌兼顧學校內部各類人員績效工資的分配關係,科學安排,建構

符合學校實際的分配激勵機制。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全過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確保安定、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第五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二十八條【育人體系】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繫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校外法制教育副校長。學校利用社會資源,定期組織開展校外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家長委員會】 學校按照規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產生家長委員會。學校為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家長委員會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

第三十條【社區參與】 學校依託社區,開發社區教育資源,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學校配合社區開放校內文化設施和體育場地。

第三十一條【對外合作交流】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六章 學校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學校辦學經費來源為政府財政全額撥款。

第三十三條【資產管理】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學校對侵佔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財務管理】 學校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中國小校財務制度》(財教〔20xx〕489號),按照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及相關規定製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基建項目、設施設備採購的決策程序為: 1.由相關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和方案;2.經學校行政會、教代會集體研究通過;3.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五條【學校收費管理】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法治統一原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政策文件執行。如有牴觸,以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主管部門規範性文件為準。

第三十七條【章程修訂程序】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務會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報xx縣教育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校務會負責解釋。

國小辦學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xx市教育委員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市xx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專業範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併、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並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牴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後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x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國小辦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實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使學校管理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小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xx縣xx鎮第四國小,校址為xx鎮火車站南200米,校園面積17835平方米。學制六年。

第三條

學校辦學宗旨是:“一切為了學生 ,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一切”。辦學理念: “教研興校,以質量立校;以法治校”。辦學目標:學校有特色,教學有特點,學生有特長,爭創當地一流。培養目標:德智雙全、學創俱能、特長突出、身心兩健。

第四條

學校以“堅定 勤奮 文明 守紀”為校風;以“認真 求實 勤學 好問”為學風;以“求實 善誘 探究 進取”為教風,“團結 務實 奉獻、創新”為校訓,把學校辦成師生自主學習、可持續發展、充滿活力的園地。

第五條

確定《心中的太陽》為學校校歌。在校園師生必須寫規範字,説普通話。

第六條

確定每年9月份最後一週週四為學校藝術節。

第二章 入學與學籍管理

第七條 根據《義務教育法》學校招收滿六週歲兒童入學,按照上級規定學區內的兒童入學率為100%。

第八條

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須具備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報學校批准後,可準其休學,休學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實際程度徵求其本人及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的年級。

第九條

學校無差生,實行無處分制,不留級制。對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本人及家長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跳級。跳級應學年度開始時進行。

第十條

學校應按縣教育局統一要求建立學生學籍卡,按學期記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情況。學生受到班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籍卡。學生畢業離校後,學籍卡由原學校保存備查,嚴肅招生,畢業證書頒發學生檔案管理等項紀律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一條

國小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它各項工作以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課程計劃開足,上齊、上好。以此基礎上開設好學校的藝術、地方課、綜合特色課程。

第十三條

德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認真貫徹有關法規。教師無小節事事做表率;學校無小事,事事有教育。重視學生良好素質的內化與培養。

(一)各學科課程有機滲透德育,創建班集體建設特色目標和班級藝術特色及少先隊自主行為習慣。

(二)貫徹執行《xx縣中國小德育流程》中所有國小生常規要求,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四條

執行好學校《家長委員會章程》中的工作條例,成立年段家長委員會,家長班委會,動員和吸引全體家長參與,監督學校教育改革和發展,每學期期中後舉行一次家長會,家長學校要舉辦一次培訓。

第十五條

學校貫徹實施《國旗法》,每週一早晨舉行規範升旗儀式,週二至週五升旗不舉行儀式,,直接升旗,晚上降旗。(雨天、大風除外);全體師生莊嚴肅穆接受愛國主義教育。升旗時任何人不許有走動。(校門口不許放行)

第十六條

“上課第一”,維護課程表嚴肅性,任何班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課,停課、停課半天需經校長批准,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停課一天以上需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合理安排休息時間,達到“一、六、十”要求,即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六小時在校教育教學活動時間,和十小時睡眠時間。

第十八條

要高質量,輕負擔作業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要求課堂作業當堂完成;回家作業要按有關規定,低年級沒有書面作業,中年級不超過40分鐘,高年級為1小時。

第十九條

廢除百分制,全面實行等級制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期中、期末統一進行檢測,學期末進行考核制。

第二十條

依照有關條例,正常開展學校體育衞生工作,每學年召開一次運動會。組織學生定期開展勞動性教育,社會實踐和課外活動。堅持開展心力輔導活動,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執行每年每位教師撰寫教學論文不少於2篇(每學期末一篇)

第二十一條

認真參加教研組集體備課制度,基本保持統一,課堂作業當堂完成,教學手段充分運用,每位教師都要講一節公開課。

第二十二條

教導處督促教師利用好多媒體教室、電教室,語音室,認真管理和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圖書室資料,尤其要注重發揮現代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同時做好各類教育教學資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四章 人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xx縣教育局領導下,下設德育處、教導處、總務處、教科室。各自按照“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在校長的領導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教師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獎懲制、依法治校制。

第二十五條 校長履行下列義務

(一)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學期工作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職工隊伍建設,加強質量管理,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維護其合法權利。

(四)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五)接受上級部門領導的指導監督,要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領導班子的集體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七)加快校園、校舍、教育設施、設備等硬件建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保證師生的人身的安全。

(八)廉潔從教,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全校一盤棋。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支部積極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充分的發揮工會、少先隊及其他組織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一)建立黨組織統一領導的黨、政、工、隊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二)加強對學校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

(三)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認真討論,參與決策。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算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有權建議校長或上級部門對教職工預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

(三)審議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獎懲條例及各項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接受物價、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設立公開欄,公佈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五章 教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

教師服從領導,遵守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嚴肅工作紀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衣着整潔,舉止文雅,談吐文明,以身作則。

第三十二條

嚴格執行崗位規範,自覺做到: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佈置與批改作業,認真輔導,認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計劃,年終有總結或專題論文。教研組長組織好本學科教師的教育教學研究和教學質量提高。年組長全面工作。

第三十三條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保護教師的一切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報請上級有關部門預以表彰獎勵,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學校出重大貢獻的教師根據獎懲方案予以獎勵。

第三十五條

教師要具備一定的職業道德水準和良好師德,嚴格執行《教師忌語禁行》《中國小職業道德規範》,不擅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在傢俬自收徒收費和收禮。不接受家長的吃請,不參與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教師在職期間必須堅持認真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和學校組織的各項培訓,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國小職業道德規範》的教師,根據《獎懲條例》予以處罰,如有不服,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生幹部實行定期輪換、競選、人人設崗位等創造型學生管理機制,使每個學生的組織能力都得到鍛鍊和提高。

第三十九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評比三好學生,創造每個學生教育獲獎機會,人人感受成功喜悦。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管理,評議學校工作、教師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對教者獎懲不公正,有權利在校內提出申訴。

(三)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

(四)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有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規範行為、尊敬師長,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主動積極地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形成一至兩項興趣愛好,立志成才。

(四)參與學校管理,維護學校聲譽,為校爭光。

第七章 總務後勤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總務處的工作必須樹立為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觀念,實行服務承諾制,廉潔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三條

學校經費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免費制度,國小每生按每年300元人民幣,由上級財政按學校學生人數劃撥。

第四十四條

嚴格執行一切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出。

第四十五條

總務處必須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管理按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發現危房或危險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向校長彙報,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八章 環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全體教師要加強道德修養,努力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和團結向上,文明協調的工作生活環境。

第四十七條

學校從實際情況出發,對校園建設作出整體規劃,創設符合學校特點的淨化、綠化、美化高品味藝術環境。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衞生包乾和督查評比制度,配合必要的衞生設施,努力創建衞生整潔的工作、學習環境,確保校內無雜草,牆壁無污跡,窗户無灰塵,地面無果殼、紙屑、痰跡。

第四十八條

校園環境佈置精細化,講究藝術、高雅,做到時時、處處、事事育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報縣教育局審核後生效。本章程如有修改,先提請校務會議討論,經校教代會審議,再報主管部門審批,允准後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相牴觸,應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實行。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校委會。

國小辦學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啟動教育現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創建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中國特色的、面向21世紀的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小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一所公立完全國小,學制為六年;學校名稱:xx縣中心國小;地理位置:xx縣xx鎮躍進街1號。

第三條 學校辦學宗旨: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一綱四法”為準繩,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接班人。

第四條 辦學目標:知識的 成長的 做人的;具體目標:抓好一個根本:師生素質提高;突出一個特色:抓好學校“四評優”工作;牽好一個龍頭:大興科研之風;建立一種規範:教育教學科研製度;保障一個質量:強化過程管理;學生培養目標:日常行為規範、心理素質好、學習成績優良、身體鍛鍊達標、興趣愛好廣泛、創新精神具備。

第五條

辦學理念:面向全體、全面發展、張揚個性。

學校校風:文明、勤奮、求實、創新。

教風:團結、敬業、嚴謹、守紀。

學風:誠實、善思、合作、守紀。

行政作風:獨立、超前、創新、紮實、服 務、奉獻。後勤作風:大公無私、勤儉節約。

辦學目標:知識的、成長的、做人的。

辦學特色:弘揚一種國學: 漢字書法。抓住兩個要點:讓寄宿生吃好、住好。把握三個關愛:關愛留守兒童、關愛特殊生、關愛貧困生。紮實四項工作:以建設“文明學校”為主線,紮實做好德育工作;以建設“平安學校”為主線,紮實做好安全工作;以建設“素質學校”為主線,紮實做好教學教研工作;以建設“特色學校”為主線,紮實做好“學習樂園、温馨家園”的實踐工作。實現五個目標:建設一支高水平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學校的教學質量穩步提升;學校的辦學條件不斷改善;打造一所高質量的寄宿制農村中心國小;打造一所有特色的標準化農村中心國小。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條 學校按編制設置校長、副校長、主任、教師和其他人員。

第七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校長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依照幹部管理權艱任免。副校長、教導主任、總務主任等中層幹部按照有關規定權限和程序任免。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校長的主要職責有:

(一)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執行上級指標,樹立正確的辦學思想,面向全體學生,使學生得到全面的生動活潑的發展,把他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身體健康的一代新人。

(二)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和幹部政策,團結、依靠教職員工。組織教師學習政治與鑽研業務,使之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及教育教學能力,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努力建設德才兼備的教師隊伍。

(三)依靠黨組織,積極做好教師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

(四)充分發揚民主,重視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發揮廣大教師和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自覺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五)充分發揮領導羣體的智慧、力量和整體功能,同心協力,合作互補。

(六)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七)發揮學校的教育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八)廉潔勤政,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團結協作,開拓進取。

(九)離任時按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計。

(十)做好退離休幹部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九條 學校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黨組織必須切實加強對學校的政治領導,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是在黨支部領導下,教職工羣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監督幹部的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職權,其中主要職權包括: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彙報,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根據上級部門統一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三)審議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方案、獎懲條例等重要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在學校範圍內涉及教職工福利方面的原則。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校內教職工申訴制度,設立調解糾紛的羣眾性組織。

第十二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接受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輿論監督,定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聘用制。學校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定崗、定編、定人、定責、定工作量。教職工由校長聘任,聘期一般為一學年,對於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教職工,學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未聘人員請示上級主管部門調出或在校內安排別的工作。未聘人員在校內安排別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則上低於同等條件的已聘人員。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學校按有關法規政策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予以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聘分開,一般按實際評的職務聘任,但可以對少數人實行低職高聘或高職低聘,低職高聘者要在校內享有相應待遇。

第十五條 學校設副校長,根據實際,在一定的時期可設校長助理1至2人,在校長領導下分管學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學校設教導處、教科室、德育處、培訓處、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和總務處。各處(室)設主任、副主任1至2人。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的行政負責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新課程標準》,進行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應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學校應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新課程標準》進行教育教學工作。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學科課程、活動課程和綜合課程的整體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要努力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動精神,努力培養學生的創造意識和綜合實踐能力,使學生主動地,生動活潑地得到發展,逐步學會學習,學會關心,學會合作,學會創造。

第十七條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強化人人都應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識,確定好班主任;建立健全德育機構及工作網絡,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使學校的德育工作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實效。

(一)各學科課程有機滲透德育教育,加強班集體建設,做好少先隊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

(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肯定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不得諷刺挖苦,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四)營造有濃郁德育氛圍的校園景觀,培養以愛國為核心的校園精神,在環境課程的開發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五)建立健全校務委員會,營建“三結合”的德育工作網絡,辦好《源小青苗》報。

第十八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教學研究,不斷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和學生能力知識測試辦法,採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 依據《新課程標準》實施教學活動。嚴格執行新課程標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調課或停課。停課半天需經校長批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停課一天或一天以上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認真搞好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認真執行集體備課制度,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以“發現教育”為突破口,堅持開展“人人有專題”和“隨堂聽課活動”,積極組織教學科研課題研究,積極推廣現代教育技術。

第二十一條 認真抓緊教學質量的常規管理和教學評估,認真抓好擬訂教學計劃、備課、上課、輔導、批改作業,考試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統一徵訂教材、學習資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學生推銷各種報刊、學習資料、各類教輔、活動用具,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

第二十三條 學校、班主任或任課教師不得利用寒暑假、節假日整班性補課,不能歧視後進學生。

第二十四條 改革考試製度。取消月考,實行學期綜合考核制。

第二十五條 廢除百分制,全面實行等級制記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六條 依照體育衞生工作條例,正常開展學校的體育和衞生工作,加強健康教育,組織學生定期開展勞動教育、藝術教育、社會實踐和課外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加強科技教育,認真辦好“科普活動月”、 “我為學校作奉獻”等活動,不斷提高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八條 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對轉學、休學、借讀、復學等嚴格按程序辦理。嚴肅招生、畢業證書頒發、學生檔案管理等紀律制度。

第二十九條 認真管理和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圖書資料,注重充分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總務後勤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 總務處的工作必須樹立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觀念。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工作規範。廉潔自律,克己奉公、講求效率。

第三十一條 依據《中國小校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範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持。

第三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 總務處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發現危房,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財經人員應嚴守財經紀律。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並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總務及後勤處要規範物品採購、登記管理,加強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五章 校園環境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全體教師應齊心協力努力創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諧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六條 學校從實際出發,制訂校園建設的整體發展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合理進行基本建設和維護管理,創設符合學校特點的文明校園。

第三十七條 創造健康向上且濃郁的校園文化氛圍。學校、年級組、班級應開展豐富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三十八條 全體教職員工要加強道德修養,努力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和團結向上、文明協調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三十九條 加強校園管理。建立健全衞生包乾和檢查評比制度,配備必要的衞生設施,努力創建衞生、整潔的工作學習環境。

第四十條 加強行政值班和教師護導工作,實行“校園文明小天使”值勤制度,培養學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一條 校園內一律不得騎自行車,進入校園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排放整齊,外來車輛進出校門和停放,必須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嚴禁商販進入校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內擺攤設點。學校門前不得設有枱球、電子遊戲機、錄像廳等影響學校工作的娛樂場所。

第四十三條 切實加強安全保衞工作,防火、防盜、防雷、防電、防毒、防水,經常檢查校舍和學校公共設施,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學校安全無事故。

第六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教師應自覺按《教師日常行為規範》嚴格要求自己、熱愛祖國、獻身教育、鑽研業務、教書育人、熱愛學生、誨人不倦、遵紀守法、團結協作、儀表端莊、言談舉止文明、以身立教,為人師表。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模需要進行定崗聘任,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崗位規範,引導教師自覺做到:認真備課、認真上課、認真佈置與批改作業、認真輔導、認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計劃,年終有工作總結或專題小結。

第四十八條 認真履行教師的職責,積極參與對“手拉手”學校的扶助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保護教師的一切合法權益,保障教師享有國家政策規定的待遇。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報請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教職工應具備良好師德,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侮辱、歧視學生、不擅自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請吃、禮品或錢物、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製度,逐步實行聘、評分開,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培訓。

第五十二條 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教師以表彰獎勵。學校為教職工創造繼續教育條件。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教師法》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教職工,依據《教師法》第八章結合學校《獎懲條例》進行處分,如當事人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四條 依據《國小生管理規程》,學生的培養目標是,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習慣,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閲讀、書寫、表達、計算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五十五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鼓勵同學之間互相幫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縣教育局批准實施。章程的修訂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數同意,並報上級領導部門批准。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解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