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備物資管理制度(通用3篇)

裝備物資管理制度 篇1

1 事故分類與管理

裝備物資管理制度(通用3篇)

1.1事故可按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1.1.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產品損失的事故。

1.1.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1.1.3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1.1.5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

2 職責

2.1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生產(工藝)事故、設備事故;總經理負責處理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各職能部門及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3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3.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3.4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4 搶險與救護

4.1公司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4.2發生重大事故時,總經理要直接指揮,各部門、員工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

4.3對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 事故報告程序

5.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領導和總經理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領導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5.2發生事故的單位,在8小時內按規定填寫書面事故報告上交總經理。

5.3對重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於24小時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4.對於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要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5.5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向總經理彙報。

6 責任劃分

6.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各部門主管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

6.2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不頒發或組織實施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6.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範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能採取措施彌補而不採取的,由施工或油庫管理部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技術設計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6.6因“三違”造成事故的,由“三違”人員負責。

6.7學徒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的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7 調查和處理

7.1事故調查

7.1.1發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7.1.2對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三日內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主管組織調查並召開事故分析會。

7.1.3對重大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總經理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7.1.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主管責任人、安全生產委員會、綜合部、油庫管理部、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相關單位等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7.1.5事故調查小組的職責和權限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7.2事故處理

7.2.1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來執行。

7.2.2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7.2.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大小、輕重情節、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4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7.2.5對防止事故擴大或事故搶救中有功的人,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7.3應對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裝備物資管理制度 篇2

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於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並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提高。

7、對於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於由於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裝備物資管理制度 篇3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各種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及消防裝置的使用和管理。

一、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不可少的一種預防性裝備,為防止在日常生產作業中發生傷亡事故及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必須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安全可靠,操作者還要學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根據作業環境的危害程度,合理選用。

1、安全帽

安全帽主要用來保護勞動者的頭部,減緩撞擊傷害,以保證職工的`安全。安全帽的採購、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帽的購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帽的規定,必須有製造廠名、商標及型號、製造年月、許可證編號及產品合格證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還應具備重量輕、透氣性好的優點。安全帽必須能夠承受5000n的衝擊力,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確保人的頭部不受傷害。

(2)安全帽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員工在進入生產作業現場時,必須按尺寸選用並佩帶合適的安全帽,扣好下齶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不得輕易鬆脱和搖晃,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脱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3)帽殼破損、缺少下顎帶、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後箍)等的安全帽不得使用。

(4)安全帽的領用必須以舊換新,以生產車間為單位,每兩年更換一次。

2、安全帶

安全帶由帶子、繩子和金屬配件組成,是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安全帶的購買和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帶的購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帶規定的構造、型式、材料、技術性能和使用保管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產品。

(2)安全帶金屬配件上應有永久性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並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衝擊重量、製造廠名稱、檢驗員姓名及保管使用注意事項。

(3)凡墜落有效高度達2米及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

(4)安全帶應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緩衝器、速差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嚴禁將繩打結使用和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

(5)安全帶使用兩年應按批量抽驗一次,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抽驗的安全帶必須更換安全繩。

(6)安全帶的使用期為3~5年,當出現異常現象時應提前報廢。

3、呼吸防護器

呼吸防護器分為防護口罩和防護面具兩類,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必須佩戴呼吸防護器。呼吸防護器的購買和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呼吸防護器特別是防護面具的購置,必須有製造廠名、商標及型號、製造年月、許可證編號及產品合格證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

(2)防護面具中的活性炭必須按要求定時更換。

(3)噴漆工在噴塗作業時必須佩戴防護口罩,電焊、氣焊工在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佩戴防護面具,操作者在使用砂輪打磨焊道時必須佩戴防護面罩。

二、消防裝置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類固定和可移動的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栓、乾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等設備。

(1)公司各類消防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統一管理。購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必須有製造廠名、商標及型號、製造年月、許可證編號及產品合格證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產品。

(2)安裝在生產作業現場的固定消防裝置要定期檢查,做到不堵不漏,處於完好狀態。對固定消防裝置要加強保養維護,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設施上的閥門、噴嘴等要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3)小型可移動式消防器材按消防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配備,要有固定的擺放位置,不得隨便挪動;

(4)乾粉滅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推車式乾粉滅火器使用年限是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使用年限是12年,各類滅火器要嚴格遵守使用年限,到期及時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