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甘肅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加強村民對村務工作的監 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村設立的對村級事務實施民主 監督的羣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 度的落實。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 推選產生,與村民委員會屆期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 作。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鄉(鎮)黨委、政府、紀委的指 導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獨立 開展村務監督活動,不得隨意干預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日常 工作。

第二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成與產生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3至5人組成,成員中應有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人員。

提倡村黨組織成員,鼓勵羣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 民代表,通過民主程序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文書、村會計、村報賬員不 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

(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在羣眾中具有較高

威望;

(三)熱心本村公共事業,熟悉村內事務,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

第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推選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 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具體推選辦法。

第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 村民代表提名,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名額。

村務監督委員會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在投票選舉日的5日 前張榜公佈。

第八條 由村民會議選舉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 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巳投選票總數的1/3。 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參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須超過全體村民代表的2/3。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 公佈。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 督、計票工作人員。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不發揮作用的, 可由村黨組織予以批評教育,也可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予 以罷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終 止,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參照本規則有關村務監督委員會 推選產生的規定補選新的成員,任期到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 屆滿時止:

(一)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被查處和被判處刑罰的;

(四)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情形的。

第十條 上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檔案資料及其他事項,移交給新一屆村務監督委員會。移交工作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共同主持,鄉(鎮)黨委、政府或紀委監督。

第三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職權,履行下 列工作職責:

(一)對村民會議或材民代表會議決議、村民自治章程和村 規民約執行情況,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情況,村級各項收支、集體土地徵用、工程項目招投標、“一事 一議”籌資籌勞、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等村務管理執行情 況進行監督;

(二)支持和協助村民委員會廉潔高效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三)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職任職及廉潔自律情況,主持 對村委會成員及其他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人員履 職情況的民主評議;

(四)主動收集並認真處理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建議;

(五)協助鄉(鎮)黨委政府、紀委處理信訪事項,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每半年至少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依法依規對村#活動進行監督,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杈。列席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幹部和村民瞭解有關情況,查 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瞭解掌握村務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幹部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質詢, 要求村幹部作出解釋;

(三) 審核權。對村務公開、村集體財務賬目和財務收入憑證進行審核;

(四) 建議權。對村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 督查權。對村務決策執行和管理活動跟蹤檢查,督促各項工作落實。

第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處理問題;

(二)認真完成鄉(鎮)黨委、政府、紀委及村黨俎織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

(三)主動參與並協助村上整體工作,積極參加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上級部門安排組織的有關工作和活動;

(四)帶頭廉潔自律,遵守村規民約。

第四章 村務監督的工作內容和程序

第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村務決策的監督。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 對違反黨和政府政策、法令,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務決策或違反規 定程序的決策行為,予以制止並提出糾正建議;

(二)村務公開的監督。審查村務公開事項,受理村民對村

務公開的意見建議。對不按規定要求公開的事項,及時向村民委 員會提出整改意見,村民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 處理;

(三)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監督。參與本村集體 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的制定並監督實施,按月或按季審查 財務收支情況,審核財務報賬票據。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不得入賬報銷;

(四)村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全程參與工程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以及資金預決算和支付等工作。對項目建設中的違規違 紀行為,及時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或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並協助進行調查;

(五)村務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 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執行落實精況,對拒不執行或擅自違反上述決議決定的行為以及執行不力的相為,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瞭解情況。針對監督事項,收集村民意見建議,查閲有關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組織村民聽證會議。

(二)提出監督建議。依照監督職權,提出監督意見書,明 確整改的內容、時限和要求。

(三)督查建議落實。跟蹤問效監督建議落實情況,監督整

改存在的問題。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佈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作出解釋説明。

第五章 監督工作制度與實施

第十六條 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做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第十七條 建立學習培訓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實行工作報告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考評制度。在村黨組織的主持下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可與村幹部述職評議和考核一起進行,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佈。

第二十條 建立工作台賬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閲。村務監督委員工作台賬列為村務檔案。

第二十一條 建立申訴救助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鄉(鎮)黨委、政府及紀委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 立保障制度。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要尊重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職權,為其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經費保障。應給予村務 監督委員會成員一定的誤工補貼。市(州)、縣(市、區)應從當地實際出發,明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誤工補貼和辦公經費標準,並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共甘肅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甘肅省監察廳、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