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議事規則大綱

第一章 總則

行政會議議事規則大綱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保證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促進學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提高議事決策的效率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行政議事要以“四個堅持”為指導思想,即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確保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貫徹學校黨委的決定,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師生員工服務的思想,認真貫徹黨的羣眾路線,實行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堅持依法治校,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三條 行政會議主要由院務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組成,由院長根據工作的性質和任務要求確定召開何種形式的會議。

第二章 會議召開

第四條 院務會議的安排原則上每兩週召開一次。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隨時召開。院長辦公會根據工作要求可隨時召開。

第五條 院務會和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或受其委託的副院長召集主持會議。

第六條 院務會成員由正、副院長,正、副書記組成。黨委與院長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院務會一般應在正副院長到齊的情況下召開,若遇特殊情況需召開院務會,院務會成員應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正副院長不少於2人。

院長辦公會由正、副院長參加,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參加。參加會議的正、副院長一般不少於3人。

第七條 行政會議議題涉及到有關單位,可通知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在討論到有關內容時列席會議,非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須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員可就會議議題內容進行介紹、説明或提出建議。參加專題彙報的列席人員,按辦公室通知要求候會,以便討論相關議題時能及時參會。

第三章 會議議事範圍

第八條 院務會議事範圍

1、學習和討論黨和政府的重大方針、政策,與學校工作有關的法令、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2、貫徹執行校黨委的決定和建議,提出具體實施辦法。

3、研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文件和報告以及徵詢黨委會意見和建議的問題。

4、在黨委的領導下,主持研究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和辦法。

5、研究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和有關全院性的規章、制度、辦法及上報的重要文件。

6、討論審定教學計劃、專業設置、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競賽訓練以及重要科研項目的立項和實施。

7、研究人事調配、教職工獎懲工作,擬定教職工隊伍建設、機構調整、幹部聘任、全校編制方案。

8、討論審定招生和就業方案,研究學生工作、校園文化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9、審定學期和財政年度的預、決算以及基本建設和經費情況;審定重大項目(10萬元以上)的立項、預算資金變更,校產開發計劃,國內外重大合作交流項目,籌資和審計工作。

10、審定重要的外事活動。

11、審議學院精神文明建設,安全保衞、綜合治理的規劃和重大措施等。

12、各分管副院長期中和期未工作情況彙報。

13、院長、副院長及各部門要求行政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院長辦公會議事範圍

1、研究解決在貫徹落實學院黨委會的重大決策、決定和意見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

2、研究討論需提交院務會或黨委會審議的重要事宜或院長認為需要提交院務會或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3、研究學院發展規劃及教學、訓練、科研、後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4、審定5--10萬元維修項目和一次性5--10萬元經費支出。研究基建維修工程中有關重要事項和在建工程預算、學校年度預算內的經費支出,以及預算執行中的重要問題。

5、聽取並研究院主管領導、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彙報。

6、審定由學院各行政部門發佈的行政文件、規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學期總結與計劃安排。

8、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條 會議的議題由院長直接提出和確定,也可由分管校領導向院長提出,或由學校辦公室根據上級指示精神和學校實際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長確定。各行政部門提出的議題,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後,報院長確定。院務會提出審議重要事項的議題之前,應徵求黨委書記意見。

第十一條 各部門要求提交行政會議審議決定的問題,要事先準備好詳細的背景材料、基礎數據、各類文稿和擬定解決問題的初步意見(備選方案應有2個以上),經分管院領導審定後,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核查提交會議。除臨時召集的會議以外,院務會議議題安排及書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達與會成員。

第十二條 院務會議原則要按事先確定的議題一事一議一結,無特殊情況,不得臨時動議。

第十三條 行政會議的每個議題一般先由該議題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報告情況,再由分管院領導作出説明,然後針對議題進行研究。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在集中多數人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明確決定。

第十四條 會議主持人應根據議題討論情況進行歸納集中,如對重要問題分歧較大,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再進行討論並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應按時到會。如分管院領導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列入會議研究的相關議題原則上暫緩審議。但對急待審定的議題,分管領導應在請假時,將意見和建議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條 凡涉及與會者本人或親屬的利益問題時,有關成員應予迴避。議事內容涉及保密事項時,要嚴格會議紀律,保守會議祕密。

第十七條 院務會在研究提交黨委會做出決定的重大問題或事項時,若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會成員出席了會議,並形成了一致的意見,經由黨委書記提出,會議研究的結果可不再提交黨委會議審定。

第十八條 行政會議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負責派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及相關的會務工作。

第十九條 為了簡化辦事層次、精減各種會議、提高辦事效率,凡能通過其他形式解決問題的,一般不要召開會議。必須召開的會議,應儘量縮小會議範圍,時間不宜拖長。

第五章 會議落實與督辦

第二十條 行政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與會分管領導根據分工負責的原則予以落實,並將實施結果向院長報告。明確由部門負責的,則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傳達和督辦,並及時將執行情況報告分管院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因故不能完成會議決定時,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應向院長進行説明,亦可提出複議請求。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定,可由院長征求有關院領導意見後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會議上通報。

第二十二條 行政會議形成的決定,一般要以會議紀要等形式,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主任核稿,會議主持人簽發。會議紀要報送院領導,並根據會議內容印發有關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黨委與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