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精選5篇)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名稱:xx省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英文名稱。

第二條性質:本中心是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自願組辦,為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主要從事基因資源的製備、收集、保存、交流、檢測和評估工作以及相關的技術開發和服務,目的是整合乃至全國、全球的基因資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產業水平,為提高人類的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科技廳和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住所:xx省基因與細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託醫學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火炬城M3組團三樓,郵政編碼:。

第二章宗旨與目標

第六條中心的宗旨與目標:依託中南地區雄厚的研發力量、人才優勢、綜合技術實力,結合新的機制以及強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發揮優勢,提高中南地區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進基因技術的產業化,力爭使中心成為我國基因新技術創新源泉和高級人才培養平台,並在技術上對下游基因產業和醫療服務業起到輻射推動作用。

第三章理事會

第七條中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決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

第八條理事會有15-20名人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各方代表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5名,祕書1-2人,下設學術委員會。

第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時可以連任。各參加方在更換理事會人選時,須通知中心。

第十條理事會決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聽取並通過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決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會認為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每次理事會會議須有書面記錄,形成決議或紀要。理事會形成的決議須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會議且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學術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應由在本研究領域內學術造詣高、在國內外享有盛譽的專家組成,負責對中心的學科發展方向提出諮詢意見,選聘和考核項目專家。學術諮詢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員10-15人。

第十三條學術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會議,諮詢中心課題設置、評審課題進展、考核項目負責人,向理事會提出調整研究方向的建議。

第五章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中心本着精簡、高效的原則,依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設立中心辦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務,其他事項由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與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祕書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十六條中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向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經理事會聘任,可連任。

第十七條中心的財務管理遵照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條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十九條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二十條本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中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之處,由理事會修訂補充,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三務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和規定有不符之處,以國家法律和規定為準。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公司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充分發揮研發中心在公司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製本章程。

第二條 建立技術中心的目的,在於提高公司的自主開發能力和利用社會資源能力,推動公司建立以技術中心為核心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與技術創新的主體。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務是為公司發展提供技術支持,通過整合技術資源和人才資源,強化公司科學技術管理和技術創新活動,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第四條 技術中心不以自身營利為目的,經費由公司提供。技術中心應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通過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章 技術中心的職責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職責:

1、參與制定和執行公司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規劃和計劃。

2、負責公司中長期發展需要的科學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負責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3、參與公司有關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等重大項目的調研和技術論證工作;組織制定公司重大科技開發和技術攻關項目的實施計劃。

4、協助組織召開公司級技術方案評審會和重大技術問題討論會。

5、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科學和技術資源及國內外已有的科技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二次開發;以產、學、研合作為主要載體,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開展廣泛的、多種形式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6、負責收集、分析與公司相關的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公司產品和技術發展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7、負責組織科技成果上報鑑定工作,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負責公司技術管理和研究開發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吸引優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開展科學和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增強公司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組織科技人員的學習培訓,加快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為企業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技術人才。

第三章 技術中心的機構配置

第六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依照高效、精幹的原則,依照國家、省市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

第七條 公司技術創新組織體系由決策層、管理層和研發層組成。

第八條 決策層為公司專家委員會,下設技術委員會。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公司主要領導組成,論證和審核批准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對研究開發方向和重大技術課題進行決策;制定公司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政策;確定技術研究開發方向、年度科技計劃和經費預算。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主要由李鶴林院士及其團隊成員以及公司內的副總工程師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對公司技術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諮詢和評估。

第十一條 由公司副總經理擔任研發中心主任並負責研發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研發中心主任負責研發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研發中心設:試驗部、設計中心和技術質量管理部。

第十四條 研發中心負責組織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管理;編制公司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公司年度重點科技項目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體系和考核制度;總結上報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統計報表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報表;負責科技項目及合理化建議活動的組織申報工作;負責科技成果鑑定、上報、獎勵等工作;負責科技開發經費的管理和運作等工作;負責研發中心綜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研發中心負責建立科技開發項目立項制度,組織開發項目的申報、審查及立項工作,並定期檢查、總結、彙報研究開發項目的進展情況;負責開展“產、學、研”合作開發項目;參與新技術、新產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鑑定工作;負責公司知識產權及技術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國家和行業的有關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國內外科技發展趨勢,制定公司科技發展方向。

第十六條 設計室參與組織公司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和調研工作,組織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和技術論證工作;負責公司技術開發工作。

第十七條 技術信息室負責科技情報的收集整理,負責查詢、收集、整理、編輯於公司業務相關的科技資料和信息,為公司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八條 研發層是根據公司發展目標而設下的各類專業研究開發機構(包括項目組)和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研發、開發、試驗、設計產業化應用、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十九條 研發中心要根據公司主導產業的發展,建立直屬的研發機構、工作站,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發中心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公司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技改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等,由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發展方針和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及市場需求組織技術論證和評審,提交公司決策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研發中心作為公司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負責公司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業務管理和考核;負責研發中心的建設,承擔公司重點科技項目計劃的事實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研發中心下設的各專業開發機構採用矩陣式的管理,行政上歸公司管理辦公室領導,技術業務上由研發中心歸口管理。研發中心與公司所屬各有關單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均以科技項目為紐帶,以目標責任書或技術合同(開發合同、轉讓合同、服務合同、諮詢合同)為約束機制,共同承擔完成科技項目的計劃服務。

第二十三條 研發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項程序,項目選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並在項目實施過稱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重要的調整。

第二十四條 科技項目由公司各部門和各單位提出,按具體要求申報立項,由研發中心整理、初審,提交技術委員會審查、論證。報公司批准後,簽訂科技項目合同,研發中心根據項目進度和考核情況下撥開發經費。

第二十五條 研發中心的研究開發項目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引入競爭機制,項目組成人員由項目負責人和科技人員雙向選擇,項目組人員可根據需要來自不同部門,研發中心的人員可與公司其他部門人員相互流動,中心內缺乏的急需專業人員可對外實行招聘,以利於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六條 研發中心的管理人員實行定編定員,競爭上崗;研發層的科技人員在項目完成後應立即轉入其他項目,採取人員能進能出的開放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七條 研發中心負責編制公司科技開發項目計劃,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計劃外項目,必須向研發中心提交申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研發中心受公司委託,負責依法與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合作,簽訂技術合同,進行聯合開發科技成果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科技經費的來源:

1、公司自籌的科技經費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應滿足科技開發項目的資金需求,並逐年遞增,科技收入經費達到公司銷售收入3%以上,基本達到國家、省對國有重點企業的要求。

2、研發中心通過承擔國家、省、市和其他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諮詢、轉讓、服務等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條 科技經費的管理:

1、研發中心專設財務管理人員,負責科技費用的管理,業務上受公司財務部及審計部的監督。

2、研發中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資金納入公司年度預算。

3、科技經費的使用須嚴格執行程序審批。

第六章 研發中心的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每年度按相應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企業研發中心認定與評價方法》及《企業研發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每年一月底前,研發中心應對上一年度工作進行總結,並認真填報《企業研發中心評價表》,上報相關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技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程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是防洪減災、調控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的重要措施。工程數量多、規模大、分佈廣,對公共安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現代水電水運工程建設對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開發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節約地球資源的環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為加強水工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科技成果推廣,經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依託單位為南京xx科學研究院。

第三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開展前瞻性、戰略性的應用基礎和重大公益類研究的同時,緊緊圍繞水工程建設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注重開展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為水工程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稱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根據國家、xx部和有關部門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承擔國家和行業重大水工程規劃、建設和管理運行中與水工新材料有關的重大關鍵課題研究;

2、承擔水工新材料的檢測與認證,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關技術標準;

3、針對水工新材料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新性研究,增強水工新材料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為水工程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4、組織開展水工新材料的研製、開發和推廣,縮短成果轉化週期,加速其實現產業化和規模化;

5、充分利用現有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優勢,通過聯合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輻射,促進形成產業化的科技創新基地;

6、開展水工新材料領域的國際合作;

7、培養水工新材料領域的高級技術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單位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建設管理司、xx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xx部建設與管理司、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xx部水電規劃設計總院、xx部長江委員會、xx部黃河委員會、南京xx科學研究院、長江委員會長江科學院、長江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黃河委員會黃河xx科學研究院等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1、確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總體發展方向和目標;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導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協調內外關係;

4、聽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關重大問題的彙報;

5、審議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年終總結報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也可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十條 管理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關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決議,須得到2/3以上委員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專家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術諮詢機構。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徵求本人同意後,報管理委員會備案後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對以下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

1、對水工新材料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諮詢意見;

2、對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提出諮詢意見;

3、開展水工新材料技術應用諮詢;

4、管理委員會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由專家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專家委員會主任也可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專家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組織結構見下圖。水工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下設:辦公室、4個研究室、實驗室和中試車間以及新材料公司。組織結構見下圖:

第十六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該中心各項事務;

2、負責組織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報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3、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4、主持召開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重大問題;

5、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及職員,協調部門間的工作關係。

第六章 運營方式

第十七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為社會公益類研究機構,通過承擔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託任務及開展技術開發、諮詢、培訓等取得收入,維持中心的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運行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的工作關係主要以項目合同的方式確定。

第七章 人事及財務

第十九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流動崗位和固定崗位相結合,面向社會擇優選聘,注意吸收國外專家參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條 水工新材料中心認真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税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並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鑑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佈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祕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祕書處批准,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祕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祕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祕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並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祕書長彙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x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x年 月 日經x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章程 篇5

一、名稱:沙畫藝術社團

二、標誌:

三、團訓:讓我們的創意給你不一樣的感受

沙畫藝術社團是在學校統一管理下,在有特長的教師指導與帶領下,由一批具有共同的志趣、愛好和特長的少年兒童自願組成的羣眾團體。

活動宗旨:豐富學生校園業餘生活,滿足學生的多元文化需求,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同時,充分挖掘學生的潛能,使學生初步形成某些特長,並不斷提高學生在藝術方面的修養。展示學生自強不息、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和學生的藝術特色。

社團的成員:凡是在校的學生,對社團的某一項內容有興趣,承認社團章程,自願加入社團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指導教師的認可,即可成為社團成員。

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社團成員的權利

1. 社團成員有接受社團培訓,參與社團活動的權利。

2. 社團成員有對本社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3. 社團成員有退社的權利。(注:凡退出本團,需經個人申請由各社團指導老師批准後,方可退社。)

4. 社團成員有權參加各類比賽和每學期優秀學員的評選。

(二)社團成員的義務

1. 社團成員必須按時參加社團的培訓和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請假。

2. 社團成員必須認真及時地完成社團交給的任務,積極參與本團各項活動。

3. 社團成員必須自覺遵守本團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社團形象,有團體凝聚力。

4. 社團成員必須維護學校的形象,弘揚恆德國小的校園文化。

社團培訓的原則:

培訓包括集體指導性培訓與練習和自主學習與練習。社團每星期組織一次的培訓活動,並以實踐活動為主,社團的指導老師必須堅持校總體培訓方針,協調好社團和學校的工作,完成學校與社團佈置的有關各項任務。

獎懲的原則:

凡是不完成社團佈置任務的學員,超過三次以上不得參與評優活動。凡是社團活動,無特別情況不到者,超過五次作自動退團處理。對於社團積極分子,要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