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仲裁製度主要內容

仲裁製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中國仲裁製度主要內容

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xx制度網為您提供的《中國仲裁製度主要內容》。

【中國仲裁製度主要內容】

1994年8月3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統一了全國的仲裁製度,採用國際上通行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習慣作法,使我國的仲裁製度與國際仲裁製度接軌。

(一) 仲裁製度的基本原則

1、 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 獨立原則

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體表現在:

① 仲裁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

② 仲裁機構的設置以按地域設置為原則,相互獨立,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隸屬關係。

③ 仲裁委員會、仲裁協會與仲裁庭三者之間相互獨立,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不受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的干預;

④ 法院必須依法對仲裁活動行使監督權,仲裁併不附屬於審判,仲裁機構也不附屬於法院。

3、 合法、公平原則

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二) 仲裁機構

1、 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並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1/3。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② 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③ 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⑤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2、 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後,並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權。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其中1名為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獨任制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①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②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後,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並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 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複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噹噹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它是中國唯一受理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仲裁機構,該機構設在北京,並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上海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