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管理制度十篇

工傷管理制度 篇1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工傷管理制度十篇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工傷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範圍:

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並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並在工傷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於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准,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並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紮;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儘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後,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衞生,又未採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並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並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並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並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工傷管理制度 篇3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於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並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範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覆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後,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髮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並詳細説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工傷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製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並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後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後,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衝突後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託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後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工傷管理制度 篇5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儘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並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後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工傷管理制度 篇6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於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於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並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範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覆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後,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髮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並詳細説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後,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並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範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於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範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範圍: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繫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並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後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並在事故出現後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錶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後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後,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並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並解除勞動關係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並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並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儘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後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並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並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餘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餘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餘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後的餘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並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後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工傷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台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並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台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鑑定患有職業病後,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癒後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並根據其傷殘鑑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並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3.5、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醉酒導致傷亡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並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並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塗改,經塗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鑑定

3.9.1、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衞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鑑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鑑定或確認工作: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鑑定;

、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職業康復的確認;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其他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鑑定表》,並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鑑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鑑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並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再次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鑑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工傷醫療費;

、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生活護理費;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輔助器具費;

、工傷康復費;

、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費;

、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台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係,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於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拒絕治療的;

、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台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 篇9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於新職工入職後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複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户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後,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險所在有及時提醒和説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於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並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於職工離職後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後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承擔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並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現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一定數目的'罰款,並全公司通報批評。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於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後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後繼續任職的,及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於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及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承擔。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及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敍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思想彙報專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衞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