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規章制度(精選3篇)

離職規章制度 篇1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離職規章制度(精選3篇)

為規範公司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公司發生勞動關係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 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級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後,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准後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後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公司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後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後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公司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後,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准,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後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後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後。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緻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核查完畢後,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並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離職規章制度 篇2

1 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 關鍵詞

3.1 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 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 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 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  離職審批權限

4.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 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 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 離職申請

5.1  辭職

5.1.1 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 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 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  勞動合同到期

5.3.1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  辭退

5.4.1 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 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  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 離職面談

6.1 面談準備工作

6.1.1  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  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閲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  準備面談主題。

6.2 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 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 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 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 面談人的選擇

6.3.1 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 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 挽留原則

6.4.1 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 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 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 離職手續辦理

7.1 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 離職通知

7.2.1 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 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 離職手續辦理

7.3.1 用人部門

A 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 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 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 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繫人等。

7.3.2 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況説明。

C 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 其它事項。

7.3.3 人力資源部

A 合同解除。

B 離職證明的出具。

C 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 確定檔案、户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 其它事項。

7.3.4 財務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現金。

C 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 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 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 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 離職管理

8.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 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 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户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 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 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  擅自離職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 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祕密情節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10.5 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 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複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 離職後續工作

12.1 人力資源部

12.1.1 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 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 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 離職手續歸檔。

12.2 行政部

12.2.1 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 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 制度修訂

13.1 本制度將隨着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Pas & GELS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14 附件

14.1 《員工離職申請表》

14.2 《員工工作交接清單》

14.3 《辭退員工申請表》

14.4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14.5 《離職面談表》

離職規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對公司離職管理進行規範,讓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順利地移交,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級人員離職的申請、審批、移交、結薪過程的控制。

三、職責

1、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提出離職申請;

2、部門主管或相關領導負責員工離職的審批;

3、人力資源部負責離職調查、辭職面談。

四、離職的分類

1、終止同離職:合同期滿到期而離職;

2、自動離職:員工因個人原因未提出離職申請,也未辦理相關離職手續而離開公司;

3、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職責,予以辭退;

4、開除: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予以開除。